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證法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並廣泛質詢考試院業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及「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廣泛聽取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的業務報告與立法計畫。會議中,委員們就年金改革影響、因公撫卹認定、警察雙軌制、醫事國考錄取率、導遊國考存廢及公務員訓練職掌等多元議題提出質詢,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與法案修正。
討論事項一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司法院秘書長就立法計畫進行說明,並接受委員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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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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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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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及詢答完畢。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2人擬具「公證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公證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增訂罪刑確定者不得為公證人,以及公證書作成時對使用不通曉語言或身心障礙人士的傳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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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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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逕行逐條審查。
- 第26條、第30條、第75條及第76條,均照案通過。
- 第33條,除第1項增訂第8款「八、犯本法第七章之罪經裁判確定。」外,餘照案通過。
- 第74條修正為:「請求人如使用公證人所不通曉之語言,或為聽覺、聲音及語言障礙而不能使用文字表達意思,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的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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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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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的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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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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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五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公聽會提案 (提案一)
核心議題
鑒於《行政訴訟法》新增第5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影響深遠,且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與救濟,提案要求在逐條審查前舉辦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以求審慎。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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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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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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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孔炤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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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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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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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酒駕致死、致重傷)科刑檢討提案 (提案二)
核心議題
針對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酒駕致死、致重傷案件,修法提高刑度後,地方法院平均刑度仍低於法定最輕本刑的現象,提案要求司法院檢討成因並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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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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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孔炤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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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運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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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報告年度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內容涵蓋公務人員任用、考績、年金改革子法研訂、職組職系整併、警察特考雙軌制、專技人員考試制度、公務人員訓練等多元面向。
- 立法委員就各部會報告內容進行質詢,聚焦於公務人員權益保障、考試制度公平性、年金改革衝擊及行政效率提升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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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任用法雙重國籍問題:洪慈庸委員關切具雙重國籍公務人員的數據及追回俸給案例,質疑大法官解釋與社會觀感差異。
- 因公撫卹認定標準與爭議:洪慈庸、吳志揚、管碧玲、何志偉委員質疑銓敘部對蘭嶼護理師等因公殉職案例認定過於嚴苛,未從優從寬解釋,且「冒險犯難」定義嚴格,建議檢討施行細則並納入機關主管參與審查。
- 警察特考雙軌分流制度:吳志揚、沈智慧委員質疑警察雙軌制導致「流浪警察」問題,認為考試名額與警力需求規劃失衡,要求考試院和警政署檢討。
- 公務人員年金改革衝擊:沈智慧、劉世芳委員關切年金改革對公務員退休意願的影響,導致警力招募困難,以及大量復審案被駁回,建議考訓單位應預先評估衝擊並提出因應方案。
- 導遊/領隊國考制度存廢:鄭運鵬委員質疑現行導遊國考制度與市場需求脫節,尤其東南亞語系導遊不足,且中文考試門檻對外籍配偶不友善,建議廢除國考或降低門檻,考選部則強調證照制度的重要性。
- 醫事人員國考錄取率過低:林靜儀委員指出營養師、物理治療師等醫事國考錄取率過低,要求考選部與專業社群檢討考題設計與考試鑑別度,並縮短護理師國考放榜時間。
- 公務人員訓練職掌爭議:段宜康委員質疑保訓會負責公務人員訓練的憲法依據,認為與人事總處職能重疊,造成「雙頭馬車」現象,建議將訓練職能回歸用人機關。
- 公務人員任用法免刑與緩刑復職差異:鍾孔炤委員指出免刑判決者無法復職,但緩刑期滿者可復職,對鼓勵公務員揭弊者不利,建議檢討以符合揭弊者保護法精神。
- 高階公務員性別比例失衡:管碧玲委員指出簡任官等女性比例遠低於男性,存在性別歧視,要求國家文官學院研擬提升女性高階官員培力的課程改進計畫。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詢問近3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雙重國籍違規數據及追回俸給案例,要求會後提供詳細資料。
- 質疑公務人員撫卹法因公死亡認定標準,特別是「冒險犯難」的定義,關切蘭嶼護理師案例是否因社會輿論而改變認定,要求提供非警消人員符合「冒險犯難」的統計數據。
- 建議未來應滾動式檢討施行細則,更明確定義因公死亡事由。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銓敘部對蘭嶼護理師及孫宏新山難搜救員撫卹案的處理態度,認為應從優從寬認定救災救難人員的因公死亡撫卹。
- 要求銓敘部檢討公務人員撫卹法各款事由,在多重符合條件時應做最有利於人民的解釋,避免對家屬造成二次傷害。
- 關切警察特考雙軌制導致警力供需失衡及「流浪警察」問題,要求考試院檢討制度並精確預估警力需求。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公務人員撫卹法「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並列造成認定遲疑,建議研議分級處理或修法細分,以鼓勵警消及救難人員。
- 質疑撫卹審查委員會組成過於偏重學者專家,缺乏機關主管了解實際工作環境,建議在施行細則中將機關主管納為當然成員。
- 關切侯武忠醫師案例,認為舊法「積勞過度」認定無法處理因戮力從公導致原有疾病加重的情況,要求銓敘部檢討新法是否能涵蓋此類情況。
- 指出簡任官等女性比例嚴重失衡,要求文官學院增加性平教育課程,並研擬措施平衡性別失衡現象。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要求考試院明確回應公務人員是否為「米蟲」的社會污名,並捍衛其權益。
- 質疑年金改革後警察延退導致警專招生名額大幅縮減及「流浪警察」問題,要求考試院及考選部應預先評估衝擊並調整考訓政策。
- 批評考試院作為考訓主管機關,未善盡職責及早因應年金改革導致的警力供需變化。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因公撫卹認定與民眾認知落差,要求銓敘部檢討問題癥結,特別是「冒險犯難」的嚴格定義。
- 要求銓敘部檢討審議小組組成及程序,確保對外發言能顧及家屬感受,並承諾未來處理案件會更快速、積極主動蒐集證據。
- 建議調整審議小組成員結構,納入機關代表或增加人事人員比例,以納入政治判斷和情感考量。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公投期間投票所工作人員行政中立爭議,要求銓敘部在修改行政中立法時納入公投相關規範。
- 質疑公務人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未涵蓋退休人員,可能產生利益迴避問題,建議在此次修法中納入退休人員的規範。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公務人員任用法中免刑判決者無法復職,但緩刑期滿者可復職的差異,對鼓勵公務員揭弊者造成不公,要求銓敘部檢討以符合揭弊者保護法精神。
- 詢問警消安全防護辦法修正草案進度,要求保訓會於7月前將草案報送委員會參酌,並確保對高風險公務人員有特別保障及規避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官法修正草案在考試院的審議進度,希望盡快送立法院審議。
- 肯定考選部公布司法官及律師考試「評分要點」及「閱卷委員的話」,建議將此政策全面性、普遍性、持久性推廣至其他考試。
- 質疑四等書記官考試科目(法院組織法改行政法概要)調整時間過短,對考生權益有影響,要求考選部未來應給予考生更充裕的準備時間。
- 建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應檢討「冒險犯難」與「因公執行職務」之間等級的細分,以減少裁量爭議。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導遊國考制度的必要性,指出其與傳統專技人員定義不符,且國考中文科目對東南亞語系外籍配偶形成障礙。
- 提供數據指出華語導遊人數供過於求,但東南亞語系導遊嚴重不足,國考未能滿足市場需求,批評考選部對此認知落差。
- 批評考選部將廢除導遊國考視為「觀光產業崩盤」的說法,認為應調整心態,與交通部協調解決導遊人力需求問題。
- 針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提案增列但書,確保經原住民族特考及格但喪失原住民身分者,若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仍得以該資格任用。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年金改革後公務員復審案高達9萬多件,但駁回率近99%的原因,要求保訓會提供詳細駁回理由。
- 關切退撫基金「安老卹孤」功能不足,認為公教警消退休後缺乏類似軍人退輔會的照顧機制。
- 建議銓敘部協調將不當黨產追回款項,運用於照顧年金改革後受衝擊的退休公教警消人員的長期照顧及社會福利,例如成立特種基金或公益信託基金。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指出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藥師等醫事人員國考錄取率過低,要求考選部與專業社群及臨床醫事人員公會具體檢討考題及專家遴選。
- 要求考選部縮短護理師國考放榜及發照時間,以利臨床人力安排及護理師就業,並承諾願意協調提前考試時間。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特殊情形」定義不明確,要求檢討修正。
- 再次強調因公撫卹應修法,而非僅憑提案解決,並認為警察人員退休撫卹應單獨處理,不應併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建議考選部在司法人員考試中納入原住民族事務相關範圍,以解決原住民族專庭人才欠缺問題。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保訓會負責公務人員訓練的憲法依據,認為憲法增修條文並未納入訓練職掌,造成與人事總處職能重疊,形成「雙頭馬車」。
- 指出司法官及外交官訓練由用人機關自行辦理,證明公務人員訓練應回歸用人機關,建議修法將訓練職能移出考試院,並要求保訓會預作準備。
相關人員回應
李繼玄 考試院秘書長
- 澄清社會對公務人員「米蟲」的誤解,強調公務人員工作忙碌。
- 說明考試院已積極與行政院協調警察雙軌分流考試名額,要求警政署精確預估警力需求,避免名額暴起暴落。
- 表示考試院是警察用人的下游單位,負責舉辦國家考試,但會基於專業立場向用人機關提出建議。
- 回應公務人員訓練職掌是憲政職掌下的分工,法定訓練屬於考試院職責,其他在職訓練則由行政院體系負責。
蔡宗珍 考選部部長
- 說明司法人員四等書記官考試科目調整(法院組織法改行政法概要)是因司法院長年要求,且法規預告已久,符合規定。
- 解釋導遊國考制度已建立十餘年,有義務維護證照制度,而非考選部堅持辦理,並認為廢除國考將導致證照制度消失。
- 回應醫事人員國考錄取率問題,表示考選部持續檢討,但需取得專業社群支持才能推進改革,且醫事國考採總成績平均60分及格,無固定比例保障。
- 承諾考選部願意與學校協調,將護理師國考時間往前提前,並壓縮考後放榜時間,以利護理師就業。
周弘憲 銓敘部部長
- 回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雙重國籍數據較少,有實際追回俸給案例,會後提供詳細資料。
- 說明因公死亡撫卹案件依舊法及施行細則嚴格規範,審查小組秉公處理,數據增減反映實際案例多寡,與審查寬嚴無關。
- 解釋蘭嶼護理師案初期因證據不完整,但最終仍以「冒險犯難」核給最高等級撫卹,承諾未來會更積極主動蒐集證據,並加速處理程序。
- 表示公務人員撫卹法「冒險犯難」與「戰地殉職」並列導致認定困難,認同可檢討分級處理或修法細分,並考慮在審查小組中增加人事行政領域代表。
- 說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仍在考試院審議,將參考各界意見,納入退休人員旋轉門條款考量。
- 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免刑判決者無法復職,但緩刑期滿者可復職的差異,表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已討論排除免刑宣告的適用,以解決此落差。
- 回應警察人員退休撫卹問題,表示年金改革共識是軍人單獨處理,警消部分可研議,但涉及內政部主管權責,需兩部會協調。
-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僅針對該資格任職,不影響其以其他考試及格資格任用。
郭芳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報告年金改革後,保訓會受理9萬3,090件退撫給與事件,辦結率99.64%,其中9萬3,008件已辦竣,駁回理由主要涉及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法律爭點。
- 說明保訓會已規劃因應年金改革復審案,包括預為研析法律爭議、爭取人力、優化行政流程、辦理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等。
- 承諾將於7月前將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草案報送委員會,規劃專章保障警消等高風險公務人員。
- 解釋公務人員訓練分為在職訓練(行政院負責)和法定訓練(考試院職掌),後者是考試程序一環,包括考試錄取後實務訓練及升官等訓練。
- 表示國家文官學院將在3個月內針對女性高階官員培力研擬相關訓練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
陳敦娟 總統府參議
- 表示總統府尊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的修法意旨,並將配合立法院的審查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委員林麗蟬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八
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35條進行修正,旨在簡化簡任人員任命程序、規範機關首長任用遷調限制、明確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及保障蒙藏邊區人員權益。
- 核心問題包括將委任官等初任納入總統任命程序,以及修正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消極資格條款,特別是針對曾受免職懲戒處分者,並對原住民族特考及格者喪失原住民身分後的任用資格進行補充規範。
相關爭議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的適用範圍:鄭運鵬委員質疑該款規定「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可能被誤解為剝奪其所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而非僅限於原住民族特考職務,建議增列但書釐清。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與第6款的平衡性:鍾孔炤委員關切免刑判決者(有罪)無法復職,但緩刑期滿者(有罪)可復職的差異,認為對鼓勵揭弊者不利,雖非本次修正直接處理,但仍引發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第28條中免刑與緩刑在公務人員復職上的差異,認為免刑判決(有罪)者無法復職,但緩刑期滿者(有罪)卻可復職,對鼓勵公務員揭弊者不公,應考慮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相關條文。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第28條第1項第9款「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文字可能造成誤解,以為此類人員不得任用為所有公務人員,而非僅限於原住民族特考職務。
- 提案增列但書,明定「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以釐清條文適用範圍。
相關人員回應
周弘憲 銓敘部部長
- 說明第25條修正原因,旨在簡化簡任人員職務異動的總統任命程序,並將委任官等初任納入總統任命,以示榮譽。
- 說明第26條之1修正為配合公務員懲戒法新增「免除職務」的懲戒態樣,納入機關首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的限制。
- 說明第35條修正為因應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廢止,保障原依該條例任職的現職人員可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但限於調任中央機關。
- 回應鍾委員關於免刑與緩刑差異的質疑,指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已有討論排除免刑宣告的適用,若通過將優先於任用法規定。
- 回應鄭委員關於第28條第1項第9款的疑義,解釋該款僅針對以原住民族特考資格任職,不影響其以其他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並同意條文文字可再調整以避免誤解。
陳敦娟 總統府參議
- 表示總統府尊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的修法意旨,並將配合立法院的審查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相關後續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35條修正條文,經討論後照案通過。
- 第28條第1項第9款增列但書:「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修正後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1: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增列審查委員
核心議題
- 鑒於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撫卹案件審查,學者專家可能難以精確理解第一線工作風險,提案要求在銓敘部因公死亡撫卹案件審定委員會中,增列該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機關主管或當地行政機關主管1至2人。
- 銓敘部現行審查小組由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領域學者專家組成,提案旨在提升對個案工作環境與情境的理解,確保撫卹認定更貼近實際狀況。
相關爭議
- 銓敘部周部長認為現行結構已涵蓋醫界、法界及人事行政領域,若在人事行政領域增加1至2人即可達提案目的,但擔心機關代表可能不符法律專業規定或造成迴避問題。
- 主席與鄭運鵬委員擔憂機關主管作為委員可能造成「半個當事人」的壓力,影響超然公正性,且可能造成合議制運作上的困難,建議先以邀請列席說明方式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何志偉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研議前,應先邀請任職機關主管列席會議表達意見,以充分釐清案情,保障遺族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周弘憲 銓敘部部長
- 認為在現有審查小組的人事行政領域增加1至2名委員,應可達到提案目的。
- 說明目前實務上已會邀請相關機關列席說明,若機關主管擔任委員,反而會有迴避問題,影響超然公正性。
- 同意研議提案的可行性,並在修訂完成前,先邀請機關代表列席說明,釐清案情。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後通過:要求銓敘部等主管機關,應研議因公命令退休及死亡撫卹案件之審查委員增列該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機關主管,或當地行政機關主管1至2人加入;研議修訂完成前應先邀請機關代表列席說明,釐清案情。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2:國家文官學院研擬女性高階官員培力計畫
核心議題
- 鑑於高階官等女性與女性行政人員比例嚴重失衡,簡任官等女性比例遠低於男性,顯示性別不平等現象。
- 提案要求國家文官學院應研擬相關訓練計畫,強化女性中高階人員培力,以平衡性別失衡,提升女性在高階官等中的比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何志偉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同意將提案文字中的「銓敘部文官學院」修正為「國家文官學院」,並將「相關課程改進計畫」修正為「相關訓練計畫」,「提出報告」修正為「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2案修正後通過:要求國家文官學院應在3個月內針對女性高階官員培力研擬相關訓練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1801
- 卷/期/冊
- 108/18/1
- 發布日期
- 2019-03-2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