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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業務報告與法案審查:聚焦警消權益、假訊息規範及社會政策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2-2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首先審查並通過「民防法」及「海岸巡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隨後,內政部長徐國勇進行業務概況報告並備質詢,內容涵蓋社會安定、警消權益、災害防救、都市住宅、國土管理及簡政便民等面向。委員質詢聚焦於警消人力與待遇、國定假日制度、選罷法假訊息規範、東沙觀光、實價登錄、原住民權益、新住民保障及數位身分證等多項議題,行政部門則就相關政策與爭議點進行回應與說明。

討論事項一

審查「民防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羅致政等21位立法委員提案的「民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具體條文為第六條及第十六條。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民防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照委員羅致政等21人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海岸巡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楊曜等17位立法委員提案的「海岸巡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巡防機關人員職權行使的必要程度規範,以及附帶決議強調執法應恪遵比例原則並加強宣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海岸巡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第五條第一項序文修正為「巡防機關人員執行前條事項,得行使下列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其餘照現行法條文通過。
  • 本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海岸巡防相關單位加強執法並恪遵比例原則,同時加強對各進出口岸、漁港、漁民宣導各執法事項以保障人民權益。

討論事項三

邀請內政部長徐國勇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內政部就「打造幸福安全家園」、「建構永續安居環境」及「落實簡政便民服務」三大業務面向進行報告,內容涵蓋打擊犯罪、保障警消權益、災害防救、都市更新、社會住宅、國土規劃及簡政便民服務等。委員質詢聚焦於警消人力、待遇與年改衝擊、國定假日制度、選罷法假訊息規範、東沙觀光開放、實價登錄修法、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新住民權益保障及數位身分識別證等多元議題。
  • 會議深入探討了警消人力配置與地方財政負擔的關係,以及國定假日放假不一致對社會運作的影響,並就新住民在台權益、數位身分證推動方向等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 警消年金與人力配置:委員關切年改對警消的衝擊及「流浪警察」問題,地方政府因財政困難不願承擔新人事費用。部長保證絕無「流浪警察」,並承諾檢討警民比及警專招生規劃,中央地方共同承擔。
  • 國定假日放假制度:勞動節與教師節放假不一致造成社會困擾,委員建議整合國定假日,部長表示需跨部會與勞資團體溝通。
  • 選罷法假訊息修法:內政部預告修法,對刊登不實廣告或訊息者處以罰鍰,並由法院48小時內處理。委員質疑認定標準、是否限縮言論自由、及可能被用作選戰工具。
  • 東沙群島開放觀光:部長表示評估開放生態保育性觀光,委員擔憂生態衝擊、資源負荷、國安疑慮及評估報告透明度。
  • 實價登錄修法爭議:委員要求內政部堅持地政三法修正草案,揭露真實門牌、預售屋即時登錄及不實罰鍰,部長表示尊重立法院決議,但會往更精緻化方向改善。
  • 移民署行政調查律師陪同權:新住民陳情移民署行政調查不允許律師陪同,委員要求研議保障人權,部長表示行政調查無此制度,但會考慮。
  • 女性員警懷孕請調:委員質疑警政署對懷孕女性員警請調未能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給予特殊考量,認為是性別歧視,警政署長則強調請調需符合內部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關切警消年金改革未比照國軍標準,影響士氣,要求內政部提出具體處理方式。
  • 建議整合國定假日放假問題,特別是勞動節與教師節放假不一造成的困擾。
  • 質疑「流浪警察」問題,要求部長保證不會發生,並關注警力配置與地方財政負擔。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支持選罷法修法遏止不實廣告,但關切不實認定機關及時效性。
  • 質疑警力不足與地方財政負擔問題,要求內政部協助解決。
  • 建議增加國定假日天數並採取挪假方式,以避免交通壅塞並促進觀光消費。
  • 批評移民署自動通關效率不彰及國境查驗漏洞,要求檢討改進。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要求部長保證絕無「流浪警察」,並承諾跨部會溝通解決地方政府不願承擔新警察人事費用的問題。
  • 指出台灣警民比嚴重不足,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並重新訂定合理的警力配置基準。
  • 質疑大法官會議對刑法累犯加重違憲解釋,擔憂導致治安危機及累犯問題惡化,要求內政部與各部會溝通因應。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關切空勤總隊黑鷹直昇機失事案後續改善,要求確保飛安並兼顧醫療救護。
  • 建議提高空勤總隊機組人員危險加給,比照國道警察,以肯定其高風險任務。
  • 強調警力配置與地方財政問題,要求內政部儘速提出解決方案,並檢討1997年訂定的「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參考基準」之合宜性。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要求修訂「入出國及移民法」,放寬懷孕、重病外籍人士停留延期限制,並允許親屬來台協助照顧。
  • 質疑東沙群島開放觀光計畫,擔憂生態衝擊、資源負荷、國安疑慮及評估報告的透明度,要求開放前提交詳細評估報告至委員會討論。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堅持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修正草案,揭露真實門牌、預售屋即時登錄及不實罰鍰,確保居住正義。
  • 關切「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推動進度,建議在花東地區選定原住民族生活區域啟動第二個計畫。
  • 建議殯葬設施改善計畫應兼顧各族群文化和生命禮俗,並建立原住民族在保育與經營上可自主的濕地經營保護機制。
  • 要求內政部研議保障新住民在移民署行政調查時的律師陪同權,避免不公平對待。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年改對警消人員的衝擊,特別是退休人數減少及復審案件比例最高的問題。
  • 建議將不當黨產追討回的勞軍捐,成立特種基金專款專用,以改善退休警消人員的長期照顧與福利。
  • 要求部長與考試院、銓敘部協調,強化退撫基金的安老卹孤功能,並比照退伍軍人提供就養、就醫及再教育服務。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地政士法」,解決買賣雙方虛報不動產價值時,地政士卻受罰的不公平情況,並要求內政部將其排入本會期優先法案審查。
  • 關切警消人力配置,特別是消防人力不足及總統指示研議警察深夜勤加班費比照勞工辦理的進度。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在警消權益上的努力,如年功俸調整及國道警察危險加給。
  • 指出全國警察法定編制員額與實際員額仍有1萬多人的落差,並以昆陽派出所為例,說明基層警力不足的現況。
  • 強調警消升遷規範應由內政部主導,避免地方政府擅自增加英文檢測等規定,影響警消士氣。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詢問同性伴侶註記對數及同婚專法通過後身分證配偶欄與父母欄的規劃,要求內政部做好配套措施。
  • 關切eID數位身分識別證的推動期程、預算及整合服務內容,特別強調個資保護與GDPR適法性。
  • 要求內政部就數位身分證相關資料提供書面報告並進行辦公室報告。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肯定國道警察危險津貼核定,要求消防人員危險津貼常態化,避免每2年討論一次。
  • 關切雪山隧道消防設備汰換經費卡關交通部,要求內政部協調並將長隧道消防設備列為常態性編制。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部長對「流浪警察」問題的保證,擔憂年金改革導致警察延退、招生過多,造成未來畢業生找不到工作。
  • 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對警察大學及警專招生進行中長期規劃,精確預估退休人數與招生名額,避免供需失衡。
  • 關切地方政府因財政困難可能拒收新警察,要求內政部提出具體協商機制,包括透過統籌分配款或補助款協助地方承擔人事費用。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肯定毒品防制成效,新興吸毒人口下降,但提醒應關注二、三、四級毒品累犯問題,並透過社會安全網協助戒治。
  • 質疑一味提高酒駕罰責無法有效遏止酒駕,因法官判決多為過失責任,建議從觀念宣導及減少酒駕機會著手。
  • 釐清「流浪警察」問題的本質在於地方財政負擔而非警力過剩,要求內政部協調主計總處增加地方補助款,解決預算員額編列困境。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應與各部會討論整合國定假日制度,特別是勞動節放假不一造成的行業別區隔問題。
  • 質疑選罷法假訊息修法草案,擔憂法院48小時內處理機制可能被濫用為選戰工具,限縮言論自由,並要求召開公聽會與媒體業者充分討論。
  • 指出台灣與法國媒體環境不同,不應盲目援引他國立法例,要求內政部慎重處理修法。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關切原住民警察人力分配問題,建議成立原住民警員專班或提高外加名額,並讓原住民警員優先回鄉服務。
  • 詢問內政部研議新住民外配取得身分證門檻從6年改為4年的政策進度,並強調大陸配偶部分應尊重陸委會。
  • 批評移民署專勤隊對陸團在原住民鄉鎮參訪時過於嚴格的查核方式,要求彈性處理,避免造成地方困擾。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建議中央警察大學及警專應專案調高原住民學生錄取比例,以增加原住民警察人力。
  • 要求內政部督促桃園等地方政府,修正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中原住民戶的分配比例,應符合住宅法立法精神。
  • 關切花蓮縣吉安鄉東昌公墓遷葬與都市計畫變更案,要求營建署及民政司協助地方政府處理。
  • 要求解決花東清明節返鄉實名制車票問題,讓原住民鄉親的子女及配偶也能憑身分證字號使用實名制購票。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對懷孕女性員警請調案處理不當,未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1條規定,給予懷孕婦女特殊保護,認為是性別歧視。
  • 關切台灣高樓消防安全漏洞,要求內政部提供17層樓以上及5至17樓大樓資料、高樓消防雲梯車配置及汰換狀況,並重視消防預算與救災能力。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應參考保訓會草案,訂定警消人員職場安全保護辦法,確保其遂行公務時的安全防護。
  • 強調五一勞動節的歷史意義,建議內政部研議通盤考量各行業別,整合國定假日放假制度,避免區隔與分化。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營建署主動與新北市政府協調,明確淡海新市鎮後續開發權責移轉問題,並訂定處理期限。
  • 建議林口社會住宅管理應更具人性化,避免權威管理,讓住戶有家的感覺,並要求內政部監督住都中心調整相關規範。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失聯外籍移工數量龐大,已累積至8萬2,000人,擔憂其幫派化及對治安的潛在影響。
  • 批評移民署查緝專案成效不彰,要求內政部提出更積極有效的計畫,從源頭控管並逐年減少失聯移工數量。
  • 強調失聯移工因無戶籍、語言隔閡等因素,成為犯罪份子後查緝困難,呼籲政府防範未然。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承諾警消年金改革問題將私下與各部會溝通,並將警消年功俸最高俸額從500調至550。
  • 保證絕對不會有「流浪警察」,將協調中央與地方共同解決警力人事費用問題,並檢討警民比及招生規劃。
  • 表示國定假日放假問題牽涉多部會及勞資團體,需審慎溝通研議,但贊成挪假方式。
  • 說明選罷法假訊息修法草案仿效法國立法例,將由法院在48小時內處理,確保言論自由與選舉公平。
  • 強調東沙群島開放觀光以生態保育為最優先考量,將進行評估,若影響生態則不開放,並於開放前向委員會報告。
  • 承諾將儘量往更精緻化的方向改善實價登錄制度,並尊重立法院對地政三法修正草案的決議。
  • 表示行政調查目前無律師在場制度,但會研議新住民在移民行政調查時律師陪同權問題。
  • 承諾將研議提高空勤總隊飛行組員危險加給,並極力爭取。
  • 承諾將協助原住民族在花東地區開啟第一個特定區域計畫,並提供殯葬設施改善計畫符合原住民文化禮俗的SOP報告。
  • 說明新一代數位身分識別證(eID)預計投入40.6億元,自109年10月起2年內全面換發,整合自然人憑證,並強調個資保護不違反GDPR。
  • 表示消防危險津貼已核定,雪隧消防設備汰換已報行政院審查,將持續協調。

陳家欽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說明毒品案件趨勢中,第一次使用毒品者人數確有下降,但累犯流竄問題仍需透過社會安全網解決。
  • 解釋警員8小時工時是原則,可彈性增加至10小時,並依各地區繁重程度調整警力配置。
  • 澄清「流浪警察」說法,強調公費培養的警察畢業後一定會分發,不會沒有工作。
  • 說明警察編制員額與預算員額分開,非六都警力不足部分中央會補助,六都則需共同協商解決財政負擔。
  • 表示警察升遷規範由內政部訂定,英檢為加分項目而非唯一依據,確保警消弟兄安心工作。
  • 說明原住民警員錄取比例已達2.35%,高於保障名額2%,並會儘量依其意願安排回鄉服務職缺。
  • 表示總統指示研議的警察深夜勤加班費比照勞工辦理方案已報部處理中。

吳欣修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部落」已送行政院審查,將作為其他地方政府訂定國土計畫的參考模式。
  • 表示營建署願意主動協助花東地區原住民族開啟第一個特定區域計畫,並推廣符合在地參與機制的濕地經營保護範例。
  • 承諾將發文督促地方政府,修正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中原住民戶的分配比例,應符合住宅法規定。
  • 表示已與新北市政府溝通淡海新市鎮權責移轉,要求新北市明確表態是否承接,以利後續環評作業推動。
  • 說明林口社會住宅針對春聯爭議已開放規定,並透過訪視員逐步調整管理方式,以人為本,讓住戶有家的感覺。

邱豐光 內政部移民署署長

  • 承諾將檢討自動通關大排長龍時的疏導分流機制,以及國境查驗漏洞問題。
  • 表示移民署在審查陸客入境時,是依陸委會聯審會決議處理,並非刁難,但會向聯審會反映專勤隊在原住民地區查核方式造成的困擾。

相關後續

  • 內政部營建署須於2個月內與新北市政府協調檢討淡海新市鎮後續轄管及開發等業務,以利其發展。
  • 委員林為洲、林德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81901
卷/期/冊
108/19/1
發布日期
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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