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業務報告與質詢:金融發展、科技創新與市場監理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2-27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進行報告與質詢,顧主任委員立雄就國內金融概況、金融科技發展、資本市場健全、洗錢防制、金融監理及消費者權益等提出報告。立法委員們聚焦純網路銀行、中資疑慮、金融沙盒、權證降稅、機器人理財及保險法規等議題深入質詢,金管會就各項挑戰與未來政策方向進行回應,並承諾部分議題將加速研議與改進。
討論事項一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金管會就國內金融產業現況、近期重點工作及未來發展策略進行業務報告,並回應立法委員針對金融科技創新、資本市場健全、洗錢防制、金融監理強化、公司治理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多元議題的質詢。
相關爭議
- 純網路銀行家數與衝擊:吳秉叡委員質疑2家純網銀執照是否過少,對實體銀行業務及工作機會的衝擊,顧主委則強調創新與風險控管的平衡。
- 中資滲透疑慮:黃國昌委員多次質疑投審會未照會金管會審查中資背景,特別是TaxiGo、雙子星案及陽信銀行股權,金管會則表示未收到照會或需進一步查證。
-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置入性行銷:黃國昌委員質疑評議中心董事長李滿治透過廣告費用換取專訪,李董事長否認但黃委員提出Email證據。
- 保險業資產快速成長與風險控管:曾銘宗委員關切保險業資產每年大幅成長,但風險控管能力未同步提升,尤其匯損問題嚴重。
- 權證避險交易降稅爭議:王榮璋委員質疑金管會急於推動權證避險交易降稅,但稅式支出報告未完成且財政部未列優先法案。
- 盤中零股交易系統整合:施義芳委員主張盤中零股交易應以「股」為單位並採單一系統,批評金管會規劃的「張」與「股」並行兩套系統將造成混亂。
- 酒駕受害人險附加條款:施義芳委員質疑保險業販售「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有鼓勵酒駕之嫌,要求金管會研議拿掉此條款。
- 未滿15歲孩童壽險死亡給付:施義芳委員質疑保險法第107條規定導致未滿15歲孩童因天災等死亡無法理賠,金管會則解釋道德風險考量並提出定額給付修法方向。
- 地方政府大型標案股權透明化與投資妥適性:郭委員正亮質疑地方政府大型標案(如雙子星)的海外得標者,其資金來源與投資妥適性缺乏第三方(如金管會)查核,恐造成金融風險。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詢問107年度IPO家數及108年目標,並關切純網路銀行執照限制2家的理由。
- 擔憂純網銀發展可能導致實體銀行裁撤及工作機會流失。
- 質疑純網銀在企金業務發展上的引導不足,可能與實體銀行產生衝突。
- 提出台北市政府標案中子公司負債比規避母公司問題,關切實質受益人認定。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投審會未照會金管會審查TaxiGo中資疑慮案。
- 指控投審會未照會金管會審查南海控股入主陽信銀行及雙子星標案的中資背景。
- 揭露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李滿治透過廣告費換取專訪的置入性行銷行為,並提出Email證據。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要求顧主委說明金管會的施政願景及最重要的3項施政重點。
- 指出銀行業107年獲利創新高,但資產報酬率與淨值報酬率仍低於國際標準,經營效率不佳。
- 關切保險業資產每年大幅成長,但風險控管能力未同步提升,尤其匯損問題嚴重,要求金管會提出具體管理措施。
- 要求金管會3個月內公告保險業風險預警性指標及因應匯損措施。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國銀對大陸曝險總額度達1.77兆元對台商的潛在負面衝擊。
- 質疑無摺存款遭濫用可能與洗錢有關,建議限制無摺存款僅限本人使用。
- 詢問上市櫃公司按季配息對證券市場的影響,以及是否會影響財報、課稅收入。
- 建議金管會應主動探討按季配息對補充保費的影響。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擔憂台灣資金持續外流及股市欲振乏力,認為是信心問題。
- 質疑純網銀辨識方式(手機、生物辨識)安全性不足,要求加強KYC和UIV機制。
- 建議金管會設立資安長,負責審核所有銀行的資安系統。
- 擔憂金管會鼓勵南向政策,但國銀在東協國家獲利衰退,曝險高。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主張盤中零股交易應以「股」為單位並採單一系統,批評金管會規劃的兩套系統將造成股市混亂。
- 質疑保險業販售「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有鼓勵酒駕之嫌,要求金管會1個月內拿掉此條款。
- 關切保險法第107條導致未滿15歲孩童因天災等死亡無法理賠,建議訂定除外條款保障受害者。
- 要求金管會1個月內研議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讓每條生命受到同樣尊重。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急於推動權證避險交易證交稅率調降,但稅式支出報告尚未完成,且財政部未列為優先法案。
- 指出台灣權證量能在全球排名第5,質疑金管會降稅刺激的必要性與目標。
- 要求金管會對避險定義與規範應更明確,並強調稅式支出報告應由主管機關而非券商公會提供。
- 批評金管會先射箭再畫靶,預期稅式支出報告結論將一面倒向稅收不減反增。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銀行業已overbanking,純網銀的效益何在,擔憂其競爭模式。
- 要求金管會嚴謹訂定純網銀審查委員的迴避條款,並簽署切結書,避免爭議。
- 指出國銀在越南、新南向18國、東協10國獲利大幅減少,要求金管會檢討新南向政策成效。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關切GDP下修是否影響台股萬點行情,並肯定金管會努力釋放市場資金。
- 指出企業無法線上開戶阻礙網銀發展,建議金管會3個月內研議並推動企業線上開戶的實施步驟。
- 主張開放銀行應強制立法推動,並要求金管會提供API標準、資安標準及責任歸屬的時間表。
- 強調資料所有權應回歸消費者,以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呼應金管會關注金控股權透明化,但質疑地方政府大型標案(如雙子星)的海外得標者,其資金來源與投資妥適性缺乏第三方查核機制。
- 擔憂地方政府為求政績可能放鬆審查,導致問題公司得標,造成台灣金融資產風險。
- 指出南海控股等公司股權結構複雜,負債比高,其投資妥適性應由金管會介入查核。
- 警告顧主委若不嚴守門戶,未來一年恐有更多類似案件,導致金融危機。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詢問金融監理沙盒試驗一周年成果,關心外國業者申請比例及退件原因。
- 肯定外籍移工跨境匯款創新具公益性,但擔憂其未來上路與銀行法匯兌業務規定的衝突,要求金管會加速法規調適。
- 關切電子票證與電子支付整合進度,要求金管會加速修法並建置平台,以促進電子支付市場成熟。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推動純網銀政策與「金金分離」原則的矛盾,包括持股比例、派任董事及營業項目限制的放寬。
- 指出傳統銀行入股純網銀團隊,其派任董事恐難避免利益衝突,且金管會未禁止相同業務導致競業問題。
- 質疑新光人壽將持股轉賣新光醫院再買回的行為,是脫法規避保險業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規定,要求金管會追究其表決權效力。
- 要求金管會說明約談金控家族股權透明化的具體進度與結果,並承諾2個月內提交報告。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詢問台灣機器人理財服務業者數量及金管會對其監理規範的妥適性。
- 質疑現行機器人理財作業要點缺乏明確罰則,僅依內控缺失處理恐不足以應對演算法瑕疵等新型風險。
- 以美國機器人理財公司遭裁罰及系統當機案例為警示,要求金管會戒慎恐懼,加速建立完善的消費者保障、資安及風險控管機制。
- 要求金管會應主動調整腳步,參考國外案例,盡快訂立相關規範,而非被動處理。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對金融科技、虛擬通貨及區塊鏈的開放態度,但質疑STO規範研議進度緩慢,與業界溝通不足。
- 要求金管會3個月內召開與業界溝通協調會,確保STO規範符合時代潮流,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 擔憂STO規範最終可能導致只有證交所與櫃買中心能發行,扼殺產業發展,要求金管會承諾避免此情況。
- 建議金管會應以產業角度看待STO,研議有限執照及豁免機制,並注意與國際同步,避免過於保守或落後。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詢問證券周邊4家機構(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集保)去年的EPS及獲利狀況。
- 建議金管會推動證券F4(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集保)合併並上市,釋股全民,提升年輕人投資信心。
- 質疑好樂迪與錢櫃合併案中,上市公司選擇下市或減資的現象,擔憂台灣企業外移。
- 關切期貨「胖手指」事件的處理方式,要求金管會提出解決之道。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報告107年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獲利狀況,並說明銀行中介功能、證券市場成長及保險業穩健發展。
- 說明金管會推動金融科技發展(純網路銀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台北金融科技展、集保手機存摺2.0)、健全資本市場(基石投資人、逐筆交易、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機制、強化委託書制度)等近期重點工作。
- 強調落實金融業洗錢防制工作、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誘因、強化金融監理(修正銀行法提高罰鍰、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資安查核)、優化公司治理及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 提出未來重點發展策略,包括擴大金融創新(證券型代幣、開放銀行、保險聯合資訊中心)、鼓勵多元化金融商品(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遙控無人機保險)、鬆綁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法規整合、銀行海外分支機構、ETF連結基金)、滿足民眾需求(退休金自主投資、網路投保便利性)、促進交易及結算制度與國際接軌、指定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加強金融資安聯防及數位金融查核、強化風險導向洗錢防制工作。
- 回應純網銀家數限制是為避免銀行業過度擁擠,並期望其帶動創新,非價格競爭,但承認對實體銀行衝擊需觀察。
- 回應中資疑慮,表示未收到投審會照會,會後將查證南海控股入主陽信銀行的審查狀況。
- 回應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廣告爭議,強調是年鑑廣告,非個人專訪,但會後會查證。
- 承認銀行業獲利雖高但手續費收入不足,利差縮小有隱憂;保險業受中美貿易及升息影響,匯兌損失擴大,考驗風險控管。
- 承諾將建立保險業淨值與資產比預警指標,並加強商品結構與負債管理,注意投資風險及匯率避險。
- 回應無摺存款洗錢疑慮,強調平衡洗錢防制與簡政便民,小額交易風險較低,大額交易有通報機制。
- 回應上市櫃公司按季配息,表示公司法已修正,金管會無意見,但提醒融券強制回補及宣導投資人知悉,並將研議對補充保費的影響。
- 回應資金外流與股市表現,認為台股基本面不錯,外資買超,金融帳淨流出主要是保險資金海外投資,將努力擴大國內投資標的。
- 回應純網銀資安問題,強調生物辨識需多重機制,金管會已設內部資安長,並透過檢查局加強金融機構資安查核。
- 回應新南向國家獲利減少,解釋各國情況差異大,主要受新加坡單一案件虧損影響,金管會鼓勵增設海外據點。
- 回應企業線上開戶問題,承認KYC、AML及資安存在障礙,但承諾3個月內研議企業線上開戶的推動方向與實施步驟。
- 回應開放銀行推動架構,表示財金公司正規劃開放銀行委員會,制訂共通API技術與資安標準,將提供三階段時程表。
- 回應地方政府大型標案股權透明化與投資妥適性,表示招標單位若有要求,金管會可協助揭露與申報,但目前缺乏直接介入依據。
- 回應金融監理沙盒成果,期望審查中案件能再增加,並說明退件原因為創新性不足(藝術品公司債)。
- 說明外籍移工跨境匯款創新具公益性,將研議修法或子法解決其適法性問題,以符合有限證照概念。
- 說明電子票證與電子支付整合進度,將推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法,擴大電子支付業務範圍。
- 回應金金分離原則,強調純網銀開放是基於產金分離突破,但金金分離在業務面仍需區隔以避免利益衝突。
- 回應家族股權透明化,表示正陸續約談金控大股東溝通,將在一個段落後向委員報告。
- 說明機器人理財是利用AI演算法協助投資人選擇理財工具,承認現行作業要點罰則依內控處理,但若開放全委需更精進。
- 承認美國機器人理財案例凸顯資安、演算法瑕疵及突發事件應變限制,金管會將引以為警示,保障消費者權益。
- 承諾STO規範將如期在6月前完成研議,並在4月底前召開與業界溝通協調會,討論交易所條件,避免政府獨佔。
- 回應期貨「胖手指」事件,表示已請期貨公會擬定理論價格計算公式,鼓勵期貨商與投資人以此為依據進行和解。
邱淑貞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
- 確認金管會未收到投審會關於TaxiGo中資疑慮案的通知。
王詠心 金管會證期局局長
- 說明涉及公開發行公司或金融特許事業才會照會金管會意見。
- 說明權證具有價格發現功能,造市交易可促進標的股票活絡性。
- 指出權證交易占市場交易值約2%,遠低於香港的2成,在全球排名靠後。
- 說明權證降稅僅針對避險專戶的避險交易,有專戶管理及金額管制。
- 說明盤中零股交易規劃採取「張」與「股」分開系統,以避免混淆,預計明年6月推出。
- 說明STO規範研議方向將分小額豁免機制與一定金額以上沙盒實驗。
- 說明好樂迪與錢櫃合併案採股份轉換方式,須經雙方股東會決議,並取得相關主管機關同意,金管會態度中立。
李滿治 評議中心董事長
- 否認經濟日報專訪是置入性行銷,稱是記者主動採訪。
- 承認有在經濟日報年鑑刊登9.5萬元廣告,用於金融教育宣導,對象包含金融消費者與服務業。
施瓊華 金管會保險局局長
- 說明除預警指標監控外,將加強商品結構管理、負債管理,並調整傳統保單、外幣保單配置以管控風險。
- 說明「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是早期設計,基於保護受害人立場,現已較少推廣。
王儷娟 金管會檢查局局長
- 說明檢查局有資安人才,內部設有電腦稽核專責單位,負責查核金融業資訊安全作業。
簡立忠 證交所總經理
- 表示目前未觀察到按季配息方式與庫藏股操作之間的互相影響。
許璋瑤 證交所董事長
- 說明證交所EPS為5.09,股本約69億元,去年獲利35億元。
- 說明庫藏股與按季發放現金股利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操作,目前無明顯連結。
- 說明權證避險降稅是針對避險專戶,有專戶管理與管制機制,可促進造市功能發揮。
許虞哲 期交所董事長
- 說明期交所去年EPS為7.73,股本約33億元。
林修銘 集保公司董事長
- 說明集保公司EPS為7.01。
陳永誠 櫃買中心董事長
- 說明櫃買中心去年獲利約4億元,基金規模約52億元,為四家機構中最小。
相關後續
- 金管會顧主委承諾將建立保險業淨值與資產比預警指標,並在3個月內公告相關措施。
- 金管會顧主委承諾將研議保險法第107條修正,以定額給付方式保障未滿15歲孩童的理賠權益。
- 金管會顧主委承諾將在3個月內研議企業線上開戶的推動方向與實施步驟。
- 金管會顧主委承諾將提供開放銀行API標準、資安標準及責任歸屬的三階段時程表。
- 金管會顧主委承諾將在2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報告約談金控家族股權透明化的進度與結果。
- 金管會顧主委承諾STO規範將如期在6月前完成研議,並在4月底前召開與業界溝通協調會。
- 金管會請金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者,委員另外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1901
- 卷/期/冊
- 108/19/1
- 發布日期
- 2019-03-2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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