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審查:聚焦虞犯定義、跨部會整合與矯正機制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0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虞犯定義限縮、少年司法程序保障強化、安置輔導處所擴大及跨部會合作機制建立。委員們針對現行制度的不足,特別是虞犯定位、矯正模式、毒品防治及性別平等議題提出質疑與修正方向。會議最終決議繼續審查法案,並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司法院與行政院建立跨院際與部會聯合機制,以保護青少年。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涉及第25條、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35條,主要針對第28條第1項第9款增訂但書,允許具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資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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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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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均照案通過。
- 第二十八條除第一項第九款句末增訂但書外,餘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相關提案 (提案一)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銓敘部研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5條,建議在因公命令退休及死亡撫卹案件的審查小組中,增列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機關或當地行政機關主管1至2人,以更精確理解工作風險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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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銓敘部研議因公命令退休及死亡撫卹案件審查委員增列該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機關主管或當地行政機關主管1至2人加入。
- 要求在修訂完成前,應先邀請機關代表列席說明,釐清案情。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銓敘部研議因公命令退休及死亡撫卹案件審查委員增列機關代表。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銓敘部研議因公命令退休及死亡撫卹案件審查委員增列機關代表。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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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性別平等推動計畫相關提案 (提案二)
核心議題
提案指出公務體系高階官等女性比例偏低,要求國家文官學院針對女性高階官員培力研擬訓練計畫,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以改善性別不平等現象。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家文官學院應在3個月內針對女性高階官員培力研擬相關訓練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
- 指出簡任(派)女性比率提升緩慢,高階官等女性與女性行政人員顯不成比例。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國家文官學院研擬女性高階官員培力訓練計畫。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國家文官學院研擬女性高階官員培力訓練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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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多位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個「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限縮虞犯事由、強化少年司法程序保障、擴大安置輔導範圍,並探討少年虞犯的處遇機制與跨部會合作。
- 此外,也針對少年觀護所的矯治模式、青少年毒品防治成效、少年前科紀錄塗銷以及夜間詢問少年等具體問題進行深入討論。
相關爭議
- 虞犯定義與存廢:司法院/行政院版限縮虞犯事由,但仍保留3項;部分委員及國際意見主張應完全廢除虞犯概念,將其轉由社政單位處理,以符合兒權公約精神避免標籤化。
- 少年觀護所矯治模式:立法委員段宜康質疑少年觀護所合署辦公後,專業分組消失,延用成人監獄管教模式,對少年保護不足,特別是對身心障礙少年處遇不當。
- 少年毒品防治成效:立法委員何志偉質疑現行針對第3、4級毒品吸食者的戒治輔導機制不夠強制且成效不彰,並批評政府反毒預算多用於無效宣導。
- 少年前科紀錄塗銷:立法委員李麗芬主張少年犯罪紀錄應完全塗銷,包括法院紀錄,以避免影響少年成年後權益,符合兒權公約建議。
- 夜間詢問少年規定:司法院與委員許淑華的提案中,關於夜間詢問少年的例外規定,司法院認為應考量少年思慮未周,且可能與法定代理人意見相左,或長時間留置警局對少年權益的影響。
- 虞犯案件管轄權:立法委員鄭運鵬建議將虞犯案件完全移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由社政機關先行輔導,僅在父母或監護人不服處置時才進入少年法庭,以去標籤化並緩解少年法庭資源。
- 跨部會整合機制:多位委員指出,處理少年問題需跨部會合作,但目前缺乏有效的中央統合機制,導致資源分散、執行效能不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排除僅因經常逃學或逃家而限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符合釋字第664號解釋意旨。
- 主張單純逃學、逃家者不宜列為虞犯少年,應先由社政單位安置輔導,若再犯才列為虞犯。
- 質詢法務部次長蔡碧仲關於陳水扁保外就醫期間的言行是否違反「四不」原則,要求法務部提出完整報告並檢討。
- 批評法務部檢察機關偵辦慶富案及海科館弊案進度緩慢,質疑是否有打老虎的決心。
- 指出中國商人任國龍在台炒股獲利卻因傳票無法送達而未被起訴,制度設計嚴重失衡,要求法務部盡速填補法律漏洞並提出方案。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質疑陳水扁保外就醫條件的公平性,認為其行為舉止不符當初台大醫師背書的身心耗弱狀況。
- 要求法務部重新檢視陳水扁保外就醫的身體狀況,並提供最近一年每個月的診斷報告。
- 批評法務部對陳水扁的「四不」原則執行不力,導致司法威信受損,呼籲依法行政而非因人設事。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在少年矯治機關的規範不足,導致少年觀護所沿用成人監獄管教模式,缺乏專業人員。
- 批評矯正署組織法允許少年觀護所與看守所或監獄合署辦公,導致少年保護單位消失,對身心障礙少年處遇不當。
- 強調少年矯治應以保護而非懲戒為目的,呼籲法務部、司法院、教育部及衛福部誠意看待,下午將提出修正動議。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對青少年犯罪問題感到沉痛,指出國家在將青少年從組織犯罪系統中拉拔出來的力量不足。
- 質疑司法機關統計數據的完整性,特別是再犯率、標籤化效應及受害者統計,要求建立更完善、公開的統計指標體系。
- 呼籲中央政府建立跨部會整合機制,解決青少年危機問題,而非各自為政。
- 指出司法院草案中使用「國語」一詞不符《國家語言發展法》,應予修正。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少年虞犯範圍過廣,且處遇問題叢生,如安置機構超收、集體性侵害案件等,顯示兒少福利政策缺乏後端處遇機制。
- 認為少年問題是結構性問題,需要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教育部等跨部會共同建立平台進行橫向聯繫。
- 質疑衛福部社工人員在處理非行少年案件上的專業訓練與能量是否足夠,擔心修法後社政單位承接能力不足。
- 強調應避免兒少過早進入司法系統,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司法是最後手段」原則,並避免因「身分罪」對少年造成負面標籤。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觀念落差大,前者制定於1962年,後者於2003年,且本次修法因釋字第664號解釋已延宕10年。
- 建議刪除《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的虞犯規定,將其移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2條之1,由社政機關先行處理。
- 主張少年法庭僅處理少年刑犯及家長對安置處分不服時的救濟處理,以保障兒少權益、緩解少年法庭資源並去標籤化。
- 指出少年虞犯人數已大幅減少,顯示將其移轉至兒少法處理的可行性。
- 建議衛福部應配合修法,完整承接虞犯處遇業務,並強化教育體系與社福體系的資源與機構。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與行政院及相關政府部門建立跨院際與部會之聯合機制,以保護青少年免於受暴力或犯罪組織之害。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檢察機關偵辦慶富弊案及海科館弊案進度緩慢,質疑其查辦權貴犯罪的決心與效率。
- 指出海科館弊案檢舉已久卻遲未偵辦,且李瑞倉案告發後亦無進展。
- 揭露中國商人任國龍在台炒股獲利11億元,卻因傳票無法送達而未被起訴,形成制度漏洞,要求法務部一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 強調台灣刑事司法管轄權不應因被告躲藏境外而無法行使,應檢討制度以防範不肖外資利用法律漏洞。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兒虐事件中,高風險家庭在醫院、戶政機關等早期階段即應被發現並介入,但常有漏接情況。
- 建議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強化親職教育介入機制,由法院在保護處分執行中整合社區資源提供親職教育。
- 關切全台安置輔導機構數量不足,且媒合困難,導致少年處遇面臨實際執行困境。
- 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應從保護角度出發,而非僅從司法程序或傳統監獄管理模式,質疑司法院修法版本過於保守,無法根本解決問題。
- 提及日本處理少年偏差行為並非直接進入司法系統,而是透過警政系統,認為台灣可借鏡思考少年事件法管轄範圍的變革。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與行政院及相關政府部門建立跨院際與部會之聯合機制,以保護青少年免於受暴力或犯罪組織之害。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但認為其版本與兒權公約及國際專家意見仍有較大差異。
- 主張應完全廢除虞犯概念,將少年偏差行為轉由行政處遇,並強化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的功能,使其法制化為少年輔導中心。
- 建議將12歲以下兒童的偏差行為完全回歸社政系統處理,而非警政系統。
- 主張少年犯罪紀錄應被完全塗銷,包括法院紀錄,以避免影響少年成年後權益。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與行政院及相關政府部門建立跨院際與部會之聯合機制,以保護青少年免於受暴力或犯罪組織之害。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少年事件處理法應重新思索與兒少權益保障法的關聯,虞犯不應被烙印,且限制人身自由已違反比例原則。
- 主張處理少年問題應以人本觀念,從源頭解決,透過「社會安全網」概念整合各部會資源,以個案為中心,無縫接軌。
- 指出衛福部「建構社會安全網」報告應落實,讓各部會真正「work together」,而非各自為政。
- 建議感化教育應轉型為全人教育,而非傳統學校教育或技職教育,透過翻轉教育設計創意活動,幫助少年找回自我與自信。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與行政院及相關政府部門建立跨院際與部會之聯合機制,以保護青少年免於受暴力或犯罪組織之害。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毒品氾濫防治中,針對青少年毒品(特別是第3、4級毒品)的防治主責單位不明確,且戒治成效不彰。
- 批評政府反毒預算多用於無效的明星宣導和藝術性影片,建議將這些預算盤點回收,用於更有效的青少年毒品戒治。
- 建議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實地考察毒品戒治中心,了解實際執行現況與問題。
- 共同提案要求司法院與行政院及相關政府部門建立跨院際與部會之聯合機制,以保護青少年免於受暴力或犯罪組織之害。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司法院修法是因應釋字第664號解釋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主要修正2條、刪除1條、修正16條,重點包括限縮虞犯事由、強化少年表意權與程序保障、擴大安置輔導處所範圍等。
- 回應委員提案,表示對維持現行虞犯規定恐不符釋字意旨,但對委員劉世芳提案中關於毒品與槍械的虞犯定義表示尊重。
- 解釋司法院在少年法中主要處理程序救濟,對於虞犯業務轉由行政單位承接,只要行政單位能量足夠且無縫接軌,司法院樂觀其成。
- 承認目前沒有跨部會的定期性共同檢討會議,僅在修法或特定議題時應邀與會。
- 針對虞犯問題,強調少年法庭目標是矯正保護而非懲罰,修法已嚴格規範虞犯判斷要件,避免少年過早進入犯罪程序並留下司法印記。
- 回應委員關於統計數據的質疑,表示會後將提供更詳細的少年案件統計資料,並研究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處理再犯數據。
- 認同少年事件處理法與兒少權利保護施行法之間,後者是基本原則,前者注重程序,即使虞犯業務轉出,仍需程序法保障人身自由與權利。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法務部對司法院草案方向給予最大支持,對立法方向及條文規定不重述。
- 回應吳志揚委員質詢,承諾會後查明陳水扁公祭申請報備及是否違反「四不」原則,並提交完整報告。
- 承認對慶富案及海科館弊案偵辦延宕感到痛恨,將盡力督導檢察機關加速辦理權貴犯罪案件。
- 承認中國商人任國龍案因傳票無法送達導致無法起訴是制度漏洞,將在1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並向金管會請教送達方式。
- 回應沈智慧委員質詢,表示陳水扁保外就醫是依法檢視,由台中監獄依醫療團隊診斷決定,並非因委員要求而重新審查,但會尊重委員意見回去檢討檢視。
- 表示法務部與司法院對跨部會聯合機制溝通持開放態度,沒有意見。
- 說明全國性反毒政策由法務部統籌,司法院處理個案,有必要時可命其接受強制治療。
林維言 衛生福利部保護司司長
- 說明衛福部支持司法院/行政院版限縮虞犯行為至3款,並將其中4款移列為審酌事項。
- 建議支持司法院/行政院版修正條文,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兒少安置輔導有規範與條件,非因逃學逃家即可強制安置。
- 表示衛福部社工人員在司法少年處理方面經驗較少,但未來會積極提供相關福利服務措施。
- 回應鍾孔炤委員質詢,承認社工人員壓力大,但強調應有多元安置輔導和服務,且不應只有衛福部負責,而是整個院的相關單位以所有服務資源一起幫忙。
- 回應鄭運鵬委員建議,表示若要制度大變革,需兩院與專家、民間團體共同討論。
- 說明對於施用毒品或逃學逃家少年,教育體系有春暉專案協助,未就學就業則有民間團體協助,兒少法相關單位已盡力處理。
- 表示衛福部與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法務部等相關部會,依權責提供兒童及少年所需福利服務與輔導工作。
- 回應周春米委員,表示目前全台約有30個機構執行法院安置輔導,但數量不足,且媒合需適性評估及機構意願。
謝靜慧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說明未滿18歲未成年母親觸法後,少年法庭會交由少年調查官進行保護性評估,將親職功能提升納入考量。
- 表示修法第42條第5項旨在整合社區資源,透過諮詢或協調會議,將親職教育專業資源納入保護處分執行計畫。
- 說明目前全台約有30個機構執行法院安置輔導,但數量不足,媒合需適性評估且機構願意接納。
- 說明保留3項虞犯行為是與行政院會銜討論結果,考量行政部門在完全廢除虞犯後能量承接上的困難。
- 回應何志偉委員,表示司法院草案將第3、4級毒品問題納入虞犯第2款評估,可利用收容、社區毒防中心非鴉非海戒毒計畫執行保護處分,必要時可引用第42條給予禁戒治療處分。
- 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目標是保障孩子健全成長發展權,即使有觸法之虞或已觸法,家庭、學校、社區及司法應形成同心圓保護機制。
吳澤生 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
- 說明矯正署組織法允許少年觀護所與看守所或監獄合署辦公,但合署辦公的少年觀護所沒有獨立分組,導致少年保護單位業務由成人監獄人員兼辦。
- 回應沈智慧委員,表示陳水扁目前仍在保外醫治期間,台中監獄每月固定訪視其狀況,高雄長庚醫院每月診斷書均認為其有保外醫治必要,並由台北馬偕醫院與高雄長庚醫院聯合專業判斷。
- 表示陳水扁的醫療診斷書涉及個資,需陳前總統同意才能提供給委員。
陳少卿 衛生福利部心口司簡任技正
- 回應何志偉委員,表示沒有看過少年毒品戒治中心內部的實際情況。
朱宗泰 內政部警政署副局長
- 承諾將於1週內提供少輔會的組織、編制及員額統計資料給委員會。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委員若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臨時提案照修正意見通過,要求司法院、行政院及相關政府部門就青少年犯罪暨受害者保護等相關事務建立跨院際與部會之聯合機制。
- 行政單位於2個月內就臨時提案相關議題提出書面報告。
-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2001
- 卷/期/冊
- 108/20/1
- 發布日期
- 2019-03-2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