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刑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兒虐、酒駕刑責與假釋改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0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法施行法增訂條文草案」,核心議題包括加重兒虐與酒駕致死刑責、改革假釋制度、調整追訴權時效及業務過失致死罪。會議中,委員們針對刑度、法條適用困境及社會安全網提出質詢,法務部與司法院則就修法方向、執行層面及相關配套措施進行回應。多項條文經討論後暫予保留或照案通過,並要求相關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多項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旨在檢視並整合司法、教化、教育及警政體系在處理青少年犯罪及受害者保護方面的機制。
  • 鑑於少年涉犯刑事案件與保護事件的嚴峻性,提案要求建立跨院際與部會的聯合機制,以保護青少年免於暴力或犯罪組織之害。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行政院及相關政府部門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建立跨院際與部會之聯合機制,以保護青少年免於暴力或犯罪組織之害。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行政院及相關政府部門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建立跨院際與部會之聯合機制,以保護青少年免於暴力或犯罪組織之害。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行政院及相關政府部門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建立跨院際與部會之聯合機制,以保護青少年免於暴力或犯罪組織之害。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行政院及相關政府部門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建立跨院際與部會之聯合機制,以保護青少年免於暴力或犯罪組織之害。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行政院及相關政府部門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建立跨院際與部會之聯合機制,以保護青少年免於暴力或犯罪組織之害。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行政院及相關政府部門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建立跨院際與部會之聯合機制,以保護青少年免於暴力或犯罪組織之害。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行政院及相關政府部門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建立跨院際與部會之聯合機制,以保護青少年免於暴力或犯罪組織之害。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提案要求司法院、行政院及相關政府部門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建立跨院際與部會之聯合機制,保護青少年免於暴力或犯罪組織之害,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條文草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刑法中加重虐童致死/重傷刑責、酒駕致死/重傷刑責、假釋制度改革(法官保留、特定罪名不得假釋)、追訴權時效限制、以及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存廢與刑度調整。
  • 探討刑法第 286 條「凌虐幼童罪」的適用困境與修法方向,強調社會安全網的建構與親職教育的重要性。

相關爭議

  • 虐童致死刑度爭議:多數委員主張將虐童致死刑責提高至死刑,但法務部與司法院傾向維持無期徒刑,並指出刑法第 271 條已設死刑,問題在於法官量刑與執行。
  • 刑法第 286 條實效性:委員質疑刑法第 286 條「凌虐幼童罪」在實務上鮮少被引用,法務部解釋是因致死或重傷案件會適用其他條文,修法後將增加加重結果犯的適用。
  • 假釋制度改革:黃國昌委員主張假釋審查應回歸法院,質疑現行行政審查的獨立性與政治介入空間;法務部與司法院則考量法院負荷及假釋裁處的專業性,建議維持現制或透過監獄行刑法修正檢討。
  • 隨機殺人與精神鑑定:委員提案對隨機殺人處唯一死刑,並質疑精神鑑定成為逃避刑責的藉口;法務部與司法院強調國際人權公約對精神障礙者不罰或減刑的原則,並認為刑法第 271 條已足夠。
  • 業務過失致死罪存廢與刑度:蔣萬安委員提案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刑度至 7 年,以解決量刑過輕問題;法務部同意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但建議普通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為 5 年。
  • 追訴權時效停止爭議:尤美女委員及沈智慧委員主張應廢止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後仍會繼續計算的規定,避免經濟罪犯逃亡後脫罪;法務部則認為需考量證據取得困難及刑事政策衡平,並指出已將致死案件排除時效適用。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加重虐童致死、致重傷刑責,致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2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處 5 年以上、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主張針對虐童判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確定者,服刑期間不得假釋,以加強防範無防衛能力幼兒。
  • 呼籲加強社會安全網跨部會合作,檢察官應及早主動介入偵查兒虐案件,並對法官判刑不符民意表達不滿。
  • 要求法務部承諾近期內積極在全臺灣設立跨部會聯繫機制,並加強專業教育訓練,以預防悲劇發生。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 77 條及第 286 條,加重虐待未滿 16 歲兒童少年刑責,最低刑度設在 6 個月以上,避免易科罰金。
  • 主張虐待兒童少年致死者,若判處無期徒刑,規定不得假釋。
  • 質詢法務部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逕付二讀,認為未經委員會審查與社會溝通非常可惜,並要求釐清釋字與公投結果的競合關係。
  • 詢問法務部是否贊成虐童致死不得假釋,並提出酒駕再犯致死者亦不得假釋。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針對 12 歲以下兒童虐待、傷害致死加重刑責至無期徒刑、死刑,以嚇阻虐兒事件。
  • 主張對酒駕再犯致死刑責提高至無期徒刑和死刑,並建議導入酒精鎖和沒入車輛,支持日本酒駕連坐罰制度。
  • 質疑衛福部 113 保護專線的運作與兒虐黑數問題,建議將虐兒行為列為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現行犯,以便民眾介入。
  • 強調立法應保護好人的人權,而非僅考慮監獄空間不足等問題,堅持隨機殺人應處唯一死刑,並防堵以精神障礙作為脫罪藉口。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 286 條,將對多次傷害未滿 16 歲者視同違反該條文論處,並將罰責提高至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
  • 提案增訂刑法第 271 條之 1,主張隨機殺不特定之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殺未滿 12 歲之人者處死刑,且不適用無期徒刑假釋規定。
  • 強調虐童零容忍,認為現行法規對虐童構成要件有改正必要,並應加重傷害或凌虐未滿 16 歲之人使其重傷或死亡之刑責。
  • 質疑法務部對隨機殺人的回應,認為第 270 條是針對特定對象,隨機殺人應有獨立條文規範,且應限縮法官裁量權以避免輕判。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 286 條,增訂故意凌虐兒童致死者處死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 強調重懲是杜絕兒童被虐致死案件的最後防線,以嚇阻虐童惡行,並參照美國「Jessica Law」重判性侵幼童案例。
  • 指出台灣少子化問題嚴重,政府應嚴懲虐兒,保障兒童生命安全,不應再延宕修法。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 286 條,將保護對象擴大至未滿 18 歲,加重凌虐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主張對於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未滿 18 歲之人而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指出兒虐案件通報數逐年增加但開案率低,兒虐致死人數多且手段兇殘,現行刑法處罰不足以因應社會期待。
  • 建議主席採納不併案審查方式,讓虐童修法能夠優先通過,並強調國際公約要求對虐兒惡行另訂處罰規範。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刑法第 286 條及增訂第 286 條之 1,擴大保護對象至未滿 18 歲,增訂兒虐致重傷或致死之加重結果犯,提高刑度,並針對父母監護人等加重處罰。
  • 提案改革假釋制度,主張假釋及假釋撤銷應回歸法院審查,而非由法務部獨攬,以杜絕貪腐關說。
  • 質疑法務部對林益世移外役監案的審核標準,要求法務部公開說明其悛悔實據認定。
  • 要求法務部徹查吳健保假釋案的權貴介入及官員洩密問題,並承諾一週內提出書面回復。
  • 建議針對特定犯罪類型(如重大經濟犯罪、貪腐犯罪)調整假釋門檻,並考慮將其納入刑法總則規範。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同法務部修正刑法第 286 條增訂加重結果犯,使凌虐致死或重傷有明確條文適用,並區別其與殺人罪的行為態樣。
  • 指出本次法務部修正版本將傷害、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刑度調整,大幅放寬裁量範圍,並強調應重視車禍致死人數。
  • 建議法務部充分後勤作業,提供檢察官起訴、偵查凌虐案件的依循,並請司法院整理歷年凌虐定義及個案供參考。
  • 強調兒童安全網的重要性,呼籲戶政、社政、醫政系統應連結通報高風險家庭,並檢討現行機制縮短通報期限。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關於檢察官曹合一與地方派系蕭家班勾結的週刊報導,指出嘉義檢、警、調可能被滲透,要求法務部提前處理問題。
  • 質疑曹合一檢察官在嘉義任職 10 年,期間曾遭監察院調查及地檢署檢討,但法務部未及時處理,反而批准其辭職轉任律師,懷疑內部有洩密或包庇。
  • 要求法務部徹查曹合一任內所為之事,追究其明顯違法的責任,並承諾加強檢察官品操管理,密切注意言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刑法第 286 條「凌虐」構成要件需長期持續,導致實務適用少,並呼籲政府分析兒虐原因,加強親職教育與支持系統。
  • 強調兒虐施虐者多為父母且原因常為缺乏親職知識、婚姻失調或貧困,建議從源頭解決問題,提供育兒 know-how。
  • 質疑刑法第 83 條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後仍會繼續計算的規定,認為應廢止,避免經濟罪犯逃亡後脫罪。
  • 建議衛福部應將兒童死亡回顧計畫的分析結果,從「剉傷」、「鈍傷」等表面原因深入探討背後成因,以利政策改善。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指出地方法院偵查起訴案件中,「不能安全駕駛罪」比例高達四分之一,累犯逼近四成,監獄超收問題嚴重。
  • 提案修正刑法,加重酒駕致死/重傷刑責,並增訂酒駕致死者處 10 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
  • 建議檢察機關修改社會勞動作業要點,增設「體驗生命教育課程」選項,讓酒駕者至殯儀館以社會勞動形式體驗生命無常,以達嚇阻效果。
  • 要求法務部評估加重刑責後監獄收容人數可能增加的比例,並於一週後書面回應。
  • 提案修正臨時提案第 1 案,將範圍擴大至「酒駕及其他危險駕駛行為」,並建議勞動服務應尊重喪家意願,且不應僅限於繳不起罰金者。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關於新修正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要求法務部承擔法律解釋權責,解釋已取得他項權利的原住民保留地應可直接登記所有權。
  • 指出原住民保留地「繼續經營滿 5 年」才能取得所有權的規定已刪除,且授權明確化不應導致原有辦法失效,認為現行法律子法尚未訂定不能執行的說法有問題。
  • 強調應保障原住民祖先土地權益,不能因行政作業延宕而影響其登記所有權的權利。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 276 條,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並將普通過失致死罪刑度提高至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解決量刑過輕與社會期待不符的問題。
  • 舉例健康幼稚園火災、衛爾康大火、八仙塵爆、維冠大樓倒塌等重大事故,說明現行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 5 年不足以懲罰高過失程度案件。
  • 建議法務部應考慮針對酒駕累犯或特定期間內再犯酒駕者,強制戒治、強制酒戒,並將此納入刑法修法,而非僅推給司法院或法官裁量。
  • 要求法務部針對刑法第 89 條強制戒治的適用問題、統計數據及未來修法方向,提供書面報告。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提高虐童刑責至最高死刑,不得假釋;並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施虐,以及配偶施暴者,加重處罰。
  • 質疑法務部對虐童致死不納入死刑的態度,認為與部長曾簽署執行李宏基虐童殺妻案死刑的行為矛盾。
  • 主張凌虐無力反抗兒童致死僅有無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且證明殺人故意困難,應支持將死刑納入。
  • 強調婚姻暴力與兒虐相關,應同時兼顧婚姻暴力的嚇阻與防制,並在刑法修正中提高對配偶施暴的刑責。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關於香港政府擬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逃犯條例》可能擴及台灣,導致國人於香港被移送中國的潛在風險。
  • 要求法務部密切關注香港修法內容及其影響,與香港提出協商,並公開表示立場,警告國人赴港旅遊可能面臨的風險。
  • 指出香港修法後可能使特首直接決定引渡,無需法院或立法局審查,對台灣國民的人權保障構成威脅。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一週內就香港政府此次修法,積極掌握修法內容及其影響,與香港提出協商,並公開表示立場。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刑法第 286 條「凌虐幼童罪」在司法院裁判書網站上案例極少,質疑修正此條文的實效性,認為可能淪為宣示效果。
  • 強調修法應回歸法制,避免在媒體輿論壓力下倉促修法,並指出酒駕或虐童案件即使修法再重,若法官不判仍無用。
  • 質疑法務部提出的罰金刑度與刑期比例不符,認為以「一年」換算「十萬元」的原則不合理,特別是針對破壞交通工具等公共危險罪。
  • 順著委員討論,詢問是否可能針對特殊犯刑(如殺害 12 歲以下兒童或隨機殺人)排除刑法第 59 條「情堪憫恕」的減刑可能性,以確保重判。
  • 臨時提案修正第一案,將範圍擴大至「酒駕及其他危險駕駛行為」,以因應台灣交通亂象,並建議勞動服務應尊重喪家意願。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感謝法務部落實受刑人技能訓練與就業媒合,有助其復歸社會。
  • 指出刑法第 286 條「凌虐幼童罪」之所以少用,可能與法院傾向適用普通傷害罪(第 277 條)有關,因為兒少法可加重二分之一刑度。
  • 質詢法務部關於洗錢防制法實務判決見解分歧,特別是人頭帳戶提供者及車手是否構成洗錢罪,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建立平台釐清。
  • 主張檢察官與法官的積極度不應作為法律修正依據,應以保護人民權益為優先,反對因檢察官怠惰而修正法律,並呼籲司法風紀應整頓。
  • 臨時提案要求檢察機關研議將酒駕者至殯儀館體驗生命教育納入社會勞動服務內容。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法務部負責「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的法制作業,尊重立法院的審查程序,並認為該法案已充分溝通且不與公投結果衝突。
  • 回應虐童致死不得假釋的提議,表示需進一步討論,並指出過去貪污犯不得假釋規定已刪除,恢復特定罪不得假釋可能違背刑事政策。
  • 承諾法務部將支持遏阻酒駕的任何法律或措施,並表示酒駕修法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有望本會期通過。
  • 回應兒虐黑數與管教問題,指出檢察機關設有婦幼小組與地方單位聯繫,將加強要求檢察機關主動介入兒虐案件。
  • 承諾將徹查吳健保假釋案的權貴介入及官員洩密問題,並於一週內提供書面回復。
  • 說明刑法第 286 條修法目的在於增訂加重結果犯,使凌虐致死或重傷有單獨條文適用,而非僅處理無傷亡的凌虐行為。
  • 表示刑法第 271 條已設死刑,對於隨機殺人或殺害 12 歲以下兒童,法官可量處最嚴厲之刑,問題在於法官是否願意判決。
  • 同意法務部將會後責成法律事務司詳細研究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的法律解釋,並儘速回覆。
  • 回應過失致死罪修法,同意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刑度,以增加法官量刑空間。
  • 說明禁戒處分(強制戒酒)現行法律已有規定,關鍵在於執行面,檢察官可將生命教育納入緩起訴附帶條件。

蘇素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贊同立法院在罪責相當原則下,斟酌情狀決定適切法定刑,但假釋目的在於鼓勵受刑人復歸社會,修法應符合政策功能。
  • 針對假釋法官保留制度,指出德國有專門法官處理刑罰執行,台灣若採行需對刑罰執行篇章做細緻檢討,且考量刑庭法官負荷及假釋裁處的專業性。
  • 回應刑法第 40 條單獨宣告沒收的提案,認為有違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且可能變動罪名,程序保障不足,建議透過再審程序解決。
  • 說明刑法第 20 條瘖啞人減刑規定是基於早期教育不普及,對知識理解及法律認知能力較弱,現在教育普及,是否擴大範圍需斟酌,尊重立法裁量。
  • 說明刑法第 271 條之 1 隨機殺人部分,現行刑法第 57 條已將犯罪手段納入量刑考量,無須另立獨立罪名。
  • 針對殺未滿 12 歲兒童處死刑部分,指出大法官釋字第 263 號已說明唯一死刑的立法方式應檢討,且兒少權法第 112 條已有加重刑責規定,若刑法再加恐有法規競合。
  • 強調量刑應符合人民法律感情,司法院已訂定量刑標準供法官參考,並指出監獄矯治功能需強化,才能使法官判刑有實效。

蘇麗瓊 衛生福利部次長

  • 支持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的刑法第 286 條修正草案,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以保障幼童生命、身體法益並遏阻虐童。
  • 回應兒虐通報案件統計數據問題,說明通報案會整合家戶訪查並評估是否成案,未成案者會轉到一般社福系統,承諾會後提供更清楚的統計數字並改進註解。
  • 說明「兒童死亡回顧」計畫旨在追究 6 歲以下兒童死因,從源頭解決問題,例如追溯兒虐原因至父母教養問題,並將推出「0-6 歲正向教養手冊」及育兒指導方案。
  • 指出兒少法第 112 條已明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尊重法務部及司法院在立法技術上的意見。
  • 說明針對未婚少女生子致死案例,已檢討戶政通報期限應縮短,並將未成年或特殊狀況列為高風險家庭,通知社政單位進行育兒指導,強化醫政、戶政、社政系統連結。

黃俊棠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回應林益世申請外役監案,表示已報上來,本月就會審核,並會要求矯正署嚴格審查。
  • 回應吳健保棄保潛逃案,表示會回去了解當初假釋流程、原因,以及後續採取的改正措施與責任追究,會後向委員說明。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贊成段委員對刑法第 20 條瘖啞人減刑規定的看法,認為應維持原條文,除非能提出更周延且能區分身心障礙程度的文字。
  • 回應刑法罰金刑度調整,說明法務部內部有刑法研修委員會,依刑度設定罰金對應標準,以符合比例原則,並將提供委員參考。
  • 說明酒駕修法草案已於 2 月 27 日送行政院,預計下週一行政院會審議後儘速送立法院,其中酒駕再犯致死最高可判死刑。
  • 解釋刑法第 183 條公共危險罪與第 271 條殺人罪的區別,前者針對破壞公共運輸工具致生危險,後者則涵蓋有殺人故意或不確定故意的行為。
  • 回應隨機殺人與精神障礙者刑責問題,強調文明國家對精神障礙者心神喪失行為不罰,但可透過長期監禁、不假釋等機制保護不特定人,並呼籲建立具公信力的精神鑑定機制。
  • 回應香港修法臨時提案,表示法務部將積極關注香港修法內容及其影響,並適時透過陸委會與香港協商,公開說明風險,但會謹慎選擇可公開的資訊。

王俊力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說明刑法第 20 條瘖啞人減刑規定是因早期教育不普及,對知識理解及法律認知能力較弱,現行教育普及,是否擴大範圍需斟酌。
  • 說明刑法第 40 條新增第 3 項,旨在判決確定後發現未沒收之犯罪所得,可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以徹底剝奪不法利得並恢復法秩序。
  • 說明刑法第 61 條修正配合第 272 條及第 276 條規定,刪除部分免除其刑適用,並調整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 271 條第 3 項之罪的規定。
  • 說明刑法第 77 條假釋制度,法務部認為現有審查委員會(含外部委員)運作正常,採法官保留制度涉及法院負荷問題,建議維持現狀。
  • 說明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認為「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的但書,旨在涵蓋所有導致死亡的行為(不論故意或過失),使其不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 說明刑法第 91 條刪除理由是配合相關規定修正,第 285 條花柳病強制治療規定已不再適用。
  • 說明刑法第 139 條修正,提高刑度至 2 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提高至 20 萬元以下,並明確「依法」所施封印或查封標示。
  • 說明刑法第 183 條、第 184 條及第 189 條公共危險罪修法,主要刪除「業務過失」部分,並將過失犯刑度調整,罰金也依對應標準提高。
  • 說明刑法第 271 條之 1 提案,認為現行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已涵蓋隨機殺人,且兒少法第 112 條已對故意對兒童犯罪加重二分之一,無須另設獨立罪名。
  • 回應臨時提案第 1 案,表示對酒駕者至殯儀館體驗生命教育沒有意見,但需研究是否納入社會勞動服務內容,並考量尊重喪家意願及勞動形式。

李臨鳳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副署長

  • 說明刑法第 20 條「瘖啞人」修正為「聽語功能障礙者」更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用語,且涵蓋聽障與語障。
  • 支持殺害未滿 12 歲兒童應加重本刑,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固有生命權,但立法技術上尊重法務部與司法院意見,因兒少權法第 112 條已有相關規定。

相關後續

  • 刑法第 20 條(瘖啞人減刑)暫予保留,請法務部再多作研究跟說明,並與提案委員溝通。
  • 刑法第 40 條(沒收之宣告)保留送協商,請法務部與司法院就程序正當性及保障問題再行溝通。
  • 刑法第 61 條(得免除其刑)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刑法第 77 條(假釋)及第 78 條(假釋撤銷)暫予保留,請司法院、法務部與黃委員國昌溝通,討論政策方向。
  • 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照行政院、司法院會銜版本通過,即增訂但書「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追訴權時效永遠不會消滅。
  • 刑法第 83 條(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保留,請法務部再多作研究跟說明,並與提案委員溝通。
  • 刑法第 91 條(強制治療)照行政院、司法院版本(刪除)通過。
  • 刑法第 98 條(保安處分之執行)照行政院、司法院版本修正通過。
  • 刑法第 139 條(損壞、除去封印或查封標示)照行政院、司法院版本通過。
  • 刑法第 183 條(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工具)照行政院、司法院版本通過。
  • 刑法第 184 條(損壞軌道、燈塔、標識)照行政院、司法院版本通過。
  • 刑法第 189 條(損壞礦坑、工廠保護生命設備)照行政院、司法院版本通過。
  • 刑法第 271 條之 1(殺害未滿 12 歲之人)保留。
  • 臨時提案第 1 案(酒駕及危險駕駛社會勞動)照修正文字「近來酒駕及其他危險駕駛行為肇事頻傳,成為社會大眾關注焦點,有鑑於此,請檢察機關研議修改辦理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之第三項規定,有關勞動服務內容項目增設體驗生命教育課程,成為檢察機關的裁量選項,讓酒駕者至殯儀館以社會勞動形式體驗生命教育,讓其犯罪行為有更進一步對於生命無常之體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通過。
  • 臨時提案第 2 案(香港修法影響國人權益)照修正文字「爰此要求法務部儘速就香港政府此次修法,應積極關注修法內容及其影響,適時透過陸委會與香港協商,並公開說明之。」通過。
  • 法務部需就刑法第 89 條強制戒治的適用問題、統計數據及未來修法方向,做一份書面報告給蔣萬安委員和本委員會。
  • 委員林俊憲、林麗蟬、鍾佳濱、林奕華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82101
卷/期/冊
108/21/1
發布日期
2019-04-01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