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刑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殺嬰、加工自殺、過失致死與兒虐罪責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0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討論包括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量刑彈性、母殺嬰罪「不得已事由」的定義、加工自殺罪的態樣區分、過失致死罪刑度調整與危險駕駛行為規範,以及凌虐兒童罪的年齡、定義與刑度加重。會議中委員與行政部門就各條文的適用範圍、刑度平衡及社會影響進行深入辯論,多數條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部分則保留協商或要求補充立法說明。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刑法多項條文修正草案,涵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母殺嬰罪、加工自殺罪、過失致死罪、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凌虐兒童罪及竊盜罪等,旨在調整刑度、明確構成要件並回應社會對特定犯罪的關注。
  • 核心議題包括針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量刑彈性、母殺嬰罪中「不得已事由」的認定、加工自殺罪的行為區分與刑度差異、過失致死罪的刑度提升與危險駕駛行為的歸類,以及凌虐兒童罪的保護對象年齡、凌虐定義與刑責加重,同時也觸及竊盜罪的加重事由討論。

相關爭議

  • 母殺嬰罪「不得已之事由」定義爭議:沈智慧委員擔憂此條文可能成為殺嬰藉口,質疑「不得已」的定義模糊難以規範。段宜康委員則質疑立法目的僅為報復,建議對產後憂鬱的母親應治療而非處罰。
  • 過失致死罪刑度與危險駕駛行為:鄭運鵬委員主張應將非酒駕、毒駕的惡意危險駕駛行為(如超速、逼車)比照酒駕加重刑度,以符合社會認知與公平性,但主席與法務部則考量過失犯本質、與有過失情況及空白授權等問題。
  • 凌虐兒童罪定義與適用範圍:鄭運鵬與陳怡潔委員質疑現行「凌虐」定義過於嚴格,導致實務上此條文少用,主張應放寬定義。黃國昌委員則認為「長期持續性」的解釋無根據,且應擴大保護對象至18歲。
  • 凌虐致死與殺人罪的惡性比較:沈智慧與管碧玲委員不認同司法實務將凌虐致死的惡性評估低於殺人罪,認為凌虐過程的殘忍程度與受害者身心痛苦應課以更重刑責。
  • 加重竊盜罪「攜帶兇器」認定:委員質疑實務上將螺絲起子、磚塊等非主要攻擊工具也認定為兇器過於嚴苛,且攜帶兇器加重刑責的理由應是攻擊性而非行竊便利性。
  • 加重竊盜罪公共設施增列:沈智慧委員與陳明文委員提案增列竊取公共事業設備(如電纜)為加重竊盜罪,因其對民眾生活影響甚鉅,但法務部則認為現行法條已有公共危險罪可處理,且與竊盜罪「實害犯」體例不符。
  • 加重竊盜罪場所區分合理性:段宜康與管碧玲委員質疑現行加重竊盜罪中,以特定場所(如車站、埠頭)區分加重刑責的邏輯與時宜性,認為應重新檢討其合理性。

立法委員發言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擔憂「母因不得已之事由」可能成為母親與同居人殺害子女的藉口,或讓生下畸形兒的母親有殺人理由,並質疑「不得已之事由」難以定義,恐助長殺嬰風氣。
  • 認為加工自殺罪中「受他人囑託」的文字可能被高明律師曲解為買兇殺人,建議在立法說明中明確定義「他人」。
  • 支持將聚眾鬥毆在場助勢而非出手者的刑度提高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遏止群聚鬥毆造成的惡性擴大。
  • 主張凌虐兒童罪的保護對象應擴大至未滿18歲,且凌虐致死應處死刑,以示對兒童施暴的零容忍。
  • 支持增列竊取公共事業設備為加重竊盜罪,因其對民眾生活影響甚鉅,並建議將竊盜再犯納入加重事由。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母殺嬰罪與兒少法加重刑責的邏輯衝突,認為母親若因產後憂鬱等生病狀況殺嬰,應接受治療而非處罰,批評立法目的僅為「報復」。
  • 質疑「基於義憤」減輕刑責的標準,認為其邏輯不明,可能導致對私刑的寬容,並詢問是否涵蓋事後洩憤行為。
  • 質疑加重竊盜罪中以特定場所(如車站、埠頭)區分加重刑責的邏輯與時宜性,認為應重新檢討其合理性。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母殺嬰罪修正條文文字,將「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改為「因不得已之事由,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以使「不得已」的解釋更客觀。
  • 主張應將非酒駕、毒駕的惡意危險駕駛行為(如超速、逼車、闖紅燈)比照酒駕加重刑度,以符合社會認知與公平性,並建議將其明列於條文或增列於公共危險罪章。
  • 質疑凌虐兒童罪中「凌虐」定義過於嚴格,導致實務上此條文少用,認為若不修改定義,加重刑度亦無實效。
  • 支持將「醫療機構」列為加重竊盜罪的場所,因其趁人之危,且「航空機」應修正為「航空器」。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主張應放寬凌虐兒童罪中「凌虐」的定義,不應侷限於長時間且持續性的行為,以涵蓋更多兒童受虐情況,並建議法務部提出具體放寬方式。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建議凌虐兒童罪應分項處理,區分無營利與意圖營利,以及致重傷或死亡等不同情境。
  • 認為「凌虐」在司法實務認定上無困難,且若非凌虐,可適用傷害罪的連續犯或數罪併罰。
  • 主張虐童罪應設最低刑度6個月以上,以避免加害者易科罰金,並區分虐童致死、虐殺與殺童的犯意與適用法規範。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凌虐兒童罪的保護對象應擴大至18歲,以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接軌。
  • 不認同「凌虐」必須長期反覆實施的解釋,認為此解釋導致第二百八十六條適用率低,建議將凌虐幼童法定刑拉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認為父母、監護人等對兒童有保護義務者若施以凌虐,其罪責性更強烈,應加重處罰,可參考德國法例直接調整法定刑或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每年兒虐致死人數眾多,但凌虐兒童罪起訴案件數卻極少,認為此條文形同具文,應檢討其文字定義與適用問題。
  • 不認同司法實務將凌虐致死的惡性評估低於殺人罪,認為凌虐16歲以下孩子的道德惡性比殺人更邪惡,司法體系對社會價值的認知應更貼近當代標準。
  • 建議加重竊盜罪應保留合夥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等具危險性的條款,但檢討其他以場所區分的各款合理性。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沈委員對加工自殺罪的疑慮可能與刑法第29條教唆犯混淆,此條文純粹針對自殺行為。
  • 詢問加重竊盜罪中「兇器」的定義,以釐清其適用範圍。

相關人員回應

王俊力 檢察司司長 法務部

  • 說明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修法目的為提供法官量刑彈性,並將未遂犯與預備犯納入加重。
  • 解釋母殺嬰罪修法旨在明確減輕刑責適用條件,排除單純殺害子女,並指出若為同居人殺害則為事實調查問題。
  • 說明加工自殺罪修法將其分為惡性較重的「受囑託/承諾而殺之」與惡性較輕的「教唆/幫助自殺」兩類,並調整刑度。
  • 解釋過失致死罪刪除「業務」並提高刑度至5年以下,旨在涵蓋各種過失態樣,提供法官更大裁量空間。
  • 說明凌虐罪中未滿16歲的年齡考量與刑法結構一致,且衛福部數據顯示兒虐多發生於15歲以下;凌虐定義上為非人道待遇,不限於長期性行為。
  • 說明竊盜罪罰金調整為50萬元,並認為若竊取公共事業物品致生公共危險,可另依公共危險罪論處,且增訂此款與竊盜罪「實害犯」體例不符。
  • 說明大法官第775號解釋與竊盜罪的關係,並指出輕微竊盜案實務上常以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理。

蘇素娥 刑事廳廳長 司法院

  • 解釋母殺嬰罪中「母」為身分犯,共犯依刑法第31條第2項規定科以通常之刑。
  • 認同法務部提高過失致死罪刑度的修法方向,認為可提供法官更大裁量空間處理情節重大案件。
  • 說明實務判決中「凌虐」具有持續性而非連續性,並非要連續多次;凌虐是凌辱、虐待等非人道行為,包含積極與消極行為。
  • 說明「基於義憤」減輕刑責需符合他人不義行為在先、客觀上足以激起一般人憤怒、以及時間與空間上具有密切關聯等要件,不包含私刑正義。
  • 提醒加重竊盜罪各款亦為搶奪罪和強盜罪的加重要件,若修正應一併考量體系一致性。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強調母殺嬰罪中「母」是關鍵,因小孩是母親所生,且「不得已」需經檢視;認同段委員關於不應為逞一時之快而立法。
  • 強調實務上未曾發生「受他人囑託」被錯解為買兇殺人的情況,但若要避免誤會,可考慮改為「受本人囑託」,並承諾將在立法說明中描述更明確。
  • 說明過失致死罪拉高刑度旨在讓法官有更大裁量空間,並認同未來可將與酒駕、毒駕強度類似的危險駕駛行為納入考量。
  • 說明凌虐是一種駭人聽聞的持續性非人道手段,與偶發性傷害不同,且刑法每一條都有其獨立意義。
  • 解釋加重竊盜罪中攜帶兇器加重的理由是行竊時的不可預測危險性,而非行竊便利性。

李臨鳳 社家署副署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新生兒若母親無法扶養可申請出養;衛福部無殺嬰件數統計,但107年有8件0-3歲殺嬰通報。
  • 說明現行兒少法規定未滿18歲為兒童少年,對凌虐罪年齡修正意見予以尊重;近4年重大兒虐死亡案件多集中於未滿6歲幼童。
  • 表示衛福部對提高虐童刑度以保障兒少權益並符合國際公約精神予以尊重,但刑度平衡點需由司法單位判斷。

吳國卿 組長 經濟部

  • 支持增列竊取公共事業設備為加重竊盜罪,並建議將「煤氣」修正為「天然氣」。
  • 說明台電電纜被竊數量龐大,對養殖漁業等造成嚴重損失,顯示增列此規範有其必要性。

相關後續

  •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及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四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八十五條及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 法務部需就第二百七十四條及第二百七十五條委員意見補充立法說明。
  • 法務部、司法院、衛福部等相關部會需就凌虐兒童罪的被害客體年紀、凌虐定義與管教區別、最高刑度及法律適用問題,於下午會議準備回復,並與相關提案委員溝通。
  • 法務部需就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及第三百二十一條等危險駕駛行為和加重竊盜罪各款的檢討,與相關提案委員進行溝通,並將委員提案納入檢討。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二及第十條之四條文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刑法施行法增訂條文,主要針對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的追訴權時效規定,以及配合刑法第四十條沒收規定的修正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王俊力 檢察司司長 法務部

  • 說明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旨在規定,若發生死亡結果,追訴權時效不受影響,且修正後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新規定。

相關後續

  • 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 施行法第十條之四條文保留,請法務部和司法院就沒收部分再討論。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2101
卷/期/冊
108/21/1
發布日期
2019-04-01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