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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權益保障法修正審查:聚焦兒虐防制、社工困境與托育政策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06

LawTrace 法律歷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多項修正草案,主要議題涵蓋強化兒虐防制、改善社工工作困境、托嬰中心強制裝設監視器、建立兒童死亡複審制度及檢討少子化對策等。會議中,立法委員提出具體修法建議,各部會官員則針對財政影響、法規體系及執行實務進行回應。部分提案交付相關單位研議,並通過一項兒科醫材短缺的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蛋雞場用藥管理與跨部會應變機制 (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旨在探討蛋雞場的藥物使用管理現況,以及各政府部會間在處理相關食安議題時的協調與應變機制。
  • 會議聚焦於檢討現行管理措施的有效性,並評估跨部會合作的效率與未來改進方向。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張子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許輔 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黃金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通過臨時提案 1 項,建請衛生福利部於 1 個月內研議縮減兒科醫材專案申請時間、建立短缺通報機制、將常用兒童醫材及藥品納入健保給付,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十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多項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強化兒少保護網絡、預防兒虐事件、提升托育服務品質、保障社工權益,以及檢討少子化對策。
  • 討論聚焦於托嬰中心裝設監視器、建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兒童死亡複審制度、社工公權力介入、改善社工勞動條件及育兒津貼政策的有效性等面向。

相關爭議

  • 托嬰中心裝設監視器:多位立法委員主張強制裝設以保全證據並嚇阻虐童,衛福部部長陳時中原則贊成證據保全,但強調需審慎訂定使用規範以兼顧隱私權。
  • 社工公權力介入:立法委員蔣萬安指出社工在緊急狀況下缺乏強制介入權力,導致錯失黃金救援時間,衛福部支持司法及早介入,但法務部則表示現行法規(如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已有相關應對機制,不宜直接準用刑事案件處理方式。
  • 社工勞動條件與人身安全:多位立法委員關切社工面臨的「四高一低」(高工時、高壓力、高風險、高負荷、低薪)問題,衛福部承諾將積極檢討改善,包括薪資提升、工作環境改善及建立預警系統與警政連結,但具體期程和方式仍待研議。
  • 少子化對策成效:立法委員林淑芬批評政府的育兒津貼及準公共化托育政策「無感且無效」,覆蓋率低,未能有效提升生育率及女性勞動參與率,主張應大量建置公共托育;衛福部部長陳時中則回應稱覆蓋率已提高,並強調父母自行照顧也是一種選擇。
  • 兒童遊戲設施安全管理:立法委員張廖萬堅提案要求建立統一的兒童遊戲設施安全管理機制及安全標章,衛福部則指出現行已有針對各類設施的安全管理規範,但幼教團體對國家標準合理性仍有質疑。
  • 兒童死亡複審制度:立法委員張廖萬堅提案建立 6 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個案複審制度,衛福部表示支持,認為有助於找出可預防的死亡模式並降低死亡率。
  • 酒害防制法案:立法委員江啟臣質疑衛福部在制定「酒害防制法」上的進度緩慢,且各部會間權責不清,導致酒品廣告標示等問題未能有效改善;衛福部部長陳時中表示支持立法,並將與財政部協商研議期程。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增設常態性「兒少權益委員會」以整合資源與跨部會解決問題。
  • 建議增訂「尋親服務」明文化,保障被收出養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尋親權益。
  • 主張托嬰中心應強制加裝監視攝影設備,作為防制兒虐及事後證據保全,並應強化吹哨者保護機制。
  • 提案強化兒少機構聘僱人員的背景查證,包括要求檢具良民證並建立對外查詢資料庫。
  • 提案將 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及大數據資料庫入法,積極防止兒童受虐。
  • 質疑衛福部評鑑制度流於形式,未能反映托嬰中心實際品質,要求檢討改進。
  • 反對調降菸稅,強調菸稅是長照基金重要財源,政策不應因選舉考量而動搖。
  • 提案修正兒少法第 112 條之 1,主張對兒虐加害人除刑罰外,應賦予法官裁量權,透過保護管束及處遇計畫強化矯正與預防再犯功能。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兒少法第 33 條之 3,希望將中央補助地方辦理家庭生育津貼提升至法律位階,以減輕生育負擔並建立全國性補助標準。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兒少法第 7 條、第 13 條及第 28 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建立統一的兒童遊戲設施安全管理機制,包含安全標準、檢驗、認證、保險、稽查及安全標章。
  • 提案建立 6 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個案復審制度,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以預防無辜兒童死亡事件。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兒少法第 8 條,建立兒少保護資料庫以防止不適任人員流竄。
  • 提案明定地方政府兒少權益促進會委員應納入兒少代表,並具正式委員身分。
  • 提案擴大兒少保護對象,並要求社政單位在緊急重大保護安置個案中移請檢察官偵辦,推動司法及早介入兒虐案件。
  • 提案明定兒少安置順序應以親屬、寄養家庭優先,並提供相關輔導協助,且委託安置或機構自收個案應經地方政府評估會議。
  • 提案增訂兒少法第 64 條,課予兒保個案家長變更住居或通訊方式應主動告知地方政府的責任。
  • 提案要求兒少機構聘僱員工前應查證是否為不適任人員,並訂定相關罰則。
  • 延續質詢,強調台灣兒虐案件應比照加州模式,由社政單位發現後同時送警方及檢察官調查,以強化司法介入。
  • 主張應將兒少安置順序提升至母法位階,並要求所有安置個案皆須經地方政府評估會議,而非僅由家長委託或機構自收。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兒少法第 43 條,建議增訂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酒品廣告、警語標示、販賣場所、方式及飲用場所等事項進行管理或限制,以減少兒少接觸酒品機會。
  • 呼籲衛福部心口司重視兒少身心健康,加強親子關係與正向教養,並與社區家庭醫師合作,為脆弱家庭提供早期關懷與強化家庭功能。
  • 建議家訪團隊應有專業醫療人員加入,並為參與計畫的醫師提供相關課程,以團隊合作方式提升訪視效率與安全性。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兒少法第 8 條,要求主管機關建構更完整的資料庫系統,納入補習班狼師資料,加強防範以保障兒童安全。
  • 提案修正兒少法第 77 條之 1,要求托嬰中心強制裝設監視器系統,以保全證據、釐清真相並嚇阻虐嬰事件。
  • 提案修正兒少法第 97 條及第 107 條,建議提高罰則以加強嚇阻作用,保護兒童人身安全。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兒少法第 77 條之 1 及第 79 條,主張托嬰中心應強制裝設監視攝影系統,認為這不僅保護嬰幼兒,也能保障教保員權益,並呼籲委員支持修法。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強調兒少法修法重要性,希望在婦幼節前完成三讀,並建議衛福部儘快完成相關配套法案。
  • 關切社會安全網計畫中社工人力擴充進度,指出 107 年進用率偏低,希望將前一年不足人力累積至隔年目標。
  • 指出監察院糾正衛福部漠視委託社福團體經費問題,導致社工勞動條件不佳與流動率高,要求衛福部提出改善方法。
  • 詢問社福中心建置進度,強調需補足人力與後送單位等問題。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關切第一線社工人員在兒虐案件處理上所面臨的「有責無權、有心無力」困境,特別是初期調查階段無法強制進入家門的問題。
  • 支持衛福部報告中關於社工在訪視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時,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調取票,並賦予檢察官或司法警察逕行搜索的建議,要求衛福部與法務部研議。
  • 強調社工面臨高壓、高工時、低薪及職場暴力問題,要求衛福部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保障社工人身安全並降低流動率。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兒虐通報量雖增加但實際開案數銳減,質疑篩檢評估表的敏感度,並強調高達 76% 的施虐者是父母,應針對照顧義務人加強預防。
  • 強調學校(導師、體育老師、校護)是發現潛在危機家庭的第一線,建議將其納入社會安全網,並利用校護協助早期發現與介入。
  • 指出校護人力嚴重不足,要求教育部偕同衛福部於 1 個月內盤點未聘任 2 位校護的學校數量,並研擬職代辦法及輔導機制,以維護兒少安全。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社工人身安全方案的延續性與具體措施,希望衛福部能將其併入社會安全網,並給予保護性社工相關加給。
  • 建議借鑒美國 LISA 法案,由 2 名社工或社工與警察同行訪視高風險案件,並利用警力配置強化社工外訪的安全保障。
  • 關切跨縣市移動中高風險家庭的協尋與關懷問題,要求衛福部與警政署合作,提升資訊系統勾稽與協尋時效。
  • 建議教育部將兒童發展與親職教育融入課綱,提升父母對育兒知識的認知。
  • 呼籲檢視托嬰中心、幼兒園及兒少安置機構的人力配比,認為人力不足可能導致兒虐,並要求衛福部與教育部進行相關研究。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擴大育兒津貼政策「無感且無效」,指出覆蓋率低,未能解決少子化問題及女性勞動參與率下降的困境。
  • 主張政府應大量建置公共托育家園,而非僅仰賴準公共化或鼓勵父母自行照顧,以提供普及式公共托育,讓女性兼顧就業與育兒。
  • 質疑衛福部少子化對策的目標值與實際成效差距過大,要求提出更有感的更新計畫。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詢問政府呼籲民眾「雞婆」通報兒虐的具體 SOP,以及通報 110 或 113 後的處理流程,避免造成警方困擾或社工陷於險境。
  • 關切吹哨者保護條款在兒少法中的納入情況,並質疑衛福部在獎勵通報機制上未積極考量國際經驗。
  • 提及宗教團體凌虐致死案件,質疑政府機關在長達 18 天的凌虐期間為何未能介入,強調應思考如何鼓勵民眾在特殊情況下通報。

陳瑩 立法委員

  • 再次詢問托嬰中心裝設監視器的問題,肯定行政院長蘇貞昌的支持立場,並認為幼兒園的幼幼班也應一併要求加裝。
  • 建議托嬰中心監視器畫面應讓家長可透過 App 隨時觀看,以建立互信並警惕不肖人員,並要求衛福部與教育部提供相關數據。
  • 提醒衛福部應針對監視器拍攝範圍、故障申報及業者規避責任等問題訂定更周延的管理辦法。
  • 拋出老人住宿式機構虐待問題,質疑黑數存在,並詢問是否應比照兒少機構強制裝設監視器,以及對虐待老人的照顧者是否應設有不得任用制度。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新北市托嬰中心評鑑結果與實際虐童事件脫節,認為評鑑制度流於形式,要求衛福部檢討評鑑指標或執行問題,並公布檢討報告。
  • 質疑發生虐童事件的托嬰中心僅限制 2 年內不得申請準公共托育,認為應直接取消資格,展現衛福部對兒虐的堅決態度。
  • 明確表示衛福部應反對降低菸稅的提案,以確保長照財源的穩定。
  • 追問國健署菸捐假發票弊案的徹查進度,批評署長先前文過飾非,要求衛福部政風處徹底調查,避免包庇。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 278 條,主張對虐童致死、傷害 12 歲以下兒童致死者加重刑責,可處無期徒刑及死刑。
  • 質疑台灣社會安全網和即時通報系統不足,導致多起虐殺兒童案件未能及早發現,認為台灣虐殺兒童情況嚴重。
  • 要求衛福部部長明確說明社會安全網「整備」的具體期程和目標,特別是即時救援系統的建置。
  • 主張應將孩子的一半視為國家財產般保護,國家與父母共同承擔保護責任,鼓勵全民檢舉虐待行為。

楊曜 立法委員

  • 詢問台灣缺席 WHO 疫苗選株會議對防疫工作的影響,強調台灣防疫能力足夠,並要求衛福部主動向國人說明以建立信心。
  • 質疑在行政院下設立獨立的兒童權益委員會的必要性,認為現有小組已在運作,應更著重跨部會平台的橫向溝通協調。
  • 對部長陳時中「寧願被打也不要活在監視之下」的回應表示震撼,並重新思考托嬰中心強制裝設監視器與個人隱私權的平衡,表示在逐條討論時將堅定維護隱私立場。
  • 關切兒少保護案件通報數與開案數的數據差異,要求衛福部保護司說明統計口徑調整及服務量計算方式,確保數據一致性。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參與 WHA 的準備狀況,對衛福部部長陳時中「可能性不高」的預期感到遺憾,仍期盼政府努力爭取。
  • 指出兒虐、酒駕等問題與毒品、酒癮相關,要求衛福部正視酒害問題,並質疑其在制定「酒害防制法」上的進度緩慢。
  • 批評衛福部與財政部在酒品標示等酒害防制議題上互相推諉,要求衛福部將酒害防制列為跨部會重要議程,並提出具體期程。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為社工人員請命,強調「四高一低」問題導致高流動率,要求衛福部針對監察院糾正案,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及改善方案。
  • 延續上次質詢,再次強調社工訪視時面臨的「難以進入家門」困境,要求法務部研議如何解決社工在缺乏急迫性事證下,無法在第一時間進入訪視的問題。
  • 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設立新的強制處分制度,如「訪視令」,以最快速方式核發,讓社工人員能迅速接觸受虐兒童,補足社會安全網的缺口。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原則同意托嬰中心裝設監視器以保全證據及保護兒少,但強調需審慎訂定使用規範。
  • 贊成保護揭弊者,並表示法務部正研擬「揭弊者保護法」專法,衛福部將配合。
  • 表示衛福部資料庫系統已用 ID 建置,可追蹤不適任保母,不會因改名或搬家而無法追蹤。
  • 澄清菸稅挹注長照基金政策面沒有動搖,不支持調降菸稅,強調長照財務量入為出。
  • 承認 107 年社工人力進用率偏低,但預計到 109 年可達目標,並將透過提升薪資、工作成就及資訊系統強化改善社工困境。
  • 支持司法及早介入兒虐案件,但尊重法務部考量,並表示衛福部正建立預警系統,與警政單位合作分級派案。
  • 回應少子化對策,指出送托率已成長,並認為父母自行照顧也是選擇,強調以多重方式協助家庭。
  • 表示對酒害防制法的立法持支持態度,將與財政部聯繫並研議期程。
  • 承諾將親自主持會議,於 2 個半月內完成社工勞動條件的檢討報告。
  • 表示已針對 0-3 歲建立家庭醫師訪視制度,並將研究如何讓醫師發揮最大功能並與社政連結。
  • 不認同「台灣是全世界虐殺兒童第一名」的說法,但承認兒少保護工作永遠沒有停止的一天,承諾半年內建立大數據預警系統。
  • 表示缺席 WHO 疫苗選株會議對防疫有影響,但台灣仍能取得資訊並分享專業,對台灣防疫能力有信心。
  • 不認為在行政院下成立獨立的兒童權益委員會具絕對必要性,強調現有平台應強化跨部會溝通。
  • 表示「寧願被打也不要活在監視之下」,對於老人機構裝設監視器持保留態度,強調安全與尊嚴的平衡。
  • 表示目前只有兒少有不適任人員不得任用系統,老人照顧者部分尚無,將思考和討論。
  • 認為托嬰中心評鑑問題在於執行面未確實落實相關指標考核,檢討報告已送出。
  • 表示對於發生虐童事件的托嬰中心,終止契約後 2 年內不得申請準公共托育,但對於情節重大者,可再討論更嚴格的限制。
  • 承諾將徹查菸捐假發票弊案,不隱藏問題,並將請政風處查核。

劉英秀 法務部參事

  • 表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但因有意見退回法務部研議,將會後回報送立院審議期程。
  • 說明刑法修正案主要在強調整體刑責的衡平及符合社會期待,避免累犯則需整合更保、犯保、觀護、矯正等業務單位。
  • 表示各地檢署多已成立婦幼保護專組或指派專責檢察官,若接獲通報涉及刑事案件,會積極偵辦。
  • 說明加害人處遇計畫在保安處分部分有執行,假釋或緩刑者可付保護管束並有處遇計畫協助回歸社會。
  • 表示委員提案的訪視令等新的強制處分制度,歡迎一同討論。

蔡沛珊 法務部檢察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 說明逕行搜索需符合刑事訴訟法要件,若非刑事案件不宜直接準用,以免破壞法體系。
  • 指出現行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及兒少福權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機關已可進行行政檢查或協助社工訪視,現行條文可因應訪視問題。
  • 表示各地檢署婦幼小組主任與消防中心主任設有檢舉窗口,可隨時掌握相關案件訊息。
  • 說明美國檢察官與我國檢察官制度不同,我國檢察官權限為追訴犯罪,強調司法機關及早介入需符合法體系。
  • 表示衛福部已將修正文字呈送法務部,以符合檢察官制度體系。
  • 說明家庭暴力案件中,檢察官可依家暴防治法約制加害人,但違反命令無相對應刑責,僅能聲請羈押;加害人處遇計畫在家暴防治法中已有規定。

彭富源 教育部國教署署長

  • 表示托嬰中心及幼兒園加裝監視器,教育部態度與衛福部一致,並已發函了解全國幼兒園裝設情況,將提供完整資料。
  • 說明學校透過家庭教育中心及親職教育宣導,教導家長如何教養孩子及溝通互動,並將服務送至高風險家庭。
  • 承諾將全力配合盤點未聘任 2 位校護的學校數量,並研擬職代辦法及輔導機制,於 1 個月內完成報告。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署長

  • 表示對於托嬰中心裝設監視器畫面讓家長透過 App 觀看,需審慎考量其他相關議題。
  • 說明發生虐童事件的托嬰中心,2 年內不得申請準公共托育。
  • 表示衛福部已收到監察院糾正案,將一併檢討社工勞動條件問題,並於 3 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諶立中 衛生福利部心口司司長

  • 說明兒少健康是社會基石,心口司透過印製 0-6 歲兒童正向教養手冊,提供正確教養方法,並重視自殺防治背後原因對兒少健康的影響。
  • 表示酒害問題需用方法處理,雖然司改國是會議建議訂立酒害防制法,但需召集各方討論,避免疊床架屋,並將聚焦於酒癮及過度飲酒問題。

蔡鴻義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組長

  • 說明警察與社工間有通報聯繫機制,高風險案件可配合訪視,但若每個訪視皆需陪同,警力恐有問題。
  • 表示衛福部若能訂出風險等級,警政署可依等級派員同行,與衛福部合作良好。
  • 說明警政署協尋機制,緊急案件會立即啟動並列為行蹤不明人口,但協尋時效難以評估。

林維言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

  • 說明兒少保護案件通報數與開案數數據調整,因統計口徑納入家外案件,實際開案率差不多。
  • 澄清通報數多、開案數少,是因為許多案件經訪視後雖非保護案件,但會轉介其他福利資源協助,這些案件不計算在保護個案開案數中。

游麗惠 衛福部國健署副署長

  • 說明衛福部已與學者討論酒害防制法,初步結論認為現有法規已涵蓋部分,應先處理較急迫問題,避免疊床架屋。

簡杏蓉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家庭支持組組長

  • 說明衛福部已將托嬰中心評鑑檢討報告送至委員辦公室,評鑑制度有其意義,但平時輔導查核更重要。
  • 表示托嬰中心評鑑時間短,難以立即發現托育人員疏失,承認這是結構性問題。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林俊憲與陳宜民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討論事項第 1 案至第 40 案,請一併宣讀提案條文內容及修正動議,宣讀完畢後休息,明日上午 9 時繼續開會。
  • 衛福部陳部長承諾將親自主持會議,於 2 個半月內完成社工勞動條件的檢討報告。
  • 法務部承諾於 1 個月內就社工訪視環節難題提出書面報告,並研議新的強制處分制度。
  • 教育部承諾於 1 個月內盤點未聘任 2 位校護的學校數量,並研擬職代辦法及輔導機制。

原始資料

公報
1082301
卷/期/冊
108/23/1
發布日期
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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