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兒少保護、安置與福利政策
LawTrace 法律歷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涵蓋行政院層級兒少委員會的設立、兒童遊戲設施安全監理、兒少保護資料庫建置與罰則、親屬寄養與收養制度、生育津貼補助、以及相關罰則修正。會議中,多項條文因爭議、需跨部會協調或待提案委員確認而暫予保留,部分條文則經文字修正後通過,並將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六條)
核心議題
討論是否應在行政院層級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委員會,以整合分散的兒少業務,提升溝通協調功能。
相關爭議
- 成立委員會的法制適宜性:王育敏委員提案成立委員會以整合兒少業務,但衛福部社家署及吳玉琴委員認為作用法不宜規範行政組織,且行政院已有兒童權益推動小組運作。
- 現行組織運作與整合效益:李麗芬委員認為王委員提案可能造成疊床架屋,社家署及保護服務司已在執行相關業務,應強化現有兒權小組運作或衛福部內部的兒少業務整合。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認為作用法不宜規範組織,且行政院已有任務小組運作;衛福部內也有兒童權益推動小組。
- 強調委員會用詞需謹慎。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理解提案立意,但認為可能造成疊床架屋,現有兒權小組若運作良好可達協調功能。
- 期待兒少業務能在衛福部內整合,如社家署與保護服務司合併。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兒權法為作用法不宜規範行政組織。
- 行政院已有跨部會兒童權益推動小組,具備委員期待的功能,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後續
第六條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七條)
核心議題
討論經濟主管機關權責應否涵蓋兒童遊戲設施的檢驗、認證標準與安全監理制度。
相關爭議
- 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與立法進度:張廖萬堅委員提案將兒童遊戲設施檢驗與安全監理納入經濟主管機關權責,但衛福部社家署指出相關管理規範仍在討論,且內政委員會亦有專法處理中,主管機關權責尚未釐清。
- 遊戲設施定義與規範範圍:李麗芬委員質疑若僅規範「機械式」遊樂設施可能範圍過窄,未能涵蓋多元樣貌的遊樂設施。
立法委員發言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若僅限於「機械式」遊樂設施,未能涵蓋現今多元的遊樂設施樣貌。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此議題複雜,內政委員會仍在討論主管機關及規範項目,兒少法處理有難度。
- 建議暫時保留。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兒童遊戲設施的檢驗標準和管理規範仍在研議,內政委員會也有專法討論。
-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後續
第七條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八條)
核心議題
- 討論建立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電子資料庫,以供政府機關及經同意的機關、團體、法人使用,並確保被害人身分保密。
- 探討資料庫管理辦法、罰則及資料庫內容與用途的定義。
相關爭議
- 資料庫使用對象的範圍:衛福部保護司建議資料庫使用對象可擴及「個人」,但吳玉琴委員質疑其需求與資料敏感度,並指出家暴法僅規範至法人,建議刪除「或個人」。
- 資料庫管理與罰則:李麗芬委員建議將「使用辦法」擴增為「蒐集、處理、利用辦法」以符合個資法精神。吳玉琴委員及其他委員則關切資料庫若無罰則,洩密或不當使用資料時的處理機制,法務部與國發會對此有不同意見。
- 資料庫內容與用途:司法院林法官質疑兒少保護資料庫的具體內容為何,並建議未來辦法應避免不當利用造成被害兒少二次傷害。李麗芬委員則說明資料庫建置原為銜接補教法中不適任教師資料庫的不足,應限定為成年加害人裁罰資料。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資料庫開放給「個人」使用範圍過寬且不符其他法規體例,建議刪除。
- 關切資料庫若無罰則,洩密或不當使用資料的處理機制。
- 建議在說明欄載明設立資料庫的用途。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詢問電子資料庫的用途,特別是是否能用於死亡原因分析等研究。
- 強調研究機構應為法人而非個人。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辦法中的「使用」擴增為「蒐集、處理、利用」以符合個資法規範。
- 說明資料庫建立原為解決社政單位缺乏不適任教師資料庫的問題,應限定為成年加害人裁罰資料庫。
相關人員回應
林維言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
- 同意建立資料庫,但建議文字修正,並參照家暴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體例。
- 起初建議可供「個人」使用,後同意刪除。
- 表示已與教育部資料庫介接,並將在說明欄載明資料庫可有效防止不適任專業人員流竄。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同意李委員麗芬關於「蒐集、處理、利用」的文字修正。
高宗賢 衛福部法規會參事
- 解釋「相關事項」與「應遵循事項」的差別在於是否有罰則。
李世德 國發會法制中心參事
- 說明若辦法涉及行政裁罰,應在本法中做決定,不能僅依個資法。
林學晴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
- 質疑兒少保護資料的具體內容為何。
- 建議未來辦法應避免不當利用造成被害兒少二次傷害。
相關後續
第八條條文暫時保留,待行政部門檢視相關罰則及資料庫定義。
討論事項四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十條)
核心議題
討論主管機關應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組織,並規範其組成成員比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對採用李委員麗芬版本無意見,認為符合CRC公約精神。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建議有共識的條文可先通過,若有其他版本再討論。
- 提醒行政單位應清楚處理問題,確保修法能解決社會需求,符合現代化、國際化趨勢。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同意有共識的條文可先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表示第十條採用李委員麗芬的版本。
相關後續
第十條條文照案通過,但附帶但書,若在 3 月 18 日前有其他相關版本進來,則再行討論。
討論事項五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十三條)
核心議題
討論建立 6 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顧機制,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以及其調查方式與參與機關的規範。
相關爭議
- 「死因複審」或「調查」用詞的適當性:衛福部國健署提出「死因複審」可能引起誤解,建議改為「調查」。李麗芬委員則認為已確定死亡原因,應改為「回顧」或「回顧調查」,而非調查或機制。
- 主管機關文字的精準度:吳玉琴委員建議應統整條文中「主管機關」與「衛生主管機關」的用詞,以避免混淆。
立法委員發言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認為「死亡原因」已確定,應使用「回顧」而非「調查」或「機制」。
- 建議將「建立」改為「進行」,並拿掉「機制」二字。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機制」二字模糊,建議使用更精準的文字。
- 建議行政部門統整「主管機關」與「衛生主管機關」的文字用法。
相關人員回應
游麗惠 衛福部國健署副署長
- 說明「死因複審」用詞可能引發誤解,建議改為「調查」。
- 同意將「調查」改為「回顧調查」,並最終接受李委員的「進行回顧」建議。
- 表示定期公布的「定期」將在辦法中訂定。
- 將與法規會討論「衛生主管機關」的文字使用。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補充說明張廖萬堅委員關於兒童遊戲安全設施監理結果公布的提案,因與遊戲安全議題無共識,建議先保留。
相關後續
第十三條條文經文字修正後通過,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改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並將「機制」改為「回顧」,第三項亦配合修正。
討論事項六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十六條)
核心議題
討論寄養家庭是否應可優先收養寄養童,以及如何鼓勵寄養轉收養,並探討寄養與收養制度的權利義務差異。
相關爭議
- 寄養家庭優先收養的適宜性:陳宜民委員提案寄養家庭可優先收養,但衛福部社家署擔憂可能產生指定收養問題,影響兒少最佳利益,且寄養與收養在權利義務及評估標準上有極大差異。
- 制度變革與國際趨勢:李麗芬委員支持寄養轉收養,認為國際趨勢鼓勵此模式,建議政府應提出具體鼓勵措施。衛福部社家署則認為這是重大制度變革,需進一步研議,並指出美國採雙軌制。
- 兒少權益優先考量:吳玉琴委員強調應以兒少權益為優先,不應貿然規定寄養家庭優先收養,以免混淆制度並限制政府考量兒少最佳利益的彈性。
立法委員發言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支持寄養轉收養,但認為「優先」二字不適當,建議採鼓勵措施。
- 建議行政部門研議雙軌制寄養家庭,給予不同訓練與支持。
- 將提出附帶決議,要求社家署於一定時間內規劃並提出鼓勵寄養轉收養的作法與報告。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心國際寄養收養制度的詳情,希望社家署能說明。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強調寄養與收養是不同概念,不應優先指定寄養家庭收養,以免混淆制度。
- 認為應以兒少權益為優先考量,不應被優先收養的規定綁住。
- 支持國內家庭優先收養,但需釐清寄養與收養的差異。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認為李委員麗芬不堅持條文,但會提附帶決議,應可接受。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擔憂立法明訂寄養家庭優先收養可能產生指定收養問題,影響兒少最佳利益。
- 說明寄養與收養在權利義務及評估標準上有極大差異,制度變革需審慎討論。
- 表示已建立寄養轉收養的處理原則與SOP,並將成立替代性照顧政策小組進行全面檢討。
- 解釋寄養、收養與認養的法律關係與服務性質差異。
相關後續
第十六條條文暫予保留,待提案委員陳宜民在場時再議。
討論事項七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二十一條之一)
核心議題
討論主管機關應提供被收養人、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尋親服務,並提供心理、醫療、法律等諮詢轉介服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參考王育敏委員提案,酌做文字調整,刪除「中央」二字。
- 說明尋親服務中央與地方皆可辦理。
相關後續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八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二十五條)
核心議題
討論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否應提供平價、優質的公托或相關托育服務,並將其入法。
相關爭議
入法的必要性與服務定位:林昶佐委員建議將公共托育服務入法,但衛福部社家署認為現行已有前瞻計畫布建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準公共化政策推動中,應先觀察成效。吳玉琴委員則質疑入法的必要性,並認為服務定位模糊,可能與其他條文重疊。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公共托育服務的定位模糊,不確定是否應入法。
- 認為若為機構服務,可能與第七十五條規範重疊。
-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讓現行運作順利進行。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說明政府已透過前瞻計畫布建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實施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推動托育服務。
- 建議先讓計畫推動一段時間觀察成效,若有修法必要再處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後續
第二十五條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二十六條之二)
核心議題
討論認定居家式保母身心狀況是否可能傷害兒童時,其諮詢委員會成員是否應限制單一性別比例。
相關爭議
諮詢委員會成員性別限制的實務困難:莊瑞雄委員提案限制認定居家式保母身心狀況的諮詢委員會成員單一性別比例,但衛福部社家署及吳玉琴委員認為此為就個案認定,若限制性別可能導致找不到適任醫師,造成實務執行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同意簡署長建議,認為此為個案認定,限制成員性別可能導致找不到人。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說明此條文是就個案認定,非常設諮詢委員會。
- 限制成員單一性別比例可能導致實務執行困難。
-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增訂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規定。
相關後續
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十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二十八條)
核心議題
討論兒童遊戲場設施的相關規範,以及主管機關權責問題。
相關爭議
遊戲設施主管機關權責未明:張廖萬堅委員提案修正第一項第四款,但衛福部社家署認為現行條文已涵蓋。吳玉琴委員及王育敏委員皆指出兒童遊戲設施的主管機關權責尚未定調,內政委員會的專法仍在審查中,進度緩慢。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認為因遊樂設施主管機關未定調,應先保留。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表示其提案已放在專法中由內政委員會審查,但進程緩慢。
- 要求衛福部轉達內政部,應加速專法進度,因委員不分朝野皆關心遊戲設備安全。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認為張廖萬堅委員提案內容已涵括在現行條文第三款中,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表示內政部陸續有找衛福部開會討論個別遊樂設施,但進程緩慢,將轉達委員意見給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後續
第二十八條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1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二十八條之一)
核心議題
討論兒童遊戲場的相關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因涉及兒童遊戲場議題,建議與前面條文採一致處理方式,先保留。
相關後續
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1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三十三條)
核心議題
討論是否應針對孕婦提供運輸、休閒事業的優惠措施,以及相關認定與經費負擔問題。
相關爭議
- 優惠措施的認定與經費負擔:張宏陸委員提案對孕婦提供優惠措施,但衛福部社家署指出涉及其他單位、運輸/休閒事業營運成本及不同孕期認定,執行面待討論。吳玉琴委員質疑懷孕證明認定複雜,且交通部門需評估經費來源。
- 跨部會協調與立法進度:王育敏委員建議條文保留於委員會,讓主管機關持續研議,並將其視為促進友善生養環境的措施。吳玉琴委員則強調應邀請相關部會官員列席提供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認為對孕婦提供優惠在認定上可能較為複雜,需考量懷孕證明及不同孕期。
- 強調需請交通部評估經費來源,因優惠差額通常由交通部門吸收。
- 建議議事人員協助邀請與條文相關的單位派員出席。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條文繼續保留在委員會,讓主管機關持續研議其可能性。
- 認為這是友善措施,可保障孕婦權益,並促進友善生養環境。
- 要求行政單位派與法條相關的官員列席,而非無關者。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說明孕婦優惠措施涉及運輸、休閒事業營運成本及孕期認定,需相關單位討論。
-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待相關單位評估研議後再處理。
江志端 交通部觀光局旅宿組副組長
- 表示觀光產業會提供優惠措施,但針對孕婦特殊族群,確實有認定問題。
- 說明是否提供優惠需與相關業者討論。
相關後續
第三十三條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1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三十三條之三)
核心議題
討論中央政府是否應補助地方發給生育津貼,以及一次性生育津貼對生育率的效益、財政負擔與排富問題。
相關爭議
- 生育津貼效益與排富爭議:陳素月委員提案中央應補助地方發給生育津貼。衛福部社家署認為一次性津貼效益不顯著,且現行育兒津貼有排富規定,全面入法需考量社會福利資源有限。
- 財政負擔與公平性:吳玉琴委員質疑中央發放生育津貼的財源評估與財務負擔。委員們也討論各縣市津貼金額不一,可能造成不公平及遷戶籍現象,並認為育兒津貼比生育津貼更具長遠效益。
- 政策推動與法案檢討:衛福部社家署建議先讓現行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推動一段時間,再滾動式檢討成效,若有修法需要再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育兒津貼有排富,陳素月委員提案是希望全面性補助以鼓勵生育,與署長解釋不符。
- 強調全面性補助的必要性。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央發放生育津貼的財源與財務負擔,認為需財政部評估。
- 指出國民年金、勞保年金、軍公教保皆有生育給付,政府已有一次性給付機制。
- 認為長期而言,育兒津貼比一次性生育津貼更為重要,應在少子化對策中完整提供。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認為一次性生育津貼對提高生育率效益不顯著。
- 說明現行少子女化對策已發放育兒津貼,由中央負擔,但有排富規定。
- 建議不增訂此條文,先讓現行少子化對策推動一段時間,再滾動檢討成效。
相關後續
第三十三條之三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1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四十一條)
核心議題
討論確保兒童及少年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身心健康,並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學習時數與課程綱要設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張委員提案關於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注意身心健康與共融性,建議與前面兒童遊戲場議題一併討論。
- 提出教育部建議修正文字,為符合CRC精神,增加規範學生每週學習時數上限及輔導課程,並要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參與課程綱要設計與規劃。
相關後續
第四十一條條文暫時保留,待將修正文字提供給張委員參考。
討論事項1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四十三條)
核心議題
討論酒品對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影響,包括販賣、廣告、警語標示及飲用場所的管理與限制,並探討網路遊戲分級管理問題。
相關爭議
- 酒品管理落實與青少年飲酒問題:邱泰源委員主張現行酒品相關法規雖有規範,但執行面未落實,導致青少年飲酒現象普遍。王育敏委員指出酒類飲品年輕化、變形化,販售對象延伸至未成年人,建議財政部與衛福部應密切觀察實務狀況並加強稽查。
- 網路遊戲管理與成癮問題:邱泰源委員提出國中生沉迷電子遊戲,衍生點數、借貸等問題,質疑現行遊戲軟體分級管理不足且未落實,導致學業影響及家庭困擾。王育敏委員認為各部會分工合作有問題,工業局僅做分級,缺乏對成癮行為的管理,建議召開專報探討。
- 主管機關權責與執行困境:吳玉琴委員指出兒少法第四十六條已有網路內容防護規定,但問題在於是否落實,並建議下次會議邀請通傳會等相關部會說明。經濟部工業局未派員列席,導致無法詢問其對網路遊戲管理的看法。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酒類飲品化整為零滲透各場所,廣告效應往下延伸,販售對象年輕化。
- 提醒財政部應提高現場敏感度,密切觀察未成年人飲酒現象。
- 認為電玩是新興議題,各部會分工合作有問題,導致管理缺乏。
- 建議召開專報,邀請各部會探討電玩對青少年身心戕害問題,強化職責並填補管理空白。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認為酒品管理雖有法規但未落實,導致少年飲酒現象。
- 建議對酒品管理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落實執行。
- 提出國中生沉迷電子遊戲問題嚴重,質疑遊戲軟體分級管理未落實。
- 建議對遊戲軟體管理做成附帶決議,要求提出督導模式及改善措施。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呼應邱委員,認為財政部酒品規範雖詳細,但重點在落實執行,建議以附帶決議要求。
- 指出許多酒品廣告以青少年為訴求對象,需規範執行面。
- 說明兒少法第四十六條已有網路內容防護規定,問題在於是否落實。
- 建議下次會議邀請通傳會等相關部會說明網路安全與分級管理落實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林維言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
- 同意張宏陸委員將第三項文字修正,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特定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 關於邱泰源委員增列酒品廣告等管理,因菸酒管理法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請財政部說明。
- 說明網路遊戲分級管理由經濟部訂定與執行,兒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已有相關規範。
顏春蘭 財政部國庫署副署長
- 說明菸酒管理法已針對酒的販賣、轉讓、警語標示、廣告及促銷有相關規範,避免兒少飲酒。
- 表示會行文酒類販賣者注意販售對象,並要求地方政府落實執行。
- 同意維持現行條文,但將就落實執行部分與衛福部保護司研議,並提出附帶決議。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說明網路遊戲屬於遊戲軟體,經濟部已針對網路遊戲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相關後續
- 第四十三條條文照張宏陸委員等 17 人提案通過。
- 針對酒品管理及網路遊戲管理問題,將由財政部與衛福部保護司研議落實執行,並可能做成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1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四十七條之一)
核心議題
討論是否應規定達一定規模的兒童少年遊樂場僱用一定人數保全,並由警察機關加強巡邏。
相關爭議
- 增列條文的適宜性與執行困難:楊鎮浯委員提案規定遊樂場僱用保全並加強巡邏。衛福部社家署認為此舉可能侵害業者財產權,且涉及警力加強巡邏,層面寬泛。內政部警政署指出「一定規模」界定困難,且警力巡邏帶槍可能不妥,建議不增列。
- 規範範圍與警力負擔:吳玉琴委員質疑「一定規模」的認定標準,以及是否區分收費/非營利遊樂場,並支持衛福部不增列的建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一定規模」的認定標準,以及是否區分收費和非營利遊樂設施。
- 支持衛福部不增列此條文的建議。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認為此提案可能侵害業者財產權,且涉及警力加強巡邏,層面寬泛。
- 建議不予增列,因涉及兒童遊戲場整體規劃。
蔡鴻義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組長
- 說明「一定規模」界定困難且龐雜,警察機關加強巡邏執行上會有困難。
- 指出警察巡邏通常帶槍,但在親子空間可能不妥,建議拿掉警察機關加強巡邏部分。
相關後續
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1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四十八條)
核心議題
討論因應第四十七條之一的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因應第四十七條之一,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後續
第四十八條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1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五十三條)
核心議題
討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兒少保護事件調查前,訪視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時,聲請調取通聯紀錄、健保或就醫紀錄的必要性與程序。
相關爭議
- 調取紀錄的程序與時效:張廖萬堅委員提案聲請調取票需經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但法務部及司法院認為現行法規已規定健保署及醫療院所配合提供資料,若增訂反而拖延時效,且調取票涉及人民隱私權。
- 重複通報與獎勵通報:王育敏委員表示實務上兒少保護有重複通報問題,放棄修訂。陳亭妃委員建議擴大通報人範圍並獎勵社區民眾通報,但衛福部保護司擔憂引發鄰里不信任、虛謊通報增加案量及社工負荷。
- 社政單位調取通聯紀錄的合法性:吳玉琴委員擔憂社政單位調取通聯紀錄可能與通訊監察法衝突。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表示實務上兒少保護有重複通報問題,尊重意見不予修訂。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擔憂社政單位調取通聯紀錄可能與通訊監察法衝突,若不增訂則無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林維言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
- 張廖萬堅委員提案調取通聯紀錄等涉及法務部權責。
- 王育敏委員提案實務上重複通報問題,尊重不修訂。
- 陳亭妃委員提案擴大通報人及獎勵通報,但擔憂引發不信任、虛謊通報及社工負荷,建議維持現有條文。
蔡沛珊 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
- 現行法規已規定健保署及醫療院所配合提供資料,且有罰則,無增訂必要。
- 增訂調取票程序反而拖長時間。
- 贊同衛福部維持原條文意見。
林學晴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
-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已有協力義務,行政溝通可快速調取,優於聲請調取票。
- 調取票為強制處分,涉及人民隱私權與秘密通訊自由,應審慎考量。
相關後續
第五十三條條文維持原條文。
討論事項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五十四條)
核心議題
討論擴大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相關人員的通報義務範圍,特別是針對 6 歲以下兒童未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不利處境的通報,並強化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與資料整合。
相關爭議
- 通報義務人範圍與罰則:衛福部保護司建議將「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納入通報義務人,但陳靜敏委員質疑第五十三條與第五十四條在通報義務人範圍上的差異。吳玉琴委員關切新增條文若無罰則,保密義務及通報處理辦法如何規範。
- 6 歲以下兒童優先保護與資料整合:王育敏委員強調 6 歲以下兒童自我保護能力最弱,應列為最優先服務對象,並透過科技方式整合各主管機關資料,找出潛在風險對象。衛福部表示已將王委員提案精神融入修正文字中。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強調 6 歲以下兒童自我保護能力最弱,應列為政府最優先照顧及服務對象。
- 建議透過科技方式整合各主管機關資料,勾稽比對找出潛在風險對象。
- 接受其提案內容融入第五十四條的修正方向。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五十三條與第五十四條在通報責任義務人範圍上的差異,特別是第五十四條多了「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第五十四條新增條文若無罰則,保密義務及通報處理辦法如何規範。
- 建議配合修正第八十九條罰則,以確保保密與通報處理的有效性。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說明第五十四條因無罰則,鼓勵更多面向的人員成為責任通報人,故範圍較廣。
- 表示已將王育敏委員提案內容融入第五十四條修正文字中。
- 同意配合修正第八十九條罰則,以處理保密義務的問題。
高宗賢 衛福部法規會參事
- 建議將第五項的「第四項」修正為「前項」,以符合法制文字連貫性。
相關後續
- 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
- 第五十四條之二條文因已併入第五十四條處理,故不予增列。
- 將配合修正第八十九條罰則,以確保保密與通報處理的有效性。
討論事項2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五十六條)
核心議題
討論兒童及少年遭受不當養育、虐待或立即危險時,主管機關應提供的保護、安置及必要處置,並規範移送司法機關的判斷標準與程序。
相關爭議
- 移送司法機關的用詞與範圍:李麗芬委員質疑「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具體對象,認為應明確為「檢、警處理」。法務部劉參事解釋司法機關包含檢察及警察機關,但司法院林法官擔憂可能誤解為包括法院。
- 移送標準「犯罪嫌疑」的適宜性:法務部堅持移送司法機關應以「發現有犯罪嫌疑」為前提。李麗芬委員和王育敏委員強烈反對,認為社工職責不在蒐證或確認犯罪,此舉會給社工過大壓力,應由司法單位負責偵查。
- 緊急安置與親屬安置:吳玉琴委員建議在安置條文中加入「緊急安置」字樣,並討論安置單位應否涵蓋親友、家屬,以及親屬安置與寄養家庭在費用補助上的差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二項「多元評估」後應保留「多元」二字。
- 強烈反對法務部堅持加入「發現有犯罪嫌疑」的文字,認為會給社工過大壓力,非社工職責。
- 認為「移送司法機關」可接受,但應在立法理由說明清楚對象。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具體對象,建議直接寫「移送檢、警處理」,避免實務推諉。
- 反對法務部加入「發現有犯罪嫌疑」文字,認為社工職責是判斷危險,而非蒐證犯罪。
- 認為「有危險之虞者」也應納入移送標準。
- 詢問「處理」與「偵辦」的實質差異。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機關」的範圍,建議明確為「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
- 認為法務部堅持加入「犯罪嫌疑」的說法無法說服委員,強調兒虐事件應及早介入。
- 建議在安置條文中加入「緊急安置」字樣,並釐清司法警察機關的涵蓋範圍。
- 建議在末項的安置單位中,親友、家屬不算是機構,應討論是否放進來。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表示若無共識,應保留再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林維言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
- 提出修正版本,增加「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等文字,並修正第四項移送司法機關的文字。
- 同意第二項加入「多元」二字。
- 解釋「司法機關」包括警察機關。
蔡沛珊 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
- 說明法務部建議條文將「犯罪嫌疑」及「司法機關」拿掉,改為「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官處理」。
- 解釋「司法機關」指的是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
- 堅持移送應以「發現有犯罪嫌疑」為前提,但表示社工主觀認為有犯罪嫌疑即可移送,不需蒐證。
劉英秀 法務部參事
- 說明現行體例中,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條文通常有「涉有犯罪嫌疑」的規定,此為訓示規定。
- 認為「涉有犯罪嫌疑」的判斷是社工的心證,只要認為有即可移送。
- 堅持保留「犯罪嫌疑」文字,以劃清司法權與行政權界線。
林學晴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
- 對於「司法機關」是否包括法院產生誤解,建議再商量。
- 提醒保護管束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做,可能與原體例不同,並涉及比例原則與刑罰相當原則。
相關後續
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將第二項後段修正為「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第三項亦加上「緊急安置」,第四項修正為「應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官處理」,最後一項修正為「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討論事項2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五十七條)
核心議題
討論是否應增訂暫時性保護措施,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相關爭議
增訂條文的必要性與名詞定義:羅委員提案實施暫時性保護措施,但衛福部社家署認為現行法令已可處理,且「暫時性保護」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執行上可能困擾。吳玉琴委員建議應將此概念納入緊急安置條文處理,而非使用「暫時保護」。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認為暫時保護應納入緊急安置概念處理,建議維持原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認為現行法令已可處理暫時性保護措施。
- 「暫時性保護」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執行上可能產生困擾。
-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後續
第五十七條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2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五十九條)
核心議題
討論兒少替代性照顧的順序,特別是親屬寄養的明確規定與補助,以及與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的銜接。
相關爭議
- 親屬寄養的補助與民法扶養義務:李麗芬委員主張應比照非親屬寄養家庭,給予親屬寄養家庭相關補助與訓練,以鼓勵親屬照顧孩子,符合兒少最佳利益。衛福部社家署及保護司擔憂此舉會破壞互負扶養義務的家庭制度,並產生財政衝擊,且親屬範圍廣泛難以界定。
- 替代性照顧制度的變革與法制化:李麗芬委員認為現行替代性照顧制度顛倒,應循國際趨勢優先親屬照顧,並透過修法督促行政部門改變。衛福部社家署則認為這是重大制度變革,需待相關專家學者與團體討論定案後再修法。
- 安置期間的繼續安置規定:衛福部社家署說明第五十九條主要處理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寄養家庭、適當親屬或第三人能否繼續安置的問題,與第五十六條連動。
立法委員發言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期待透過修法將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入法,優先親屬寄養。
- 主張應比照非親屬寄養家庭,給予親屬寄養家庭相關補助與訓練,不應以民法扶養義務排除。
- 認為此舉是維護家庭制度,讓孩子留在親人身邊,而非破壞家庭。
- 強調兒少保護個案人數不多,政府財政應足以支付相關補助。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心國際替代性照顧制度的具體做法。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兒權法施行細則已有家屬委託安置,但親屬寄養與一般寄養家庭在費用補助上存在差異。
- 關切若給予親屬補助,政府是否能對照顧品質進行納管與監督。
- 詢問衛福部有無估算親屬安置人數與相關經費可能性。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說明現行替代性照顧制度正在討論中,涉及重大變革,建議先維持現行條文。
- 認為給予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安置費用會破壞家庭制度,並引發財政衝擊。
- 解釋第五十九條主要處理聲請及抗告期間的繼續安置問題,與第六十二條的獎勵措施不同。
- 表示已爭取經費,將成立替代性照顧政策小組,全面檢討兒少替代性照顧。
林維言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
- 表示地方實務上會盡量放寬親屬安置認定,但若入法每個親屬照顧都付費會破壞家庭制度。
- 說明目前直系血親無補助,旁系已放寬認定。
- 表示社工會定期 3 個月評估親屬照顧,並發展親職教育教材提供協助。
- 指出兒少保護案件中約有 3% 會進入安置,其中 128 人是付費的親屬照顧。
陳時中 衛福部部長
- 認為親屬照顧是好的,給錢是可討論的,可在第六十二條規定。
- 承諾行政單位將研究親屬安置補助的財政影響及可能引發的周邊效應。
相關後續
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四條條文暫時保留,請行政部門與李麗芬委員再行溝通討論。
討論事項2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六十條)
核心議題
討論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以及親屬寄養與非親屬寄養的區隔與補助問題。
相關爭議
- 親屬寄養的補助與民法扶養義務:李麗芬委員主張不應因親屬互負扶養責任而排除政府提供補助,特別是針對兒少保護個案,應創造誘因讓親屬願意照顧,比照非親屬寄養家庭。衛福部社家署及保護司擔憂此舉會破壞互負扶養義務制度,且親屬範圍廣泛難以界定,影響重大。
- 安置費用與政府資源:李麗芬委員指出兒少保護個案人數不多,政府提供親屬寄養費用並非想像中多,且能維持孩子與親人的依附關係。衛福部則擔憂若全面付費,會對財政造成衝擊。
立法委員發言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認為親屬寄養與非親屬寄養應區隔,並強調親屬照顧符合兒少最佳利益。
- 主張不應因民法互負扶養責任而排除政府提供親屬寄養相關補助與協助。
- 指出兒少保護個案人數不多,政府提供補助並非無法負擔,且能維護家庭制度。
- 強調應將孩子留在親人身邊,而非送往機構,以建立健康的依附關係。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第六十條與第六十二條在名詞上會有連動,並關切親屬安置與寄養家庭在費用補助上的差異。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說明第六十條規定安置期間權利義務行使,會連動到第五十六條的名詞定義。
- 指出親屬寄養範圍廣泛,若入法給予補助會影響整個寄養制度,造成重大變革。
- 認為親屬之間互負扶養義務,若國家介入支付安置費用將破壞此制度。
林維言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
- 說明地方實務上已盡量放寬親屬安置認定,但若入法每個親屬照顧都付費,會破壞家庭制度。
- 指出若家庭經濟條件好,入法後也需付費,可能造成資源浪費。
- 表示理解委員的訴求,但擔憂全面付費將影響整體家庭制度。
陳時中 衛福部部長
- 認為親屬照顧是好的,給錢是可討論的,可在第六十二條規定。
- 承諾行政單位將研究親屬安置補助的財政影響及可能引發的周邊效應。
相關後續
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四條條文暫時保留,請行政部門與李麗芬委員再行溝通討論。
討論事項2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七十五條)
核心議題
討論托嬰中心是否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以及相關設置、管理與資料處理辦法。
相關爭議
- 監視設備的適用範圍:陳靜敏委員質疑修正條文僅規範托嬰中心,而未涵蓋早療機構或其他兒少福利機構。衛福部社家署認為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性質不同於托嬰中心,涉及孩子隱私權,不建議納入,僅建議於公共空間裝設。
- 新增條文的罰則配合:吳玉琴委員關切新增條文若違反相關規定,是否有罰則配合。衛福部社家署表示在第八十一條、第一百零八條已有處罰規定,無須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條文只規範托嬰中心,未涵蓋早療機構或其他兒少福利機構。
- 指出曾有安置機構發生性騷擾事件,認為有必要納入其他機構。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新增條文若違反相關規定,是否有罰則配合。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建議將托嬰中心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的規定放在第七十七條之一,並彙整其他委員提案。
- 不建議將安置及教養機構納入,因其性質像孩子的家,涉及隱私權,公共空間已有裝設。
- 表示若機構違反相關法令,第八十一條、第一百零八條已有處罰規定,無須修正罰則。
相關後續
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有關監視錄影設備的文字均彙整併入第七十七條之一,並將修正文字送交何欣純委員過目,待第二輪討論時決定。
討論事項2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七十五條之一)
核心議題
討論政府是否應鼓勵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並提供國有土地或建築物以優惠租金計收。
相關爭議
- 公立托嬰中心定義與租金優惠範圍:李麗芬委員質疑是否有公立托嬰中心。吳玉琴委員建議應比照長服法精神,強調配合國家政策,避免租金優惠放得太寬。李麗芬委員也質疑若非營利性質法人自辦機構,未配合政府政策是否也能享有優惠。
- 長服法文字比照與適用性:吳玉琴委員建議此條文比照長服法規定,鼓勵釋出公共空間供非營利組織辦理相關業務。衛福部社家署則需查證長服法文字,以確保適用性。
立法委員發言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詢問是否有公立托嬰中心的存在。
- 質疑修正文字中,非營利性質法人若自辦機構,未配合政府政策是否也能享有租金優惠。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此條文比照長服法規定,鼓勵釋出公共空間供非營利組織辦理業務。
- 強調應掌握「配合國家政策」的精神,避免租金優惠放得過寬。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說明目前沒有公立托嬰中心,只有公辦民營,但在法條設置上無法單獨排除。
- 提出修正文字建議,方向與李委員一致,鼓勵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相關兒少福利機構,給予租金優惠。
- 需查證長服法文字,以確保適用性。
相關後續
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暫時保留,待行政部門提出修正文字。
討論事項2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八十一條)
核心議題
討論兒少福利機構及課後照顧服務班中心不適任人員的資格認定、查證機制、聘僱規範及罰則。
相關爭議
- 不適任人員定義與處置:衛福部社家署建議新增「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為不適任資格。教育部建議針對課後照顧班及中心負責人,若有前述情事,應更換負責人或廢止設立許可,比照補教法及幼教法。
- 廢止許可的影響:衛福部社家署擔憂廢止許可對安置資源衝擊大,因補教業與兒少安置機構性質不同。
- 行政部門內部文字整合:主席不滿衛福部與教育部未事先整合修正文字,導致會議中提出不同意見。
- 負責人定義與適用範圍:李麗芬委員詢問課後照顧班自辦時,負責人(校長)是否也適用更換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指出王委員提案提到可連續處罰,但未納入衛福部建議修正文字。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先保留,讓衛福部與教育部協調文字,認為教育部所提第二項主要針對課後照顧,與安置機構有區隔。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認為教育部提出的處置措施很重,衛福部應考量。
- 詢問課後照顧班自辦時,負責人(校長)是否也應被更換。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提出修正文字,新增「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為不適任資格,並強化查證、聘僱規範。
- 擔憂教育部建議的廢止許可規定,對安置資源衝擊大,因性質與補教業不同。
- 對行政部門未事先整合文字向委員致歉,並建議先保留,讓衛福部與教育部協調。
顏寶月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副司長
- 建議針對兒童課後照顧班及中心負責人,若有違反情事,應更換負責人或廢止設立許可,比照補教法、幼教法。
- 說明課後照顧班自辦時,負責人為學校校長,亦適用更換規定。
- 建議第二項文字調整,由主管機關認定後審酌案件給予一定時間的聘僱或聘用。
相關後續
第八十一條條文暫時保留,待衛福部與教育部協調修正文字後再議。
討論事項2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九十條)
核心議題
討論修正罰則條文,特別是將「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修正為「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以配合條文項次遞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說明第九十條的最後一項是上次修法漏修,應配合第二十六條之一項次遞延。
- 表示委員提案有發現此情況並補修正。
相關後續
第九十條條文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2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九十條之三)
核心議題
討論兒童遊戲場相關罰則的增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先保留。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因涉及整體兒童遊戲場相關討論尚未定案,建議不予增列,比照前面條文處理。
相關後續
第九十條之三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2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九十一條)
核心議題
討論提高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行為的罰鍰額度。
相關爭議
罰鍰額度的調整:張宏陸委員提案將罰鍰提高至 5 萬元至 25 萬元。衛福部社家署考量情節輕重,建議調整罰鍰額度為 1 萬元至 10 萬元,以給予地方政府彈性。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說明配合第四十三條「販賣、交付」相關調整。
- 考量情節輕重,建議將罰鍰額度從 1 萬元至 5 萬元調整為 1 萬元至 10 萬元,以增加地方政府實務執行彈性。
林維言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
- 同意將建議修正文字提供給張委員參考。
相關後續
第九十一條條文暫時保留,待衛福部將建議修正文字提供給張委員參考後再議。
討論事項3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九十五條)
核心議題
討論因應第四十七條之一的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因第四十七條之一已保留,建議第九十五條也先保留。
相關後續
第九十五條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3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九十七條)
核心議題
討論提高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行為的罰則額度。
相關爭議
罰鍰額度與連續處罰:委員提案將罰鍰上限提高至 30 萬元至 100 萬元不等。衛福部社家署建議參考罰則原則,將下限維持 6 萬元,上限提高至 60 萬元,以給予地方政府彈性。陳靜敏委員詢問是否納入連續處罰,社家署表示行政罰法已有相關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詢問王委員提案中提到的連續處罰是否納入建議修正文字。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建議參考罰則原則,將下限維持 6 萬元,上限提高至 60 萬元,以提供地方政府實務執行彈性。
- 表示行政罰法已有連續處罰規定。
相關後續
第九十七條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3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一百條)
核心議題
討論提高違反通報義務而無正當理由行為的罰則額度。
相關爭議
罰鍰額度的調整:委員提案將罰鍰提高至 3 萬元至 15 萬元。衛福部社家署建議將罰鍰上限提高至 6 萬元,即 6 千元以上 6 萬元以下。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建議將罰鍰上限提高為 6 萬元,即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後續
第一百條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3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一百零二條)
核心議題
討論對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時數者,是否應停發其津貼與補助,以及親職教育輔導的實質效益。
相關爭議
- 停發津貼與補助的影響:委員提案對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者停發津貼與補助。衛福部社家署認為此舉對經濟弱勢家庭影響甚大,且社會救助法規定不可扣抵,建議不要停發。
- 罰鍰額度與執行率:李麗芬委員建議將罰款下限提高至 6 千元。衛福部社家署認為提高下限可能導致地方政府難以執行,且許多弱勢家庭繳不出罰款。
- 親職教育輔導的實質效益:李麗芬委員建議在親職教育輔導後增加「以強化其親職功能」文字,強調輔導應看到家庭功能提升,不只上課。衛福部保護司表示已朝多元方式努力,包括到宅訪視與教材運用,以提升親職功能。
立法委員發言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表示不堅持停發社會福利津貼或補助,但建議在「親子教育輔導」後增加「以強化其親職功能」文字。
- 建議將罰款下限提高至 6 千元。
- 強調親職教育輔導應看到家庭功能提升,而非僅上課,並建議將訪視時間納入時數計算。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認為停發津貼對經濟弱勢家庭影響大,且社會救助法規定不可扣抵,懇請委員考量。
- 指出提高罰款下限可能導致地方政府難以執行。
- 建議李委員麗芬關於「強化親職功能」的文字先不要放,但會朝此方向努力。
林維言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
- 說明目前親職教育輔導會先適用一般性,若不來才裁強制親職教育。
- 表示正發展親職教育教材,希望透過到宅方式讓社工訪談並討論,以多元方式完成。
- 承諾會朝提升家庭功能的方向努力。
相關後續
- 第一百零二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 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保留。
- 第一百零二條之二條文不予增列。
討論事項3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一百零五條之一)
核心議題
討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的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因與第八十一條連動,先保留。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說明此條文與第八十一條有關係,建議先保留。
相關後續
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3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一百零七條)
核心議題
討論提高罰鍰額度並公布違規者姓名的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建議將罰鍰額度提高至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並公布違規者姓名。
相關後續
第一百零七條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3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一百十二條)
核心議題
討論 6 歲以下兒童犯罪者,是否應允許接受委託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提起獨立告訴。
相關爭議
獨立告訴權的歸屬與權責明確性:張廖萬堅委員提案允許委託機構等提起獨立告訴。衛福部社家署認為地方主管機關已可提起獨立告訴,不希望責任分散,造成權責不明確,且涉及法務部與司法院機制,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法務部亦贊同此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認為地方主管機關已可提起獨立告訴。
- 不希望責任分散給委託團體,造成權責不明確。
-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蔡沛珊 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
- 贊同衛福部意見,認為主管機關若有必要可直接提起獨立告訴,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相關後續
第一百十二條條文暫時保留。
討論事項3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處理第一百十二條之一)
核心議題
討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是否仍可對加害人付保護管束並命其進行處遇。
相關爭議
保護管束制度的適用階段:李彥秀委員提案規定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仍可付保護管束。衛福部社家署、法務部及司法院皆認為現行法已有民事保護令機制可運用,且保護管束制度通常適用於緩刑或假釋期間,刑期滿後再付保護管束與現行體例不符,且無實質意義或效果。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說明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已有機制可命加害人處遇計畫及其他保護事項。
- 建議不予增列此條文。
蔡沛珊 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
- 說明保護管束制度通常適用於緩刑期內或假釋中。
- 認為徒刑期滿後再付保護管束無理由且無任何效果。
- 贊同衛福部建議不增訂此條文。
林學晴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
- 認為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做保護管束,與原體例不同。
- 提醒保護管束類似刑罰,在刑期執行完畢後再給予,可能涉及比例原則與刑罰相當原則。
相關後續
第一百十二條之一條文暫時保留。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2301
- 卷/期/冊
- 108/23/1
- 發布日期
- 2019-04-1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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