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公聽會:聚焦救濟範圍與判決效力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1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公聽會,討論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草案,以因應大法官解釋意旨,確保人民能就違法都市計畫尋求救濟。會議聚焦於原告被告資格、訴訟客體、判決效力、先行區段徵收等議題,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提出多元觀點,司法院及內政部則就法案設計與實務考量進行回應,以期法案更臻完善。

討論事項一

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草案進行討論,核心議題為該草案是否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42號及第774號解釋意旨,使人民得以就違法都市計畫提起訴訟尋求救濟。
  • 會議深入探討草案中原告與被告資格的妥適性、訴訟客體範圍(特別是先行區段徵收)、法院通知機關到場陳述意見的程序參與義務,以及法院判決宣告都市計畫無效、失效或違法後的法律效果與後續救濟途徑。

相關爭議

  • 被告資格爭議:司法院草案以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內政部)為被告,但學者及律師認為應納入或改以擬定機關(地方政府)為被告,理由是都市計畫屬地方自治事項,擬定機關對細節掌握度更高,且中央僅為監督角色,不應「公親變事主」。
  • 原告資格與訴之利益:草案規定原告須主張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有團體建議參考德國實務,將訴之利益擴大至「不利益」或「事實上利益」以避免限縮救濟,但也有學者主張應維持限縮於「權利受侵害」以防濫訴。
  • 判決種類與「宣告違法」:草案允許法院宣告都市計畫「無效」、「失效」或「僅得宣告違法」。民間團體質疑「僅得宣告違法」的要件模糊,實務上難以適用,且可能導致人民勝訴卻無實質救濟。司法院則解釋此設計是為提供法官彈性,避免因宣告無效的強烈後果而卻步。
  • 先行區段徵收的訴訟客體:司法院認為先行區段徵收所依據的都市計畫尚未發布,不具法律效力,故不應納入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客體。然而,民間團體及立法委員認為先行區段徵收實質上已對人民產生約束力及重大影響,應納入救濟範圍,否則對人民不公,且擔憂訴訟期間行政處分不停止,勝訴後恐無法回復原狀。
  • 判決效力與法安定性:草案規定都市計畫被宣告無效或失效後,基於該計畫所為的其他確定裁判效力不受影響,不允許再審。司法院強調此為基於法安定性考量,避免影響眾多地主、善意第三人及既成公共工程。但民間團體擔憂人民勝訴後仍無法排除損害,呼籲應有回復原狀的可能。
  • 專業團體參與訴訟: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建議行政訴訟法應增列都市計畫技師作為專業訴訟代理人,以利釐清專業問題。律師全聯會則認為技師不適合擔任訴訟代理人,應作為鑑定人或證人,訴訟技巧仍應由律師負責。
  • 爭議解決機制:有學者建議應另設專章,建立比較快速、非形式化的爭議解決機制,讓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和民眾在進入司法訴訟前就能解決爭議,以真正保障民眾權益並落實公共政策。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先行區段徵收在都市計畫被撤銷後,人民房屋已拆除的救濟問題,建議內政部從源頭廢止先行區段徵收制度。
  • 質疑「宣告違法但不宣告無效或失效」的判決設計,認為人民難以接受法令違憲卻仍有效的情況,且應限定法院宣告違法的條件,避免任意裁量。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強調區段徵收應回歸根本,避免產生迫遷戶,並質疑現行法案對小老百姓的保護是否足夠,以及訴訟的成本與時程問題。
  • 呼籲限制地方政府權力,並重視迫遷戶的永續安置問題,舉例社子島禁建50年導致的弱勢困境,認為開發應共同享有成果。
  • 質疑由地方擬定計畫、中央核定的制度下,中央作為被告的合理性,以及對做出錯誤決策者的追訴權利不足。

相關人員回應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回應先行區段徵收目前不應納入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客體,因其都市計畫可能尚未發布,無法律效力,法院無法審查。
  • 說明草案中判決不影響已確定行政處分之效力,是基於法安定性考量,避免影響眾多地主、善意第三人及既成公共工程,並援引憲法訴訟法立法例。

簡慧娟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說明判決類型中設計「宣告違法」是為提供法官彈性工具,避免因宣告無效或失效的強烈後果而卻步,做出更符合衡平性的裁判。
  • 指出我國計畫法與外國不同,屬實體法,因此在訴訟法調整上會參考國內特有計畫法情況,賦予行政機關權力調整以符合實況。
  • 解釋宣告違法後,行政機關應根據判決調整,而非讓整個都市計畫無效。

林慈玲 內政部次長

  • 原則同意司法院所提草案內容,並說明目前都市計畫行政訴訟案件中,擬定機關幾乎都會參加訴訟,對被告資格的最終結論將尊重委員會。
  • 澄清區段徵收制度有其必要性與歷史背景,是為解決土地不正義及促進開發,並非不好的制度,應持續維持。
  • 解釋先行區段徵收是為解決都市計畫發布後未開發問題,在核定開發範圍及抵價地比例後實施,民眾在不同階段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指出區段徵收從公告到實際施工有 1 年半以上時間,若都市計畫在此期間被撤銷,基本上可回復,不會影響老百姓權益。
  • 強調對於安置計畫,內政部會強烈要求地方政府充分說明與安排,必要時召開聽證,確保民眾接受後才做最終審定。

相關後續

  • 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 請司法院及內政部就公聽會中提出的相關提問與意見再做準備,以供委員會後續審查條文時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082401
卷/期/冊
108/24/1
發布日期
2019-04-11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