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假訊息、化學災害及救災量能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13
LawTrace 法律歷程:災害防救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擴大災害定義納入危害性化學品與山難、加重散播不實災害訊息刑責、災後臨時住宅提供、強化防災教育與企業防災,以及提升救災人員後勤與裝備。會議中就各項提案進行質詢與協商,行政部門就財政影響、人力配置及跨部會權責提出說明,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但多項關鍵爭議條文仍保留待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災害防救法」多項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擴大災害定義以納入危害性化學品災害與山難、增訂散播不實災害訊息之刑責、強化災後復原重建中的臨時住宅提供,以及健全全民防救災教育體系。
- 同時,會議也關注消防人員的執勤安全、後勤支援、公有建築耐震補強進度、非直轄市新興都會區的救災資源分配,以及山地原住民區在災害防救體系中的角色。
相關爭議
- 危害性化學品定義與環保署權責: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將災害定義擴大至「危害性化學品災害」,環保署則因組織法規未涵蓋此定義且人力不足,建議維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引發委員質疑環保署推卸責任。
- 臨時住宅提供與災民需求:親民黨黨團提案明訂政府應提供臨時住宅作為災後中長期安置方式,內政部則認為現行租屋補助已足夠,且災民更傾向直接獲得重建資金。
- 散播不實災害訊息的刑度:部分委員對修法將致死者處以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度,質疑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並擔憂與現有刑法及社維法的適用問題。
- 工業氣體主管機關:林為洲委員提案將「工業氣體」納入經濟部主管災害範圍,經濟部則表示工業氣體種類複雜,且儲存槽內氣體已由內政部及勞動部管理,不宜重複納管。
- 災害救助標準訂定:鍾佳濱委員提案要求將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納入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的訂定會商單位,衛福部與部分縣市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認為現有機制已足夠。
- 警政人員工作負荷與院長發言:陳怡潔委員質疑行政院長針對八大行業鬥毆事件的發言恐造成基層警員過度疲勞及士氣低落,內政部長徐國勇則澄清院長原意,並強調會與警員站在一起。
- 五一勞動節放假一致性:黃昭順委員提案修改《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使五一勞動節全國一致放假,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此議題牽涉多個部會及經濟層面,非內政部單獨能決定,需全面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災害防救法》第48條,建議將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納入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的訂定會商單位。
- 指出地方政府的災害救助執行涉及跨部會,且現行救助辦法在認定實際受助戶數時可能產生困擾。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支持加重散播災害不實訊息的刑責,認為能避免救災資源浪費及救災人員生命損失。
- 關切災害防救法與《氣象法》在假消息罰則上的適用界線,建議內政部注意。
- 詢問「防災士」制度推動進度,特別是民間機構培訓的成立時程,並要求部長加速推動。
- 關心「企業防災」計畫的成果與數據,建議研議提高企業參與誘因。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3條及第22條,以應對敬鵬工廠大火造成的消防人員殉職悲劇。
- 建議將災害定義擴大為「危害性化學品災害」,並成立專責單位及編列預算協助災害應變。
- 主張建置整合性災害應變資料庫,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協助連結地方防災資訊。
- 批評內政部因環保署人力不足而暫不修正危害性化學品相關條文是不負責任的態度。
- 呼籲成立國家級專責山難搜救隊,解決基層人力不足、設備不足及負擔過重的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災害防救自治事項的主體,使其能依法成立災害防救會報及訂定計畫。
- 關切《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的落實情況,要求內政部積極協調地方政府劃設消防通道。
- 提及刑法緩刑期滿效力問題,要求部長指導警政署正確理解「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的法律解釋。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災害防救法》第41條,增訂散播災害謠言或不實訊息的刑罰,以遏止假訊息造成社會恐慌及影響救災。
- 關切消防人員的過勞問題,建議透過充實人力、簡化業務及確保充足休息時間來改善。
- 呼籲改善消防人員後勤支援,特別是救災現場餐食及休息環境,以提升士氣。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詢環保署在化學災害應變中的角色,強調消防人員不熟悉化學品,應加強專業支援與聯合稽查。
- 關切假消息罰則的執行問題,指出《刑法》及《社維法》已有規定但鮮少開罰,支持《災防法》加重刑責以嚇阻。
- 要求內政部加強中央與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的聯繫與物資調度配合,避免資源錯配。
- 建議針對重大災害捐款公布流向,增加透明度。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提案修正《災害防救法》第36條,主張政府應提供臨時住宅作為災民中長期安置方式,以應對大規模天災。
- 批評行政院長對八大行業鬥毆事件的發言,擔憂會導致基層警員過度執勤,淪為業者保全,並要求部長作為警察大家長應站出來捍衛警員權益。
- 強調拚治安是內政部重中之重的業務,不能簡化為換掉局長,應由部長和署長負起責任。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境外勢力透過網路散播災害假訊息對台灣社會的影響,要求內政部與NCC、中華電信協調處理。
- 質疑凌友詩擔任中國政協及村里長赴平潭任職是否違反台灣法律,要求內政部與陸委會共同研議處理,包括取消戶籍、國籍及健保等。
- 提及選舉期間假訊息問題,要求刑事局緊盯相關案件偵查進度。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災害防救法》第41條增訂散播假消息致死可處無期徒刑的刑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關切退休警消年金改革訴求,要求內政部加速向行政院反映並提出解決時間表。
- 主張將五一勞動節訂為全國國定假日,解決放假不一致造成的不便,要求內政部加速研議修法。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關切公部門建築物耐震補強進度緩慢,特別是位處高潛勢區的警消、醫療、校舍等建築,要求內政部加快腳步。
- 指出民間建築物快篩及補強完成率偏低,建議內政部提出有效解決方案,並加強中央與地方合作。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目的在於限制影響重大公共利益的假訊息傳播,而非限制言論自由。
- 透過具體案例說明假訊息的樣態及其對公共利益的危害,支持加重刑罰。
- 關切網路平台散播不實謠言的主管機關權責,認為NCC應負責管理網路平台。
- 建議環保署與內政部就化學災害應變的人力配置與指揮調度進行明確說明。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關心《全民防救災教育法草案》進度,強調其重要性,並詢問部長通過及執行的信心。
- 針對酒駕致死加重刑責的修法,反映民意高度支持,要求部長在行政院會中支持。
- 關切《跟蹤騷擾防制法》進度,指出法案已協商通過卻被總召拉下,質疑警政人力不足的理由,要求內政部加速推動。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災害防救法》修法方向,特別是災害種類、主管機關及職掌的細緻化。
- 指出非直轄市新興都會區(如新竹竹北)面臨高樓密集但救災資源(如雲梯車、消防人力)嚴重不足的問題,要求中央編列預算時應考量實際需求而非僅依人口比例。
- 強調工業區化學災害的特殊性,建議將「工業氣體」納入經濟部主管範圍,以避免責任推諉。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肯定《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認為能遏止不實訊息傳播,並期許消防體系更加完備。
- 建議加強老舊社區一氧化碳中毒防範宣導,並肯定義消婦宣大隊在防災宣導上的貢獻。
- 請求消防署與經濟部協調,推動選區內土城頂埔消防隊老舊房舍原地重建案。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詢問打擊假消息與言論自由的界限,並要求行政機關明確假消息的認定權責應歸屬司法機關。
- 認為社群平台應負審核及認定假消息的責任,並應課以罰責。
- 質疑《災害防救法》第41條加重刑度至無期徒刑的法體系平衡性,要求法務部說明。
- 建議內政部導入區塊鏈技術進行假消息驗證,以提高防治效率與中立性。
邱委員志偉
- 質疑《災害防救法》第41條大幅提高刑度是否會「徒法不可行」,並關切現行《社維法》對散播謠言定罪率低的問題。
- 擔憂網路社群傳播假訊息的廣泛性與廉價性,以及澄清訊息的困難度。
- 詢問若犯罪者在境外,如何有效遏止假消息傳播,並建議採取多管齊下策略。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支持加重散播災害謠言或不實訊息的刑責,認為若造成損害結果則應採刑罰制裁,與《氣象法》的行政罰構成要件不同。
- 說明「防災士」制度正由消防署籌備推動,鼓勵民間機構申請培訓,並肯定其深植民間、自救互救的效益。
- 承諾將請消防署提供企業投入防災計畫的數據,並研議提高企業參與誘因。
- 澄清行政院長對八大行業鬥毆事件的發言原意,強調警察若能立即、迅速、有效處理,將獲得獎勵而非被撤換,並承諾與警察同仁站在一起。
- 表示公有建築耐震評估已完成,補強工程正積極發包進行,並有前瞻基礎建設經費支持。
- 說明私人建築耐震補強採誘因制,強制要求公眾使用場所快篩,並透過危老條例鼓勵更新。
- 同意《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案中,散播不實訊息致死者處以無期徒刑的刑度並無過度失衡,最終由法院認定。
- 支持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假消息驗證,認為有助於快速辨別真偽,並表示會研究推動。
- 強調內政部會盡力在第一時間澄清假消息,並與其他部會合作處理。
- 針對五一勞動節放假議題,表示涉及多個部會及經濟層面,無法單獨決定,需全盤考量。
- 同意將黃昭順委員臨時提案中「一個月內修改」修正為「兩個月內研議修改」。
- 同意將劉世芳委員臨時提案中「一個月內與各地方政府研議」修正為「兩個月內與各地方政府研議」,並說明警政與消防體系在後勤支援上的差異。
陳淑玲 環境保護署化學局副局長
- 說明環保署已建置「化學雲」系統,介接9個部會共44個系統,其中包含消防署所需工廠配置圖、安全資料表等資訊。
- 指出化學局人力不足,全國22縣市環保局辦理毒性化學物質人力不超過120位,難以承擔「危害性化學品」應變主政機關職責。
- 說明環保署設有24小時環境事故專業諮詢中心,提供消防單位技術諮詢與現場偵測協助。
陳文龍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說明消防署將訓練與救災安全列為重點業務,包括危險判斷、科技救災導入、指揮系統強化及裝備器材提升。
- 回應消防人員過勞問題,表示將透過充實人力(每年增600人)、簡化業務及考評來改善。
- 說明化學災害應變機制,包括勤務中心取得物質安全資料表、全面普查化學物品擺放位置、環保署整合資訊系統及經濟部要求工廠主動申報。
- 表示消防署將提出山難強化的中程計畫,但需協調各方,無法承諾具體提出時間。
- 說明特種搜救隊編制1384人,以車配人,平常兼顧救火及搜救工作,並非完全專責。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刑法第182條與假訊息無關,現行假訊息僅有行政罰,新修正條文旨在增設散播假消息致危害的刑事責任。
- 認為若散播假消息致人於死,處以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度並無過度失衡,最終由法官依情節認定。
陳良棟 經濟部工業局副組長
- 說明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工業區工廠需申報化學物質儲存量及擺放位置圖,並在送審時提交相關資料。
- 解釋「工業氣體」定義複雜,管線內氣體由經濟部主管,但儲存槽內有害性、高壓性氣體則由內政部和勞動部管理,不宜納入經濟部職掌以避免重複管轄。
黃淑惠 衛生福利部專門委員
- 說明衛福部在災害救助標準訂定議題上與內政部意見一致,希望維持現行條文。
- 指出地方政府在研商時,有6個縣市建議維持原條文,4個縣市建議由衛福部會同訂定,2個縣市無意見。
冷家宇 內政部組長
- 說明與各縣市開會研商災害救助標準時,提出兩種方案:人員死傷由衛福部訂定,物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或維持原條文。各縣市意見分歧。
鄭春蘭 環境保護署簡任技正
- 說明化學雲已介接9個部會共44個系統,包括消防署119勤務指揮系統,可即時提供化學品配置圖、安全資料表及緊急應變指南。
- 說明環保署透過24小時諮詢中心及技術團隊,提供現場指揮官化學物質處理建議及環境污染物偵測服務。
- 解釋環保署組織法及作用法未涵蓋「危害性化學品」定義,且人力不足,是其無法作為該業務主管機關的主要困難。
周鍚蔚 原住民族委員會簡任技正
- 表示原民會對將「山地原住民區」納入災害防救體系相關條文修正沒有意見。
相關後續
- 《災害防救法》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其中第41條各案合併一份審查報告,其餘各案合併一份審查報告。
- 本案須經黨團協商,並於院會討論時由張宏陸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第2目中的「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修正為「造成危害性之化學品物質災害」。
- 《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6項照鄭天財委員提案文字通過,其餘與現行法文字相同。
- 《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中關於「工業氣體」的修正條文保留,待協商。
- 《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中關於「危害性化學品」的主管機關,環保署建議改列為內政部,此條文保留,待協商。
- 《災害防救法》第4條第2項句末修正為「分別辦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之災害防救自治事項」。
- 《災害防救法》第7條照內政部意見通過。
- 《災害防救法》第10條照內政部意見通過。
- 《災害防救法》第11條句中修正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及山地原住民區長擔任;委員由鄉(鎮、市)長」。
- 《災害防救法》第12條第2項句中修正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定之」。
- 《災害防救法》第14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災害防救法》第15條照內政部修正文字通過。
- 《災害防救法》第18條照鄭天財委員等提案通過。
- 《災害防救法》第20條第3項句首修正為「鄉(鎮、市)公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 《災害防救法》第22條,司法院對第8款納入私人團體表示關切,此條文保留,待協商。
- 《災害防救法》第24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災害防救法》第25條照內政部修正文字通過。
- 《災害防救法》第28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災害防救法》第34條加「公所」二字後修正通過。
- 《災害防救法》第36條(關於臨時住宅)保留,待協商。
- 《災害防救法》第37條之3(關於常備兵提前退伍協助重建)不增訂。
- 《災害防救法》第41條照行政院通過版本修正通過。
- 《災害防救法》第46條之1照吳志揚委員提案通過。
- 《災害防救法》第48條(關於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保留,待協商。
- 臨時提案第1案(五一勞動節放假)修正為「特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研議修改刪除僅限勞工放假規定之可行性」,修正通過。
- 臨時提案第2案(警消後勤餐車)將「一個月內」修正為「2個月內」,修正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2501
- 卷/期/冊
- 108/25/1
- 發布日期
- 2019-04-1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