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兒少福利權益保障法修訂與藥品專利連結、C肝防治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18

LawTrace 法律歷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7次會議主要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48案,並聽取藥品專利連結制度及C肝篩檢治療防治現況專題報告。會議針對兒少保護、高風險家庭訪視、課後照顧、不適任人員管理、電子產品沉迷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並通過多項條文修正及附帶決議,部分爭議條文如第六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則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藥品專利連結制度與國民健康、經貿談判、國內製藥產業發展影響及C肝篩檢治療防治現況專題報告 (綜合詢答)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聚焦於藥品專利連結制度對國民健康、經貿談判及國內製藥產業發展的影響與相關配套措施,以及我國現階段C型肝炎篩檢、治療及防治的現況。
  • 會議討論了生物相似藥品準用學名藥專利連結制度的合理性、C肝篩檢年齡放寬,以及安全針具給付與全面提供策略。

相關爭議

生物相似藥品準用學名藥專利連結制度:預告草案增加此準用規定,引發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影響全民健康權、衝擊生物相似藥產業及不利健保負擔的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王美花 常務次長 經濟部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蕭振榮 資深談判代表兼執行秘書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 報告並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蔡志宏 執行秘書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

  • 報告並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衛生福利部應慎重檢討生物相似藥品準用學名藥品專利連結制度的條文,並通盤檢討法理合理性,進行影響評估並廣徵意見,提出促進我國生物相似藥產業發展的整體措施。
  • 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於3個月內研議速成醬油定義及酵素水解方法以符市場現況。
  • 國民健康署應將成人預防保健B、C型肝炎篩檢資格放寬為40歲,並於1個月內以書面提出方案實施內容及期程規劃。
  • 健保署應檢討無針式接頭及延長管安全針具的給付規定,衛福部應提出醫療機構全面提供安全針具的落實時程與改善策略。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十八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強化兒少保護機制,包括建立兒虐裁罰資料庫、擴大高風險家庭通報範圍、強化機構管理與不適任人員防範、以及處理兒少沉迷網路與遊戲等議題。
  • 會議討論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委員會的設立、兒童遊戲安全監理、孕婦優惠、兒少死亡原因回溯分析、寄養家庭收養優先權、托育政策與公共托育、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裝設、以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定義與管理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第六條關於行政院成立兒少福利權益委員會的提案,主管機關有意見,認為涉及組織問題,最終保留在委員會。
  • 第十三條關於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行政單位建議修正「回顧」為「回溯分析」及不納入授權辦法,委員間對資料公開與研究彈性有不同意見,最終照上次審查結果通過,行政單位意見留待協商。
  • 第十六條關於寄養家庭優先收養的提案,行政單位認為現行寄養家庭已具優勢,且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法律規定優先可能限縮彈性,最終維持現行條文。
  • 第四十三條關於電子產品使用「合理時間」的定義與管制權責不明確,委員憂心電子產品沉迷問題,行政單位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最終條文照上次審查通過,相關問題以附帶決議處理。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是否增列「性交」行為:委員認為應納入以使法條更完整,行政單位起初認為已有專法處理恐有法律扞格,後不堅持,最終增列。
  • 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增訂訪視困難或行方不明時,涉犯罪嫌疑得報請檢察機關處理,法務部認為應保留彈性給第一線執法單位,並區分第五十六條急迫危險情況,委員則強調賦予社工更強法律依據的必要性。
  • 第七十條關於社工訪視遭拒絕時警政機關協助強制進入之權限,警政署不反對協助,但強調主從關係應由主管機關啟動,不應由警政開立訪視通知書,委員則認為應強化公權力介入,最終第七十條之一保留協商。
  • 第九十七條增訂現場圍觀、目睹或欣賞兒虐行為而不作為者應予裁罰,行政單位與司法院認為構成要件過廣且不明確,實務執行有困難,最終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一百零五條之一與第一百零五條之二,行政部門對兒少福利機構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的不適任人員查證罰則處理方式不同,衛福部考量NPO募款困難,對社福機構未事先報准不立即處罰,委員則憂心高密度相處風險。
  • 第一百零八條針對評鑑丙等或丁等機構的停辦時間,委員建議拉長停辦時間以強化嚇阻效果,行政單位則考量不同情節嚴重程度及安置資源,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針對兒少嚴重侵害行為,建議修法促使中央政府建立裁罰資料庫,以利追蹤與研究。
  • 建議將6歲以下兒童未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等不利處境納入高風險家庭範疇,並於訪視困難或行方不明時,得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
  • 主張強化兒少處遇機制,主管機關應於1個月內將兒虐通報及調查報告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建議加重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罰鍰,並增列對現場圍觀、目睹或欣賞而不作為者的處罰。
  • 針對托育機構虐童案,建議規範評鑑丙等或丁等者應立即改善,認為此措施比裝設監視器更具積極作為。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提議將6歲以下未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等情形納入高風險家庭定義。
  • 建議明確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性質為提供生活照顧、學校作業輔導或才藝教學為主的多元服務。
  • 主張強化機構管理,增訂機構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懲處機制,並提高未限期改善之罰鍰與停辦時間。
  • 關切課後照顧服務班與補習班的定義與管轄範圍,擔憂補習班老師體罰兒童的問題未被涵蓋。
  • 建議第一百零八條情節嚴重者停辦時間應從6個月以上2年以下,以強化恫嚇效果。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澄清上次會議程序問題,主張應全面審視所有修正條文。
  • 針對第八十一條,建議明確兒少機構負責人與工作人員的消極條件,並規範相關資料查察與證明文件。
  • 建議增列第八十一條之一,區分教育部主責的兒童課後收托部分,並針對嚴重違規者應命其停辦或嚴厲處理。
  • 主張第八十一條之一應加註「得」予以調職,以符合勞動法規。
  • 支持行政院對第十三條「死亡原因回溯分析」的文字修正,認為政府應進行調查研究而非特別授權辦法。
  • 建議優先收養不應列入第十六條,以免限縮彈性處理原則,而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並督促行政部門儘速召開安置會議討論替代照顧議題。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感謝主管機關將6歲以下兒童主動查訪納入第五十四條。
  • 肯定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認為是修法重要進展。
  • 建議所提第六條關於行政院成立兒少福利權益委員會的提案保留在委員會,以利未來持續討論強化中央主管機關職責的空間。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在兒少保護法中明確列入NCC的主管範圍,特別是針對抖音等網路影音平台對青少年的不良影響。
  • 指出抖音視頻可能成為戀童癖者的狩獵場,應由衛福部或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動取消其註冊,使其成為違法App。
  • 強調應積極主動處理網路平台對兒少的不良影響,而非消極等待提醒或告知。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十條應依照其提案版本修正通過,以凸顯兒少代表參與政策的重要性。
  • 質疑第十三條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應釐清是委託研究報告或統計方式,並考量資料取得與個資法問題。
  • 支持寄養轉收養,但強調即便優先,仍須以兒少最佳利益為主,並應傾聽兒少意見,政府應擬定相關措施鼓勵而非逕以條文規定優先收養。
  • 關切App主管機關權責不明確問題,建議做成附帶決議請相關單位釐清,並指出17直播社群App和色情App等存在監管漏洞。
  • 建議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在「猥褻」之後增列「、性交」,以使利用兒童拍攝相關內容的規範更完整。
  • 針對第七十條之一,認為「關係人」定義應更寬鬆,以便在強制進入後能詢問到所有相關人員,並強調兒虐防治需警察、檢察官、法官共同承擔責任。
  • 提案第七十五條之一,主張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托嬰中心等機構時,亦應能獲得國有土地或建築物優惠租金。
  • 對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社福機構不立即處罰未事先報准的作法表示擔憂,認為社福機構與兒少相處密度高,需更嚴格把關。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依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通盤檢討修正替代性照顧安置條文,並於6個月內訂定處理流程納入兒少意見。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檢討修正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增訂親屬照顧經費補助及支持措施,不以社會救助資格為限。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建議第十三條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應在合乎個資法規定的前提下訂出機制,鼓勵民間學者參與研究。
  • 關切第四十三條電子遊戲沉迷問題,認為管制權責不明,即使修法通過,家長仍困擾,要求行政單位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依菸酒管理法強化酒品廣告促銷及警語標示管理,並請衛福部落實相關規定,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邀集教育部、NCC及經濟部工業局等相關單位,於2個月內召開管理精進會議,研議具體可行策略,以避免兒少沉迷遊戲軟體、網路內容、電子產品和手機App。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支持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兒虐裁罰資料,但質疑資料流通範圍,要求釐清是否僅限政府機關。
  • 支持第五十三條修法方向,認為應賦予社工人員或訪視者公權力,請求司法警察協助或檢察官申請強制處分,以處理緊急狀況。
  • 質疑第五十六條修法實益,認為條文「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的強度與現行條文差異不大,未能有效處理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急迫危險的情況,要求行政部門應深入研究如何達到修法目的。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十三條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公布結果時,是否會面臨個資法約束,導致能公布的內容不多。
  • 針對第十六條寄養家庭優先收養議題,擔憂即使規定優先,若無強制性,實際效果有限,並強調應落實以孩子為中心的收養制度。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針對第七十條之一,強調立法初衷是針對無法證實危險性、急迫性,但社工訪視又遭拒絕的情況。
  • 主張訪視令由警政署開立通知書能加速程序,避免社工無法看到小孩,並指出拒絕訪視的罰款案例極少,但兒少受虐死亡率卻增加。
  • 認為兒虐防治不只是衛福部的事,警察、檢察官、法官皆有責任,且警政署作為主管機關,不應迴避開立訪視令。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七十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應增列「教保服務人員」,以明確其責任,因許多兒虐案例發生於保母家或幼兒園,且幼童無法表達困難。
  • 主張第一百零七條應將第八十三條第四款(未通報兒虐事實)獨立出來,提高罰則,因其情節嚴重,與其他款不能相提並論。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署長 社會及家庭署

  • 建議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百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 建議第十條修正文字,將兒少代表放到前面,凸顯其重要性。
  • 建議第十三條「死亡原因回顧」修正為「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先不列入授權辦法,以保持研究彈性。
  • 說明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增訂裁罰資料庫的目的,是希望加害人不要在各兒少機構串流,資料僅與政府機關流通,一般人需透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查閱。
  • 針對第五十三條與第五十四條,提出建議修正文字,賦予社工在訪視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時,若涉犯罪嫌疑,得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的法律依據。
  • 針對第七十條,提出建議修正文字,強化主管機關訪視、調查及處遇的權限與跨機關協助。
  • 說明第七十五條之一,建議將第二項刪除,直接明定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等機構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時,可獲優惠租金。
  • 針對第七十六條,說明其係針對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範疇,區分國小辦理的課後照顧服務班與私人設立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與補習班不同。
  • 說明第八十一條與第八十一條之一,將兒少福利機構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的不適任人員規範分開處理,並調整罰則金額為一致。
  • 針對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社福機構不立即處罰未事先報准的作法,解釋是考量NPO募款不易,會加強行政監督管理。
  • 說明第一百零七條將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罰鍰上限提高至60萬元,以因應情節多元性。

蔡沛珊 檢察官 法務部

  • 針對第五十三條與第五十四條,認為在訪視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情況下,其本身是否為刑事案件有疑問,建議保留彈性空間給第一線執法單位。
  • 針對第五十六條,說明該條是在兒少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危險之虞的前提下,有高度兒虐嫌疑,應立即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法務部將研究後續實務運作。
  • 針對第七十條陳怡潔委員所提修正動議,認為行政執行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已規範即時強制,無須重複制定,建議採吳玉琴委員等所提維持現行條文。
  • 針對第七十條之一,強調當前立法例中,訪視調查的主管權責在衛福部,警政署可全力配合物理強制力,但不宜主從易位由警政署開立訪視通知書。

林學晴 法官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針對第七十條修正案,提醒即時強制規定涉及人民隱私和居住自由干預,需考量手段必要性、合理性、比例原則及法律程序,並需明確審查標準與救濟途徑。
  • 針對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一,建議對「性霸凌」定義做明確說明,可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並於立法理由說明。
  • 針對第一百一十二條之一,建議第一項「於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應增加前提文字,明確受刑人範圍,並考量名詞一致性,建議立法理由說明法院審酌因素及標準。

陳玲君 科長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

  • 針對第七十條增列即時強制規定,表示現行行政執行法已有規範,警政署實務上已全力配合主管機關請求協助。
  • 針對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警政署不反對主管機關請求協助強制進入訪視調查,但強調主從關係應由主管機關啟動,警政機關是執行機關,不應由警政開立訪視通知書,以免不符立法例及增加基層執行困擾。
  • 舉例說明實務上遇到找不到孩子或家長拒絕訪視的困境,強調需要高度密切合作,但主從權責必須分清楚。

顏寶月 副司長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 說明課後照顧班主要以生活照顧和學業作業輔導為主,才藝教學則希望回歸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範,以明確業務性質。
  • 指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已針對不肖教師設有消極資格管理與通報措施,以保護兒童。

相關後續

  • 第一案至第四十八案,除第一案王育敏委員等16人提案、第三案陳素月委員等18人提案保留在委員會另擇期繼續審查外,其餘46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本會徐召集委員志榮補充說明。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第六條:保留在委員會。
  • 第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八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十條:照李麗芬委員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 第十三條:照上次會議審查意見修正通過,行政單位若有意見留待協商時提出。
  • 第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二十一條之一:已於上次會議審查修正通過。
  • 第二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二十六條之二:維持現行條文。
  • 第二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二十八條之一:不予增列,建議另以專法處理兒童遊樂設施問題。
  • 第三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三十三條之三:保留在委員會。
  • 第四十一條:照行政單位建議文字修正通過,納入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課程綱要設計與規劃。
  • 第四十三條:照上次審查通過條文處理,相關附帶決議將另行處理。
  • 第四十七條之一:不予增訂。
  • 第四十八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四十九條:照劉建國委員提案版本,第一項第十一款增列「、性交」,第二項刪除「本法」後修正通過。
  • 第五十三條:照行政單位建議文字修正通過。
  • 第五十四條:照行政單位建議文字修正通過。
  • 第五十四條之二:不予增訂。
  • 第五十六條:照上次審查修正通過,相關問題留待協商前各部會橫向討論。
  • 第五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五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李麗芬委員的附帶決議將一併處理。
  • 第六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六十二條:照行政部門建議文字修正通過。
  • 第六十二條之一:不予增列。
  • 第六十二條之二:不予增訂。
  • 第六十三條:照行政部門建議文字修正,調整項次後通過。
  • 第六十四條:照李麗芬委員之建議,經行政部門修正文字後通過。
  • 第七十條:照行政單位建議文字修正通過。
  • 第七十條之一:保留送召委主持的朝野協商。
  • 第七十條之二:不予增訂。
  • 第七十五條:納入第七十七條之一處理,維持現行條文。
  • 第七十五條之一:照李麗芬委員所提版本、行政單位文字修正通過。
  • 第七十六條:照提案委員的版本,經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後通過。
  • 第七十七條:納入第七十七條之一處理,維持現行條文。
  • 第七十七條之一:照何委員提案,文字修正通過,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監視錄影設備相關辦法。
  • 第八十一條:照吳玉琴委員的提案版本修正通過。
  • 第八十一條之一:照吳玉琴委員的提案版本修正通過。
  • 第八十九條:照劉建國委員的提案文字修正通過,調整項次。
  • 第九十條:照劉建國委員及李麗芬委員的提案條文修正通過,修正最後一項項次錯誤。
  • 第九十條之三:不予增列。
  • 第九十一條:照張宏陸委員提案條文修正通過,增加「販賣、交付或」等字,並提高罰鍰上限。
  • 第九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九十七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一百條:照行政單位建議文字修正通過,增加「通報」兩字並提高罰鍰。
  • 第一百零二條:已於上次會議審查通過,維持現行條文。
  • 第一百零二條之一:不予增列。
  • 第一百零二條之二:上次會議已審查通過,不予增列。
  • 第一百零四條:維持現行條文,相關意見將於協商時在說明欄增列文字。
  • 第一百零五條之一:照吳玉琴委員的提案照案通過。
  • 第一百零五條之二:照吳玉琴委員的提案照案通過。
  • 第一百零七條:照行政部門的建議文字修正通過。
  • 第一百零八條:照劉建國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 第一百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一百十二條之一:保留送召委主持的朝野協商。
  • 附帶決議1:要求財政部依菸酒管理法強化酒品廣告促銷及警語標示管理,衛福部落實相關規定,並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照案通過。
  • 附帶決議2:衛福部應於6個月內訂定替代性照顧安置相關處理流程,納入兒少意見,修正通過。
  • 附帶決議3:衛福部應檢討於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規定,針對親屬照顧增訂經費補助及支持措施,且其補助資格不以社會救助資格為限,修正通過。
  • 附帶決議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邀集衛福部、教育部、經濟部、文化部及內政部等相關單位,於2個月內召開管理精進會議,研議防範兒少沉迷電子產品及網路之具體可行策略,修正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82701
卷/期/冊
108/27/1
發布日期
2019-04-17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