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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修正案審查:聚焦資力審查、強制辯護與檢察官責任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1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法律扶助資源分配、強制辯護案件資力審查機制、新住民與移工扶助資格,以及檢察官濫訴應負擔法律扶助費用等議題。委員們對現行制度提出質疑與修正建議,司法院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則就實務運作、財政影響及修法方向進行回應。最終,部分條文經修正通過,並要求司法院提出配套報告。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相關報告及預算凍結案 (報告事項第三案、第四案及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新增決議(一)及決議(三)的預算凍結書面報告,以及決議(一)「一般行政」凍結30萬元、決議(二)「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凍結500萬元的相關報告。
  • 核心議題為審查並決定是否解除對人事行政總處部分預算的凍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事項第三案及第四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獎章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及委員劉建國等提案,針對「獎章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經逐條審查,第四條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法律扶助對象的資力審查標準、擴大扶助範圍(如新住民、外籍移工、身心障礙者),以及檢察官濫訴導致的法律扶助費用應由檢察署負擔的議題。
  • 會議亦深入討論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與法律扶助基金會之間的三元制度分流與資源有效運用問題。

相關爭議

  • **法律扶助資源濫用爭議:** 吳志揚委員質疑高知名度立法委員Kolas Yotaka申請法律扶助的適當性,認為應以資力審查優先,避免資源遭濫用。
  • **強制辯護資力審查:** 尤美女等委員提案刪除重罪強制辯護案件無須資力審查的規定,以避免有資力者濫用扶助資源,但司法院考量偏鄉資源不足,建議保留部分地區免審資力。
  • **公設辯護人制度存廢:** 段宜康委員質疑司法院維持並增加約聘公設辯護人,與1999年司法改革會議廢除公設辯護人制度的決議相悖,並批評其辯護品質與獨立性。
  • **檢察官濫訴責任:** 段宜康委員提案增訂法律扶助法第34條之1,要求檢察官因重大過失(如證據不足起訴、顯無理由上訴)導致無罪確定者,應由檢察署負擔法律扶助費用,法務部則擔心產生「寒蟬效應」。
  • **法律扶助律師酬金與品質:** 管碧玲委員指出法律扶助律師酬金偏低(平均每案28,000元),恐影響弱勢者法律服務品質,呼籲檢討預算分配與提升服務水準。
  • **新住民與移工扶助範圍:** 林麗蟬委員提案將新住民與外籍移工納入無須資力審查範圍,但法律扶助基金會認為新住民定義不明確且各國經濟狀況差異大,建議審慎考量。
  • **法律扶助基金會服務範圍:** 何志偉委員質疑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邱素貞瑜伽天地、U Gym等社會矚目集體訴訟案件的處理態度,認為其拒絕受理的原因(資力或非顯無理由)應檢討,以保障弱勢受害者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批評Kolas Yotaka委員申請法律扶助案為資源濫用,主張法律扶助應先排富,不論身分皆應審查資力。
  • 認為強制辯護案件若被告有資力,應自行聘請律師,不應占用扶助資源。
  • 關切法律扶助基金規模不足(僅38億元,遠低於法定100億元)。
  • 建議整合司法院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視訊法律輔導服務,擴大服務能量。
  • 要求司法院將桃園市納入視訊輔導推廣的第二階段法院名單。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法律扶助法第34條之1,主張檢察官因重大過失(如濫訴、顯無理由上訴)導致無罪確定者,應由檢察署負擔法律扶助費用,以強化檢察官責任。
  • 質疑司法院維持並增加約聘公設辯護人,與1999年司法改革會議廢除公設辯護人制度的決議相悖。
  • 批評公設辯護人制度績效不彰,可能為求結案而建議被告認罪,且缺乏像律師法對律師的懲戒機制。
  • 要求司法院提供公設辯護人懲戒的具體法條依據。
  • 強調法律扶助資源應被珍惜,不應被檢察官濫用。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律扶助基金會作為弱勢依靠的定位,但質疑公設辯護人制度「換湯不換藥」的約聘方式。
  • 支持段宜康委員提案,認為法律扶助法第34條之1有助於監督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權責。
  • 詢問司法院關於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下,律師代理或辯護制度逐步推動對法律扶助基金會案件量增加的因應配套。
  • 建議參考美澳Pro Bono志願法律服務制度,提升法律扶助品質。
  • 質疑高經濟犯罪者利用法律扶助資源,不符國民情感,並關切擴大扶助對象(如新住民、移工)可能導致的經費不足問題。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同法律扶助服務對象應增加,但質疑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與規模不足(僅38億元,與法定100億元有距離)。
  • 支持段宜康委員增訂第34條之1的修正方向,認為能對檢察官形成壓力,促使其更詳實處理案件。
  • 但認為該條文作為基金來源恐效力遞減,建議法務部應每年定額編列預算,直接挹注法律扶助基金會,以彌補因檢察官濫訴導致的無罪判決審理成本。
  • 批評法務部對第34條之1的「寒蟬效應」說法,認為檢察官應更審慎偵查與起訴。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關切法律扶助預算逐年成長(10年成長近2倍至14億元),但個案律師酬金偏低(平均2萬1,871元),質疑弱勢者法律服務品質受限。
  • 呼籲司法院與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有新思維,檢討法律服務酬金制度,避免法律服務品質的階級化。
  • 指出台灣訟源分散,但法律服務仍不完整,希望提升全民法律服務品質。
  • 要求司法院不應僅以生硬數字維持現狀,應長期提升弱勢者法律服務品質。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要求司法院在6個月內對法律扶助、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三項制度進行通盤檢討,並有具體變革。
  • 質疑司法院對公設辯護人制度存廢的態度遮掩,認為其「行禮如儀」的品質問題仍存在。
  • 建議強制辯護案件應由法院初步審查資力,符合弱勢者才轉介法律扶助,以彌平資源分配爭議。
  • 關切約聘公設辯護人的任用與懲戒機制,質疑其獨立性與保障。
  • 強調法律上強制辯護範圍擴大,應重視三元模式的調整,確保辯護品質,並讓律師投入公益服務能獲得尊重。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從未有身心障礙者擔任董事,詢問原因是否受法律扶助法第54條限制。
  • 提案刪除法律扶助法第54條中「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者不能勝任職務,就要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的規定,認為此為歧視條款。
  • 要求司法院檢討其他相關法規中可能存在的歧視條款。
  • 關切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聽覺障礙者提供線上諮詢服務的具體方式(如電子LINE帳號)。
  • 詢問法律扶助基金會何時能開始接受身心障礙者案件委託服務,並建議律師加強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認識。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族強制辯護制度的重要性,但因資力認定困難(如原住民保留地)導致申請障礙。
  • 批評Kolas Yotaka委員申請法律扶助案引起疑義,但仍堅持原住民族法律扶助專案的必要性,並相信99%的原住民不會濫用。
  • 要求司法院協調法務部,確保司法警察偵訊時明確告知原住民可免費申請律師,以降低強制辯護放棄比例。
  • 強調原住民族對法律扶助需求極高,但法律扶助律師酬金(如文件撰擬5,000元,訴訟代理3萬元)遠低於一般律師,影響服務熱忱與品質,要求基金會檢討調整已逾10年的酬金標準。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律扶助基金會對邱素貞瑜伽天地、U Gym等社會矚目集體訴訟案件的處理,指出台北市政府轉介案件駁回率高(150件僅受理1件)。
  • 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說明其受理案件的標準,特別是「顯無理由」及「訴訟上有勝訴可能」的認定。
  • 批評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大量受害者的集體訴訟案件不積極處理,未盡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之責。
  • 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改名為「中低收入戶反扶」,以避免民眾對其服務範圍產生不合理期待。
  • 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統計各地方政府轉介案件的受理與駁回狀況,並提出書面報告檢討改進。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律扶助基金會15年來的成績,但強調應進入第二階段,重新分配資源,將錢花在刀口上。
  • 指出強制辯護案件佔用法律扶助大部分資源,且不乏有資力的經濟犯罪者,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 提案修正法律扶助法第五條及第十三條,主張強制辯護案件應先審查資力,僅對無資力者提供扶助,以實現資源分流。
  • 建議司法院應多方蒐集實證資料、比較外國制度,於6個月內提出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以因應資力審查、公辯/義辯分流及品質管理等配套問題。
  • 質詢司法院是否考慮在被告敗訴確定後,向有資力卻濫用國家資源者追討律師酬金,推動訴訟有償制度。

相關人員回應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尊重委員提案,贊同刪除法律扶助法第54條中身心障礙者不得擔任董事或監察人的歧視條款,並承諾檢討相關法規。
  • 說明司法院與新北市政府合作的訴訟輔導視訊服務成效良好,滿意度高於面對面或電話服務,並計畫推廣至全國偏鄉,目標是與法律扶助基金會整合為「三合一」電諮中心。
  • 坦承公設辯護人制度存在問題,例如公設辯護人數量不足(僅44位,9個法院無公設辯護人),但強調未增加員額,約聘是為補足缺額,以因應強制辯護案件量增長。
  • 說明公設辯護人若有重大過失,將依公務員懲戒法及司法院獎懲要點處理,但約聘人員則採一年一聘、不適任即解聘。
  • 表示司法院已與外部機關開會檢討法律扶助、公辯、義辯三元制度,並將訂定內部會議,政策方向是鼓勵法院初步篩選資力,提高公辯和義辯使用比例。
  • 贊同尤美女委員刪除重罪強制辯護案件無須資力審查的提議,但考量部分法院公辯、義辯資源缺乏,建議修正為「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司法院指定之法院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讓司法院可指定地區免審資力。
  • 指出若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有資力,法院將不轉介法律扶助,而是指定公辯或義辯,強調司法院只能初步篩選,實質審查仍由基金會負責。
  • 表示司法院正研議訴訟有償制,考慮向有資力卻濫用國家資源的被告追討律師酬金。

范光群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 回應Kolas Yotaka案,表示董事會已檢討,該案屬原民專案,與一般法律扶助舊制不同,將與司法院、原民會協調修正。
  • 坦承法律扶助基金迄今僅38億元,遠未達法定100億元目標,每年司法院挹注2,000萬元。
  • 說明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從未有身心障礙者擔任董事,因人選由弱勢團體推薦,但本屆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非障礙者)。

周漢威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 說明法律扶助基金會106年度略有赤字,107年度有結餘500多萬元,司法院每年挹注2,000萬元基金。
  • 澄清法律扶助基金會收入主要來自司法院捐助與緩起訴處分金,而非單一來源。
  • 對於林麗蟬委員提案,指出目前外籍與新住民案件准予扶助比例已高於一般案件,且新住民定義不明確,各國經濟狀況差異大,建議修法時考量。
  • 說明現行法律扶助法第13、14條已對外籍勞工提供切結免審資力等扶助規定。
  • 指出偵查中初次詢(訊)問案件具急迫性,若刪除無須資力審查規定,實務上難以即時審查與派案,恐影響刑事強制辯護案件被告防禦權。
  • 說明法律扶助基金會對偵查中初次訊問會直接派律師,但後續偵查程序及羈押程序仍會審查資力與案情。
  • 回應何志偉委員質疑,表示法律扶助基金會對申請案件皆會受理並有編號,會依資力標準及案情是否「非顯無理由」進行審查,並有救濟管道。
  • 強調法律扶助基金會已處理萬永紙廠、慶富造船、階梯美語等集體訴訟,只要符合資力與案情門檻,皆會收件並組成律師團。
  • 說明法律扶助律師酬金標準自93年訂定,104年修法要求每3年檢討,目前已開始徵集意見並試算方案。
  • 指出強制辯護案件中,約有65%被告屬社會弱勢,若全面審查資力,估計僅10%案件會被駁回,耗費成本效益不彰。
  • 提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缺乏工具核實認定被告資力,尤其被告多在監在押,書面往返耗時,可能延宕審判程序。
  • 報告法律扶助基金會正與司法院協商原則排除部分金融重罪案件的扶助,預計可節省300多件案件。

羅榮乾 法務部參事

  • 反對法律扶助法增訂第34條之1,認為此舉將使檢察官在偵查作為時產生「寒蟬效應」,影響起訴意願。
  • 說明刑事訴訟法對起訴(有犯罪嫌疑即可)與科刑判決(證據確鑿)的事實認定標準不同,且檢察官無法預測法院判決結果。
  • 贊同尤美女委員關於法律扶助法第五條修正的意見,即強制辯護部分應納入資力審查,避免有資力被告濫用國家資源。

郭峻豪 法務部檢察官

  • 贊同尤美女委員的意見,認為強制辯護案件若被告有資力,應做初步資力審查,以免浪費民脂民膏。
  • 指出尤美女委員提案已保留心智障礙、原住民等特殊身分免審資力,故強制辯護案件被告防禦權不會受影響。
  • 強調重大經濟、貪污犯罪被告若有資力仍由國家指派律師,會造成民眾觀感不佳,法務部主張重罪案件應帶入資力審查機制。

相關後續

  • 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照尤美女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將「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司法院指定之法院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納入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並由司法院配合修正立法說明。
  • 法律扶助法第十三條不予修正。
  • 法律扶助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照段宜康委員等提案通過,規定檢察官有重大過失者,法院應裁定命該管檢察署負擔法律扶助費用。
  • 法律扶助法第五十四條修正通過,刪除身心障礙者不得擔任基金會董事或監察人的歧視性條款。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尤美女委員所提臨時提案撤回,不予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2701
卷/期/冊
108/27/1
發布日期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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