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交通委員會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聚焦資安、普及服務與頻率使用費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11

LawTrace 法律歷程:數位通訊傳播法、電信管理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4次會議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等11案,主要討論電信資安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偏鄉普及服務、頻率使用費政策及電信設備共用等核心議題。會議中,多數條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但針對急難救助通聯調取、樞紐設施認定、電信工程業歸會、電信設備損壞賠償、5G頻率共用及偏鄉建設經費提撥等關鍵條文,因委員與行政部門意見分歧,最終保留待後續協商。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其業務概況,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吳澤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針對立法委員提出的質詢,吳澤成主任委員及相關人員逐一進行答復。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童惠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需儘速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的部分。

討論事項二

邀請交通部部長林佳龍就「交通部觀光局暖冬旅遊方案執行成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交通部部長林佳龍及觀光局局長周永暉就「交通部觀光局暖冬旅遊方案執行成效」進行專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 會議通過4項臨時提案,內容涵蓋暖冬方案補助款核撥、春遊專案星級旅館加碼公平性、臺鐵第四代票務系統候補媒合功能,以及觀光振興方案流程簡化與選擇多元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加速核撥暖冬方案補助款項,簡化申請程序,並提出有效改善方案。
  • 提案建請交通部觀光局於往後方案避免差異補助或加碼,並充分與業者溝通。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加速核撥暖冬方案補助款項,簡化申請程序,並提出有效改善方案。
  • 提案建請交通部觀光局於往後方案避免差異補助或加碼,並充分與業者溝通。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加速核撥暖冬方案補助款項,簡化申請程序,並提出有效改善方案。
  • 提案建請交通部觀光局於往後方案避免差異補助或加碼,並充分與業者溝通。
  • 提案建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儘速研議將原本會員的媒合系統整合至新訂位系統網路介面內,以提升系統訂位效率。
  • 提案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擬訂春節旅遊振興方案應朝向簡化流程、選擇多元、方案措施彈性化。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加速核撥暖冬方案補助款項,簡化申請程序,並提出有效改善方案。
  • 提案建請交通部觀光局於往後方案避免差異補助或加碼,並充分與業者溝通。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加速核撥暖冬方案補助款項,簡化申請程序,並提出有效改善方案。
  • 提案建請交通部觀光局於往後方案避免差異補助或加碼,並充分與業者溝通。
  • 提案建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儘速研議將原本會員的媒合系統整合至新訂位系統網路介面內,以提升系統訂位效率。
  • 提案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擬訂春節旅遊振興方案應朝向簡化流程、選擇多元、方案措施彈性化。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儘速研議將原本會員的媒合系統整合至新訂位系統網路介面內,以提升系統訂位效率。
  • 提案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擬訂春節旅遊振興方案應朝向簡化流程、選擇多元、方案措施彈性化。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儘速研議將原本會員的媒合系統整合至新訂位系統網路介面內,以提升系統訂位效率。
  • 提案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擬訂春節旅遊振興方案應朝向簡化流程、選擇多元、方案措施彈性化。

相關人員回應

林佳龍 交通部部長

  • 針對立法委員提出的質詢,林佳龍部長及相關人員逐一進行答復。

周永暉 觀光局局長

  • 針對立法委員提出的質詢,周永暉局長及相關人員逐一進行答復。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顏寬恒、林麗蟬及林奕華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交通部及相關單位需儘速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的部分。
  • 通過4項臨時提案,內容關於暖冬旅遊方案補助核撥、春遊專案公平性、臺鐵票務系統優化及觀光振興方案簡化。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一案)

核心議題

  • 繼續逐條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落實數位國家理念,並推動創新經濟政策。
  • 討論議題包括電信資通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電信普及服務、電信設備共用與漫遊、頻率使用費徵收及偏鄉數位落差改善。

相關爭議

  • 急難救助通聯調取與個資保障:刑事警察局建議在電信管理法第9條增列急難救助目的下調取使用者資料及通信紀錄的法源,認為可快速解決民眾問題;NCC則擔憂範圍過廣恐影響人民隱私,建議回歸各部會主管法令規範。
  • 電信資通安全維護:委員蕭美琴關切NCC執法強度不足,行政部門強調院版第15條規定比委員提案更嚴格,可直接裁罰而非先要求改善。
  • 贈送試用服務資費爭議:委員林俊憲、蕭美琴及葉宜津關切業者在贈送或試用服務到期後自動收費的問題,要求強化業者與消費者權益資訊揭露。
  • 電信普及服務與網路共用:委員陳明文提案將偏鄉網路共構、共網、共頻納入第24條普及服務規範;NCC回應電信管理法精神已涵蓋設備、網路、頻率共用,只要不妨害公平競爭,不限於偏鄉且不需在該條文特別規範。
  • 樞紐設施認定與業者投資意願:委員蕭美琴擔憂強制具市場顯著地位者分享設施會打擊業者在不經濟地區的投資意願;NCC解釋院版對樞紐設施的認定條件更嚴格,且有前瞻基礎建設補助及頻率使用費誘因鼓勵業者建設。
  • 電信工程業「業必歸會」:委員周陳秀霞提案要求電信工程業者加入公會以提升專業水準並約束行為;NCC認為限制加入單一公會恐侷限多元發展,且與憲法保障工作權精神不符。
  • 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與土地使用補償:委員陳素月提案明確規定因工程損壞電信設備應負賠償責任,並保障民眾因土地或建築物被通過而受損時應獲補償;NCC擔心要求實際損失證明對土地所有人不適當,且認為現行契約已可規範,建議維持院版。
  • 5G頻率共用與核准程序:委員陳明文認為院版對5G頻率共用規定不足,應全面共用;NCC表示漫遊屬網路共用,但業者需符合頻譜義務及事業計畫書承諾,故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而非僅備查。
  • 頻率使用費計收方式與偏鄉建設:委員陳明文等人建議頻率使用費以管理成本計收;NCC解釋頻率使用費帶有政策功能,用以補助偏鄉建設,若僅以成本計收將缺乏經費,且強調其為規費屬性,與拍賣標金無重複計算。
  • 偏鄉電信建設經費提撥:委員蕭美琴提案將主管機關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所得收入「應」提撥至偏遠地區電信建設;主計總處考量預算統收統支原則及總預算僵化,建議維持院版「得」字,透過調整基金比例或公務預算撥補。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將主管機關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收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所得收入,「應」提撥用於偏遠或不經濟地區電信建設。
  • 關切強制具市場顯著地位者分享設施會影響業者在偏鄉不經濟地區的投資意願,認為「鼓勵建置電信基礎設施」的配套不足以構成誘因。
  • 支持強化業者與消費者權益之間資訊揭露,特別是避免業者在免費試用期後自動收費。
  • 對於幕僚作業延誤導致會議暫停表示不滿,認為重要法案資料應提早整理好,不應浪費委員時間。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條文意旨為因應5G設備布建密度高,建議設備、頻率、網路應共享,以避免重複布建。
  • 建議將第35條漫遊相關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認為院版不符合國際多家電信業者共用網路趨勢。
  • 建議修改第64條頻率使用費條文,刪除「但基於國家安全或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等文字,並在條文後增加但書規定「但報經行政院核定者得免收使用費」。
  • 對於幕僚作業延誤導致會議暫停表示錯愕,認為幕僚應提早準備資料,不應讓委員等待。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認為第20條原條文將消費紛爭交由業者與消費者處理,使消費者弱勢,主張NCC應介入重大爭議。
  • 建議第20條增列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緊急必要時,得逕行介入處理。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支持第17條針對贈送或試用服務到期後自動收費問題的修正,認為應強化業者與消費者權益之間資訊揭露。
  • 認為第40條若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規範」過於籠統,建議在子法中明確規範具體標準。
  • 不贊成第41條關於用戶擅自變更電信設備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的增訂,認為可在服務契約中約定,不需提升至法律位階。
  • 不贊成第49條將遷移費用計算與分擔等標準由NCC訂定,認為現行業者處理模式較有彈性且能因應不同情況。
  • 支持第64條頻率使用費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認為其政策功能用於補助偏鄉建設,能確保偏鄉電信普及。
  • 認為國防部等公務部門使用頻率免收費用應在法條中明確規定,避免左手交右手徒增程序。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質疑第46條院版「應給予相當之補償」的規定,要求NCC說明如何訂定補償標準,並強調該條文賦予電信業者權利,類似徵收,需謹慎處理。
  • 認為第46條與第49條關於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與遷移費用分擔的條文一體兩面,應審慎討論。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40條第1項第2款,增加「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規範」等字,希望對電信服務品質有具體規範。
  • 提案增訂第41條條文,規定用戶除宅內移動外,不得擅自變更電信設備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以保障用戶權益及資通安全。
  • 提案增訂第46條第4項,主張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因通過電信設備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予相當補償;並於第7項增加「且非經遷移,土地、建築物無法正常使用時」等字,以真正保障民眾權益。
  • 提案增訂第47條第2項,要求地方政府規劃變更既設交換機房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或強制拆遷前,應先與主管機關協商可行性。
  • 提案增訂第73條(條次待調整),對盜接盜用電信設備、拷貝用戶身份識別模組通信等行為處以刑罰,以防止犯罪並保障通信安全。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41條,要求電信工程業者加入同業公會,以齊一從業水準、約束業者行為,並落實業必歸會精神。
  • 提案增訂第49條,要求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之設計、監造及簽證,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人員回應

詹婷怡 主任委員 通訊傳播委員會

  • 說明電信管理法草案是要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形塑通訊傳播環境,以落實數位國家理念,推動創新經濟政策。
  • 解釋第31條「利用」的範圍大於「共用」,能賦予主管機關對市場顯著地位者更多彈性義務。
  • 說明第35條政策上允許共用或漫遊,但業者仍需完備建設義務並經核准程序。
  • 解釋第64條頻率使用費在法律上屬規費,與拍賣底價已扣除相關可能性,且可用作政策工具,如補助偏鄉建設,不應以行政成本計收。
  • 說明基於國家安全或法定公共義務免收頻率使用費,需有法律基礎才能免除權利人義務。

翁柏宗 副主任委員 通訊傳播委員會

  • 同意林俊憲委員對第17條增列贈與及試用性質服務須在合約上分列的修正。
  • 解釋第29條及第30條對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採取「得」而非「應」命其改正,讓主管機關有彈性選擇適當措施。
  • 解釋第31條「利用」概念包含租用、使用,範圍大於「共用」,不需所有權移轉,更符合設施提供需求。
  • 說明第35條漫遊是網路共用的一種,業者商業協商後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以確保符合頻譜義務及公平競爭。
  • 說明第41條「業必歸會」議題,認為限制電信工程業加入單一公會恐侷限發展,不利產業競爭,且與憲法保障工作權精神不符。
  • 同意陳素月委員在第47條增列地方政府變更機房用地或強制拆遷前應先協商的建議,以維持通訊穩定性。
  • 解釋第55條院版無作價收購規定,因拍賣誘因由業者主動提出,且作價收購違反預算法規定。
  • 解釋第64條頻率使用費作為政策工具,用於補助業者前往偏鄉建設,若僅以行政成本計收將缺乏經費,影響偏鄉行動寬頻建設。
  • 說明國軍或其他公務部門基於國家安全使用頻率免收費用,是因其與商用情況不同,且需有法條明確規定才能免收。

廖宗山 副局長 刑事警察局

  • 建議在電信管理法第9條第4項增列規定,允許依法執行與公眾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急難救助目的,向電信事業請求提供使用者資料及通信紀錄。
  • 強調此增列規定可解決現行通保法未明確規範急難救助案件調取通訊紀錄的法源問題,且比各單位另訂法令更具時效性。

黃文哲 代理處長 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務處

  • 說明現行急難救助雖無直接調取通聯紀錄法源,但實務上都有提供,此次修法旨在法制化。
  • 擔憂若在電信管理法第9條明確規範調取依據,範圍可能過廣,建議比照精神衛生法,由各部會主管法令(如警察職權行使法、消防法)規範,以保護人民隱私。
  • 解釋第17條增列第8款為「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以強化業者與消費者權益之間資訊揭露,避免業者自動收費。
  • 解釋第27條院版第2項第4款已包含顏寬恒委員版本考量,且顏委員版本未寫清楚所有情況,建議維持院版。
  • 解釋第28條院版第2項第4款、第5款及第6款已包含顏寬恒委員版本考量,且顏委員版本未寫清楚所有情況,建議維持院版。
  • 說明第28條關於樞紐設施認定,院版規定需同時符合兩條件才可宣告為樞紐設施,條件比委員版本更嚴格,能保護業者建置心力。
  • 解釋第31條「利用」的範圍包含共用、租用、使用,比「共用」更廣,能賦予主管機關對市場顯著地位者更多義務。
  • 解釋第40條關於電信服務品質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規範」,擔憂過於general,且部分電信服務未必有國際標準,建議維持院版彈性,子法再明定。
  • 不建議在法律位階增訂第40條關於用戶不得自行宅外移機、變更用途或性能的規定,認為可在服務契約中規範。
  • 解釋第41條關於用戶不得擅自變更電信設備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的增訂,認為可在電信業者與用戶服務契約中處理,不需法律位階。
  • 解釋第46條關於土地或建築物因通過電信設備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予相當補償,認為院版已規定擇損害最少處建設並給予補償,若再要求證明實際損失,對土地所有人不適當。
  • 解釋第73條陳素月委員提案的刑罰條文,認為現今通訊型態已改變,此類行為可依詐欺得利或電腦犯罪專章處理,建議依刑法謙抑原則不增訂。

羅金賢 處長 通訊傳播委員會 綜合規劃處

  • 說明第15條院版要求公眾電信事業業者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實施,未落實者可依第79條裁罰;委員版本則需業者改善後才能裁罰,院版比資安管理法更嚴格,希望維持院版。
  • 說明第40條委員提案增加「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規範」,擔憂會失去彈性,因電信服務多樣化,未必都有國際標準,但表示相關標準訂定會以國際標準為原則。
  • 不建議在法律位階增訂第40條關於用戶不得自行宅外移機、變更用途或性能的規定,認為可在服務契約中規範。
  • 針對陳素月委員增訂第41條關於用戶不得擅自變更電信設備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的提案,認為宅內移動應允許,但其他變更可在服務契約中處理,不需法律位階。

王德威 處長 通訊傳播委員會 綜合規劃處

  • 說明第27條委員版本考量已包含在院版中,建議維持院版,但可接受顏寬恒委員版本增訂每3年檢討並舉行公聽會。
  • 說明第28條關於具市場顯著地位者定義,同意刪除第1項第4款,但樞紐設施認定應維持院版比委員版本更嚴格的條件,需同時符合兩條件才可宣告。
  • 解釋第29條及第30條對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採取「得」而非「應」命其改正,讓主管機關可視市場狀況選擇適當改正措施。
  • 說明第31條委員提案將相關元件限縮於固網部分,建議維持院版保留市場判斷空間,且「利用」概念大於「共用」,但接受顏寬恒及陳素月委員所提增列第2項第3款「鼓勵建置電信基礎設施」。
  • 說明第33條委員提案刪除「互連」2字,但互連對電信至關重要,費用過高會影響市場競爭,建議維持院版將「互連」納入資費管制範圍。
  • 解釋第28條關於樞紐設施認定,院版規定需同時符合兩條件才可宣告為樞紐設施,條件比委員版本更嚴格,能保護業者建置心力。

陳崇樹 處長 通訊傳播委員會 資源處

  • 說明第64條頻率使用費帶有政策功能,用於補助偏鄉建設,若完全回歸以成本計收,將影響偏鄉普及經費。
  • 強調現行頻率價值分拍賣金與逐年使用費,拍賣時已排除使用費,政策上可彈性調整,以縮短數位落差。
  • 說明院版「但基於國家安全或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免收頻率使用費,是針對國軍或其他公務部門使用,與商用情況不同,且需有法源基礎才能免收。

廖玉琳 專門委員 主計總處

  • 說明政府預算採統收統支原則,有利資源有效運用及施政彈性,且總預算歲出結構僵化,不宜在個別主管法規匡定特定比例預算來源。
  • 指出通傳基金財務狀況良好,若經費不足可調整NCC規費提撥比例或由公務預算撥補。
  • 建議偏鄉電信網路建設經費可由通傳會統整各部會資源,優先在現有計畫預算辦理,不足再調整基金比例或公務預算撥補,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相關後續

  • 會議將繼續逐條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等11案。
  • 第9條(急難救助通聯調取與個資保障)、第15條(電信資通安全維護)、第17條(贈送試用服務資費爭議)、第20條(消費紛爭處理)、第24條(電信普及服務與網路共用)、第27條(特定電信服務市場認定範圍檢討)、第28條(具市場顯著地位者定義與樞紐設施認定)、第29條(市場顯著地位者義務)、第30條(市場顯著地位者改正措施)、第31條(電信基礎設施共用與利用)、第33條(互連資費管制)、第35條(5G頻率共用與漫遊)、第36條(條次修正)、第37條(條文內容)、第40條(電信服務品質規範)、第41條(電信工程業歸會及用戶電信設備管理)、第43條(國安資通安全與個資保護)、第46條(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補償)、第47條(交換機房拆遷協商)、第49條(電信設備損壞賠償及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監造)、第52條(條文內容)、第53條(條文內容)、第54條(條文內容)、第55條(頻率收回與作價收購)、第58條(5G頻率共用)、第59條(條文內容)、第61條(條文內容)、第64條(頻率使用費計收方式與偏鄉建設)、第72條(條文內容)、第73條(盜接盜用刑罰)、第76條(條文內容)、第77條(條文內容)、第79條(條文內容)、第82條(條文內容)、第83條(條文內容)、第85條(條文內容)、第87條(條文內容)及第93條(偏鄉電信建設經費提撥)等條文經討論後部分通過、部分保留。
  • 主席宣告今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陳明文委員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本次會議預計於本週四上午9時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82701
卷/期/冊
108/27/1
發布日期
2019-04-17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