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草案審查:急難救助、偏鄉漫遊與頻譜共用爭議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14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繼續併案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主要討論聚焦於急難救助時電信資料調取、偏遠地區數位落差改善與網路漫遊政策、以及頻譜共用對市場公平競爭的影響。會議中多位立法委員就人權保障、財產安全、行政效率及偏鄉建設經費來源等議題提出質疑與建議,行政機關則就法規適用、財政考量與實務操作進行回應。最終,多項條文經討論後修正通過,部分關鍵爭議條文則保留並送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共11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電信管理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核心議題涵蓋急難救助時電信資料調取規範、偏鄉數位落差之改善措施、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與補償、頻譜共用機制及電信監理專業驗證等。
- 討論重點在於如何在確保人民通訊自由與隱私權的同時,提升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的救助效率,以及如何透過法規促進電信業者在非經濟地區的網路建設與服務品質。
相關爭議
- **第 9 條:急難救助資料調取範圍與人權保障**:委員主張應明確賦予機關為急難救助目的調取用戶資料及通信紀錄的權力,以因應山難、失蹤、災害等緊急情況,避免公務人員違法執法。然而,鄭寶清委員、法務部及NCC則擔憂若範圍過廣(尤其包含「財產安全」),恐造成權力濫用、侵害人民隱私權,且行政院曾對此持不同意見,建議應有監督機制或回歸其他作用法處理。
- **第 35 條、第 37 條:偏鄉漫遊入法與彈性**:委員們普遍關切偏鄉數位落差,主張應將非人口密集區的漫遊定義及政策入法,以強制NCC及電信業者改善。NCC則傾向將人口密度認定標準及漫遊政策規劃保留在政策綱領層次,以維持彈性應對人口變動,並承諾加速普及服務建設。
- **第 58 條:頻譜共用與市場公平競爭**:委員擔憂頻譜共用可能導致市場壟斷、不公平競爭,並使業者怠於網路建設。NCC則解釋頻譜共用是5G時代的趨勢,有助節省建設成本及改善市容,並承諾將在核准時考量市場公平競爭、消費者權益及量化限制(如頻譜佔比、市佔率)。
- **第 46 條:電信基礎設施通過私有土地之補償認定**:林俊憲委員主張只要通過私人土地或建物即應給予「補償」,不應限於「實際損失」才給予「賠償」,以更廣泛保障人民財產權。法務部及NCC則認為現行「補償實際損失」的規定已行之有年且符合實況。
- **第 93 條:偏鄉建設經費來源與強制性**:委員建議將政府促進偏遠地區網路建設的措施由「得」改為「應」,並具體規範提撥行政規費或頻率拍賣所得一定比例作為經費來源,以強化強制性。主計總處則表示預算編列有其年度程序,不宜在作用法中訂定預算比例或定額。NCC則採納委員精神,但強調會調整文字以符合預算法規。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支持第 9 條修正,強調急難救助人命關天,應賦予機關調取資料權力,即使包含「財產安全」亦有必要,例如防堵詐騙,且應明文規定於電信管理法,避免業者推託。
- 關切第 58 條頻譜共用可能導致媒體壟斷,要求NCC制定具體量化標準及施行細則,確保公平競爭。
- 支持第 93 條將政府促進偏鄉網路建設由「得」改為「應」,並建議明確經費來源,但需檢視文字可行性。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同意第 9 條修正精神,指出急難救助(如山難、失蹤)需即時調取資料,現行通保法程序緩不濟急,建議可將範圍適度限縮於「公眾生命、身體安全」相關急難救助。
- 關切第 41 條電信工程業者強制加入公會的必要性,認為有助於專業資訊傳遞,建議保留。
- 提案第 43 條應特別處理涉及國家安全、資通安全及資料保護的電信設備採購與使用規範。
- 支持將第 93 條政府促進偏鄉網路建設由「得」改為「應」,並建議編列預算或提撥一定比例收入,以具體強制要求改善數位落差。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贊同第 9 條修正,強調人命關天,應與時間賽跑,支持立意良善的修正。
- 認為第 35 條國內漫遊涉及網路共建、頻率共用,對公共利益影響大,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優先考量市場公平競爭,並批評亞太電信漫遊台灣大哥大網路卻不積極建設。
- 建議第 41 條應保留。
- 建議第 58 條第 4 項修正為「應以考量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為前提」核准頻譜共用。
- 建議第 49 條及第 82 條保留,並主張第 87 條電信專業驗證機構應明確訂於法律而非辦法。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對第 9 條修正案中包含「財產安全」及無防制監督機制表示疑慮,認為行政院當初不同意有其道理,且災害防救法已可處理,恐傷害人民權益。
- 批評NCC在第 35 條偏鄉漫遊問題上行政怠惰,指出電信業者應建設而非僅漫遊,建議對不建設者提高使用費以資助偏鄉建設。
- 建議第 41 條應考慮建築物通信便利,避免未來興建大樓不納入考量。
- 認為第 49 條應通過,將其提案中不同意見移至第 87 條處理。
- 對於第 64 條頻率使用費調整建議保留。
- 支持蕭美琴委員第 93 條提撥經費促進偏鄉建設的提案,認為其具彈性且合理。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支持第 9 條修正,認為現行公務人員在急難救助時因通保法限制而遊走違法邊緣,但建議限縮範圍,將「財產安全」排除,僅針對生命、身體、健康等急迫性目的調閱。
- 批評NCC在第 37 條偏鄉數位落差問題上行政怠惰,質疑其內部綱領的強制性,認為若能有效執行,立委便不必推動修法入法。
- 針對第 46 條,主張通過私有土地或建物應給予「補償」,不應限於「實際損失」才給予「賠償」,以保障民眾無形產權。
- 詢問NCC第 58 條頻譜共用修正後是否會成為業者脫逃條款,擔心業者藉此規避建設義務。
- 建議第 93 條將政府促進偏鄉網路建設由「得」改為「應」,以強化政府責任和強制力。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與葉宜津委員共同提案第 9 條,強調應利用科技救人,透過電信業者提供地點資訊,加速山難搜救等急難救助,不應因法令不周延而犧牲生命,認為「依法執行」可避免濫權疑慮。
- 關切第 35 條偏鄉漫遊問題,建議明確定義「非人口密集區」(如人口密度未達全國平均651人),並希望NCC備查而非核准,以涵蓋更多鄉鎮。
- 主張第 58 條頻譜共用應考量「一部」或「全部」共用,並採納其建議增列第 3 項及第 4 項條文,以規範申請核准程序及考量因素。
- 要求主席針對第 9 條提出之違憲疑慮,請法律事務處說明,認為若有違憲則無需討論。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對第 9 條修正案中「依法執行與公眾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安全有關之機關」範圍廣泛表示疑慮,認為難以界定,建議應設立把關機制,而非讓所有相關機關均有權申請調取通聯紀錄。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贊同第 9 條修正動議,認為有必要明確規範,授予電信業者明確依循,避免急難狀況因法律限制而延誤救助時機。
- 提案第 40 條修正,建議公眾電信網路部分新增「並以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標準為原則」。
- 提案第 46 條修正,並已與NCC溝通,NCC同意按照其建議文字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廖宗山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指出原電信法有急難救助調閱通聯紀錄規範,但新法未納入,警政署每年約有 25,000 至 26,000 件急難救助案件,平均每日超過 70 件,加上消防署、海巡署等需求,迫切需要新法增列此條文。
- 說明行政院曾召集討論,最終院版通過,但因警政署提出的修正版較晚,故希望在委員會中增列。
劉英秀 法務部參事
- 說明第 9 條在行政院審查時,院版條文主要是配合刑事案件調通聯的業者配合義務,非刑事案件調通聯則有不同意見,需符合比例原則以保障人民隱私權。
- 解釋「賠償」與「補償」概念不同,NCC草案中「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予相當之補償」的用詞是可接受的,法務部表示尊重。
詹婷怡 NCC主任委員
- 說明行政院版第 9 條草案第 4 項主要規範通訊監察,考量電信法約束業者義務,其他需求應盡量在其他作用法入法,以保障人民權利,但後續羅政委協調時,因入法困難而建議在電信管理法中討論。
- 對於偏鄉網路建設,表示NCC支持普及服務建設,並透過前瞻建設加速推進,漫遊部分將納入行動綱領以更落實。
翁柏宗 NCC副主任委員
- 對於第 35 條及第 37 條偏鄉漫遊,同意委員理念,但建議將人口密度認定標準保留在漫遊政策規劃中處理,以維持彈性,並承諾嘉義縣等數位落差地區將納入漫遊區域。
- 說明第 43 條將新增「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文字,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則依各該作用法處理。
- 針對第 46 條電信基礎設施補償,認為「實際損失」符合現行條文及實務運作。
- 說明第 49 條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與審驗原則是先審查後審驗,並將委託專業機構辦理,鄭寶清委員的提案已納入第 87 條。
- 說明第 58 條頻譜共用是 5G 建設趨勢,有助節省成本及改善市容,NCC在核准時會考量市場公平競爭、消費者權益,並有配套措施如限制頻譜佔比及市佔率。
- 說明第 64 條頻率使用費性質類似使用規費,尊重委員保留意見。
- 說明第 87 條電信專業驗證機構目前僅一家(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但只要符合資格條件皆可申請擔任。
- 對於第 93 條偏鄉建設,表示改善數位落差是NCC重點工作,採納蕭美琴委員提案精神,將在文字上做適當修正,並強調法條只是補上漫遊部分,建設仍會持續推進。
黃士峰 教育部高級分析師
- 建議第 46 條第 2 項後段將「高中職」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符合法律用字一致性。
羅金賢 處長 NCC
- 說明第 87 條電信專業驗證機構有授權子法訂定資格條件,目前僅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協助,但只要符合資格皆可申請擔任。
劉嘉偉 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說明行政院通案立場不希望各機關在作用法中提到預算比例或定額,因預算審查有年度程序,但尊重委員希望在偏鄉地區做通訊建設的期許。
相關後續
- 第 35 條及第 49 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 37 條、第 40 條、第 43 條、第 46 條、第 58 條、第 87 條及第 93 條經委員討論後修正通過。
- 第 73 條不予採納,維持行政院版本。
- 第 9 條、第 41 條、第 64 條及第 82 條保留,並送交黨團協商。
- 通過 1 項附帶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 6 個月內提出行動寬頻服務之網路漫遊政策,並於該政策中提出人口密集區之認定標準;對於非人口密集區提供網路漫遊應以鼓勵之精神,予以核備。
- 本日討論事項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管理法草案」等 11 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2701
- 卷/期/冊
- 108/27/1
- 發布日期
- 2019-04-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