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預決算及金管會專題報告:聚焦保險業海外投資與風險控管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20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預算法及決算法修正草案,並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強化保險業國外投資匯兌風險控管」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同時審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預算。會議核心討論保險業海外投資比重過高、匯損影響、債券ETF規避投資上限、華映財報不實案、純網銀發展策略及存款保險金運用等議題。多項議案交付相關單位研議或要求提出書面報告,部分預算經協商後刪減。
討論事項一
審查「預算法」及「決算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主要審查多項由立法委員提出的預算法與決算法修正草案,旨在調整相關法條以應對當前財政與預算編列執行需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朱澤民 主計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
- 回應委員提案及質詢。
王麗珍 副審計長 審計部
- 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者,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陳賴素美、郭正亮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以書面答復。
- 預算法第 34 條條文等 4 案修正草案及決算法第 7 條條文等 3 案修正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如何強化保險業國外投資匯兌風險控管」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審查中華民國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議題
- 金管會就保險業國外投資比重過高、匯兌損失、風險控管機制、商品結構調整及資金引導至國內公共建設與新創產業等議題進行專題報告。同時審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度業務計畫及營業預算,包括其功能、營業政策、業務計畫重點及預算編列狀況。
- 會議聚焦於台灣保險業因長期低利率環境導致資金大量流向海外投資,衍生鉅額匯損的風險,以及金管會如何透過監理措施、法規調整和政策引導來強化風險控管、健全產業體質,並促進資金回流國內實體經濟。討論亦觸及純網銀發展、華映案的資訊揭露與責任歸屬,以及存款保險制度的健全性。
相關爭議
- 保險業高額匯損與低利率環境:金管會報告指國內低利率環境驅使保險業海外投資,導致鉅額匯損;央行則反駁台灣壽險業海外投資比重全球最高,且其他國家利率亦低,暗示金管會報告有失偏頗。
- 債券ETF規避海外投資上限:壽險公司透過投資新台幣計價、連結海外債券的ETF來規避國外投資上限,且此類投資未避險,引發委員對潛在風險及金管會監理後知後覺的質疑。
- 華映案資訊揭露與責任:立法委員質疑華映隱匿對中國投資企業的獲利保證承諾,導致台灣投資人蒙受損失,金管會對此重大資訊揭露不足的處理進度及責任追究受到挑戰。
- 純網銀的創新與必要性:委員質疑純網銀的創新性不足,與現有網路銀行業務重疊,且金管會對其戰略目標與資安標準的訂定與審查能力存疑。
- 存款保險金累積過高: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累積近 1,000 億元準備金,被質疑在銀行逾放比極低的情況下資金閒置過多,應檢討其效益與目標額度。
- 保險法契約解除權爭議:金管會擬將保險契約隱匿或不實說明解除權的除斥期間從 2 年延長至 5 年,引發委員對保護業者過度、法官判例不一及影響消費者權益的擔憂。
- 南山人壽片面變更契約:委員質疑金管會對南山人壽未經保戶同意片面更改收費方式的裁罰遲滯 1 年,顯示監理不力。
- 台股邊緣化危機:中國股市因政策性支持而狂飆,MSCI調高A股權重,恐造成資金磁吸效應,加劇台股邊緣化,委員質疑金管會對吸引大型企業IPO及振興台股的作為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保險業在利差損與匯損夾擊下仍有獲利是否代表體質健全,並關心被接管保險公司的保戶權益。
- 詢問保險業海外投資增加的原因,是否與國內投資管道不足有關,並指出避險成本過高問題。
- 關切壽險公司大量購買台灣債券型ETF,可能規避國外投資上限,且單一保險公司集中買入可能導致贖回風險。
- 反映銀行關閉戶頭程序複雜,金管會發文後基層銀行未落實,要求加強宣導與溝通。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詢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在總統初選中的政治立場與金管會獨立性問題。
- 質疑金管會報告中將保險業海外投資歸咎於央行低利率政策,造成兩單位矛盾。
- 揭露投資型外幣保單風險揭露字體過小,要求放大 3 倍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 批評金管會放寬獨立董事條件,可能導致獨董獨立性喪失,期期以為不可。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揭露華映公司隱匿對中國華映科技的獲利保證承諾,導致台灣投資人及員工受損,質疑金管會對此重大事項未揭露的監理不力。
- 指出華映重訊聲稱承諾事項對公司營運無重大影響與中國深交所公告數據不符,要求金管會查明並依法處理,包括證交法刑責問題。
- 關切泛公股銀行對華映的 67.6 億元借款債權,要求金管會調查其十足擔保的真實性,並要求 3 週內提出報告。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壽險公司大量投資債券ETF(高達 5,687 億元)缺乏掌握,且多數集中於少數壽險公司,恐危及穩健經營。
- 指出債券ETF投資連結國外標的卻無避險,風險極高,批評金管會監理後知後覺,還在訂預警指標。
- 要求金管會主委、證期局與保險局共同加強監理,避免因國外市場波動造成重大損失。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規劃保險業投入 1,500 億元至國內五加二產業、公共建設及長照事業的實際投資金額與成效,特別是再生能源部分。
- 質疑保險業海外投資逐年擴增至 68.06% 的合理性,若匯損吃掉利潤,為何仍持續加碼海外投資。
- 關切壽險業大買台股計價海外性質債券ETF規避海外投資上限的問題,詢問金管會是否無法可管。
- 要求金管會積極監管壽險業操縱損益的報導,避免海外投資失控。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保險公司為吸引保戶而競相提高宣告利率,要求金管會審視其合理性及資訊揭露的公平性。
- 詢問提高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比率後,是否足以因應保險業匯兌風險。
- 指出台灣保險業國外投資達 13 兆元遠高於國內投資,反映國內投資標的偏弱,建議鼓勵保險業投資國內五加二產業如綠能科技。
- 質疑金管會對保險法第 64 條契約解除權修正案,將除斥期間從 2 年延長至 5 年,可能過度保護業者且造成司法判例不一。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關切保險業國外投資匯兌風險控管,指出去年壽險業鉅額匯損及今年可能擴大的趨勢。
- 質疑保險業在國外投資 16.3 兆元僅獲利 989 億元,獲利率僅千分之六,為何仍大量投資海外而非國內定存。
- 要求金管會 3 個月內提出世界主要國家壽險業海外投資規範及投資情形的研究報告與對策。
- 建議金管會應協助業者尋找更多國內投資標的,特別是可提供固定收益的公共工程建設,如士林至故宮捷運,以解決資金去化問題。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提醒金管會勿對華映案擺爛,要求確保銀行團債權,並質疑公司派在中國炒股而華映裁員 2,500 人的不公。
- 質疑華映財報未揭露股票質押給銀行,涉嫌違反證交法,要求金管會加速調查財報不實情況。
- 關切華映案後續是否有未爆彈,特別是涉及中國華映科技與大同綠能的部分。
- 建議大同林家應交出經營權予專業經理人,並要求金管會積極判斷公股行庫對華映債權的呆帳認列與重整主導權歸屬。
- 詢問華映下市時間點及投保中心如何協助投資人索賠。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保險業海外投資比重高達 68%,遠高於日韓美中等國,屬「不正常」現象,質疑國內缺乏足夠投資標的。
- 批評金管會引導保險資金投入「五加二產業」成效不彰,僅占總資金 5%。
- 分析台灣保險業高滲透率、高平均資金成本的惡性結構,導致壽險公司被迫追求高報酬海外投資。
- 質疑金管會允許將連結海外債券的台幣計價ETF不算海外投資,形同「作弊」規避監管,預警債券ETF規模將快速破兆。
- 要求金管會應從根本解決問題,提出積極的資金引導措施,而非僅限於風險管控,並將對策納入 3 個月報告中。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建議提高小額終老保險的保額(從 30 萬提高至 50 萬)及延長繳費期間(超過 20 年),以滿足民眾終老保障需求。
- 質疑金管會預告將保險法第 64 條契約解除權除斥期間從 2 年延長至 5 年,可能造成法官判例不一,且偏向保護業者。
- 批評金管會對南山人壽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取消收費員)的裁處進度遲滯 1 年,要求 1 個月內提出處置結果。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國股市去年狂跌後今年狂飆,受政策性驅動,可能對資金產生磁吸效應,擔憂台股被邊緣化。
- 質疑台灣IPO目標僅衝家數,缺乏大型企業掛牌,是台股邊緣化警訊,並詢問金管會吸引新創公司掛牌的方案。
- 關切台灣保險滲透度世界第一,壽險業海外投資比重高達 68% 且逐年攀升,導致鉅額匯損,要求金管會更積極監管並公開資產配置比例。
- 質疑金管會雖設定國外投資上限,但過去放寬國際板債券不計入海外額度,以及現在壽險業轉買債券ETF規避上限的問題。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純網銀的戰略目標與必要性,認為現有網路銀行服務已發達,純網銀如何創新以避免與傳統銀行業務重疊。
- 關切純網銀推動的關鍵在於身分認證(KYC與UIV)及資安防線,質疑金管會是否有能力訂定及審查相關高標準,以避免偽造與AI攻擊。
- 建議金管會將數位資產、數位金融等概念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或數位經濟沙盒平台中思考,促進數位金融發展。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詢問央行對自由經濟示範區內金融大幅開放的看法與支持程度,特別是關於大額資金進出及境內關外概念的推廣。
- 質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累積近 1,000 億元準備金,在銀行逾放比極低(0.26%)的情況下資金閒置過多,應檢討其效益與目標額度。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主委對國際情勢動態變化的看法,特別是台幣匯率波動是否為中長期趨勢。
- 認可金管會要求壽險業廣積糧以因應匯損風險,並強調應持之以恆,避免全球經貿動能放緩導致風險升高。
- 關切金管會明定保險業國外投資上限 65.25%,但實際投資高達 68.06%,詢問超出部分是否合法規允許範圍,以及上限訂定標準。
- 建議金管會應修訂相關法規,以應對壽險與金控因匯損引發的虧損,並建構根本性的監理指標。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說明保險業 106 年匯兌淨影響數負 1,761 億元,107 年負 2,323 億元,但整體稅前仍有獲利(106 年 1,311 億元,107 年 989 億元),強調 RBC 仍健全,無保險公司被接管危險。
- 解釋海外投資增加主因是新契約保費收入逐年提高,國內投資標的不足,被迫尋求國外高報酬投資,同時也承受匯率風險與避險成本。
- 表示金管會正從源頭管控保險業者招攬商品時的訂價,特別是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過高問題,要求報酬率與宣告利率合理連結。
- 坦承已注意到壽險公司大量購買債券型ETF規避國外投資上限的問題,正研議風險係數調整,以反映匯率風險與淨值影響。
- 承諾加強宣導,確保銀行基層單位落實金管會關於關閉戶頭的公文要求。
- 回應華映案已要求證交所提供完整報告,將儘速查明事實,若涉財報不實將依法處理,包括移送檢調,並承諾 3 週內提出報告。
- 說明已對華映案進行專案調查,公股銀行對債權聲稱有十足擔保,但金管會將深入瞭解,並承諾 1 個月內提出報告。
- 解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旨在提升匯率風險管理彈性及降低避險成本,鼓勵業者增提,但強調其不實質改變匯率風險。
- 說明避險成本與台美利差擴大有關,認為今年匯損淨影響數應不至於比去年大。
- 承認國內經濟體規模小,難以吸納大量保費收入,海外投資不可避免,但會努力增加國內投資標的,如基礎建設證券化及再生能源。
- 表示已對國外投資設定上限 65.25%,並會對高比重公司進行差異化管理,但外幣保單因風險由保戶承擔故不計入上限。
- 針對純網銀,強調其目標是創新,擺脫實體分行思維,將與社群、電商、電信業者結合,並會嚴格把關身分認證與資安。
- 回應中國股市狂飆,台股有外匯管制鬆、資本流動佳、公司治理健全、法規透明度高等優勢,但仍需持續努力強化市場。
- 說明台灣 IPO 以中小企業為主,大型企業較少,但已縮短審查期間至 6 週,並將引進基石投資人制度吸引新創公司。
- 承諾 1 個月內處理南山人壽片面變更契約案,並將在保險法第 64 條修正案的立法說明中闡明除斥期間計算方式。
林銘寬 董事長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報告存保公司為我國唯一存款保險專責機構,肩負金融安全網及保障存款人權益任務。
- 說明截至 108 年 2 月,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約 880 億元,農業金融約 51 億元,目標比率為 2%。
- 指出當前存款保險保障額度為新台幣 300 萬元,涵蓋公司及個人戶。
- 報告 108 年度預算存款保險營運值(保費收入)預計 92.41 億元,營業總收入 101.41 億元,本期淨利全數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
- 回應目前本國銀行平均逾放比約 0.26%,相對健康,但存保公司仍持續加強承保風險管理及場外監控機制。
嚴宗大 副總裁 中央銀行
- 回應公債發行屬財政部權責,與央行無關。
- 指出台灣壽險業海外投資比重為全球最高,且其他國家 10 年期公債利率亦低,駁斥金管會將海外投資歸咎於國內低利率的說法。
- 表示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的金融開放議題,因尚不清楚具體架構與規劃,無法立即回應,但會著手研究。
王詠心 局長 金管會證期局
- 說明交易所於 106 年 7 月曾要求華映說明對華映科的承諾事項,但黃委員國昌認為進度過慢且揭露不實。
施瓊華 局長 金管會保險局
- 說明金管會已針對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過高的壽險公司進行解釋要求,並會持續關注。
- 報告投資在五加二重點產業第一期實際投資金額為 1,276 億元,截至 107 年 8 月總投資金額為 1 兆 2,566 億元。
- 說明國外投資上限為 65.25%(含國際板債券),外幣保單部分則以所有準備金總數的 35% 為上限。
- 表示保費收入若提存準備金則列為負債,但整體資金運用是放在資產項下支應。
- 回應小額終老保險保額可能從 30 萬提高至 50 萬,正與業者討論中,並考慮延長繳費年期。
相關後續
- 業務費(討論事項第 1 案至第 5 案)統刪 30 萬元。
- 修理保固費(討論事項第 6 案)撤案。
- 專業服務費(討論事項第 7 案)刪減 20 萬元。
- 主決議第 8 案至第 14 案均通過,要求相關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報告期限統一改為 3 個月。
- 委員詢答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王榮璋、費鴻泰所提書面質詢及委員陳賴素美所提補充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2801
- 卷/期/冊
- 108/28/1
- 發布日期
- 2019-04-1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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