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國家公園法與災害防救法修正案及臨時提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2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繼續審查多項「災害防救法」及「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討論聚焦於原住民族權益、國家公園採礦限制、地熱開發、山林管理、觀光推廣、保育執法困境及身分證改版等議題。多項「災害防救法」修正案獲通過,部分「國家公園法」條文保留待協商。此外,會議也處理了國際勞動節放假一致性、警消後勤支援及山林區域權責劃分等臨時提案,並要求相關部會研議與報告。
討論事項一
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多項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涵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定義調整、地方災害防救會報組織、災害防救訓練與演習、以及各級政府防災教育宣導等內容。
- 審查目的為強化災害防救體系,明確各級政府在災害防救中的職責,並提升全民防災意識與應變能力。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針對委員提案進行報告。
相關後續
-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第四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三案、第十二案及第十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災害防救法」其餘各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第一條、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八條均照提案通過。
- 第二條修正為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改為「造成危害性之化學品物質災害」。
- 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條,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修正,涉及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自治事項及組織。
- 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十五條修正為各級災害防救會報應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與公、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
- 第二十五條修正擴大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的實施對象與全民防救災教育宣導,並明訂共同參與或協助義務及公假規定。
- 第三十四條修正為「鄉(鎮、市)公所」。
- 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不予增訂。
- 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導民間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民眾加入志工及民營事業提供資源,並獎勵有貢獻者。
- 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均保留。
- 第一案、第二案,及第四案至第十一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九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共計19案,主要圍繞國家公園法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益、生態保育與資源利用(如採礦、地熱開發)、遊憩管理與設施、罰則加重、以及國家公園管理效率等核心議題。
- 討論旨在平衡生態保護與原住民族文化權利,同時提升國家公園的觀光價值與管理效能,並解決現行法規與實務運作的衝突。
相關爭議
- 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國家公園法限制衝突:親民黨黨團、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指出,現行國家公園法禁止園區內狩獵與捕魚,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捕獵權利相牴觸,提案要求放寬限制。
- 國家公園內採礦權的存廢:林淑芬委員、蕭美琴委員提案要求移除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的礦物採礦許可權,強調生態保育的重要性,並批評現行礦業法中政府需補償業者之「霸王條款」不合理。
- 國家公園私有土地利用限制與補償機制:蕭美琴委員建議比照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為國家公園內受土地利用限制的私有土地及原住民保留地居民提供補償法源,而非僅以徵收處理。
- 國家公園收費機制與回饋:蕭美琴委員建議國家公園應明確法制化收費機制,並將部分收入提撥成立地方回饋基金,以因應遊客對周邊城鎮造成的負擔,但內政部表示主計總處對設置基金持保留意見。
- 山難搜救機制與權責:趙正宇委員、張宏陸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質詢山岳開放後山難增加,要求成立專責、統合的搜救機構,並質疑現行任務編組與跨縣市協調機制不足,導致救援延誤。
- 國家公園執法能量不足:蔣絜安委員指出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警力不足、巡邏艇受限天候無法出海,導致中國漁船盜捕等生態破壞行為難以取締,建議委辦海巡署強化執法。
- 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劃分與重疊:劉世芳委員質疑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國家森林遊樂區等多個主管機關之間的權責重疊與三不管地帶問題,要求內政部邀集相關單位明確劃分權責。
立法委員發言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認為國家公園法禁止狩獵與捕魚的規定,剝奪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不符,應修正第十三條,允許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進行非營利捕獵。
- 質詢新版身分證是否去國旗、去性別、去配偶欄,認為國旗代表國家認同,不應因政治操作而消失或隱藏,並質疑內政部以兩蔣時代身分證無國旗為由缺乏說服力。
- 強調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的識別應有國旗和國徽,避免激化民眾對政府「去中華民國化」的想像。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第二十條,主張拿掉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的礦物採礦許可權,以符合國土計畫和國家公園設置宗旨。
- 批評現行礦業法中政府需補償礦業者的「霸王條款」不合理,認為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應永遠禁止採礦。
- 支持提高國家公園法罰則,並呼籲社會重視巡山員的工作辛苦及安全問題,以及國家公園內亂丟垃圾、違規炊煮等破壞生態行為。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國家公園法,要求加重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裁罰,以嚇阻違法行為,同時考量原住民因生活習慣與風俗需要的行為不在此限。
- 質詢內政部關於彰化海岸濕地遲遲未被劃設為國際級濕地的問題,強調其生態重要性,並邀請部長實地勘查。
- 關切國家公園內垃圾問題,特別是雪山大火後發現大量垃圾,呼籲內政部重視保育區內的生態破壞。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及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
- 建議修正第九條,為國家公園內受限制的私有土地及原住民保留地居民提供補償制度法源,比照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機制。
- 提案修正第十四條和第二十條,取消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開採礦物或土石的法源依據。
- 建議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明確國家公園收費機制,並將部分費用法制化為地方回饋基金,以維護國家公園及周邊環境。
- 關切太魯閣國家公園文山溫泉禁用問題,認為禁止非解決之道,應提供安全配套或結合保險機制,以明智利用溫泉資源。
- 強調國家公園內不再允許採礦應為共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國家公園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國家公園涵蓋原住民族地區者,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並建立資源共同管理機制,以尊重原住民族自然資源權利。
- 質詢山難救援機制,以玉山國家公園山難為例,指出跨縣市救援權責不清、時間延誤、消防人員雪地救援訓練及資源不足等問題,要求成立專責搜救隊並整合救援機制。
- 呼籲內政部應儘速提出報告,說明如何解決山難搜救問題,並強調專業應回歸專業,不應增加基層警消負荷。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建議在保護密度較低的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許可後可從事地熱探勘及設置地熱電廠,並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保留機關個案彈性,以促進地熱資源發展。
- 說明台灣地熱資源潛力豐富,借鏡日本經驗,認為有條件鬆綁國家公園內地熱開發限制,對環境影響小,有助於穩定供電。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將「得為下列行為」改為「非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強調國家公園以自然資源保護為最重要原則。
- 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五條,加重罰則至新臺幣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並酌予提升刑責,以有效嚇阻國家公園內的不當行為。
- 強調台灣在自然生態保育方面仍落後,應加強保護珍貴的國家公園資源。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關切山岳開放政策,質疑若無專責機構統籌、SOP不一,恐導致山難發生時地方政府承擔過多責任,要求成立專職機構處理山難救難費用分攤及統籌問題。
- 質詢社會住宅興建進度與品質問題,指出浮洲、林口社會宅曾有品質爭議,並關切最有利標評選制度下,參與評選委員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 關切危老條例在都市計畫外地區的適用問題,建議應訂定相關法規以保障老舊房屋改建權益。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關切陽明山國家公園第四次通盤檢討中,長期被劃設在管制區內居民建築物增建和整修受限問題,要求陽管處在合理範圍內向居民說明合法與違規界線。
- 關注陽明山國家公園交通與觀光問題,建議內政部研擬具體計畫,建置智慧交通系統、引進低污染綠色運具、提升大眾運輸使用率,並強化三芝往陽明山的交通路線宣導。
- 強調陽明山國家公園是觀光熱點,應加強規劃與交通部觀光局合作,串聯周邊景點。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詢山岳解禁政策,主張應大膽開放,僅需確保入山人員登記與安全出山,不應過度限制,特別是針對無路徑山區的挑戰性登山活動。
- 建議成立類似生態警察的專責機構,賦予公權力,負責巡山護山、取締違法行為,並在山難發生時能第一線救援,解決跨縣市救援困難問題。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國家公園在外國觀光客宣導不足,外國旅客造訪比例過低,且國家公園官網僅有英文介紹,對背包客不友善,要求內政部立即改善多語言官網。
- 關切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保育問題,指出警力不足、巡邏艇限制導致中國漁船盜捕,造成生態浩劫,建議內政部儘速與海巡署協商委辦巡護工作,以強化執法能量。
- 提醒內政部東沙環礁國家公園面積龐大,若開放觀光,執法能量不足問題將更為嚴峻,要求儘速與海洋委員會協商解決方案。
- 肯定台灣國家公園的價值,認為玉山、雪霸等可作為台灣的國家品牌象徵。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對於新版身分證,建議內政部應參考聶永真設計獎首獎方案,以不泛政治化為原則,並認為護照已具國旗標示,身分證無需在此議題上爭議。
- 指出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國家森林遊樂區等多個主管機關導致權責重疊與三不管地帶問題,以明池盜伐案為例,要求內政部邀集交通部、農委會、退輔會及相關地方政府明確主、協辦機關,統一權責。
- 質疑墾丁國家公園與國家森林遊樂區重疊管理導致權責不清,建議營建署與林務局整合為單一入口,簡化民眾申請程序。
- 提案要求行政院於2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明確山林區域及其事務的主管機關權責,以防範弊端。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關切巡山員薪資低、危險性高,且缺乏司法權導致執法困難的問題,要求內政部與林務局加強巡山員與保七森林警察的配合機制,並重視巡山員的薪資福利。
- 指出墾丁龍坑保育區及雪霸三六九山莊垃圾問題嚴重,認為國家公園管理處在保育工作上仍有不足,呼籲內政部重視並提出改善計畫。
- 建議國家公園管理處在山莊備妥帳棚、睡袋等可租用物品,避免業者重複揹運及藏匿,減少垃圾產生,並檢討高山管理政策,在安全與親近山林之間取得平衡。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詢問未來是否規劃新設國家公園,並指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國家公園劃定間的衝突,建議內政部與原民會加強溝通,確保國家公園功能發揮的同時,尊重原住民族文化與傳統領域。
- 關切國家公園組織再造,指出國家公園署將提升為內政部下轄機關,詢問其人員配置與規劃,並探討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取消後,由保七支援是否能充分發揮保育與執法功能。
- 強調國家公園管理應合理化、永續化,並加強環境教育與國土保育,應檢討人力配置及薪資待遇,考慮警察兼任巡山員等整合方案。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詢新版eID的規格與資安問題,要求eID應一步到位,採用非接觸式感應技術,避免使用讀卡機,並參考愛沙尼亞模式,將eID打造成可串連政府所有服務的數位身分證。
- 關切自然人憑證曾遭駭客破解的歷史,要求內政部提供新eID的資安規格報告,說明如何解決資安漏洞,降低被駭風險,並建議研究運用區塊鏈技術保障資料安全。
- 強調eID背後龐大的個人資料量可能形成資安漏洞,要求內政部特別關注資料貯存演算法的安全性。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登山活動的安全性,建議國家公園應在登山口檢查裝備並進行手機定位,以利未來救援,避免浪費國家資源。
- 建議針對訊號不佳的山區路段加強標示,並要求玉山等高山地區的領隊應團進團出,加強管理,以減少山難發生。
- 呼籲政府改善空勤總隊飛行員的待遇,比照空軍待遇進行調整,以留住人才,因其工作危險且勤務繁重。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針對原住民族自然資源利用權,要求內政部儘速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會同原民會發布解釋令,允許原住民族在國家公園內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目的進行狩獵與捕魚,以解決法規衝突。
- 要求內政部地政司積極處理台東廳廳長將原住民族土地錯誤登記於財團法人名下的問題,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進行更正登記,並強調內政部函文已認定符合規定。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警察超勤津貼的城鄉差距問題,特別是低階警員常做白工,建議中央將超勤津貼提高至1萬5,000元,減輕地方政府負擔。
- 質疑警察被要求協助非警察勤務條例規定的業務,如取締廢棄物、查緝禁菸場所、稽查違法化妝品及協助台電取締違規用電等,建議國營事業應聘請保全處理自身業務,減少警察勞務負擔。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表示支持增訂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之指導性條文,以及於原住民族地區設立、變更國家公園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 支持修正罰則,並會參酌委員意見提出修正建議。
- 回應新版身分證規劃尚未定案,仍在徵求各方意見,將採最小揭露原則保護個資,並表示對國旗、國徽、性別、配偶欄等議題持開放態度,將傾聽民意後決定。
- 承諾將與交通部觀光局整合,加強國家公園對外國旅客的宣導,並立即改善國家公園官網多語言介紹問題。
- 承諾會與居民溝通陽明山國家公園內建築物增建和整修受限問題,並研擬智慧交通系統、低污染綠色運具等建議,強化陽明山交通觀光。
- 同意山岳解禁政策原則上將階段性開放,但考量水源保護、生態負荷及安全維護,將循序漸進,並強調單一窗口已在規劃中。
- 回應山難救援問題,指出目前為任務編組,因消防權責屬地方政府,中央難以一條鞭指揮,但會研究成立專責機構的可行性,並加強與巡山員的平台聯繫。
- 回應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執法能量不足問題,表示會與海洋委員會協商,研究委辦海巡署巡護工作的可行性。
- 承認礦業法中政府需補償礦業者的「霸王條款」不合理,但強調礦業法非內政部主管,並支持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及特別景觀區內禁止採礦。
- 回應警察待遇問題,指出中央待遇一視同仁,但地方有城鄉差距,會再與主計總處、人事總處研議警察薪資調整及空勤總隊飛行員待遇改善。
- 承諾將與相關部會商量,減少警察協助非警察勤務條例規定的業務,如國營事業的業務檢查,以減輕警察勞務負擔。
- 表示國家公園署升格為內政部下轄機關已獲行政院核定,法案已送立法院審查,目標是提升生態保育功能和管理辦法。
吳欣修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目前公告濕地有83個,包含國際級2個、國家級40個、地方級41個,並表示彰化縣海岸濕地劃設進度緩慢,因需與漁民、觀光業者溝通整合意見,承諾會持續與地方溝通,以明智利用原則推動濕地保護。
- 回應陽明山國家公園建築物問題,表示會透過通盤檢討篩檢合法建物,並在不影響國家公園管理下,適時處理輕微違建,加強與居民溝通。
- 說明陽明山國家公園已透過管制措施、遊園公車等提升交通順暢度,並運用大數據分析,將與交通部觀光局結合台灣好行等,強化三芝往陽明山的交通路線。
- 回應社會住宅興建進度,目前已蓋好約1萬9千多戶,正在蓋的約5萬戶,強調蔡總統執政後社會宅重視公共設施、工程品質及物業管理。
- 說明危老條例因涉及容積率,目前主要在都市計畫區內實施,非都市土地需透過平均地權條例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調整。
- 說明墾丁國家公園龍坑保育區垃圾問題,研判可能為民宿業者結束營業所棄置,將加強隱密點的緝察工作。
- 回應雪霸三六九山莊火災後垃圾問題,表示已由志工及山友協助清運大部分垃圾,並指出山莊管理將持續加強,以避免炊具等物品藏匿。
- 說明國家公園違規行為以亂丟垃圾、闖入禁制區、亂停車、騷擾野生動物等為主,並指出過去國家公園法罰則過輕,支持本次修法提高罰則。
- 回應國家公園管理權責重疊問題,表示營建署正與林務局整合為單一入口,簡化民眾申請程序,並會邀請相關單位明確劃分權責。
- 說明國家公園巡山員與保七森林警察有聯絡機制與協調會報,行政院已核定巡山員危險加給,每月3千至7千元不等。
- 說明國家公園在登山口已進行標示,提醒山友手機訊號強弱,並與山友合作尋找可收訊點,以利緊急聯絡與定位,將持續加強相關措施。
高宗賢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專門委員
- 說明行政院已核定巡山員危險加給,每月3千元至7千元不等,並表示林務局會努力改善巡山員薪資,並加強與保七的搭配協調。
莫懷祖 內政部消防署搶救組組長
- 確認南投縣政府對山難落跑者開罰的直升機費用222萬元已由空勤總隊收到。
楊模麟 內政部營建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 說明雪霸國家公園三六九山莊火災後,在消防單位、空勤總隊及志工山友協助下撲滅火勢,並清運了包括睡袋、臉盆、炊具等累積物品,大部分垃圾已搬運下山。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國家公園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三、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二及第二十九條等條文修正草案,宣讀完畢後將另訂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一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修正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解決國際勞動節(5月1日)放假不一致的問題,目前僅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得以放假,造成軍、公、教、勞之間的不平等及社會生活不便。
- 提案要求將勞動節訂為國定假日,使所有勞動者都能放假,以彰顯勞動價值,提升勞動人權,並解決因放假不一致導致的家庭活動安排困難及機關學校運作困擾。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修改「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刪除僅限勞工放假之規定,將勞動節訂為國定假日。
- 認為軍、公、教、勞僅是職業類型不同,勞動價值無差異,放假與否不應成為勞工身分判準。
- 指出放假不一致造成學生家長無法安排家庭活動,學校工友、廚工、幼兒園教保員及公務機關適用勞基法人員放假導致機關運作困擾,金融業休市也影響公務辦理。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除末段「一個月內修改」修改為「二個月內研議修改」,及「刪除僅限勞工放假之規定」後加「之可行性」文字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第二案:警消後勤餐車配置方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改善警消人員在第一線救災執勤或大型陳抗時,後勤支援不足影響救災能量的問題。
- 提案要求內政部研議為消防及大型陳抗警察配置後勤餐車,提供熱食熱飲,以提供優質後勤服務,協助救災救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研議警消配置後勤餐車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除末句「一個月內」修改為「二個月內」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山林區域及其事務主管機關權責劃分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解決我國山林區域及其事務主管機關多而雜的問題,例如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國家森林遊樂區等,權責不清導致三不管地帶和弊端。
- 提案要求行政院邀集內政部、交通部、農委會、退輔會及相關地方政府,明確主、協辦機關,統一權責,以防範山老鼠盜伐等事件再次發生。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我國不同公園主管機關多且雜,常淪為三不管地帶,以宜蘭明池千年古木群盜伐案為例,要求內政部邀集相關部會明確權責。
- 同意將提案範圍從特定名稱區域擴大至一般山林區域,並接受將「請內政部邀集」修正為「建請內政部通報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以符合行政權責。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劉世芳委員的臨時提案。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劉世芳委員的臨時提案。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劉世芳委員的臨時提案。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劉世芳委員的臨時提案。
- 建議將提案文字修正為「建請內政部通報行政院於二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以符合內政委員會要求內政部的權限,並促使行政院統籌處理跨部會權責劃分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說明宜蘭明池盜伐案非內政部管轄,若由內政部跨部會邀集其他部會不妥,建議將「請內政部邀集」修正為「建請行政院邀集」,由行政院指定政務委員處理。
- 同意將提案修正為「建請內政部通報行政院於二個月內邀集其他相關部會」,表示將立即處理。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經修正後通過:將第一行前段修正為「由於我國山林區域及其事務的主管機關」,倒數第三行「請內政部(營建署)於二個月內邀集……」修正為「建請內政部通報行政院於二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一起討論」,餘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2801
- 卷/期/冊
- 108/28/1
- 發布日期
- 2019-04-1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