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3-22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審查「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第五條應設置哺乳空間之公共場所範圍與適用條件。經衛福部說明協調整合各版本後,針對捷運站運量佔比、百貨飯店業別認定、鐵路與高鐵對號列車規範及公園排除等細節達成共識。最終修正通過第五條條文,其餘條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順利完成協商程序。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協商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之適用範圍,包含捷運站、百貨公司、旅館及鐵路列車等場所應設置哺乳空間之標準與執行可行性。
相關爭議
- 捷運站適用標準:交通部及捷運局建議採用運量前 10% 之捷運站,以避免部分進出人數少的站點執行困難,不同於部分委員提案之 50%。
- 營業場所認定:經濟部建議將國際會議中心、飯店及婚宴會館等不易明確管理的項目,統一調整為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分類表中的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 鐵路列車範圍:建議將臺鐵及高鐵限定於對號列車,通勤列車則不在此限,以配合假日及高運量調度需求。
立法委員發言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表示尊重主席李彥秀之協商主持。
相關人員回應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第五條各款整合意見,捷運站建議採用運量前 10%,考量部分站點進出人數少執行困難。
- 建議百貨公司與旅館部分採用經濟部分類,規範總樓地板面積 5,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 建議鐵路與高鐵部分限定對號列車,通勤電聯車不在此限以免影響調度。
- 建議公園部分因大型公園常缺乏巡邏人員且有安全考量,暫時將公園排除。
陳忠助 行政院交通部副處長
- 建議捷運站運量計算文字修正為進出站含轉乘人次,並搭配運量前 10% 之標準。
蕭建廷 交通部科長
- 建議將鐵路規範條文中之通勤電聯車修正為通勤列車,以涵蓋區間車等各種臺鐵通勤車種。
相關後續
- 第三款修正文字為: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及進出站含轉乘人次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 10% 之捷運車站。
- 第四款修正文字為: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 5,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 第五款修正文字為:鐵路對號列車及高速鐵路列車。但通勤列車,不在此限。
- 第五條照協商文字修正通過,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2903
- 卷/期/冊
- 108/29/3
- 發布日期
- 2019-04-2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