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3-25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研商。會議重點聚焦於兒虐案件通報宣導、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緩刑付保護管束及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收養尋親服務以及兒少失蹤時警檢及早介入之程序。經與會委員與各部會代表充分討論與折衝後,達成共識,修正通過多項關鍵條文並增列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重點包含兒虐通報、緩刑與假釋付保護管束及加害人處遇計畫、收養尋親與諮詢轉介服務,以及兒少行方不明時之警檢介入機制。
相關爭議
- 第五十三條關於社工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時,是否須以「涉有犯罪嫌疑」作為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之門檻,引發委員與部會討論。
- 第一百 theology 條之一(第一百十二條之一)關於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緩刑付保護管束及加害人處遇計畫之適用範圍、法律明確性及司法實務執行疑義,司法院提出多項法制與實務考量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版本與現行實務作法無太大差異,質疑未落實司改國是會議關於調取通聯或健保醫療紀錄之結論。
- 擔憂第五十三條要求「涉有犯罪嫌疑」作為檢警介入門檻,無法真正解決通報斷線及尋找失蹤兒童的急迫問題。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法律未明文規定各單位分工,導致第一線社工執行困難、各縣市作法不一。
- 擔憂第五十三條規定「涉有犯罪嫌疑」過於嚴格,在兒少處於危急狀況時,應考慮降低門檻讓公權力及早介入。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修法最大突破在於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將警政與檢察系統銜接納入,明定各單位責任。
- 建議將司法院相關意見納入說明欄,並透過跨部會SOP落實兒少保護工作。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相關條文明確規範為「應」,全面保障尋查未果或有危險之虞的狀況。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感謝各界支持第一百十二條之一修正動議,認為該條文能將社會安全網補得更密。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第九十七條配合劉建國委員建議維持行政院提案,並加強「暴力零容忍」理念等附帶決議。
- 說明第十三條為因應實務彈性,將「死亡原因回顧」改為「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刪除授權辦法之第三項。
- 說明第二十一條之一將收養尋親與諮詢轉介服務文字移前並強化明確性。
- 說明第五十三條增訂第六項,明定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且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強化檢警及早介入。
- 說明第五十六條因應緊急狀況,刪除重複字詞並修正相關移送文字。
林維言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
- 說明第九十七條經與劉建國委員辦公室協調,同意維持原案並提供附帶決議與說帖。
張斗輝 法務部政務次長
- 針對第一百十二條之一提出文字酌修,將「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改為「履行」,更符合法制用語。
- 說明檢察機關必須對有犯罪嫌疑者才能偵辦,強調經由第一線警察機關初步過濾並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對兒少保護更周詳。
- 說明檢警與社政機關已多次開會並將建立SOP以落實保護機制。
謝廳長靜慧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針對第一百十二條之一提出多項意見,包含殺人罪章中部分罪名是否構成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之明確性疑義、緩刑付保護管束法院裁定必要性之立法理由說明、處遇計畫執行機關與司法機關之角色定位及權力分立原則等。
相關後續
- 第九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通過加強宣導暴力零容忍等理念之附帶決議。
- 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為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刪除第三項)。
- 第二十一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五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並在說明欄加強說明。
- 第五十六條照審查會審查修正條文通過。
- 第一百十二條之一照李彥秀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修正通過,並將司法院相關意見納入說明欄。
- 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2903
- 卷/期/冊
- 108/29/3
- 發布日期
- 2019-04-2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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