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運輸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4-02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審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組成、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運輸事故調查法以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經朝野協商,經費稽核委員會名單與運安會組織法多數條文達成共識,並針對運安會組織法中委員人數、兼任委員利益迴避及普悠瑪號事故重啟調查做成附帶決議;至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因條文涉及競標遴選、2025年綠能占比目標及核能相關爭議,朝野意見分歧,多數條文保留交由後續繼續協商。
討論事項一
研商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組成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確認本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各黨團代表名單與繳交期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主張經費稽核委員會組成照往例辦理。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由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組成,名單於4月11日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送交後不予更換。
討論事項二
研商「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運輸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審查運安會組織法之委員人數、兼任委員旋轉門與利益迴避條款、施行日期,以及運輸事故調查法中普悠瑪號事故重啟調查之法制化方式。
相關爭議
- 委員專業與人數是否足夠:李鴻鈞擔憂運安會僅編制11人卻要包山包海涵蓋陸海空,面對灰色地帶與爭議時,跨領域專家投票表決缺乏代表性;楊宏智則回應將透過4個次委員會與模組進行品質防護,人數評估足夠。
- 兼任委員利益迴避與旋轉門限制:李鴻鈞、吳志揚與黃國昌質疑兼任委員領取車馬費卻綁太鬆或可能引進業界現職高層造成利益衝突;柯建銘與行政部門則說明兼任委員僅本人準用利益衝突迴避法,且離職後管制已分層設計,並承諾在聘任要點中明定防範規範。
- 普悠瑪號事故重啟調查納入法條或附帶決議:黃國昌質疑運安會草擬之附帶決議文字要求「可遵照行政院授權」是不當設限與推卸責任;經協商修正文字,改以「應依法」並會商宜蘭地檢署重啟調查及檢視相關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強調運安會須維持超然獨立,不能回到由交通部或鐵路局球員兼裁判的原點。
- 質疑運安會組織編制僅11人,要在陸海空跨領域專業中進行調查與表決會面臨嚴重專業不足及代表性問題。
- 認為兼任委員若受過嚴旋轉門條款限制將找不到專家,但若放寬又恐有利益衝突漏洞。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贊成對主委、專任及兼任委員採階段式設計的利益迴避與旋轉門條款。
- 追問兼任委員任用資格是否會排除現職交通事業負責人,並要求行政部門正面回應或在法條要點中明文排除。
- 批評運輸事故調查法附帶決議寫入「可遵照行政院授權」是替行政院找擋箭牌,主張應直接改為「應依法」重啟調查。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擔憂兼任委員若因領取車馬費少而放寬利益迴避限制,親屬或本人在運輸業界將產生重大漏洞。
- 建議應儘量採取專任委員,兼任僅適合作為個案臨時諮詢專家。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指出運安會包山包海且職權龐大,僅憑6名專任與多數兼任委員恐難以承擔繁重任務,且兼任委員投票權力與專任一致但責任不對等。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運安會平時不作日常監理,僅在重大事故發生時短暫出動,故兼任委員不需受到過度嚴格的旋轉門限制。
- 指出運輸事故調查法若將普悠瑪號個案寫入法條,恐導致任何人對過去50年事故皆可要求重啟調查而造成運安會癱瘓。
相關人員回應
楊宏智 飛航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未來運安会将透過4個次委員會模組運作,每模組至少有2位專家搭配支援,整體委員會再進行第二道品質防護,評估9至11人編制足夠。
- 承諾未來將針對兼任委員之任用資格與利益迴避規範明定於聘任要點中。
- 同意將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撤回,改以附帶決議處理,並同意刪除附帶決議中「可遵照行政院授權」之文字。
何佩珊 行政院副秘書長
- 說明第三條第一項兼任委員本人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足以讓未來院長在任命時自動迴避具利益衝突的人員。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表示宜蘭地檢署已積極進行普悠瑪號相關偵辦,對於運安會重啟調查與檢調配合沒有問題。
相關後續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與第八條照協商建議修正條文通過,並授權飛安會在作業要點中明定委員任用利益迴避規範。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其餘條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十六條不列入條文,改列附帶決議,文字修正為:「運安會成立後,應依法重新評估及檢視行政院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報告,重新檢視與訪談相關關鍵物證與人證等,與宜蘭地檢署進行必要會商,釐清本事故的系統性問題與根本肇因。」
- 運輸事故調查法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遞移。
討論事項三
研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主管機關權責、名詞定義、推動目標占比、原住民地區太陽光電與風電建置認定,以及離岸風電競標與遴選機制是否入法。
相關爭議
- 競標與遴選機制是否納入法律定義:國民黨團主張應將競標與遴選定義及機制明定於母法第三條與第四條之一,以確保公開透明並保障本國產業;經濟部與民進黨團則認為競標與遴選屬於執行層面細節,應授權子法訂定以維持彈性。
- 離岸風電躉購費率與投資報酬率爭議:曾銘宗質疑台灣107年至108年遴選費率高達5.5元至5.8元,比國際水準高且融資及自有資金設算報酬率高達11.04%不合理;經濟部回應是因為台灣海象施工期短、風機大型化與初期建置需培養在地供應鏈之成本考量。
- 2025年綠能占比目標與核能關聯:孔文吉提案要求明定1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以上,若未達標則應依法辦理核子反應器執照換發或延展;民進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反對將再生能源目標與核能延役直接綁定。
- 原住民族地區再生能源設置認定:高潞‧以用提案主張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認定以避免地方衝突;經濟部與民進黨團憂心此舉形同設立一國兩制且增加基層推動障礙。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堅持競標與遴選機制及其太陽光電、風力發電定義必須入法,以落實監督、維護公平公開並保障本土廠商。
- 主張將民國1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總發電比例20%以上明定於第六條,並主張若未達標應將核能作為穩健減核與以核養綠之選項。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離岸風電躉購費率過高將導致未來20年多付上兆元代價。
- 批評經濟部設算之自有資金與融資成本偏高,且離岸風電短期間大量增加對培養本土產業及本國主導權不利,並擔憂國內銀行承作無追索權專案融資之風險。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提醒應記取過去汽電共生價格過高需強制降價的教訓。
- 指出離岸風力發電在整體國家再生能源佔比實質效益有限,且面臨高額土木工程成本與電力供應調度挑戰。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認為將競標與遴選原則納入母法定義並不妨礙行政部門子法訂定與執行,有助於確保過程透明。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2025年再生能源占比達20%之目標是否能落實,並批評中南部火力發電過多導致民眾健康受害,要求能源政策必須兼顧成本與穩定供電。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主張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一條鞭認定,以落實能源正義並避免地方政府與部落產生矛盾衝突。
- 反對將再生能源未達標與核能延役綁定,強調應致力推廣綠能而非回頭發展核電。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競標與遴選若寫死在母法條文中,未來隨技術與價格變動將失去彈性,且躉購價格逐年下降已是全球最低水準。
- 質疑國民黨版本一方面批評躉購費率太高,另一方面又在條文中要求適度調高或維持躉購費率,說理前後矛盾。
相關人員回應
林全能 經濟部政務次長
- 說明離岸風電初期躉購費率較高是因產能未建立、海象施工期短及需建立國產化供應鏈,隨著經濟規模擴大競價已降至2.2元至2.5元。
- 說明WACC融資與自有資金成本計算包含國際公開風險係數,且國內銀行承作專案融資皆要求母公司保證或第三方驗證。
- 表示第六條採用設置容量設定目標較能具體指引業者進行投資規劃,若採用發電比率會因水情等環境變數導致執行困難。
相關後續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部分、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等)在委員會已有共識。
- 其餘涉及競標遴選、2025年綠能占比目標、核能關聯及原住民地區認定等爭議條文(如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等)意見分歧,全數保留交由後續朝野協商繼續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2903
- 卷/期/冊
- 108/29/3
- 發布日期
- 2019-04-2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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