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家事事件法、法醫師法及外役監條例修正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2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重要法案,包括民法意定監護制度、民法解除婚約條文、家事事件法、法醫師法及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高齡社會監護制度完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家事調解委員性別比例、法醫師任用資格及外役監累犯遴選標準等議題。多數法案經逐條審查後通過,部分則交付黨團協商或附帶決議,以期能更符合社會需求並完善法制。
討論事項一
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法律扶助法第 5 條、第 13 條、增訂第 34 條之 1 及第 54 條條文進行修正,旨在調整法律扶助的範圍與相關程序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律扶助法第 5 條第 4 項第 1 款修正通過,調整涉犯重罪偵查中初次詢(訊)問未選任辯護人的扶助規定。
- 法律扶助法第 13 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法律扶助法增訂第 34 條之 1 條文通過。
- 法律扶助法第 54 條條文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意定監護制度)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民法中新增「意定監護制度」,允許本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預先指定監護人,以因應高齡社會需求,並完善成年監護制度,尊重個人自主意願。
- 討論內容涵蓋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變更、效力、監護人選任、撤回、終止及報酬等相關規範。
相關爭議
- 意定監護制度的衝擊評估:周春米委員質疑法務部是否對意定監護制度可能對傳統家庭或法定親屬關係造成的衝擊進行過風險評估或實證調查,特別是若指定非親屬為監護人可能引發的家庭爭議。
- 監護人監督機制:段宜康委員質詢行政院及司法院為何未在草案中訂定意定監護的監督人,質疑僅憑法官定期審閱報告是否能有效監督監護人,並確保受監護人權益。
- 監護人身心照護規定抽象性:鍾孔炤委員關切法條對監護人身心照護方面的規定較為抽象,可能導致執行爭議,尤其在醫療治理方面,並詢問是否有配套措施。
- 監護人資格鑑定:何志偉委員建議意定監護契約訂立時,應強制由公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以確保當事人意思能力健全,減少未來爭議,但法務部認為可能造成擾民。
- 財產清冊指定方式:尤美女委員質疑意定監護契約中若已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是否仍有權另行指定,或應尊重契約約定,司法院則傾向原則上尊重但為防道德風險仍有審酌權。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感謝排審意定監護制度,並說明其內涵。
- 提出應提供 6 小時成年監護相關講習給即將擔任監護人的自然人,課程內容包含法令、倫理、照護計畫、財產管理等。
- 建議司法院與衛福部研議成立專責單位,提供監護制度諮詢與協助。
- 肯定法務部努力推動意定監護制度。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同意定監護制度必要性,但質疑法務部是否有評估制度對傳統親屬關係的衝擊。
- 關切意定監護制度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在功能上的區分。
- 詢問公證人在各地的配置情況,特別是偏遠地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認同意定監護制度有助於尊重高齡者自我決定權,減少家族爭產及照護衝突。
- 關切法條對身心照護規定抽象,可能導致監護人執行爭議,尤其在醫療治理方面。
- 支持意定監護制度透過公證程序強化契約效力,降低家族糾紛。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及司法院版本為何未訂定意定監護的監督人,認為僅靠法官監督難以有效保護受監護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詢問意定監護契約中,公證人於 7 日內通知法院的規定是訓示或強制規定。
- 質疑意定監護契約若約定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不受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第 3 項限制,其監督機制為何。
- 針對意定監護契約中財產清冊開具人的指定方式,質疑法院是否應尊重契約約定。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證人的素質不齊,可能影響意定監護契約的公正性。
- 建議在意定監護契約訂立時,應強制由公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以確保當事人意思能力健全,減少未來爭議。
- 關切意定監護契約本人撤回時,是否需通知其他受任人,以及一人撤回是否影響整體效力。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意定監護制度旨在本人意識清楚時指定監護人,尊重個人決定。
- 同意若意定監護法條不夠嚴謹,可加上相關規定,但強制精神鑑定可能造成擾民。
- 支持肅貪政策,並贊成推動修法,明確政府出資財團法人董事長侵吞公款應以貪污罪處理。
鍾瑞蘭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意定監護制度是因應高齡社會需求,提供民眾多一種監護制度選擇,與法定監護雙軌並行。
- 意定監護原則上不影響法定繼承人繼承權,若監護人不適任可另行選定或改定。
- 意定監護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功能可明顯切割,醫療部分優先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
- 意定監護契約撤回採「一部撤回即全部撤回」原則,因涉及信賴關係及分工,並透過公證人通知法院。
- 民法第 1101 條第 1 項仍限制監護人非為受監護人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財產。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司法院與行政院對意定監護制度的立法方向有高度共識,但建議修正民法第 1113 條之 5 第 4 項的「得」改為「應」。
- 說明公證人名冊已公告,偏遠地區由其他地院支援或由律師兼任民間公證人。
- 對於自然人監護人的講習,建議在民法中明文規定,以利落實執行。
- 說明法院在實務上若對公證當事人精神狀況有疑義,會要求提出相關證明。
- 對於意定監護契約中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指定,法院原則上會尊重契約,但為防範道德風險仍可能另行指定。
謝靜慧 司法院少家廳廳長
- 意定監護制度旨在尊重人格自主,法院在監護人有不適任行為時,可依職權或聲請改定。
- 說明目前家事事件審理細則可鼓勵當事人參加免費親職教育,可研究比照方式鼓勵監護人研習。
顏鴻彬 司法院調辦事公證人
- 說明公證實務上,公證人會透過互動觀察當事人精神狀況,若有疑問會要求補正醫師鑑定等證明文件。
相關後續
- 民法第 14 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 民法第三節節名「成年人之意定監護」通過。
- 民法第 1113 條之 2 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 民法第 1113 條之 3 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並修正說明欄 2 文字,明定「國內之公證人依公證法規定」。
- 民法第 1113 條之 4 照尤美女等委員再修正動議通過,明確契約中若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應依契約指定,但若未載明或不利本人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
- 民法第 1113 條之 5 照周春米等委員修正動議通過,將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的「得」選定監護人改為「應」選定。
- 民法第 1113 條之 6、第 1113 條之 7、第 1113 條之 8、第 1113 條之 9、第 1113 條之 10 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修正民法第 976 條,刪除其中「殘廢」等歧視性文字,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並調整解除婚約事由的文字表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動議中說明欄的錯別字。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確認修正動議已將「花柳病」等字刪除。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民法第 976 條照修正動議通過,刪除第 1 項第 6 款「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及第 5 款「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並將第 6 款「與人通姦」改為「與他人合意性交」。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案併案審查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第 53 條及第 167 條修正草案,主要議題包括家事調解委員的性別比例、婚姻事件管轄權用語一致性,以及監護宣告案件中法院訊問受監護宣告人的裁量空間。
相關爭議
- 家事調解委員性別比例:尤美女委員提案要求家事調解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但司法院考量部分偏遠地區實務運作困難,建議透過行政措施鼓勵而非明定於法條。
- 監護宣告訊問必要性:吳玉琴委員提案修正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允許法院在有事實足認無訊問必要時可不為訊問,並刪除「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規定,但司法院建議維持原條文以保有彈性並減輕受監護人鑑定費用負擔。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說明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修正草案,旨在提高監護案件判定效能,避免法官過勞,並比照第 165 條增列但書規定。
- 同意司法院建議,將家事調解委員性別比例要求改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說明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修正案,旨在將法律用語「中華民國人」統一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以避免定義混淆。
- 強調此修正不會影響既有解釋,僅為釐清法律用語。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家事調解委員素質不齊、疲勞或強勢調解、欠缺性別平等意識等問題,建議採認證制並加強專業訓練。
- 質疑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執行仍由民事執行處負責不妥,建議回歸家事法院執行。
- 同意將家事調解委員性別比例要求改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並提出附帶決議草案。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同意將法律用語「中華民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以明確法律定義。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建議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家事調解委員性別比例不宜明定於法條,可透過行政措施鼓勵,因部分地區實務運作有困難。
- 對於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修正案,建議不增訂「法院得不為訊問之注意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條文,改以立法說明闡述,並建議維持「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規定以保有彈性。
謝靜慧 司法院少家廳廳長
- 說明家事調解委員遴選需通過 30 小時專業訓練,並有年度評核機制,正朝認證制及積分制規劃。
- 說明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協處未成年子女強制執行事件試辦方案成效,並已規劃由家事庭與民事執行處共同商議計畫,以符合家事事件本質。
相關後續
-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不予修正,但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儘速提出改善方針,促使各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單一性別達三分之一之要求。
- 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照提案通過,將「中華民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
- 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照修正動議通過,允許法院在有事實足認無訊問必要時可不為訊問,並維持「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規定。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附帶決議 1 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五
法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法醫師法第 5 條,刪除歧視性用語並調整法醫師任用資格,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
- 討論焦點包括「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的認定標準,以及毒品犯等前科對法醫師任用資格的限制。
相關爭議
- 法醫師任用資格的歧視性用語與認定:王榮璋委員質疑法務部報告中對身心疾病者擔任法醫師的「可議之處」帶有歧視,並要求明確「客觀事實」的認定標準,建議參考醫事人員法規,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 毒品犯前科限制的合理性:王榮璋委員質疑法醫師法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包括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設下的任用限制過於嚴格,遠超法官、檢察官及其他醫事人員的標準,要求法務部檢討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抗議法務部報告中對身心疾病者擔任法醫師的歧視性用語,要求檢討。
- 質疑「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的認定標準,建議應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 質疑法醫師法對毒品犯前科的任用限制過於嚴格,要求法務部立即研究修正,使其與其他專業人員法規一致。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承認文字可能不夠嚴謹,但用意是希望法醫師能憑專業正常判斷。
- 同意若委員認為毒品犯前科限制有修正必要,法務部可以接受並研究。
涂達人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
- 說明法醫師任用資格審查會採用外部委員,包括醫師公會、病理學會等專家。
- 同意將「客觀事實」的認定方式明確訂清楚。
- 表示毒品犯前科限制可再檢討,因應環境變遷更重視外部專家意見。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建議修正動議中「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後增列「、法醫師」等字,以平衡醫、非醫師兩派意見。
- 建議修正說明欄文字,避免直接指稱行政院版本「已違反公約」改為「有違反公約…之疑慮」等文字調整。
相關後續
- 法醫師法第 5 條照修正動議修正後通過,將第 1 項第 5 款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經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法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 說明部分照法務部次長口頭說明作文字整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六
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併案審查外役監條例第 1 條、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15 條、第 18 條及第 21 條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是放寬累犯受刑人遴選至外役監的資格,並強化外役監的教化功能與作業項目。
- 討論亦觸及外役監管理、受刑人薪資、職業訓練與轉介成效等問題。
相關爭議
- 累犯遴選資格放寬的範圍與合理性:多位委員提案放寬累犯進入外役監的資格,法務部建議以「已執行完畢之刑均為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的累犯為遴選對象,但管碧玲委員質疑此標準的實務適用案例數與社會觀感,擔心會不會為修而修。
- 酒駕累犯是否應排除:蔡易餘委員提案將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所列各項酒駕之罪的受刑人排除在外役監遴選資格之外,以示嚴懲酒駕,但法務部部長認為若經戒癮治療成效良好,仍可考慮給予機會。
- 和緩處遇受刑人晉級標準不公:段宜康委員質疑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對和緩處遇受刑人的作業分數規定,導致身體不佳無法做工的受刑人需在教化與操行上表現更優異才能晉級,相較一般受刑人有失公平。
- 外役監作業項目與職業訓練落差:林岱樺委員指出外役監受刑人的工作多為勞力密集型,與監獄內開辦的技術課程脫節,導致職業訓練成效不彰,轉介成功率低。
- 女子外役監設置不足:周春米委員關切女性外役監僅台中女子外役分監,建議應在北、中、南、東部均有規劃,以達到外役監的教化效果。
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感謝排審外役監條例修正案,認為放寬累犯遴選資格符合大法官釋字第 775 號解釋的比例原則。
- 認同外役監教化功能優於一般監獄,有助受刑人回歸社會。
- 詢問法務部對外役監總額度規劃及修法後人數是否會超出容額。
- 關切除了毒品犯外,還有哪些重大罪刑不應列入外役監資格。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對監獄改革的政策與目標,特別是智慧型監獄的推動。
- 關切外役監收容名額未滿,以及女性外役監設置不足的問題,建議在北、中、南、東部規劃女子外役分監。
- 連署修正動議,建議累犯遴選資格放寬至「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家事事件法中「中華民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以統一法律用語。
- 認同放寬輕罪累犯進入外役監資格,但強調酒駕無肇事者應加強戒酒教育,而非僅處以刑罰。
- 質疑蔡易餘委員版本完全排除酒駕犯進入外役監過於嚴格,建議可考慮戒癮治療成效作為門檻。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監獄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中,和緩處遇受刑人(如衰老、不能自理生活者)在作業分數上的不公平,導致其晉級標準高於一般受刑人,要求法務部立即檢討修正細則。
- 連署修正動議,建議累犯遴選資格放寬至「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強調外役監的教化功能重要性,提出放寬遴選資格和加強處遇功能,使受刑人融入社會。
- 質疑外役監受刑人薪資計算差異,以及作業項目多為勞力工作,與監獄內技術課程脫節。
- 指出職業訓練培訓人數與轉介成功人數存在巨大落差,要求法務部一個月內提出改進措施。
- 提案修正外役監條例,包括刪除監獄組織條例、外役監作業範圍擴大、主管機關權責明確等。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放寬累犯遴選外役監資格的提案,要求提供適用案例統計數據及修法法益,避免為修而修。
- 強調社會對司法改革的殷切期盼,呼籲法務部加強與外界溝通,讓社會了解司法改革進展,避免背負罵名。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大法官釋字第 775 號解釋宣告累犯一律加重本刑違憲的爭議重點及司法院的修正方向。
- 詢問法務部對外役監條例第 4 條修正的統整方向,並要求提供符合放寬條件的累犯人數資料。
- 詢問對於放寬累犯遴選外役監資格的修法,是否有不同意見,以及法務部的最終意旨。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外役監條例第 4 條,旨在放寬輕罪累犯進入外役監的機會,並增設門檻排除酒駕犯。
- 認同法務部以「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作為放寬累犯遴選標準,但認為其版本更為寬泛。
- 主張將酒駕犯排除在外役監遴選資格之外,以強化嚴懲酒駕的社會宣示效果,並避免再犯。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認同外役監教化功能,支持放寬遴選標準以舒緩一般監獄擁擠,並讓更多受刑人有機會接觸社會,降低再犯風險。
- 說明外役監目前有 420 個缺額,總額度為 2,066 人。
- 承諾檢討和緩處遇受刑人晉級標準不公的問題,並儘速提出辦法。
- 同意加強改善外役監作業項目,使其符合社會需求,幫助受刑人就業。
- 承諾要求矯正署重新檢視職業訓練課程安排與就業狀況落差,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改進措施。
- 說明釋字第 775 號解釋非指所有累犯都不能加重,而是要逐案審查,由法官裁量。
- 對於酒駕犯,雖支持嚴懲,但認為若經戒癮治療成效良好,仍可考慮給予進入外役監的機會。
- 強調法務部對酒駕問題的嚴懲態度,不會退縮,但會虛心接受合理意見。
黃俊棠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目前外役監有 450 多個缺額,未補齊是因遴選委員會考量受刑人未來發展及危險性。
- 說明台中女子外役分監為目前唯一女子外役監,法務部規劃在東部增設。
- 解釋外役監日薪差異是因工作時數不同。
- 說明外役監已針對技術性訓練種類進行改善,推出堆高機等訓練及外雇計畫,並將開辦太陽能光電維護班。
- 承諾會統計符合放寬外役監遴選資格的累犯人數,並提供給委員。
- 說明外役監遴選有評分標準,符合條件者需經監務會議及矯正署兩階段審核。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外役監條例第 15 條及第 21 條中「法務部矯正署」應修正為「法務部」以符合權責,並將「核備」改為「備查」。
- 說明累犯遴選資格放寬的法務部版本未限年份,因累犯認定可能涉及久遠舊案,較委員版本更具彈性。
- 說明民法意定監護制度已模擬過,實務操作應無問題。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釋字第 775 號解釋主要針對法定最低度刑為 6 個月者,累犯加重二分之一會導致無法易科罰金,現已諭示法官可裁量。
- 尊重委員提案及主管法規機關對外役監條例修正的意見。
相關後續
- 外役監條例第 1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18 條照林岱樺委員等提案通過。
- 外役監條例第 2 條、第 3 條照林岱樺委員等提案刪除。
- 外役監條例第 4 條照周春米等委員修正動議通過,將累犯遴選資格放寬至「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 外役監條例第 15 條及第 21 條照修正後通過,將主管機關「法務部矯正署」修正為「法務部」,並將第 15 條「核備」改為「備查」。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3001
- 卷/期/冊
- 108/30/1
- 發布日期
- 2019-04-2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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