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及存保公司108年度預算審查與金融監理議題報告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25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金管會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108年度預算,並聽取保險業國外投資匯兌風險控管專題報告。會議聚焦於存款保險空窗期、金融科技監理、預算編列合理性、國際金融交流層級及金融業退場處理等議題。最終多項預算提案經協商後調整,並要求金管會與存保公司於限期內提出書面報告或改善方案。
討論事項一
如何強化保險業國外投資匯兌風險控管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如何強化保險業國外投資的匯兌風險控管機制進行專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銘寬 董事長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相關發言紀錄
嚴宗大 副總裁 中央銀行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王榮璋、費鴻泰所提書面質詢及委員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議題
審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業務計畫及營業收支預算,並針對存款保險制度、金融科技風險、專業服務費編列、存款保險認知度、農漁會信用部營運及金融重建基金求償績效等七大面向進行討論與決議。
相關爭議
- 存款保障空窗期:立法委員指出新設金融機構加入存款保險存在至少6個月的時間落差,恐損及存款人權益。
- 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不實:立法委員質疑存保公司專業服務費預算執行率偏低,未能按實際業務需求核實編列。
- 存款保險認知度不足:立法委員指出存保公司每年編列逾2,000萬元進行宣導,但年輕族群(25至29歲)對存款保險認知度仍最低。
- 金融重建基金求償績效不彰:立法委員指出存保公司對經營不善機構的民事責任追償,實際受償金額及比率偏低,有待加強。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存保公司檢討存款保障空窗期問題,並配合研修相關法規。
- 提案要求存保公司強化金融科技發展趨勢下的查核機制及監理能量。
- 提案要求存保公司引導要保機構降低經營風險,適時掌握農漁會信用部營運及財務狀況。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存保公司檢討專業服務費預算未能核實編列的問題。
- 提案要求存保公司檢討改善宣導策略,提升民眾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認知度。
- 提案要求存保公司應引導要保機構發展金融科技並同步重視資訊安全管理。
- 提案要求存保公司加強辦理並提升金融重建基金民事責任追償績效。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存保公司檢討專業服務費預算未能核實編列的問題。
- 共同提案要求存保公司檢討改善宣導策略,提升民眾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認知度。
- 共同提案要求存保公司應引導要保機構發展金融科技並同步重視資訊安全管理。
- 共同提案要求存保公司加強辦理並提升金融重建基金民事責任追償績效。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共同提案要求存保公司檢討專業服務費預算未能核實編列的問題。
- 共同提案要求存保公司檢討改善宣導策略,提升民眾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認知度。
- 共同提案要求存保公司應引導要保機構發展金融科技並同步重視資訊安全管理。
- 共同提案要求存保公司加強辦理並提升金融重建基金民事責任追償績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計畫、金融保險成本及資金運用應依據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 營業總支出減列「營業費用」50萬元,並增列「金融保險成本」之「提存特別準備」50萬元。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需於6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存款保障空窗期方案書面報告。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需於3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的查核機制與監理能量書面報告。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需於3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檢討報告。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需於3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存款保險宣導策略檢討報告。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需於3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引導要保機構發展金融科技並重視資訊安全管理書面報告。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需於3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掌握農漁會信用部營運與財務狀況並降低經營風險書面報告。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需於3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重建基金民事責任追償績效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一)特別收入基金一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二)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的108年度預算案,主要討論預算編列的合理性、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金融制度與新種金融商品研究發展、金融資訊公開、國際金融交流、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服務費用及員工文康活動等議題,並針對多項提案進行協商與決議。
- 重點關注金融科技創新園區預算支應、兩岸金融交流層級、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服務費用增減以及保險業雇主責任保險的宣導。
相關爭議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凍結與書面報告:多位委員提案凍結預算並要求書面報告,金管會則希望免予刪減或凍結,並改為提出書面報告。
- 國際金融交流層級:曾銘宗委員質疑金管會與對岸的金融交流層級是否降低,邱淑貞局長澄清有達到局長層級,但交流名義有所區分。
- 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服務費用:曾銘宗委員質疑短期內無金融業退場可能,編列高額服務費用不合理,金管會解釋是因存保公司投資債票券帳戶維護費增加。
-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專案支出:賴士葆委員建議減列專案支出,金管會則解釋增加原因為勞健保調漲、考績晉級等核實編列項目。
立法委員發言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與「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相關的提案,從第1案至第7案擴大併案處理至第11案。
- 同意將部分預算提案改為提出書面報告。
- 支持員工文康活動預算照列。
- 提案修正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第10案文字,建議適時向雇主宣導可投保雇主責任保險。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強調與委員溝通的重要性,若已溝通好則無意見。
- 質疑金管會提出書面報告的期限過長。
- 提案要求金管會就「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同意辦理其他相關主決議案。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同意不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預算,但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提出完整報告,特別是針對FinTech發展。
- 質疑金管會與對岸國際金融交流的層級問題,要求主委講真話。
- 質疑「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服務費用」編列過高,認為短期內不會有金融業退場。
- 提案要求金管會就ICO監管機制於108年6月底前提出報告。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預算增幅達120%是否為常態,並認為增加的預算仍偏少。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服務費用」減列部分預算,以示刪減。
- 建議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專案支出」減列50萬元。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揭露退場保險業的清理專區內容。
- 撤回第42案提案。
- 提案要求金管會同意辦理第43案。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建議將預算提案改為主決議並修正為書面報告,並免予刪減或凍結預算。
- 說明「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預算增加主要因金融科技創新園區經費需自行編列,且現有預算仍不足。
- 建議免予減列「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預算。
- 說明與對岸金融監理溝通層級維持正常,透過相關會議或研討會進行業務監理溝通。
- 解釋「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服務費用」增加是因存保公司投資債票券的帳戶維護費和交割清算費隨基金規模擴大而增加。
- 說明員工文康活動預算為共同性費用,依中央機關一體適用編列,希望免予減列。
- 同意辦理陳賴委員及郭委員提出的主決議案。
- 同意曾委員關於ICO監管機制的提案,並同意將期限明確為108年6月底前。
- 建議免予刪減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業務發展支出」,因其增加是勞健保調漲、考績晉級等核實編列項目。
陳榮貴 主任 主計室
- 表示基金一旦凍結,解凍需等到次年,希望改為書面報告。
- 說明員工文康活動為全國一致性編列,希望委員支持照列。
邱淑貞 局長 銀行局
- 澄清與對岸金融交流有達到局長層級,透過基金名義進行業務經驗交流,同時也以監管單位主管名義洽談監管合作。
王詠心 局長 證券期貨局
- 說明證券方面透過IOSCO國際會議進行交流,未有像銀行局更進一步的研討會交流。
施瓊華 局長 保險局
- 說明去年與對岸的工作層級交流為組長層級,今年正洽談提高層級。
- 說明退場保險業的「清理專區」已在保險安定基金網站揭露,並與會裡網站連結,同意再研議直接貼過來。
- 說明修正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第10案文字,建議宣導雇主責任保險以保障受雇人並轉移雇主賠償責任。
王儷娟 局長 檢查局
- 說明檢查局在大陸分支機構的檢查工作正常,並不需要局長親自前往,通常由主管層級(組長、副組長)帶隊。
林銘寬 董事長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說明「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服務費用」是核實編列,依投資債票券量支付給臺灣銀行的帳戶維護費和交割清算費。
相關後續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第1案至第11案合併處理,以第6案為主,改為主決議,金管會需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第12案至第22案合併處理,以第13案為主,改為主決議,金管會需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第23案不予處理。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第24案至第27案合併處理,以第25案為主,改為主決議,金管會需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第28案至第31案合併處理,服務費用減列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第32案至第36案均不予處理。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第37案、第38案、第40案、第41案、第43案均照案通過。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第39案通過,改提書面報告。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第42案撤案。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第44案修正倒數第4行,將「半年內」修正為「108年6月底前」就ICO提出監管機制,其餘照案通過。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部分:第45案修正為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後通過。
-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部分:第1案不予處理。
-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部分:第2案至第5案合併處理,以第4案為主,專案支出減列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部分:第6案、第7案均不予處理。
-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部分:第8案撤案。
-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部分:第9案修正為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部分:第10案修正主決議內容,建議適時向雇主宣導可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以保障受雇人並轉移雇主賠償責任,其餘照案通過。
- 本次會議負責審查的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暨信託基金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併入審查總報告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3101
- 卷/期/冊
- 108/31/1
- 發布日期
- 2019-04-2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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