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訴訟法修正及司法院預算解凍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25
本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主要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及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並處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的預算凍結案。會議圍繞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再審期間計算、律師強制代理、專家參與等議題進行深入質詢與討論。最終,多項預算凍結案准予動支,但最高法院部分因委員質疑其分案制度而未獲備查;法案部分則決議另訂期處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核心旨在建構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強調第一審事實審的堅實性,並透過擴大律師強制代理、增訂專家參與、計畫性審理等機制,提升訴訟效率與正確性。
- 同時,亦針對人民聲請釋憲後再審期間的計算方式進行修正,以確保人民救濟權利,並處理濫訴防止、簡易訴訟程序擴大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金字塔訴訟結構與人事制度衝突:委員質疑司法院推動金字塔訴訟結構(資源集中一審)與現行法官升遷制度(三專生制度)存在拉扯,恐難以快速實現,並建議應鼓勵資深法官下調一審。
- 不適任法官汰除機制:委員質疑現行法官法對「恐龍法官」及不適任法官的淘汰機制不夠完善,即使有評鑑制度,社會信任度仍低,並提出引進美國民選法官制度的可能性。
- 法庭直播與人權保障:委員建議法庭直播以接受社會公評,作為嚇阻「恐龍法官」的手段,但司法院考量證人、被害人意願及事實審複雜性,認為法律審較可行。
- 精神障礙者鑑定與處置:委員對精障者犯罪案件的鑑定準確性及判決結果(如免死或輕判)表示不滿,認為司法制度存在漏洞,應建立更嚴謹鑑定制度及強制住院機制,而非推卸責任。
- 律師強制代理與當事人權益: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下,當事人對特定訴訟行為(如和解、撤回上訴)的自主權限,以及律師過失責任的歸屬(過失類型與歸責範圍),引發委員對當事人權益保障不足的疑慮。
- 專業委員制度與鑑定人制度區隔:委員質疑新引進的專業委員制度與現行鑑定人制度的區隔不明,且對專業委員選定、意見影響法官心證、程序保障等層面表達擔憂,認為恐影響司法公正性。
- 上訴與再審門檻限縮:委員擔憂限縮上訴及再審門檻(如刪除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第6款)恐使人民救濟機會減少,若未建立堅實的事實審,反而會擴大民怨。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民事訴訟法第496條及第500條,以及行政訴訟法第276條,建議人民聲請釋憲成功後,再審期間應扣除大法官審理時間,或自解釋公布翌日起算30日再審不變期間。
- 質疑最高法院「限量分案制度」及「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不透明,認為其分案標準(如重大、久懸、社會矚目案件優先)不公,且未就凍結預算案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 強調應誠實、透明地處理收案與分案時間,而非以案件量大為由規避問題。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金字塔型訴訟結構推動的實際效益與宣導方式,要求司法院以白話方式向民眾說明其好處,以提升司法信賴。
- 關切現行「三專生制度」(法官調上級法院辦事)與金字塔訴訟結構目標的衝突,建議應調整制度,鼓勵資深法官下調一審,並給予榮譽與實質補助,以強化基層審判能量。
- 提醒司法院大法庭制度實施與金字塔訴訟組織生效後的人事銜接問題,避免制度間的拉扯。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現行法官法對「恐龍法官」及不適任法官的淘汰機制不足,舉例性侵幼童案判無罪,認為評鑑制度無效,社會對司法信任度低。
- 建議引進美國「民選法官制度」與彈劾權,以有效汰除不適任法官,並呼籲修憲解決法官終身職導致無法淘汰的問題。
- 主張法庭應推動直播(在當事人同意下),作為民間嚇阻「恐龍法官」的監督力量。
- 批評精障者犯罪案件的司法鑑定與處置制度不良,認為不應讓精障成為殺人藉口,應建立科學鑑定制度及強制住院機制,保障社會安全。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檢察官投書質疑法扶法修正案,認為其邏輯與司法院提案修正民事訴訟法中對惡意濫訴原告處罰的邏輯不符,應平等看待。
- 關切司改國是會議關於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及制定調解法的進度。
- 質詢民事調解委員的資格限制、專業訓練時數與倫理規範,認為相較於家事事件法,民事調解制度的規範不夠明確與周詳,要求司法院檢討改進。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強調第一審事實審的穩固性,並認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的重要性。
- 質疑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當事人可自行為「自認」等特定訴訟行為的規定,認為「自認」用語對一般民眾不易理解,且可能對當事人利益保護不周。
- 質詢草案中律師「過失」責任的界定(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認為法律用語應更白話易懂。
- 建議研究引進德國律師法中律師投保「職業責任險」的制度,以保障當事人因律師過失造成損害時的權益。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關於「國民參審制度」改為「8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二階段處理」的新聞報導真實性,批評司法院若遇假新聞應強硬要求媒體更正,而非僅以「不精確」回應。
- 揭露桃園地檢署檢察長涉嫌施壓公訴檢察官在逃漏稅逾5億元案件中認罪協商,並質疑承審法官(由檢察官轉任)在審查庭中延長辦案期限、調查證據並詢問檢察官是否協商,認為審查庭制度恐被濫用,要求司法院徹查。
- 關切台中地院副法警長涉嫌職場性騷擾案,批評性騷擾申訴處理審議委員會認定「沒有關係」的結論,認為司法院性平觀念仍不足,要求重新檢討並提出具體作為。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質疑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期間頻繁公開活動,影響社會對司法公平正義的觀感,要求司法院從專業法律人角度說明相關規定。
- 關切基層法官對勞工、醫療、工程等專業知識不足的問題,建議應從法官培養制度(如訓練課程、徵選資格)上根本改進,而非僅靠遴選有經驗律師或專家參與。
- 質疑年金改革涉嫌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認為政府帶頭失信,且公務員與國家之間非僱傭關係的說法難以接受,呼籲司法人員為公務員盡心力。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認同民眾對法律條文和程序理解存在落差,支持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以彌補此落差。
- 關切民事訴訟法草案中擴張律師強制代理範圍(法人、集體訴訟、訴訟標的500萬元以上)後,中低收入戶或經濟弱勢者若請不起律師的救濟措施,詢問費用負擔及律師選任機制。
- 對於草案增訂專家參與制度,擔憂專家可能收賄、有旋轉門條款,或因立場不同影響法官心證,要求司法院說明如何避免潛在弊端及提供討論會議紀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推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努力,但質疑新引進的「專業委員制度」與「鑑定人制度」的區隔,擔憂專業委員意見可能影響法官心證,且程序保障(如詰問權)不足。
- 關切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限縮上訴及再審門檻,認為若未真正建構堅實的事實審,恐導致人民救濟機會減少,引發更大民怨,並建議應讓人民心悅誠服而非單純砍掉救濟管道。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民事訴訟法修正旨在落實金字塔訴訟結構,將司法資源集中地方法院,以期事實及早確定,二、三審原則堅守法律審,統一法律見解。
- 指出修法重點包括增加專家參與(協助事實認定、提供法律意見)、擴大律師強制代理(財產訴訟標的500萬元以上、公益訴訟)、要求當事人誠信原則進行訴訟、修正訴訟代理人制度、增加計畫性審理及第二審採嚴格續審制。
- 解釋再審制度將先經法院裁定有無理由,並增加簡易訴訟程序類型,防止個案濫訴。
- 回應「三專生制度」與金字塔訴訟結構的銜接問題,表示訴訟法施行5年後,人事將逐步調整為金字塔型,並已要求調任上級審法官簽署自願回任原法院同意書。
- 說明大法庭制度將於7月4日實施,作為過渡措施,待金字塔組織生效後將不再需要。
- 強調法官法草案對不適任法官有兩項新變革:法官評鑑委員會增加外部委員、職務法庭增加法官以外人員。
- 回應法庭直播爭議,認為法律審較無問題,但事實審因涉及當事人隱私、證人意願,問題較大。
- 表示對境外網站侵權訴訟救濟問題,因缺乏特定對象,法律上難以處理,但承諾研究訂定境外網域侵權案件處理程序法的可能性。
- 解釋民事訴訟中「自認」與刑事訴訟「自白」的法律概念差異,並說明律師強制代理下,當事人仍有自行決定撤回上訴、成立和解等權利。
- 說明律師「過失」責任屬民法用語,法律白話化是浩大工程,對過失歸責規定可視個別條文再做限制,並提及德國律師強制投保「職業責任險」制度可供研究。
- 澄清司法院關於國民參審制度的報導「不精確」,並表示與民間團體就此議題尚無共識。
- 回應桃園地檢署檢察長施壓認罪協商案,表示司法院政策鼓勵罪刑協商以疏減訟源,但對個案不予評論,並表示審查庭法官調查證據、延長辦案期限在制度上並未被禁止。
- 說明台中地院性騷擾案已依規定成立委員會調查。
- 解釋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事務由法務部負責,司法院不涉入。
- 說明法官專業性問題,表示已在遴選更多有經驗律師擔任法官,並透過司法官學院2年研習及5年候補法官制度培養,司法院、行政院、法務部、考試院正成立專案會議處理法官培訓問題。
- 回應年金改革問題,表示因多數案件已繫屬法院或大法官審理中,不宜表達個人意見,強調公務員與國家關係非一般僱傭關係,有其特殊法律規定。
鄭玉山 最高法院院長
- 說明最高法院已試行多種分案改善方案,包括將久懸、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優先分案,但因受案量過大,不同案件優先分案會產生排斥作用。
- 承認最高法院分案存在延遲問題,例如一般案件分案平均日數達600多天,且存科占未結案件比例高達86.97%。
- 表示會後將依委員要求,檢討分案制度的細節。
李國增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說明目前民事調解委員僅要求參加研習,但並無最低時數限制。
蘇素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審查庭通常處理比較簡易的案件,辦案期限約4個月。
相關後續
- 法案部分(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決議另訂期處理。
- 司法院需檢討民事調解制度,參照家事事件法對調解委員的資格限制、專業訓練時數與倫理規範進行檢討,並將結果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司法院承諾研究境外網域侵權案件處理程序法,以提供台灣當事人救濟途徑。
- 司法院將從旁了解委員質詢的桃園地檢署檢察長施壓認罪協商及審查庭法官處理方式的相關問題。
- 司法院將提供法官培養制度的相關資料給委員參考。
- 司法院將找時間向沈智慧委員說明法院審判中有關精神鑑定的程序。
- 司法院將整理過去討論專家參與制度的會議紀錄提供給委員。
討論事項二
處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預算凍結項目等13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十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處理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含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立法院決議而遭凍結的預算項目。
- 核心爭議點聚焦於最高法院的「限量分案制度」及「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的合理性與透明度,以及司法院針對預算凍結所提出的書面報告是否具備實質改善措施。
相關爭議
- 最高法院限量分案制度不透明:委員質疑最高法院雖稱分案數遠逾限量,但仍沿用限量分案,且分案標準(如重大、久懸、社會矚目案件優先)缺乏一致性,恐引發外界質疑。
- 辦案期限計算與分案延遲:委員指出最高法院的辦案期限從收案起算,但若案件未分案則不計入期限,導致實際分案時間嚴重延遲(民事案件平均達600多天),影響司法效率與公信力。
- 書面報告缺乏實質改善:委員認為最高法院的書面報告僅說明辛勞與案件量大,但未針對預算凍結所要求的「訂定受案到分案期間的期限限制」及「逐步廢除限量分案制度」提出明確回應及措施,導致委員無法同意解凍。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最高法院書面報告中,雖沿採限量分案但實際分案數遠逾限量的說法不具說服力。
- 指出民事案件從收案到分案平均日數達600多天,顯示分案要點荒謬,且優先分案重大、久懸、社會矚目案件造成差別待遇。
- 批評最高法院未就預算凍結案提出的「訂定受案到分案期間期限限制」及「逐步廢除限量分案制度」做出明確回應及措施,故不同意解凍。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承認最高法院分案制度細節有待檢討,並表示將會後與最高法院進行檢討。
鄭玉山 最高法院院長
- 說明最高法院已試行好幾個分案改善方法,包括優先分案久懸、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但承認受案量大會造成案件累積。
- 表示去年9月至12月改善後,一般案件平均分案日數仍約600天,但今年1月及2月因優先分案重大案件,天數有所下降。
- 承認至108年2月28日,存科占未結案件比例高達86.97%。
相關後續
- 報告事項第三案(最高法院預算凍結書面報告)不予備查,將在委員會另擇期處理,尚未出委員會。
- 報告事項第二案及第四案(司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預算凍結書面報告)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 討論事項之預算解凍案第四案至第十三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3101
- 卷/期/冊
- 108/31/1
- 發布日期
- 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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