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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公聽會:聚焦採購鬆綁、廠商分級與產業發展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08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舉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公聽會,廣泛聽取學者專家及各界意見。會議主要討論鬆綁政府採購法、建立廠商分級制度、回饋金運用、資安管控、智慧財產權歸屬、以及推動國防產業外銷等核心議題。委員與專家對法案的立法必要性、實施細節及對產業的實質助益提出多元觀點與爭議。主席裁示將所有意見納入審查,並要求相關資料於審查前提供委員參考,強調法案應完善且具實行性。

討論事項一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討論「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在國防自主政策下的願景,探討其法制建設對廠商權利義務的保障,以及如何透過評鑑制度、安全管控、產學研合作、技術升級及獎勵措施等具體策略,強化國防產業發展環境。
  • 核心議題涵蓋鬆綁政府採購法以適應軍品採購特性、建立廠商分類分級標準、研發補助與回饋金機制、資通安全管理、智慧財產權歸屬、國內外供應鏈連結,以及軍品外銷許可制度的建立。

相關爭議

  • 廠商分類分級制度:部分專家質疑國防部主導評鑑的公平性、評鑑標準不明確,恐造成新進廠商進入障礙或流弊;另有意見認為分級是建立產業鏈的關鍵,應採立體化架構並由公正組織評鑑。
  • 回饋金制度:多數專家及委員認為要求得標廠商提撥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回饋金,恐轉嫁成本、剝奪廠商利潤,建議應由政府直接編列預算或鼓勵廠商自行投資研發;國防部則解釋為集中資源用於R&D及人才培訓,是社會義務,且政府會加倍協助。
  • 政府採購法適用與鬆綁:有意見認為現行採購法導致低價搶標、無實力廠商得標,應另訂遊戲規則排除採購法;另有委員質疑國防法第22條已充分授權,新法恐疊床架屋,無實質必要。
  • 立法必要性與完善性:部分委員質疑國防法第22條已足夠,新法像是「菜蟲法」或「解套法」,未能解決產業核心問題;國防部則強調國防法位階不足且偏重維修,無法涵蓋新法欲解決的廠商權利義務、安全管控及獎勵等問題。
  • 資通安全管理與機密外洩:有專家指出資安認證成本高昂,且法條對機密外洩的抑制效果不足,建議應有更嚴謹的機制或永久拒絕往來戶制度。
  • 軍品外銷許可制度:多位委員及專家指出草案缺乏明確的軍品外銷許可制度,不利國內產業打入國際市場及人才留用,建議應明訂SOP。
  • 國內採購與技術合作:有專家建議應強制國外主、次系統裝備商與國內廠商技術合作達30%以上,並優先採購國內有能力生產的軍品,但需考量成本價差調整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應從經濟角度思考國防產業,發展非軍事用途裝備(如海監機)以減輕空軍負擔及消耗敵方成本。
  • 建議思考S-2T退役機隊改裝為海監機,由退役海軍飛行員駕駛,協助海巡署,對敵方空軍形成壓力。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國防產業發展應遵循市場自由競爭法則,台灣中小企業有能力生產軍品零件,國防部卻偏向國外採購。
  • 質疑國防法第22條已充分授權國防部與民間合作,新法有疊床架屋之嫌,浪費立法資源。
  • 批評回饋金制度(千分之三/千分之五)不合理,認為廠商會將成本轉嫁,政府應直接編列預算鼓勵研發。
  • 要求國防部盤點國內隱形冠軍產業,優先對國內採購,而非透過不必要的中科院中介。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報告中598家廠商、產值2,105億元的計算方式,以及條例對國防預算投入的實質增加效益。
  • 關切擴大與廠商合作後,如何有效確保機密保護,認為草案中洩密罰則(暫停一年至三年)不足以抑制竊盜行為,建議應考慮永久拒絕往來戶。
  • 詢問國防部,既然國防法第22條已授權訂定辦法,為何仍需透過立法程序繁瑣的專法,而非直接以行政命令推動,以保有彈性。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國家安全不分藍綠,國人關心國防戰備,支持國防產業制度化以提升國防能力。
  • 強調與國內廠商合作時,安全管理至關重要,並希望盤點台灣廠商的技術能力及隱形冠軍與國防產業的連結。
  • 關心回饋金制度的合理性,希望能夠更加明確化。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建議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23條中,管制中國港澳地區零組件及材料的特殊需求同意權,應從「主管機關同意」提升至「報院同意」。
  • 指出草案在促進國防產業發展方面,業界意見(如回饋金處理)似乎未被充分納入,導致國防需求與產業現實失衡。
  • 強調應建立軍品外銷許可制度,為國內業者提供明確的SOP和管道,以連結國際市場,避免人才流失及產業發展受限於國內內需。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產業發展條例24條條文中,僅5條培植廠商,4條規定保密與查核,其餘皆為軍品採購解套,形同「菜蟲法」或「解法令」。
  • 認為國防法第22條已明確規定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自製優先,若有不足應修改國防法,而非疊床架屋另立新法。
  • 指出即便條例通過,台灣製造的武器仍難以整體輸出,現有國際現實限制仍未解決,如T91步槍需與美國合作槍管才能外銷。
  • 批評中科院法人化後,仍無須受監督與管制,質疑法案方向錯誤,未能將國防預算用在刀口上,應更完整討論而非貿然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揭仲 高級助理研究員

  • 同意鬆綁政府採購法對軍品採購的限制,但建議應加入限制性招標的配套措施。
  • 質疑廠商分類分級制度問題多,條文授權行政部門過於籠統,應在母法中明確規定申請條件、評鑑基準與程序。
  • 認為行政機關難以設計公平合理的評鑑標準,且可能造成球員兼裁判問題,對新進廠商形成進入障礙。
  • 擔心貿然實施廠商分類分級制度可能導致流弊層出不窮。

林維賢 PLM顧問

  • 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報告的資格認證成本可能高達千萬,建議主管機關應說明其成本並考量轉嫁問題。
  • 建議安全維護人力進駐費用若指食宿交通等行政支援則合理,若指機關雇傭費用則須考量適法性與額外成本負擔。
  • 提醒應明確律定產學研合作方式並釐清智慧財產權歸屬,避免爭議。
  • 建議參考美國作法,研發成果符合需求應全額補助,而非讓落選廠商承擔較大風險。
  • 指出草案對廠商義務定義清楚,但對政府協助與鼓勵模糊,缺乏專責機構,恐降低廠商參與意願。
  • 以美國政府投資軍事資產為例,建議政府應補償民營企業投資、允許使用政府資產、直接投資關鍵能力、鼓勵企業內部研發及分攤成本、並支持中小企業。

柯永澤 名譽教授

  • 本草案較針對單系統、武器研發,不夠明確適用造艦案例,應協助國內廠商提升能量,而非僅選用國外裝備。
  • 建議借鑒韓國經驗,要求國外主、次系統裝備商與國內廠商有30%以上技術合作,以提升國內技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
  • 建議若研發廠商已出資給國內研發單位合作,應可免除向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提撥比例。
  • 建議第15條應增加「國內可以生產的,不得向國外廠商購買」;第19條增加「國內有能力生產者,不得向國外採購」。
  • 建議第20條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應加入國製產值比例、廠商級別加分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額度及項目等考量。
  • 質疑海巡艦艇是否為本案適用範圍,條文不夠明確。

李玉澄 法律顧問

  • 現行政府採購法導致低價搶標,使投入成本的合格廠商被無實力貿易商取代,衍生諸多問題,應有特別遊戲規則保障先期投入研發的廠商。
  • 指出草案版本未與產業充分溝通,部分內容不符實際需要,未來產業不一定會參與。
  • 認為國防法對國防工業的排除條文因法規位階較低而無效,導致國防部仍受採購法限制。
  • 批評草案中要求廠商繳納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回饋金及機關派員進駐廠商需收費等規定,認為會造成成本堆疊,且未考慮解約等問題。
  • 指出草案未處理代理商制度的建立及代理商支出透明化問題。
  • 建議應開放廠商報准國防部後可出口產品,而非僅限中科院。

馬萬鈞 總經理

  • 台灣國防產業結構偏重中小企業,缺乏編組,應透過條例將廠商分級,建立系統商、次系統商、組件商及零件商的立體化架構。
  • 支持甲、乙、丙級廠商分級制度,認為甲級廠商應帶領乙級、乙級帶領丙級,形成堅實的供應鏈,並反駁評鑑公正性的疑慮。
  • 呼籲法規須釐清政府採購法適用問題,特別是公開招標與限制性招標,以鼓勵廠商投資研發,避免低價搶標導致劣質廠商得標。
  • 認為回饋金(千分之三/千分之五)是政府出資,透過基金導向廠商技術提升,是正面影響,而非廠商將錢放入口袋。

盧天麟 董事長

  • 認為現行採購法無法讓台灣國防產業發展,支持儘速立法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法律可在立法後慢慢補足。
  • 不同意回饋金由廠商mark up,認為政府應直接成立國防產業發展基金,而非透過廠商報價轉嫁。
  • 主張回饋金條文設計應考量標案性質,如維修案利潤微薄,若再提撥恐導致廠商無法生存。
  • 認為國防部應編列預算給國防發展基金,而非透過廠商繳交回饋金,且實務上符合提撥條件的案子不多。
  • 建議第14條應讓廠商自行拿出獲利投入本身研發,由主管機關管理,而非交給國防基金會。

周志明 副總經理

  • 支持制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但質疑軍品分級與廠商資格認證的定義不明確,恐產生爭議,建議委員會制定施行細則。
  • 關切子法位階低於政府採購法,恐導致法規解釋衝突,使廠商無所適從,建議條文內先做原則性規定。
  • 認為回饋金(千分之三/千分之五)應在提預算時先撥列,而非招標時加在廠商投標金額內,以免剝奪廠商利益。
  • 建議本土化採購應有成本價差調整機制,避免廠商為符合法令而墊高成本,影響利潤及研發意願。
  • 期待中科院在船艦、資安等國防工業中領頭提升國內技術能量,但船艦發包仍應維持原機關辦理。
  • 建議國防部應在蒐集意見後擇期再開會討論並續召開公聽會,使草案更趨完善,避免對船艦產業實質幫助不大。

張冠群 副部長

  • 國防產業量少、樣多、規格高、投資長、回收慢,不適用市場機制,任何國家國防產業均由政府支持。
  • 強調條例旨在盤點並整理產業環境,提升廠商安全資格與管理,並給予獎勵,而非獨厚特定單位。
  • 說明條例經過兩年多討論及行政院7次跨部會會議,並非倉促提出。
  • 解釋回饋金(千分之三/千分之五)旨在集中資源,解決國內缺乏R&D條件的問題,用於基礎研究、人才培訓及與學界鏈結。
  • 強調國防自主已使國內產業技術急速提升,特別是半導體業,國防產業產值已超過2,000億元,迫切需要法律基礎完善產業環境。

白捷隆 司長

  • 說明立法必要性,因國防法第22條位階不足且偏重維修,無法涵蓋廠商權利義務、安全管控、分級獎勵等核心議題。
  • 指出廠商分級評鑑機制將由跨部會參與,確保公平性,並有相關行政規則作為基礎。
  • 強調資通安全查核有法律依據,針對四類人員設有不同停權制度,以嚇阻機密外洩。
  • 解釋第八、九條鼓勵軍品輸出與國際認證接軌,並提供推廣貿易業務補助。
  • 說明第十四條回饋金為研發經費,規模約1億元,將與國防部及科技部研發經費結合,用於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關鍵技術發展及人才培養。
  • 指出第十一、十二、十三條強調中科院及甲級廠商應負社會責任,協助廠商提升技術,並與學術研究機構合作。
  • 說明第十六條研發補助制度,評選一家以上廠商,擇優採購,未獲選者可獲補助且保有智財權,鼓勵廠商投入研發。
  • 解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採購規定,對一等列管軍品有限條件下可優先採用限制性招標,並結合政府採購法程序。
  • 說明第二十一條對向國外採購的管制,國內無能力或無法決標至少兩次後,才會考慮國外採購,但仍優先以國內為主。
  • 解釋第二十三條管制中國港澳地區零組件及原料的特殊情形,保留彈性但有管控機制,不影響國家安全。
  • 指出條例施行日期將考量廠商準備期,預計一年後報請行政院訂定,並充分尊重產業界聲音。

相關後續

  • 主席要求相關單位詳實記錄公聽會中專家學者及委員提出的所有意見、建議與疑問,以及政府部門的答覆。
  • 要求委員會工作人員於週三審查前,將本次公聽會的逐字稿及所有意見資料提供給本委員會委員參考,以利法案審查。
  • 主席表示將在大體討論和逐條審查時將諸位意見融入法案,目標是讓法律完善、可行,並促進國內國防產業及內需產業發展,而非因追求完善而拖延。
  • 會議逐字稿將刊登立法院公報,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8條規定,於公聽會終結後10日內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原始資料

公報
1083301
卷/期/冊
108/33/1
發布日期
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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