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朝野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4-09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多項條文進行研商。會議聚焦於再生能源推動目標與期程、地方政府配合機制、基金用途、輸配電業併網與義務、躉購費率計算方式,以及義務裝設再生能源設備之對象等關鍵議題。經朝野立委與經濟部等官員充分討論後,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修正通過或列入附帶決議,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相關條文研商
核心議題
研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包含發展計畫期程、地方政府配合義務、基金運用與電費標示、輸配電業併網規範、躉購費率計算公式,以及建築物與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設備之義務。
相關爭議
- 發展計畫期程:行政院版本原規劃每2年檢討一次,柯志恩主張改為每5年檢討一次,經討論後經濟部接受改為5年或於條文中融合相關期程精神。
- 輸配電業併網與第三人設置:柯志恩主張未達一定容量之業者可委託第三人設置變電站以加速併網,經濟部認為此舉違反電業法規定而反對。
- 躉購費率與電費單標示:柯志恩主張將再生能源附加費用明確標示於電費帳單上,經濟部最初認為可由營業規章處理,後同意透過附帶決議辦理。
- 用電大戶與義務安裝對象:針對私部門與政府機關新建建築物應優先設置再生能源之範圍與規模產生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主張再生能源發展計畫應每5年頒布一次並加強中央與地方配合。
- 建議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可用於解決業者融資信用保證問題。
- 主張未達一定容量之再生能源業者應可委託第三人設置變電站,以解決併網耗時問題。
- 要求再生能源附加費用應明確標示於民眾電費帳單上,以提升透明度。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地方政府若無法實質落實法定開發比例或計畫,強制入法將窒礙難行。
- 指出輸配電業依法由國營辦理,不宜開放第三人設置變電站打破電業法規範。
- 建議將獎勵技術與獎勵對象(如公民電廠、原住民族地區)分項處理,避免混淆。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支持以5年為期程考量以維持政策與投資之穩定性。
- 建議私部門或新進民間企業若有意願使用再生能源,應有適當配套與獎勵機制引導參與。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獎勵與能源正義,希望相關辦法不要設有太多門檻。
相關人員回應
林全能 經濟部次長
- 說明行政院版本採2年短期與114年長期目標兼顧,但若朝野認為合適,經濟部可接受改以5年為期程。
- 表示輸配電業依電業法規定屬國營,若開放第三人設置變電站將違反現行電業法規範。
- 同意透過附帶決議處理再生能源貸款信用保證及於電費單標示附加費用之要求。
- 說明對一定用電規模以上之企業課以設置再生能源義務,並給予購買憑證等彈性作法。
王耀庭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指出已簽訂之購售電契約屬私契約,若以法律強制變更恐影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相關後續
- 第3條、第4條之1、第4條之2等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2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17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等條文照協商結論修正通過。
- 通過關於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協調機制與電費單標示再生能源附加費用之附帶決議。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3301
- 卷/期/冊
- 108/33/1
- 發布日期
- 2019-04-2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