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法酒駕修正案與預算凍結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2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達29項「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草案,聚焦於加重酒駕、毒駕刑責,特別是累犯致死或重傷者的刑度,並討論酒癮戒治與酒測誤差值等議題。同時,會議亦處理司法院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多項凍結報告,部分准予動支或備查,部分另定期處理。最終,刑法修正案因爭議過大,決定保留並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司法院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書面報告 (報告事項第二、三、四案及討論事項第四至第十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司法院針對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歲出第4款各項預算凍結所提交的書面報告,討論是否准予備查或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事項第二案及第四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 報告事項第三案,另定期繼續處理。
- 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十三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二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司法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一案至第三案(含本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司法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一案至第三案(含本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29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多達29項關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的修正草案,主要內容涵蓋加重酒駕、毒駕刑責,提升罰金,並針對累犯及致人死傷者加重處罰,甚至有提案建議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
- 討論酒駕、毒駕的認定標準(如酒測值、毒品濃度)、酒駕累犯的定義與刑度加重、是否應將酒駕致死視為故意殺人、以及酒癮戒治處分的實施成效與資源問題。
相關爭議
- 酒駕致死是否處以死刑:黃昭順委員、江啟臣委員、何欣純委員、洪宗熠委員、林俊憲委員、林奕華委員、林麗蟬委員、許淑華委員及親民黨黨團等提案主張酒駕致死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法務部與行政院考量兩公約及比例原則,傾向不將死刑列為最高刑度,但增訂若具殺人故意可依殺人罪論處。
- 酒駕初犯與累犯的刑度加重:多數委員主張全面加重刑責,特別是累犯;行政院版本則主要針對5年內再犯致死或重傷者加重刑度至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酒測誤差值爭議:林德福委員提案將酒測誤差值納入認定標準,以避免酒駕者規避刑責;法務部認為這是少數法院的個案見解,不應作為通案標準,且會導致執行困難。
- 毒駕認定標準不明:鍾孔炤委員質疑現行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困難,缺乏具體標準值,導致實務上不易定罪;法務部承認此困境,表示將研究。
- 酒駕除罪化與司法資源:鄭運鵬委員建議將無肇事酒駕案件回歸行政罰處理,以節省司法資源,但法務部考量社會氛圍,認為當下不宜將酒駕除罪化。
- 酒癮戒治成效與資源:多位委員質疑現行酒癮戒治處分人數過少,成效不彰,且衛福部缺乏足夠的醫療資源與盤點;法務部表示已積極推動檢察官聲請禁戒處分,並與衛福部研商配套。
- 交通專章與其他危險駕駛行為:鄭運鵬委員倡議應比照日本訂定交通專章,將酒駕以外的危險駕駛行為(如超速、闖紅燈、逼車等)一併納入刑法加重處罰,以解決目前酒駕刑責高於其他惡意危險駕駛的問題;但此架構變動過大,委員會建議鄭委員繼續努力完善提案。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認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僅為行政罰,不足以遏止酒駕。
- 呼籲參考新加坡鞭刑及韓國無期徒刑等重典,對酒駕致死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
- 遺憾法務部原版本將死刑列入,但行政院為避免違反兩公約而將其拿掉。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建議在刑法第185條之3增列第四款,只要服用毒品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基於正當目的服用者不在此限。
- 提議加重毒駕致人於死刑責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主張將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毒駕)的刑責從2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從20萬元以下提高至50萬元以下。
- 建議酒駕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認為酒駕致死或重傷者的惡性重大,刑度不應亞於一般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將酒駕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質疑政府對國人飲酒狀況、酒癮問題及各部會資料分享不足,導致修法缺乏科學依據。
- 指出酒駕案件中,僅51人被要求戒治酒癮,顯示戒治機制存在問題。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全面加重酒駕刑責,特別是肇事刑事責任,以配合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行政罰提升。
- 建議首次酒測值超過0.25毫克者,基本刑責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40萬元以下罰金。
- 主張酒駕致人於死者處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再犯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 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及書記官嚴重出走潮及檢察長調職案表達關切,質疑人事穩定與司法品質。
- 反對無肇事酒駕免除刑責,認為酒精濃度達一定程度本身即構成抽象危險。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主張嚴刑峻法,將酒駕罰金提高至50萬元以下,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處3年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增累犯條款,5年內再犯酒駕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
- 質疑行政院版移除死刑與民意有落差,並關切法官量刑過輕導致民怨,建議司法改革應回應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危機。
- 強調酒癮戒治人數過少問題,要求法務部和司法院檢討。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酒駕致人於死視為故意犯,處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建議再犯上述致死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質疑行政院版移除死刑不符民意,強調酒駕再犯率高顯示現行法令遏止不足。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酒測吐氣酒精濃度標準,將儀器誤差值(正負0.03毫克)納入,凡在0.25毫克範圍區間即可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以杜絕利用誤差值規避刑責。
- 質疑法務部未提出解決酒測誤差值導致無罪判決的問題。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出刑法修正專章,將酒駕以外的危險駕駛行為(如超速、闖紅燈)一併納入處罰,並區分普通事故、危險駕駛與酒後駕駛。
- 建議將無肇事酒駕案件排除於刑法之外,回歸行政罰處理,以減輕檢察官每年約6萬件的起訴負擔,並節省司法資源。
- 強調酒駕致死並非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第一名,其他危險駕駛行為造成的傷亡更多,應全面考量。
- 主張應加重肇事逃逸行為的刑責,並對職業駕駛人施以更高可責性。
- 對法務部與司法院在刑法中增訂交通專章的排斥感表示無奈,但仍希望能夠推動更全面的修法。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提案,特別針對酒駕累犯者增列條文並加重刑度。
- 主張酒駕、毒駕再犯肇事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引用法務部統計數據,指出酒駕再犯率高且逐年上升,現行刑罰無法有效嚇阻累犯。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提案提高酒駕再犯致死者的刑責至無期徒刑或死刑,並建議提高初犯致重傷者的刑責。
- 質疑行政院版移除死刑不符民意,引用民調數據顯示多數民眾支持重懲酒駕,甚至支持鞭刑。
- 呼籲全面防止酒駕,包括提高初犯刑責及推動酒駕者加裝酒精鎖等措施。
- 主張酒駕再犯肇事致死應視同惡意殺人,不應迂迴回歸殺人罪處理,以免與社會期待脫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中,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標準不明確問題。
- 質疑毒駕是具體危險犯或抽象危險犯,以及如何快速檢測毒品濃度並認定其對安全駕駛能力的影響。
- 指出實務上毒駕案件因難以證明「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難以定罪,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研議明確標準。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委員提案的回應方式,並要求行政院明確說明酒駕致死是否加重至死刑及沒收車輛等政策。
- 指出酒駕占新入監受刑人前3名,且多數為中壯年、基層勞工,建議反酒駕宣導策略應更細膩化,針對不同族群設計。
- 關切檢察官工作量過大問題,呼籲增加檢察事務官人力,並正視司法改革中檢察官辦案環境的改善。
- 支持鄭運鵬委員關於危險駕駛應全面檢討的理念,但認為在刑法中直接增訂交通專章可能需更長時間規劃。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對政府遲遲未提出酒駕修法版本表示不滿,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在法律主張上應有明確方向,回應社會期待。
- 指出酒駕再犯率高達63%,且人數10年內增長近3倍,強調政府必須嚴肅面對此問題。
- 質疑警政署與交通部運研所對酒駕死亡人數統計存在巨大差距(最高達5倍),要求法務部查明其中黑數及原因。
- 指出都會區酒駕案件比例居高不下,建議法務部應了解酒駕原因與來源,並從社會秩序維護角度切入,以利警政工作。
- 對刑法第89條禁戒處分條文的修正提案,認為張廖萬堅委員版本重複、蔣萬安委員版本因果關係不連結,建議不予修正,但要求法務部有效執行禁戒處分。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呼籲對酒駕應理性立法,考量社會資源有限,並非所有酒駕者皆因酒癮,重罰不一定能解決問題。
- 建議借鑒金門經驗,由酒商提撥基金補貼計程車費,鼓勵酒後代駕,並加強餐廳酒店代駕服務宣導。
- 強調執法必須確實,讓民眾不能心存僥倖,如同安全帽政策,才能有效減少酒駕。
- 質疑將無肇事酒駕者送入監獄,由全民負擔費用是否合理,建議全面檢討國家資源分配。
- 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針對在人口稠密地區駕駛致人於死或重傷,或存有即使撞到人也無所謂的故意者,加重刑責至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回應其惡性。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嚴厲質詢法務部對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涉嫌關說案的處理方式,認為將其調回高檢署擔任主任檢察官是「升官」,且調查小組由高檢署檢察官組成,將導致調查難以進行。
- 指出彭坤業過去曾因鳳梨宴事件遭監察院彈劾,質疑其操守風評,不符主任檢察官資格。
- 要求法務部說明誰向彭坤業陳情、為何在審查庭階段加派2位公訴檢察官,並指出該逃漏稅案件在審查庭進行認罪協商、被告不認罪卻獲特殊對待的荒謬性。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說明行政院版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第一、二項未修正,新增第三項針對5年內再犯致死或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第四項若具殺人故意可依殺人罪論處。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稅損,稽徵程序簡化已研議,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表示法務部對引進鞭刑持保留態度,認為不符比例原則及兩公約,但尊重民間治亂世用重典的看法。
- 指出酒駕拘留政策需研擬具體可行辦法與配套措施,3個月時間應儘量做到周延。
- 承認毒駕認定存在困境,實務上多依毒品管制條例處理,將詳細研究毒駕標準值認定問題。
- 認同鄭運鵬委員將交通案件細緻類型化的方向,但考量社會氛圍,認為當下不宜將無肇事酒駕除罪化。
- 強調酒駕案件的關鍵在於落實執法、事前宣導與事後教育,而非僅加重刑度。
- 說明檢察機關已要求檢察官積極聲請酒癮禁戒處分,並與衛福部、醫療院所合作,推動社區處遇模式。
- 回應彭坤業檢察長調職案,強調是基於領導統御及便於機關內部調查的考量,並非認定其涉犯違法,且其資格符合主任檢察官,承諾儘速給社會交代。
- 解釋刑法第185條之3第四項是為明確規範酒駕行為若具殺人故意,可直接依殺人罪論處,具有規範與警惕作用,而非擬制。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司法院原則上尊重委員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相關罪名刑責的提案,但強調應在不違背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前提下討論。
- 呼籲法官在量刑時應融入國民法律感情,確保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
- 提醒修正草案中酒駕再犯或三次犯的認定標準、以及從事駕駛為業的範圍尚不明確,建議逐條討論時釐清以利法官適用。
- 表示高等法院刑事法律座談會決議對法官不具拘束力,法官基於審判獨立可本於確信進行判斷。
- 說明禁戒處分需有鑑定資料證明酗酒成癮,檢察官聲請不多,但未來會鼓勵法官善用此制度。
- 指出酒駕案件判刑較輕的原因,包括自首依法減輕、過失責任不重、當事人和解等,並強調量刑系統已提供法官參考。
- 承諾將檢討司法院行政效率問題,確保資料提供時效性。
王俊力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毒駕案件實務上不易定罪,因難以認定「致不能安全駕駛」,目前醫界建議以血液中毒品濃度作為標準。
- 指出刑法第89條禁戒處分因衛生醫療資源投入不足,執行面臨困難,已與衛福部研商配套。
- 說明目前法務部原則上對酒駕三犯以上者不同意易科罰金,通常會入監服刑,但特殊個案仍會同意。
王國材 交通部次長
- 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修正,規範吊銷駕照後需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才能申請考照,未來將加強宣導。
- 表示交通部已推動多項道安防制措施,包括餐廳宣導、車輛上路宣導及與酒商合作推廣酒後不開車和代駕服務。
- 對金門縣議會提議由金酒公司補貼計程車費以鼓勵酒後代駕的做法表示可參考,將研究其可行性。
劉柏良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表示警政署將強力執法,預期修法後民眾遵從法律將減少酒駕案件,但未提供具體裁罰次數預估。
- 對酒駕死亡統計數字與交通部運研所存在差異表示,警政署統計的是警方移送案件中的死亡人數。
陳少卿 衛福部心口司簡任技正
- 說明衛福部在酒癮戒治方面已連結矯治機關,並有醫療院所提供一般民眾戒治服務,但承認資源仍不足,正積極佈點盤點。
- 表示戒酒治療分為門診、初診或住院,且需長期心理治療、家族治療與追蹤,不限於住院模式。
相關後續
- 刑法第89條(禁戒處分)不予修正,但委員會將規劃召開專案報告會議,要求法務部與衛福部提出具體辦法及專業意見。
- 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案(包含行政院版本及多位委員提案、修正動議)因爭議過大,決定保留並交付黨團協商,提請院會公決。
- 鄭運鵬委員所提之刑法第185條之4、第十一章之一交通事故罪及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至第一百九十四條之十五等條文,因架構變動過大,不予增訂或修正,建議委員繼續努力完善規劃。
- 洪宗熠委員所提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因之前委員會已處理過且未過復議期,本次不予處理。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3401
- 卷/期/冊
- 108/34/1
- 發布日期
- 2019-04-3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