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修正公聽會:聚焦評鑑機制、職務法庭與司法公信力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0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旨在回應外界對淘汰不適任司法官、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呼籲。會議主要針對評鑑委員會組成、請求評鑑主體放寬、法律見解是否納入評鑑事由、職務法庭變革及全面評核制度等核心議題,廣泛聽取學者專家、檢察官、法官及民間團體的多元意見,作為未來法案審議參考。
討論事項一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如何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效能與公信力、放寬請求評鑑主體、完善程序保障、評鑑事由與時效規定,以及職務法庭的組成與變革,旨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並淘汰不適任司法官。
- 會議也探討了司法院「全面評核」制度的效能,並針對司法院與委員提案版本提出其他建議,以確保法官保有高尚品格並兼顧審判獨立。
相關爭議
- 評鑑委員會組成與效能:學者專家普遍認為現行評鑑委員會運作欠缺經驗傳承與專業素養,建議強化委員專業訓練、調整連任限制、引入專家意見聽取制度,並呼籲增加非法律人委員比例及專任委員以提升效率和公信力。
- 請求評鑑主體放寬:多數意見支持將案件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納入請求評鑑主體,以擴大案源;但有法官擔憂恐引發濫訴,影響法官士氣與審判獨立。對於是否刪除公益團體請求權,則存在民間團體認為其扮演重要後援角色應予保留,而部分檢察官則質疑其代表性與成功率,認為應由律師公會主導的爭議。
- 法律見解是否納入評鑑事由:此為高度爭議點。法官普遍堅決反對將法律見解作為評鑑標的,認為此為審判核心價值與獨立性保障,應循審級救濟;但有學者及民間團體認為,對於故意枉法裁判、恣意裁判或涵攝事實顯有重大錯誤者,應例外納入評鑑,並需界定清楚避免無限擴張。
- 評鑑委員會移送職務法庭是否跳過監察院:部分意見認為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可能架空監察院的彈劾權,不符權力分立原則;另有學者認為此為政策選擇,憲法上無礙,且監察院程序有時更恣意,可考慮併行制。
- 職務法庭組成與變革:對於職務法庭加入參審員,普遍存在疑慮,認為台灣缺乏參審經驗,且可能違憲或降格職務法庭地位;對於改為二審制,意見分歧,有檢察官贊成但認為二審應為覆審,並納入司法院/法務部為當事人,同時檢察官懲戒亦應準用。
- 全面評核制度定位與效能:民間團體強力主張應將全面評核改為全面評鑑,由評鑑委員會執行,以找出隱藏問題法官;司法院則認為兩者目的不同,不宜混淆。有意見認為現行評核流於形式,應強化管考追蹤與輔導機制。
- 檢察官評鑑制度:有律師指出檢察官體系與法官獨立審判性質不同,準用規定需檢視,評鑑對象可能涉及上級指揮;民間團體則批評檢察官評鑑時效過短不合理,應延長至判決確定後起算。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對 2011 年通過的法官法感到失望,認為其僅為 50 分的產物,且後續運作驗證了當初的憂慮。
- 強調司法權公正運行不僅是法官、檢察官,律師也擔負重責,呼籲強化不肖律師淘汰監督機制。
- 對前法務部部長彭坤業涉嫌關說案表示沉重,質疑彭坤業晉升過程的人審會決策,並要求法務部徹底調查。
- 揭露史上最貪檢察官陳玉珍貪污 9 年,停職後仍坐領 6 年乾薪,批評司法院的「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存在大漏洞,導致無法判決,形同保護自己人。
相關人員回應
姜世明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評鑑委員會運作欠缺經驗傳承,且委員對法律倫理專業認識不足,導致懲戒結果過輕,與淘汰不適任法官目標不符。
- 建議強化評鑑委員專業素養,安排 12 小時理論與實務課程,並考慮學者公正人士連任限制應分別類型,各屆保留一定比例連任者以利經驗傳承。
- 主張評鑑委員會應建立專家意見聽取制度,並主動追查被移送人的行為模式,建立調查義務,以求處適當處分。
- 支持將當事人納入請求評鑑主體,但不贊成取消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請求權,認為應給予當事人多重選擇機會。
- 原則上反對將法律見解作為評鑑事由,但例外可針對故意枉法裁判,或極端恣意裁判且完全不附理由或理由不正確者。
- 贊成職務法庭加入參審員,但認為人數比例應調整,建議 1 加 1 再加 3 位外部委員。
- 強調應參考美國懲戒判決,增加附隨處分,如強制精神科評估、教育訓練、心理諮詢等,以協助法官改正行為。
陳瑞仁 檢察官 最高檢察署
- 同意增加法官評鑑委員會外部委員人數,但建議參考律師法迴避事由,避免律師委員被視為特殊群體。
- 支持開放案件當事人請求評鑑以增加案源,但為防濫訴,建議採有償制,並將評鑑程序細分為立案審查、初步調查及正式調查 3 階段。
- 贊同草案排除財團法人請求權,認為不應讓特殊團體有特殊地位,且當事人可透過律師公會請求。
- 建議增加法官懲戒種類,除了嚴格處分,也應有非公開規勸、完成在職訓練等較輕微處分,讓委員更易於做出懲戒決定。
- 贊成職務法庭改為二審制,但認為二審應為覆審,能審理事實與法律,而非僅法律審。
- 主張職務法庭當事人應包括司法院和法務部,且檢察官懲戒程序亦應準用職務法庭的二審制。
- 認為全面評鑑數據化應僅作為發動個案評鑑的機制,不應直接用於淘汰人員。
- 對法律見解錯誤是否評鑑持保留態度,認為應限於重複性或故意違法等行為模式。
- 提醒司法院金字塔化制度可能引起國際軒然大波,並建議監察院不彈劾時,評鑑委員可請求職務法庭交付審判。
林奕宏 法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從基層法官角度,認為不適任法官退場機制應回歸法的控制,不能無理由要求法官離職。
- 指出現行職務監督、法官評鑑、職務評定及全面評核等多重制度,不應僅以淘汰為目的,應在前端提供輕微處理方式,避免小病養成大病。
- 擔憂開放當事人請求評鑑可能導致濫訴,衝擊評鑑會運作,影響法官士氣與審判獨立,並產生寒蟬效應。
- 質疑「犯罪被害人」定義不明確,恐造成解釋爭議。
- 主張法律見解不應成為請求評鑑標的,認為這是審判獨立核心,應循審級救濟或釋憲程序。
- 對職務法庭引進參審員持保留態度,認為可能違反憲法保障法官常任的規定。
- 認為全面評核應提升效能,幫助法官自我省察與改進,而非僅用於淘汰。
- 批評將職務法庭改隸公懲會是開時代倒車,且職務法庭缺乏統一法律見解機制,應增訂相關規定。
林永頌 董事長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批評現行法官評鑑制度成效不彰,案件量急速下降,且多數駁回,認為比監察院處理更慢更差,人民對此制度詬病。
- 主張評鑑委員會委員應非法律人過半,且應有一定比例專任委員,並配備足夠工作人員與預算,否則應廢除評鑑制度。
- 認為請求評鑑人民的範圍應更廣泛,不限於被害人與被告,並堅決反對刪除民間團體請求權,認為其對弱勢當事人有過濾及協助作用。
- 批評檢察官評鑑時效 2 年不合理,應改為判決確定後 2 或 3 年,認為司法院版本將時效卡死非常荒謬。
- 主張申請人應有閱卷權及程序參與權,避免評鑑委員會在缺乏申請人意見下做出不當決議。
- 同意法律見解不評鑑,但對於涵攝錯誤不應被解釋為法律見解而不得評鑑。
- 贊成職務法庭納入外部參與,不應只有職業法官,並支持姜世明教授、陳瑞仁檢察官提出的教育訓練。
- 強力主張全面評鑑非常重要,應由評鑑委員會執行,而非司法院自行評核,以找出躲在角落的問題法官,並強調職務監督也需加強,以減少外部評鑑需求。
張國勳 理事長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
- 對評鑑委員會審議發現相牽連或同類型違失情事時可審議的規定,認為缺乏明確前提與要件,恐生爭議,建議應明訂受請求評鑑期間限制。
- 擔憂開放當事人請求評鑑將導致濫訴,衝擊評鑑會運作,排擠真正應受評鑑案件,並影響法官工作士氣及審判獨立。
- 質疑「犯罪被害人」定義不明,範圍未明定。
- 主張請求權人程序保障非憲法上當然,但受評鑑法官應獲充分程序保障,包括告知程序開始、法律專業輔佐、參與證據調查、閱覽卷宗等。
- 認為現行評鑑時效規定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 堅決反對將法律見解作為請求評鑑標的,認為這是審判最核心價值,應循法定救濟程序,且「顯有錯誤」欠缺明確標準,恐開潘朵拉盒子。
- 認為評鑑委員會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不符權力分立原則,且有法理爭議,懲戒訴訟當事人應為司法官最高職務機關。
- 對職務法庭引進參審員持憂慮態度,認為可能違反憲法保障法官常任規定,且不應因單一個案判決結果不符社會期待就貿然引進。
- 認為全面評核對全國 2,000 位法官進行,恐流於粗糙形式,參考價值有限。
- 批評將職務法庭改隸公懲會是開時代倒車,且職務法庭缺乏統一法律見解機制,應增訂相關規定。
張鈞綸 律師 時代法律事務所
- 提醒法務部應檢視檢察官準用法官法條款的適宜性,因檢察官具有檢察一體性質,與法官獨立審判有很大差異,評鑑對象可能涉及上級指揮。
- 支持林永頌董事長關於評鑑時效的看法,認為以起訴作為起算點不合理,且實務上常因時效過期導致案件不受理,呼籲應真實處理評鑑案件。
- 認同人審會、評鑑委員會、監察院三者對司法監督的分工合作,但不能因評鑑委員會而忽視人審會功能。
- 肯定委員努力調和法律見解不得評鑑的規定,但批評草案中「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明顯錯誤者」等文字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恐成實務爭點。
- 主張應為法院保留法律見解發展空間,避免因少數見解可能被評鑑而阻礙司法進步。
- 引用監察院 2008 年報告,認為評鑑委員會移送不算是侵害監察權,且並行調查不應被禁止。
- 以一般律師角度,認為應保留外部監督機制,避免少數同業掌握第三方機構而成為超級律師,但對全面評核/評鑑的實施方式仍有疑慮。
錢建榮 法官 臺灣高等法院
- 認為法官法施行後,法評會功能確實有發揮,如陳鴻斌性騷擾案的免職結果,優於法官法前人審會的處理。
- 指出職務監督中首長不願當壞人,輕微處分常推給自律委員會,導致人民需找司改會或律師公會提評鑑。
- 建議應增加首長職務監督權限,使其可直接做出申誡等處分,並讓法官可向職務法庭起訴檢驗監督是否合適。
- 主張若法評會功能不彰且被指官官相護,可考慮將法評會設於監察院底下,以強化外部監督色彩。
- 同意擴張法評會中非法律人名額,認為社會公正人士名額應增加,並質疑律師公會與法務部推薦委員的制度設計。
- 強調法評會應有獨立網站,提升公開透明與宣傳,讓民眾更容易了解及請求評鑑。
- 絕對同意增加當事人與犯罪被害人為請求評鑑主體,但反對刪除公益團體請求資格,認為人民缺乏專業與勇氣對抗體制。
- 建議評鑑時效應從違失行為或犯罪行為「發掘時」開始計算,而非行為終了或案件終了,以處理長期未發掘的案件。
- 原則反對法律見解評鑑,但承認審判獨裁問題,認為上級審指謫撤銷後,可例外作為評鑑客體,但操作需非常小心。
- 部分同意評鑑委員會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但認為免職、撤職等嚴重處分仍應經監察院彈劾,以符合憲法權力分立。
- 對職務法庭參審制度非常保留,認為台灣無經驗文化,且常任參審可能違憲,建議參審資格限於學者或律師。
- 批評司法院將職務法庭隸屬公懲會的設計,認為降格職務法庭地位,且二審法律審為假象,建議應先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再修正法官法。
- 指出檢察行政人員任期問題嚴重,法務部故意跳過法官法任期 3 年規定,導致檢察長可永遠擔任行政官,呼籲修正。
廖元豪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 認為司法懲戒困難在於非科層組織缺乏嚴格紀律,同儕自理導致自律不處罰,但民眾對司法有意見時需讓司法負責。
- 支持放寬請求評鑑主體,認為任何一般人皆可提案,內部可篩選顯不符要件的案件,比放寬參審更佳。
- 主張對於法律見解顯有違誤的個案是否評鑑,條文必須界定清楚,否則寧可不要,因尊重司法意味著容忍不合己意的判決。
- 認為司法院直接移送職務法庭是政策選擇,憲法上無問題,因公務員懲戒法亦有九職等以下公務員長官可直接移送的規定。
- 對職務法庭加上參審員高度疑慮,認為台灣缺乏參審經驗,且不應讓法官成為實驗場,建議此條文施行日期另訂。
- 對職務法庭設在公懲會表示不解,認為可能降級職務法庭地位,且應思考公懲會是否應轉型為公務員懲戒法庭。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 752 號解釋與職務法庭改為二審制無直接關聯,不需以此為依據。
陳清秀 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 認為司法機關無法獲人民信賴,在於認事用法不符社會正義,應提升裁判品質與效率。
- 批評我國金字塔型訴訟體制導致法官案件量過大,人民求訴無門,並裁減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造成專業品質下降。
- 主張應廣納天下英雄豪傑,打破司法體系封閉性,遴選法學界精英,而非要求大學教授經考試才能轉任法官。
- 認為法官沒有接地氣導致事實認定偏差,應加強司法官養成教育中的社會生活經驗與法律事實認定專業課程。
- 建議導入優秀法官評鑑制度,表揚好的法官,進行標竿學習,鼓勵大家士氣。
- 為避免濫訴,不贊成當事人直接請求評鑑,但認為公益團體可扮演補充性角色,並建議對濫訴的公益團體納入記點制。
- 支持開放外部專家學者參與職務法庭,打破封閉體系,聽取人民聲音。
- 認為評鑑委員會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不合適,應經監察院,以符合權力分立原則及法官待遇保障。
- 主張不應禁止法官在判決確定前申請退休,若法官自願離職應樂觀其成,但退休金剝奪應有上限,例如頂多剝奪一半,以保障基本生存權。
姜長志 檢察官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代表劍青檢改,認同司法官應受廣泛監督,樂觀其成公開、廣泛的監督機制。
- 質疑特定司改團體(民間司改會)作為申請評鑑單位之適宜性,指出其評鑑成功率不高,且對檢察官有嚴重敵對態度,批評其宣傳方式。
- 認為律師公會作為申請評鑑主體較為適合,因其具正當性且資源較豐沛,但需有配套調查資源。
- 肯定法務部與高檢署在彭坤業案中快速調查並公布報告,認為年輕檢察官已與過去不同,更在乎檢察官本質與義務。
- 強調法律見解錯誤應透過審判體系(三級三審制)糾正,若評鑑再介入恐形同太上皇,壓縮法官裁量,並導致檢察官縮手不敢追訴犯罪,損害國家社會利益。
- 指出司法官養成教育欠缺與當事人溝通應對課程,導致開庭態度問題,建議應往前扎根,在司訓所或司法官學院加強此類教育。
吳盈德 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 認為美國法官制度與我國法官產生過程有很大不同,在借鑒其評鑑制度時需考量我國法官身分與資格保障的特殊性。
- 支持淘汰不適任法官,並樂見司法院放寬委員名額,建議可考慮加入客觀公正第三方機制,避免特定團體施壓。
- 認同應放寬請求評鑑主體,且應保留必要團體請求評鑑機制,因許多民眾(如新住民、原住民、婦女、兒童)難以自行發聲。
- 主張不應擔憂開放評鑑會導致大量案件癱瘓法院,必要時應增加人力,且證據不明確的案件根本無法成案。
- 支持評鑑時效應從知悉特定違法事實開始計算,而非訂定固定年限,避免當事人為保留證據而成為第四審。
- 對於法律見解顯有違誤的個案是否例外請求評鑑,認為應非常慎重,現有三級三審制度已可解決此問題。
- 認為評鑑委員會做出懲戒建議後,是否直接送職務法庭或經監察院,應分不同層次考量,輕重可由內部界定,達到一定程度後移送監察院。
- 主張全面評核制度應有管考追蹤與輔導機制,對於表現較差者提供協助,而非僅是評比。
- 呼籲司法界應勇於接受外界監督,剔除少數不良司法官,以提升人民對司法公信力的信賴度。
韓毓傑 資深顧問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認為法官法評鑑制度設立,源於司法裁判對人民權利影響巨大,人民期待法官有良好官箴與適正裁判。
- 指出法官法長期忽略法律見解顯有違誤此一重要但困難的議題,導致「恐龍法官」現象,應予特別關注。
- 主張法律見解顯有違誤的認定應非常小心,必須是經上級審確定裁判糾正其錯誤的部分,才能認定。
- 認為我國法律教育過於側重法解釋學,忽略事實調查,導致法官在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個案裁判中,雖遵守判例卻不為社會接受。
- 對於法官懲戒與公務員懲戒是否區隔,認為若職務法庭隸屬公懲會,則應透過監察院,以維持權力分立原則及法官特殊性。
- 肯定評鑑委員會中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 4 人改為 6 人的設計,並建議非法律人委員應至少占二分之一或更多。
- 不理解為何刪除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請求評鑑資格,認為應維持原有規定並新增個人請求權,並需考量個人請求評鑑時的人力、財力及舉證困難。
- 認為全面評核制度是好的,但做法及效能應再精進,因過去外部評核調查表回收率低,難以獲取意見。
葉麗霞 副秘書長 司法院
- 感謝學者專家寶貴意見,未回應部分將帶回深入研究審慎考量。
- 重申法官法立法目的在維護審判獨立與身分保障,懲戒或評鑑目的非單純究責,更在確保審判獨立落實。
- 堅決反對將法律見解作為個案評鑑原因,認為世界各國通例未列入,此舉將迫使上級審法官遵從評鑑委員意見,形同法定審級外第四審,影響審判獨立。
- 指出現行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1 款已規定,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顯然重大違誤、嚴重侵害人民權益,可發動個案評鑑或監察權行使,故無另設見解錯誤評鑑規定之必要。
- 認為將法官評核制度變更為全面個案評鑑,會犧牲評核制度促進法官自我提升的功能,且有疊床架屋之嫌,並不適當。
蔡碧仲 次長 法務部
- 學者專家意見已充分記錄,將帶回進行完整檢討。
- 指出檢察官認為法官對特定律師較好,而其擔任律師時無此感覺,認為是認知問題,需摒除本位主義,朝接地氣方向努力。
- 強調老百姓最在乎的是能否具體汰除不適任檢察官、法官。
蕭正祥 司長 銓敘部特審司
- 尊重司法院、提案委員及各黨團對法官評鑑和職務法庭的討論協商結果。
- 對司法院版本將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改特任表示應維持常任,理由為此舉超越司法國是會議範圍,且特任性質與其遴選方式不符,法官辦理審判業務亦未變更。
相關後續
- 主席表示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法官評鑑委員會、職務法庭、評鑑範圍及懲戒種類等爭點。
- 立法院將開始審查法官法修法提案版本,包括委員版本及司法院會銜行政院、考試院提出的版本。
- 若學者專家未能完整表述意見,請於下星期一下班前將書面補充資料送至委員會,將列入會議紀錄刊登公報。
- 司法院葉副秘書長表示,司法院版本已完成考試院會銜,並已送行政院,行政院送出後將發文至立法院。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3401
- 卷/期/冊
- 108/34/1
- 發布日期
- 2019-04-3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