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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金管會預算、國安基金及投保法修正案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27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108年度預算,並就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與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進行詢答。會議聚焦於國安基金的規模、四大基金借款爭議、虛擬通貨監管、行動支付發展、壽險業財務穩健性及公司治理等議題。多項預算決議要求金管會提出書面報告,法案修正案則將繼續審查與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核心議題

  • 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並針對基金的來源、用途、餘絀及相關業務計畫提出決議。
  • 會議特別關注金融科技創新教育宣導、金融制度研究發展預算增幅合理性、國際金融交流與監理合作、虛擬通貨監管機制、國內行動支付業者競爭力、金融科技政策決策過程納入科技業者意見、金融業退場處理資訊揭露、高風險金融商品監管以及銀行中國大陸分行經營風險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金融制度研究發展計畫預算增幅過高:有委員質疑該計畫預算較去年增加120%缺乏合理性,要求金管會提出說明。
  • 虛擬通貨監管機制缺乏:有委員指出虛擬通貨引發洗錢、資恐等爭議,但金管會尚未研訂監管機制,要求提出期程規劃。
  • 國內行動支付應用度落後:有委員指出本國行動支付平台綁卡及交易金額遠落後外國業者,要求金管會提出提升競爭力報告。
  • 金融科技政策決策未納科技業者意見:有委員指出金管會多委由傳統金融機構公會研擬措施,未納入科技業者意見,監察院亦曾要求改善,要求金管會提出確保健全發展及消費者權益報告。
  • 金融業退場處理資訊揭露不足:有委員指出退場金融機構賠付與實際受償金額差異鉅大,且金管會網站資訊揭露不完整,要求統一集中並完整揭露相關資訊。
  • 銀行中國大陸分行經營風險:有委員指出我國銀行中國大陸分行存放比偏高、籌資能力差,存款或放款餘額不增反減,要求金管會協助取得籌資管道並提出書面報告。
  •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外幣定存匯率波動虧損:有委員指出基金外幣定存因匯率波動產生短絀,侵蝕利基,要求金管會密切關注匯率走勢並採避險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強化金融科技創新教育宣導」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就國際金融交流與監理合作向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強化金融科技創新教育宣導」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就國際金融交流與監理合作向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研擬具體推動改善措施以提升我國行動支付業者競爭力。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108年6月底前研擬虛擬通貨監管機制。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強化金融科技創新教育宣導」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制度研究發展計畫相關說明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就國際金融交流與監理合作向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研擬具體推動改善措施以提升我國行動支付業者競爭力。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108年6月底前研擬虛擬通貨監管機制。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強化金融科技創新教育宣導」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制度研究發展計畫相關說明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就虛擬通貨監管機制期程規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就「如何提升我國行動支付業者競爭力」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就「如何確實聆聽各方建議,確保金融科技發展之健全,並兼顧金融科技消費者之權益」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建議適時向雇主宣導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以保障受僱人並轉移雇主賠償責任。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強化金融科技創新教育宣導」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制度研究發展計畫相關說明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就國際金融交流與監理合作向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就虛擬通貨監管機制期程規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就「如何提升我國行動支付業者競爭力」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就「如何確實聆聽各方建議,確保金融科技發展之健全,並兼顧金融科技消費者之權益」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協助各銀行於中國大陸當地取得籌資管道,並於3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密切關注匯率走勢或為適切避險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建議適時向雇主宣導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以保障受僱人並轉移雇主賠償責任。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強化金融科技創新教育宣導」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制度研究發展計畫相關說明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就國際金融交流與監理合作向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就虛擬通貨監管機制期程規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就「如何提升我國行動支付業者競爭力」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就「如何確實聆聽各方建議,確保金融科技發展之健全,並兼顧金融科技消費者之權益」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自108年度起,應參照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站設置「清理專區」方式,將金融業退場處理相關資訊完整揭露於官方網站。
  • 提案要求金管會應持續積極監督銀行確實改善辦理各項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作業流程,並加強銀行之內部控制、風險控管等各項措施,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制度研究發展計畫相關說明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研擬具體推動改善措施以提升我國行動支付業者競爭力。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108年6月底前研擬虛擬通貨監管機制。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向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制度研究發展計畫相關說明書面報告。
  • 提案建議適時向雇主宣導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以保障受僱人並轉移雇主賠償責任。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自108年度起,應參照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站設置「清理專區」方式,將金融業退場處理相關資訊完整揭露於官方網站。
  • 提案要求金管會應持續積極監督銀行確實改善辦理各項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作業流程,並加強銀行之內部控制、風險控管等各項措施,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用途減列「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50萬元,其餘照列;本期賸餘增列50萬元。
  •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總支出減列「專案支出」50萬元,其餘照列;本期短絀減列50萬元。
  • 通過11項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及2項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決議,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就多項議題提出書面報告。
  • 本委員會已審查完竣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暨信託基金部分,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併入「審查總報告」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彙總整理提出「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草案」提報院會案

核心議題

  • 彙總整理並提報立法院各委員會對「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的審查總報告草案。
  • 審查過程中,部分委員會(內政、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未能及時提交審查報告,導致其審查結果未納入本次總報告。

相關爭議

部分委員會未及時提交審查報告:內政、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未在期限內送達財政委員會,導致其審查結果未及彙整列入本次總報告中。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審查總報告照草案通過,請議事人員儘速提報院會討論。
  • 有關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之審查報告,待其送達本委員會後,請議事人員彙總整理,並逕予提報院會併案討論。

討論事項三

審查「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 (詢答)

核心議題

  • 審查多項關於「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的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基金規模、資金來源與運用彈性,以及對四大基金的影響。
  • 審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訴訟的對象至經理人,強化投資人保護及公司治理。
  • 會議亦廣泛討論國銀中國曝險控管、公股金控經營效率、公司治理評鑑、Apple Card進入台灣市場、跨境電商課稅、大同集團財務危機、壽險業海外投資與IFRS 17接軌、行動支付與投信結合監理、勞保基金財源及長照財源等金融議題。

相關爭議

  • 國安基金規模與資金來源:林德福委員提案將國安基金可運用資金縮減至2,000億元並刪除向四大基金借款內容;曾銘宗委員提案將額度增加至1兆元;財政部則建議維持現行5,000億元,以保留運用彈性,並強調未曾動用四大基金。
  • 國安基金向四大基金借款之必要性:王育敏委員強調勞保基金即將破產,無錢可借,應直接刪除相關條文;林德福委員亦認為應避免外界誤解;曾銘宗委員則指出四大基金借款可獲較高利息。
  • 國安基金進場條件量化標準:陳賴素美委員建議建立客觀、可量化的觀察指標及警示系統作為國安基金進場門檻,以避免政治性護盤質疑;財政部表示難以量化,仍需個案認定。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追償對象:曾銘宗委員提案將保護機構得為公司提起訴訟的對象擴大至經理人,金管會則認為此舉逾越公司法法理,建議由保護機構督促公司對經理人提訴。
  • 公司治理評鑑排名爭議:曾銘宗委員指出台灣公司治理評鑑排名從2016年的第4名退步至2018年的第5名,並質疑證交所竄改新聞稿內容,金管會則澄清因新增評鑑國家,實為維持平盤。
  • 壽險業海外投資與國內債市發展:郭正亮委員指出台灣公債發行量不足且長年期公債稀缺,導致壽險業缺乏國內固定收益標的而高度依賴海外投資,建議財政部增發長年期公債並金管會扶植國內ETF債市。
  • 壽險業IFRS 17接軌與淨值比:黃國昌委員質疑壽險業財報未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並關切IFRS 17實施後,壽險業可能面臨的巨額增資缺口,要求金管會公布試算結果,並採取更嚴格的淨值比要求;金管會表示試算結果不宜公布,但會要求逐年提列準備金。
  • 壽險公司美元保單宣告利率過高:蔡易餘委員關切保險公司為市場競爭宣告過高利率,恐導致客戶誤解及公司穩健經營風險;金管會表示會要求宣告利率須與區隔資產投報率合理對應。
  • 街口網絡投資華頓投信案:江永昌委員關切支付機構投資投信是否會因經理人專任限制及潛在利益衝突而受阻,金管會表示將實質認定,並強調經理人專任是為保障投資人權益。
  • 信用卡正附卡爭議:施義芳委員提出大學教授兒子遭詐騙案,質疑銀行處理正附卡持有人意見不一致時,未向正卡持有人確認,要求金管會檢討並提出報告。
  • 勞保基金破產與國安基金借款:王育敏委員指出勞保基金即將破產,國安基金條例中維持向勞保基金借款的條文已不符實情,應直接刪除;財政部則強調該條款為備而不用,且借款條件對四大基金有利。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縮減為2,000億元,並刪除可向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借用投資資金之內容,以解除年金可能被運用做為國安基金護盤之疑慮。
  • 質疑財政部反對自由貿易經濟特區區內外不平等,卻支持促產條例延期,自相矛盾。
  • 認為國安基金規模無需擴大,現有2,000億元已足夠,且未曾向四大基金借款,應刪除相關條文。
  • 關切壽險業海外投資比例過高,認為是因國內利率過低,投報率不佳所致。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現有額度5,000億元增加到1兆元,以應對高市場交易量及外資規模,並指出四大基金借款可獲高利息。
  • 提案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將追償對象擴張到經理人,以強化消費者保護,並參照證交法內線交易追償對象及美國投保法規定。
  • 指出泛公股金控經營效率落後民營金控,要求財政部提升其經營效率。
  • 質疑台灣公司治理評鑑排名退步,並批評證交所竄改2016年評鑑結果為第5名,而非實際的第4名。
  • 不贊同金管會對投保法修正草案的回應,認為投保法作為公司法特別法,擴大追償對象至經理人符合法理。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關切金管會對國銀中國曝險的四大控管措施追蹤成效,特別是租賃公司在中國的鉅額虧損狀況。
  • 提醒金管會注意公股銀行在中國放款曝險漲幅較高,尤其在中美貿易戰背景下,應加強監控,避免金融風險燒回台灣。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支持促產條例延期卻反對自由貿易經濟特區,前後矛盾。
  • 認為國安基金是政治用途的籌碼,應取消並回歸市場機制,或至少刪除向四大基金借款的條文。
  • 關切Apple Card進入台灣市場的監管問題,詢問金管會將如何審核其發行方式(單獨發行或聯名卡)。
  • 質疑Apple在App Store的消費課不到稅,要求財政部查明並說明課稅情況。
  • 關切大同集團財務危機中公股銀行可能蒙受的損失,要求金管會提供相關資料並加強監管。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關切大同及華映停牌及財報公布問題,要求金管會加快釐清財報不實疑慮,特別是華映拿台灣投資人資金保證中國企業獲利一事。
  • 質疑外商保險公司以1元出售淨值數億元公司股權的現象,認為台灣保險公司財報可能未真實反映實際狀況。
  • 指出壽險業淨值比過低,且在IFRS 17實施後可能面臨巨額增資缺口,要求金管會公布試算結果,以提升資訊透明度及保障保戶權益。
  • 呼籲金管會對壽險公司淨值比要求採取更嚴格立場,並要求其逐步填補資本缺口。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澄清國安基金自2000年設立以來,從未向中華郵政儲金、勞保基金、勞退基金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借款,因此四大基金未曾因國安基金操作而虧損。
  • 強調國安基金盈虧由國安基金負責,賺錢繳庫,虧損由國庫彌補,且目前操作績效累積獲利達447億元。
  • 反對擴大國安基金規模,認為現有規模已足夠,擴大可能引發假消息和政治化操作,對政府形象不利。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主張應積極推動STO(證券型代幣發行)作為新創群眾募資工具,以活絡台灣資本市場,彌補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在籌資功能上的不足。
  • 批評金管會過去群眾募資法規(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設限過多(投資限額低、募資速度慢、流通性不足),導致成效不彰,要求金管會以新思維研擬STO監管機制。
  • 建議金管會STO監管可參考美國Regulation D採分級管理,並在沙盒實驗成功後修訂證交法,納入另類執照交易所的可能性,以解決次級市場交易問題。
  • 建議金管會考慮將投資人分為黑白名單,讓有能力承擔風險的專業投資人得以參與STO,以兼顧風險控制與募資效率。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對股市下跌的回應,並肯定其尊重市場機制不介入的立場。
  • 建議金管會應統整業者過去高利率保單的衝擊,並在半年內計算出明確答案,不應將IFRS 17接軌時間拉長至3年。
  • 關切信用卡詐騙案中正附卡持有人意見不一致時銀行的處理方式,要求金管會檢討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減少犯罪的報告。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詢問國安基金總額應維持多少,並認同應維持現有5,000億元規模。
  • 認為國安基金的運作應更公開透明,且應建立觀察指標及重大警示系統作為進場門檻,以避免政治性護盤質疑,並要求財政部一個月內提供評估報告。
  • 指出國安基金進場頻率並未下降,顯示台灣經濟體質改善不大,對外部事件抗震能力不足。
  • 要求財政部將國安基金過去6次進場的運作資料(包括投資標的、買賣數量、金額)重新上網公告,以防弊端。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基金操作成本過高,並要求財政部對外說明國安基金獲利繳庫後資金流向,避免外界疑慮。
  • 批評四大基金(退撫、勞動、中華郵政)的平均收益率遠低於國安基金,建議四大基金應向國安基金學習或考慮由國安基金操盤。
  • 建議國安基金護盤應多照顧中小企業及上櫃公司,而非僅限於高權值的上市公司,以雨露均沾。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公債佔GDP比例遠低於韓國,且長年期公債發行量不足,導致壽險業缺乏國內固定收益標的,被迫大量海外投資。
  • 建議財政部增發長年期公債,並要求金管會從資產管理體系角度扶植國內ETF債市,而非僅以風險管理思維限制其發展。
  • 強調在IFRS 17實施前,必須建立健全的資產管理體系,否則壽險業將不堪負荷,面臨終身保單消失及保單預定利率下降的壓力。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保險局緊盯美元保單宣告利率過高的問題,擔心業者為拚利率而提高其他費用,或形成利率天花板,影響市場競爭。
  • 詢問壽險公司不配息的原因,是為保留現金還是不賺錢,並關切金管會對此的因應辦法。
  • 建議金管會應鼓勵保險業參與國內公共建設及「5加2」產業投資,活絡國內資金運用。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推動雲端發票成效不彰,雲端特別獎獎項增加卻未從消費習慣改善,建議透過提高雲端發票中獎獎金差異化來刺激民眾使用。
  • 關切街口網絡投資華頓投信案,詢問金管會對支付機構與投信結合的監理態度,特別是經理人專任、潛在利益衝突及實質控制力認定問題,認為此案將成為未來指標。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勞保基金將於115年破產,國安基金條例仍維持向勞保基金借款的條文已不符實情,應直接刪除。
  • 明確表示反對降菸稅,並要求財政部對長照財源提出專業建議,質疑單靠遺贈稅和菸稅不足以支應未來長照需求,建議檢討實施保險制。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金管會每月追蹤國銀中國曝險狀況,並要求銀行對中國授信資產提列備抵呆帳,對經營狀況惡化的租賃公司要求提出改善計畫。
  • 說明公股金控經營效率與民營金控的差異,並指出公司治理是重要施政重點,將持續努力提升。
  • 回應投保法修正草案,認為擴大保護機構訴訟對象至經理人恐逾越公司法,建議由保護機構督促公司提訴;並將研議調整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事由,納入興櫃公司董監事。
  • 說明金管會對STO監管將採雙層架構,一定金額以下豁免,一定金額以上進入沙盒,並將研議修法,納入另類執照交易所可能性,以避免群眾募資的流動性不足問題。
  • 說明金管會對壽險業淨值、評價利益和損失均會公布,並正研議設定預警指標及要求增資,以因應IFRS 17接軌的準備金缺口。
  • 澄清壽險業美元保單宣告利率應與區隔資產投報率合理對應,不能為市場競爭而宣告過高利率。
  • 說明去年壽險業因未實現損失影響獲利,今年是否發放現金股利需經金管會核准,並強調鼓勵壽險業厚實資本,因應IFRS 17及金融市場波動。
  • 表示金管會已放寬法規鼓勵保險業參與國內「5加2」建設及公共建設投資,並建議保險業在商品定價時應注意市場利率。
  • 回應街口網絡投資華頓投信案,強調投信經理人須專任,且將實質認定支付機構與投信結合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
  • 說明金管會已發布簡便結清帳戶措施,帳戶金額10萬元以下可在任一分行結清,並將要求銀行公會研議正附卡持有人通知問題。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回應公股金控經營效率問題,指出民間金控壽險資產運用較多是主因,將要求公股行庫檢討子公司投資及減少不必要投資。
  • 回應促產條例延期與自經區問題,說明促產條例適用所有產業,與自經區性質不同。
  • 回應Apple在App Store的消費課稅問題,表示Apple已在台設籍課稅,並提供去年跨境電商營業稅入帳總額。
  • 回應長年期公債發行問題,表示財政部瞭解功能性公債需求,但近年稅收較好,多數公債用於還本,將研究增發可能性。
  • 回應國安基金規模問題,認為現有5,000億元規模已足夠,最高動用僅1,200億元,且未曾動用四大基金,維持彈性有其必要。
  • 回應勞保基金破產與國安基金借款問題,強調國安基金未曾動用四大基金,且借款條件對四大基金有利,有虧損亦由國庫彌補,故仍建議保留相關條文。
  • 回應降菸稅問題,表示目前沒有規劃,並指出長照財源規劃應由衛福部通盤檢討,財政部會提供財源融通意見。

阮清華 財政部次長

  • 說明國安基金於民國89年設立,歷經6次任務均達成穩定市場目的,累積盈餘447億元已繳庫。
  • 建議維持國安基金現行5,000億元規模,其中3,000億元向四大基金借款為備而不用,以因應國際經濟情勢快速變動及系統性風險。
  • 澄清國安基金未曾向四大基金借款,且借款條件對四大基金有利(給予合理收益及補償),不會造成虧損。
  • 說明國安基金進場評估依據為條例規定之國內外重大事件或國際資金大幅移動,非單純看股市下跌點數或期間,難以完全量化。
  • 承諾將研究評估設立國安基金進場觀察指標及警示系統的可行性,並於一個月內提供報告。
  • 說明國安基金進場標的以台灣50高權值績優股為主,退場後會公開投資明細及操作情形,並承諾將確保網站資訊揭露完整。
  • 說明國安基金獲利繳庫後納入統收統支,用於編列預算統籌運用,並無小金庫問題。
  • 認同國安基金應避免干擾市場,作為最後一道防線,並將參考委員意見,將來考慮照顧中小企業及上櫃公司。

黃振忠 中華郵政公司處長

  • 保證中華郵政儲金和保險基金從未向國安基金借錢,因此未曾因國安基金操作而有虧損。
  • 說明中華郵政基金去年收益率,儲匯部分為5.51%,壽險部分為4.41%。

蔡衷淳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副局長

  • 保證國安基金從未向勞動基金借過一塊錢,因此勞保、勞退基金未曾有虧損。
  • 說明勞動基金平均收益率約為3點多百分比。

韋亭旭 銓敘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保證國安基金從未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借款,也未曾造成虧損。
  • 說明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成立迄今平均收益率約為3.17%。

邱淑貞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

  • 回應大同集團公股銀行虧損資料需依會計方式評估,約需2週時間提供。

蕭家旗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 說明國安基金歷次進場績效,首次進場有帳面虧損,但後續進場均有獲利,累計扣除損失後淨利為447億元,已全部繳庫。

相關後續

  •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與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的說明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費鴻泰、沈智慧所提書面質詢,委員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等4案,以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將於明日上午9時30分繼續審查,10時進行協商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3401
卷/期/冊
108/34/1
發布日期
2019-04-3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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