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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基金與投保法修正案審查:額度爭議與經理人追償權限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3-28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繼續審查「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會議主要針對國安基金可運用資金總額、資金來源(特別是勞保、勞退基金納入與否)進行激烈討論,並探討投保法是否應將經理人納入民事追償對象。最終,國安基金相關修正案保留送院會協商,投保法修正案則擇期繼續審查並將舉辦公聽會。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的總額調整(從 2,000億元至 1兆元等不同版本),以及其資金來源是否應擴大納入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
  • 會議亦討論了國安基金借用不同資金來源時的利率差異,以及國安基金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的角色與必要性。

相關爭議

  • 國安基金額度應否提高:曾銘宗委員等主張將額度提高至 1兆元,以因應年底選舉、外資流動及日均交易量增加等潛在風險;王榮璋、黃國昌、郭正亮及施義芳委員則認為過去經驗顯示現有額度已足夠,維持現狀可安定市場信心,且增加額度無實益。
  • 資金來源是否納入勞保、勞退、退撫基金:王育敏委員及主席羅明才建議排除勞保、勞退、退撫基金,以避免民眾疑慮;曾銘宗委員則認為若這些基金有餘裕可借用,且有合理補償與收益。
  • 借款成本與效率:黃國昌委員質疑財政部為何不優先提高利率較低的第一款(國庫股票擔保)借款額度,反而考慮向利率較高的第二款(各基金)借款。
  • 國安基金存廢與金融監理:黃國昌委員質疑國安基金存在的必要性,認為若無此基金金融會動盪,則顯示我國金融監理有問題,應澈底檢討。
  • 議案處理方式:黃國昌委員對「擇期再審」或「保留送院會協商」的處理方式提出異議,認為這等於技術性卡關,無法給予人民明確答案。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安基金條例第 4條,主張將額度調高至 1兆元,強調國安基金應「備而不用」以穩定軍心,並列舉年底選舉、外資 2,000億美元、日均交易量 1,653億元等因素,指出未來情勢嚴峻。
  • 澄清並非「拿」四大基金的錢,而是「借用」有餘裕的資金,且依第 9條規定有合理補償及收益(台銀 2年期定存利率加 0.625個百分點)。
  • 支持黃國昌委員的意見,認為應將第一款借款額度提高,利用更多國營事業股票作為擔保。
  • 支持將所有修正案送院會協商,由各黨團提出意見處理,並強調執政黨應為年底可能發生的變數負責。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認為過去 19年國安基金 6次進場,最高使用 1,200億元,目前可預期的未來並無重大變數,建議維持現狀,以安定市場信心並避免假新聞傳播。
  • 質疑曾銘宗委員在年金改革時未為基金辯護,並指出國安基金進場的「宣示」意義大於實質。
  • 認為目前對勞動基金的資產配置沒有任何干擾,因從未動用過。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認為增加或減少基金額度皆無實益,過去最高使用 1,200億元,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 質疑國安基金存在的必要性,認為若無此基金金融會動盪,則顯示我國金融監理有重新澈底檢討之必要。
  • 質疑財政部為何不優先提高利率較低的第一款(國庫股票擔保)借款額度,而要考慮向利率較高的第二款(各基金)借款,認為提高第一款額度可增加彈性運用。
  • 反對「擇期再協商」或「擇期再審」的處理方式,認為這實質上是技術性卡關,浪費委員會時間,主張應有明確結果,即使表決不通過也應清楚告知人民。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不像香港有法源可動用外匯基金介入金融市場,因此國安基金有預防萬一的必要。
  • 建議維持現狀,但應加強揭露資訊,避免外界對四大基金被拿去炒股的誤會。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認為國安基金過去 6次進場並未動用四大基金,且目前規模足以支應國內外重大事件,建議維持現狀。
  • 建議因意見不一,可保留繼續協商或維持現行條文送院會。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主張國安基金不能退場,並認為可考量外資比例,酌予增加額度,例如從 5,000億元增至 8,000億元。
  • 建議在增加額度時,排除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避免影響民眾權益及減少質疑。
  • 認同曾銘宗委員對未來情勢的提醒,並表示尊重執政黨意見。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國庫以國營事業股票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時,是否有強制性要求所有金融機構配合。
  • 主張「一動不如一靜」,認為此時修正法案可能引起外界不必要的揣測,例如是否預判有重大事件發生,或對基金運用有疑慮。

相關人員回應

蔡衷淳 勞動部副局長

  • 贊成將勞保、勞退基金排除在國安基金動用範圍外,可解除勞工疑慮,對資產配置調整的干擾較少。
  • 說明目前因從未動用,所以對資產配置沒有干擾問題。

蔡清華 財政部次長

  • 說明國安基金向金融機構借款利率約為 0.8085%,而向各基金借款利率約為 1.74%(台銀 2年期定存利率加 0.625個百分點)。
  • 解釋第一款借款額度 2,000億元的限制是當年立法時考量資金狀況,目前並無實際障礙可提高額度。
  • 強調國安基金旨在維護資本市場穩定,過去 6次護盤任務皆成功且有獲利,最高使用額度為 1,200億元,認為現有額度已足夠。
  • 指出台灣為淺碟型經濟,高度仰賴外貿,易受國際因素影響,因此不應減少國安基金額度,以免影響市場信心。
  • 強調國安基金涉及國安層級,為跨黨派議題,呼籲委員審慎考量。

相關後續

  •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明才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討論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核心議題為擴大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投保中心)的追訴對象,將上市櫃公司的「經理人」納入民事追償責任範圍。
  • 會議也探討了此修正案與現行公司法體例的接軌問題,以及投保中心權限擴張的適當性。

相關爭議

  • 經理人納入追償對象的適法性與必要性:曾銘宗、黃國昌委員主張應將經理人納入追償對象,以強化投資人保護,認為經理人實際經營權限大,且公司法第 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連帶賠償,導致公司不一定會追訴親屬或老闆的經理人。金管會則有正反意見,擔憂與公司法體例不符、投保中心權力過大、經理人定義廣泛等問題。
  • 與公司法股東代表訴訟體例的接軌問題:黃國昌委員承認提案與現行公司法少數股東權體例未完全接軌,但認為擴大追償對象有正面意義。郭正亮委員則認為投保中心僅買 1股即可提告,與公司法 3%股權門檻不成比例,且認為經理人應由董事會追訴。
  • 投保中心權力問題:曾銘宗委員認為投保中心權力太小,功能有待加強,不應擔心其權力過大。金管會則提及外界可能質疑投保中心權力過大。
  • 金管會修法時程與態度:曾銘宗委員質疑金管會的理由不具說服力,認為金管會不應只打壓提案而延遲全盤修正,要求金管會承諾在本會期將行政院版草案送行政院。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投保法第 10條之 1,主張將投保中心追訴追償民事責任的對象擴增至經理人(至少總經理層級),以強化投資人保護,並引用證交法內線交易規定及美國法為例。
  • 指出實務上總經理掏空事件屢見不鮮,現行規定無法對如樂陞許金龍等單純總經理進行民事追償,不合常理及比例原則。
  • 反駁金管會的理由不具說服力,強調投保法是公司法的特別法,且公司法第 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連帶賠償,導致公司不一定會追訴經理人。
  • 批評金管會不應擔心投保中心權力太大,認為其功能有待加強。
  • 要求金管會承諾本會期將行政院版草案送行政院,不接受延遲處理。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經理人納入追償對象,認為擴大少數股東權讓應負責的經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對股東權益保障具正面意義。
  • 批評主管機關「由公司自己去告」的說法毫無意義,因公司派不會告自己聘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故需少數股東權制度。
  • 解釋我國公司法股東代表訴訟門檻過高,導致制度形同具文,投保中心的存在正是為了解決小股東無依無靠的問題,且其勝訴率高,問題不在濫訴,而在能量不足。
  • 建議財政委員會可主動舉辦公聽會,邀請學者、律師及受害投資大眾代表,討論如何強化投資人保障,不應消極等待金管會辦公聽會。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建議金管會不應先打壓曾委員的提案,而是等到行政院版本出來後再併案審查,認為這對修法是好事。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質疑投保中心僅買 1股即可提告,與公司法要求 3%股權的門檻不成比例。
  • 認為公司法立法邏輯是經理人犯錯應由董事會追訴,股東則針對董事會,若將經理人納入,可能牽涉台灣公司法人體制是董事長制還是經理人制的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表示本次討論牽涉公司法,因公司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法務部不便表示意見。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表示金管會正在研議投保法第 10條之 1修正案,修正範圍將比曾委員提案更大,包括將內線交易及操縱股價納入,擴大至興櫃公司董監事,並處理判決解任後一定期間不得充任的問題。
  • 說明經理人納入追償對象有正反意見,涉及投保法是否具獨立訴權或附著於公司法,以及與現行公司法未修改的疑慮。
  • 提及外界可能質疑投保中心權力過大,且經理人定義廣泛,可能涉及職業自由問題。
  • 承諾將召開公聽會,將是否納入經理人議題一併討論,並確保在本會期將草案送進行政院,預計下個會期前送大院審議。

相關後續

  • 本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金管會將辦理公聽會,收集資料並討論如何加強投資人保護,並承諾於本會期將草案送行政院,再由政務委員協調後,預計下個會期前送立法院審議。
  • 主席羅明才委員將擇期舉辦一場正式公聽會,邀請學者、律師及受害投資大眾代表參與。

原始資料

公報
1083401
卷/期/冊
108/34/1
發布日期
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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