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功能強化、人力配置與經費提升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03
LawTrace 法律歷程:文化基本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9案,核心議題涵蓋法案名稱、家庭教育範圍、家庭教育中心功能與人力專業化、經費預算、以及服務推動方式。會議就法案名稱是否納入「輔導」、主任職務專兼任、專業人員比例、與生育補助掛鉤的親職教育課程等議題進行激烈討論,最終達成多項條文修正共識,並通過要求教育部增列預算及訂定人員配置基準的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9項委員及行政院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全面檢討與修正家庭教育法,以因應社會變遷,強化家庭功能,並提升家庭教育中心的服務效能與專業化。
- 討論重點包括重新界定家庭教育的宗旨與範圍、明確各級主管機關職責、強化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功能、專業人員配置與培訓、經費編列,以及主動推廣家庭教育的機制。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李麗芬委員與鍾佳濱委員主張更名為「家庭教育與輔導法」,以強調輔導功能並納入社工專業;柯志恩委員與黃國書委員則認為「家庭教育法」已足夠,加入「輔導」恐過度專業化或帶有上對下指導意涵。
- 第一條修法目的:林靜儀委員建議應促進多元價值家庭發展並賦予家庭成員解決問題能力;柯志恩委員則認為此目標過於理想化,現有資源難以達成。
- 第二條家庭教育範圍:委員們就應否詳細列舉各項教育內容產生分歧,最終傾向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以保有彈性。
- 第七條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專兼任:監察院報告曾糾正主任兼任不利推展,吳思瑤委員與柯志恩委員質疑草案仍允許兼任;教育部則解釋高位階兼任主任(如局處長)可能比低職等專任主任更能發揮影響力。
- 第七條家庭教育中心人員配置:吳思瑤委員提案應明定人員配置基準,以解決人力不足問題;教育部與銓敘部則以「作用法不干涉組織法」及「不增加地方財政負擔」為由反對入法,但同意以附帶決議處理。
- 第七條合作機關列舉:陳學聖委員質疑法條列舉過多合作機關易掛一漏萬,且部分未列機關亦有其重要性(如環保、新住民),主張應以概括性文字取代;最終經討論後增列「環保」項目。
- 第十四條親職教育與生育補助掛鉤:鍾佳濱委員提案將親職教育課程與生育補助掛鉤,以鼓勵新手父母接受親職教育,預防兒虐;但李麗芬委員、林靜儀委員及陳學聖委員則質疑其強制性、執行困難、潛在負擔及是否有效,建議以獎勵方式取代強制要求。
立法委員發言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擔任主席,強調修法旨在預防家暴兒虐,協助家庭在育兒、相處與情緒教育方面獲得足夠協助。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在家庭教育的服務措施發展方向中加入「生活」二字,後經討論維持「服務」。
- 支持將「新住民」納入家庭教育法考量,但因縣市機關設置差異,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法案名稱修改為「家庭教育與輔導法」,認為家庭教育中心業務已包含輔導功能,且需專業人力。
- 支持其所提出的第一條修正版本,認為其精簡且涵蓋家庭教育宗旨。
- 建議家庭教育中心應納入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並與教育專業人員配置同等數額。
- 對綁定生育補助的親職教育課程持疑,認為強制性高且每年20萬新生兒家庭的執行成本巨大,建議改採獎勵方式。
- 質疑第十五條中「特殊行為」的定義不明確,建議刪除。
- 建議第十五條之一應明確社政主管機關在評估後,針對未開案但有家庭教育需求的個案進行轉介。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法案名稱改為「家庭教育與輔導法」,強調輔導需要社會關係與資源支撐,應導入社工專業。
- 建議未來家庭教育法主管機關應重新審視,衛福部可能比教育部更適合,因其涵蓋醫政、衛政、社政單位,能及時介入家庭問題。
- 提案在第四條中增加「親職教育人員人才庫建置」,後擴大為「家庭教育人員人才庫建置」,以利資源連結。
- 提案將第十四條修正為民眾應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後完成親職教育課程,並與生育補助掛鉤,作為事前預防兒虐機制,對弱勢家庭提供額外獎勵與補助。
- 建議第十一條第二項關於資料提供的文字應修正,明確主詞為「各級主管機關提供資料給相關機關,再由其轉交民眾」,以避免個資疑慮。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贊成家庭教育不應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理,但指出社工在未達兒虐標準的「功能不好」家庭中難以開案。
- 提案修正第一條,強調家庭教育法應促進多元價值家庭發展,並讓家庭成員具備解決問題與衝突的能力。
- 建議第二條家庭教育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以因應時代變遷與社會需求。
- 支持提升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中學者專家角色,並呼應兒童權利公約納入兒少列席。
- 對第十四條「培養正確婚姻觀念」的文字有疑慮,認為政府難以定義「幸福家庭」,且強制性課程效果不彰,建議刪除或改為獎勵。
- 對於第十五條之一的修正,建議應將醫事人員等第一線人員納入通報與轉介流程,並在立法說明中闡明其與社政單位的協作機制。
- 提醒第八條研習課程應注重精進效果與性別平等概念,避免每年重複內容。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反對在法案名稱中加入「輔導」二字,認為「家庭教育」已涵蓋輔導層面,且「輔導」的專業化定義可能增添修法枝節。
- 認為第一條中「讓家庭成員具備解決家庭問題及衝突的能力」的理想陳義過高,在現有經費與配套下難以達成。
- 質疑第七條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可兼任的規定,認為與監察院糾正報告相悖,不利推展,並關切人員配置的執行層面。
- 建議第八條關於在職進修時數的細節應以授權訂立辦法的方式處理,以保留彈性。
- 對於第十一條第一項列舉推廣方式過於繁瑣,建議可置於施行細則或立法說明。
- 對於第十四條「正確婚姻觀念」的定義有疑慮,建議刪除。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建議法案名稱可先保留,待整體條文討論完再決定。
- 支持李麗芬委員版本的第一條,認為其精簡明確,涵蓋所有宗旨,避免使用模糊形容詞。
- 關切家庭教育中心評鑑成效與預算考核的連結,要求教育部一併說明。
- 對於第六條諮詢委員會的組成,質疑條文寫得過於細節,建議可將遴選、組織、運作方式等細節列於施行細則中。
- 批評第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提供資料的規定過於細緻且可能畫蛇添足,擔憂其執行效果與法律用語的精確性。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反對在法案名稱中加入「輔導」二字,認為「輔導」帶有上對下指導意涵,可能偏離法案基本精神。
- 質疑第五條中「評鑑」工作的必要性,認為可能增加行政負擔,對家庭教育幫助不大,建議刪除。
- 同意第二條家庭教育範圍應精簡文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細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支持提升家庭教育中心功能與專業,主張主任應朝專任化,並提高專業人員比例。
- 支持教育部提會討論版本的第六條,強調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由首長擔任,以提高位階與跨局處協調能力。
- 呼應部長承諾,期待109年度預算能反映家庭教育經費增列。
- 建議將第七條中專業人員達到總數1/2的期限由5年縮短為3年,以加速專業化進程。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對家庭教育的最終目標與預算投入不符,認為目前不到千分之一的預算無法有效落實家庭教育法所涵蓋的廣泛範圍。
- 強調家庭教育的落實需解決「錢」與「人」的問題,呼籲教育部應明確提出所需經費與人力,而非使用「寬籌」等模糊字眼。
- 指出目前許多高風險家庭的服務是由社福團體承擔,政府應拿出決心與經費推動。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質疑家庭教育法的必要性與實用性,認為家庭教育是孩子社會化的第一步,但法案內容與執行恐難以達成目標。
- 批評第七條列舉合作機關的方式過於僵化,易掛一漏萬,建議應使用概括性文字,並強力主張增列「環保」單位以考量永續議題。
- 對第十四條「正確婚姻觀念」的定義有疑慮,認為其語意模糊且可能涉及婚前行為等爭議,建議刪除。
- 關切第十一條第二項法律用語不夠專業且可能涉及個資法衝突,要求教育部重新順過文字並預作防範。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為4小時的親職課程效用不大,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不論強制或自由意願,參與者恐不多。
- 強調身教比言教重要,社會教育複雜,若資源不足,此類課程效果有限。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家庭教育對預防兒虐的重要性,尤其在父母不知如何管教小孩時。
- 建議家庭教育推廣方式可多利用戲劇等普及管道,讓民眾無形中學習相關知識。
- 對於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資訊提供,建議盤點現有普及管道,但同意可採施行細則處理,不需嚴格規定於母法。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對於法案名稱,建議在實質條文中強化服務與協助功能,名稱可維持「家庭教育法」,以避免衍生其他問題。
- 承認地方家庭教育中心在編制與運作上存在問題,承諾教育部將檢討中長程發展計畫,引導資源投入,並補足地方人力。
- 承諾教育部將在109年預算籌編上增列家庭教育預算,並逐步到位,但強調重點應放在導正服務方向,而非僅宣導活動。
- 同意將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提高位階,由中央教育部長及地方縣市首長擔任,以整合跨系統資源。
- 回應主任專兼任問題,表示低職等獨立機關主任影響力有限,高位階兼任主任可能更有效益,專兼任並非絕對影響效益。
- 同意將第七條專業人員達到總數1/2的期限由5年縮短為3年。
- 對於第十七條經費「寬籌」的質疑,承諾教育部在109年度預算編列上會率先反映並逐年提升相關預算。
黃月麗 司長 教育部
- 說明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將配合母法修正,並涵蓋第二條家庭教育範圍的細節。
- 澄清教育部已建置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人才庫,未來可納入各縣市人才,並將「親職教育」擴大為「家庭教育」人才庫。
- 同意修正第五條第二款文字,使其與第三款一致。
- 說明第五條所指的在職訓練由地方主管機關負責,學校本身也有相關訓練,經費不足可申請教育部補助。
- 回應第五條評鑑問題,表示評鑑將融合於學校評鑑及家庭教育中心年度計畫考核中,並將加強績效指標。
- 說明第七條關於人員配置基準,行政院因「作用法不干涉組織法」及「不增加地方財政負擔」而刪除,但增加了專業研習規定。
- 說明第七條將原住民教育事務納入,因各地方設有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而新住民事務則建議附帶決議處理。
- 說明第八條研習時數分級(18小時、4小時、定期)是依執行者涉及家庭教育的程度而定,課程將納入性平與公約精神。
- 說明第十條課程或訓練計畫將由各級主管機關每年訂定,直轄市、縣(市)計畫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以確保品質與精進。
- 解釋第十一條第二項旨在協助家庭教育資源送出、個案找進來,參考家暴防治法,文字已做整理,並與衛福部協商可行性。
- 說明第十五條之一的設計,是將所有通報歸社政主管機關,由其進行風險評估與派案管理,若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再由家庭教育推展機構接手,以避免重複通報與資源混淆。
陳桂春 專門委員 銓敘部
- 建議刪除第七條第二項「應置專任或兼任主任一人」等文字,理由是本法為作用法而非組織法,且各地方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組織編制已備查,主任採專任、兼任皆有,應回歸組織法規規範。
李嵩茂 處長 法制處
- 針對第四條修正動議,建議將「親職」擴大為「家庭」,並在法制用語上調整為「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事項及人才庫建置」。
- 說明第十五條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的規範,現行規定是以教育階段別切分,不細分學生是否成年,屬於立法政策問題。
- 說明第十五條之一的修法邏輯,社政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會依各法律處置,本次修法是增加一個機制,經社政評估後,認為有家庭教育需求者才轉介,避免重複與複雜性。
黃淑惠 專門委員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衛福部
- 說明衛福部與教育部已就第十五條之一召開會議,同意將前端通報與篩選部分精簡,考量部分專業單位可直接評估家庭教育需求並轉介,縮短流程。
- 指出社安網設有集中派案中心,匯集各部會與地方政府資源,統一評估後派案,若有家庭教育需求,不論是否兒少保護案件,皆會轉介。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維持「家庭教育法」,但在實質條文中納入服務與協助功能。
- 第一條修正為:「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家人關係,健全家庭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二條修正為:「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及服務;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要求教育部在施行細則中納入情緒教育與人口教育宣導。
- 第四條第五款修正為:「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事項及人才庫建置。」
- 第五條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宣導及督導事項。二、所屬機關、機構、學校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三、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 第六條修正為: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在中央為教育部長,地方為縣市首長;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2,任一性別不得少於1/3;會議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 第七條修正為: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1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施行日起3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1/2以上。合作機關增列「環保」項目。
- 第八條修正為: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18小時以上專業研習,終身學習機構與各級學校相關人員每年4小時,其他機構團體定期接受研習。
- 第九條修正為: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
- 第十條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推展家庭教育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進修課程或訓練,計畫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地方計畫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教育部需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教材編訂及衝突解決機制。
- 第十一條修正為:家庭教育推展方式應多元彈性,結合大眾傳播媒體及資訊科技;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家庭教育相關資料提供予醫療機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由其依權責提供予新生兒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辦理小學新生註冊、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出生登記之人。
- 第十二條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實施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師資培育大學等將家庭教育課程列為必修或通識。
- 第十三條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得研訂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對象及措施,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關辦理。
- 第十四條原條文予以刪除,並以附帶決議取代。
- 第十五條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時,應通知家長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服務;家長經3次通知未配合者,主管機關得委託機構訪視,相關人員應配合。
- 第十五條之一修正為: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經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 第十六條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進行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教材及服務方案之研發。
- 第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但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自109年度起,家庭教育預算應較前一年度增列1/2並逐年成長。
- 第十八條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助事項,鼓勵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其獎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應訂定直轄市或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人員之配置基準,並納入第二期家庭教育中程計畫項目執行。
- 通過附帶決議,研議結合出生登記相關補助津貼發給時機或其他可行獎勵措施,提供親職教育學習資源或機會。
- 所有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由蔡召集委員培慧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3601
- 卷/期/冊
- 108/36/1
- 發布日期
- 2019-05-0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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