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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朝野協商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4-16

立法院朝野黨團於108年4月16日繼續研商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會議聚焦討論採購人員離職後利益迴避、經常性採購合格名單家數限制、押標金沒收與懲罰性賠償、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外部性規範,以及廠商違法停權事由等關鍵爭點。經逐條討論後,多數條文獲得共識或維持現行條文,但對於罰則加重及評選委員資格等爭議較大條文則決議保留,待進一步溝通後再行處理。

討論事項一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中關於利益迴避、合格名單、押標金懲罰、評選委員資格及停權事由等保留條文。

相關爭議

  • 第15條利益迴避條文是否應刪除第一項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事務之規定,以及家屬定義是否應改為共同生活家屬。
  • 第21條經常性採購應建立6家以上合格名單之規定是否應予刪除或降為3家。
  • 第31條針對重大違法行為是否應增訂押標金5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及負責人連帶責任。
  • 第48條第2項有關第一次招標需3家以上廠商限制是否應予刪除以降低流標率。
  • 第94條評選委員會之專家學者是否應明文排除機關內部或具指揮監督關係之人員。
  • 第101條停權事由是否應擴大納入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或違反勞動與職安法規等情形。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主張第15條第一項離職人員利益迴避規定應予保留,不應提前刪除。
  • 認為採購法具備整體法理架構,不應任意增加與刑法或民法體系不合之懲罰性賠償規定。
  • 質疑政府機關內部人員長期充任評選委員會之專家學者為行政部門的偷吃步做法。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認為第15條與第47條等部分條文可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或透過行政作業督促改善,暫不入法。
  • 擔憂第31條增訂懲罰性賠償金及負責人連帶責任可能加重廠商負擔,進一步惡化公共工程招標不易的現況。
  • 主張第94條評選委員資格與組成比例應由主管機關透過組織準則及資料庫精進來處理,而非直接入法。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第31條應增訂5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以填補納稅人因不肖廠商欺罔或犯罪行為所受之損害,避免國家須額外花費訴訟成本追償。
  • 主張第94條應明確在法律中規定專家學者不得為機關人員或具指揮監督關係之人員,以貫徹外部性並杜絕實務弊端。
  • 認為第101條將經緩起訴處分者納入停權事由,有助於遏止違法事實已確立的廠商繼續參與投標。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建議第15條第一項文字應明確加上與採購有關之事務。
  • 支持第48條刪除第1次招標需3家以上廠商之限制,以解決營造工程高流廢標率的問題。
  • 擔憂第101條將職安事故或緩起訴納入停權事由,會對營造廠及基層工程人員造成過度打擊與一罪多罰。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第15條第一項不宜限縮僅規範採購事務,以免排除其他人事等不當關說行為。
  • 質疑第48條「重大變更」之認定標準,應釐清由誰負責認定。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認為對不肖廠商給予懲罰性賠償金有其必要,但5倍金額過高可能影響廠商投標意願,建議降為2倍。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認為政府採購案中的審議委員評比與利害關係迴避有必要透過明確立法來規範。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堅持第31條懲罰性賠償金之立場,認為有助於遏止不法。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違反勞動法令且情節重大尚未改善者作為停權事由,以維護企業公平競爭環境及勞動權益。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建議針對第九十四條專家學者資格之精神明確明定於法條,相關執行細節再授權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蘇純淑 專門委員

  • 說明本次協商資料的編排方式,包含委員會審查結論及逕付二讀之委員提案條文。

陳尤佳 處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說明第15條原擬刪除第一項是為避免與公務員服務法等法律競合,但考量修法空窗期同意維持現行條文作文字修正。
  • 說明第21條刪除經常性採購6家合格名單限制之理由,係因實務上有特殊採購無法達到6家之情形,後續同意折衷改為3家。
  • 說明第31條針對不法行為現行法已有沒收押標金、停權及刑罰等配套機制。
  • 說明第48條刪除首次招標3家限制之數據依據,指出工程採購流廢標率高,刪除可提升採購時效。
  • 說明第101條反對納入緩起訴及違反勞基法等作為停權事由,並解釋第四款加入故意會增加機關舉證困難。

吳澤成 主任委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說明工程會對於各項保留條文的立場,認同評選委員外部性精神但建議透過準則規範,並強調實務執行需考量各機關之可行性。

邱璿如 副廳長 司法院

  • 說明民法規定的家屬以共同生活為要件,親屬則不一定需共同生活。
  • 指出懲罰性賠償金在現行法制上屬私法關係之請求權,若改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科處,在救濟程序與法制體例上會有所不同。

蘇明通 主任秘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說明第15條離職人員規範納入採購二字的原意,係為防範人事等非採購人員退休後擔任白手套接洽業務。

劉英秀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民法中家屬與親屬之定義差異。
  • 從法制面分析第三十一條增訂公法性質行政處罰之懲罰性賠償金,在行政救濟程序上與民事救濟體系不同。
  • 分析第一百零一條納入緩起訴處分可能對廠商產生的政策效應及訴訟衝擊。

相關後續

  • 第11條、第11條之1、第15條、第21條、第22條、第25條、第30條、第47條、第50條、第52條、第65條、第70條之1、第76條、第93條、第96條及第104條之1等條文明確作成維持現行條文、照審查會結果或不予增訂等結論。
  • 第48條及第49條經黨團內部整合後決定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改。
  • 第31條、第59條、第94條、第101條及第103條等5條關鍵爭議條文決議暫時保留,交由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各黨團進一步溝通研擬折衷方案後再行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3601
卷/期/冊
108/36/1
發布日期
2019-05-0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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