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審查:程序爭議、東廠質疑與歷史真相辯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0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等案,會議聚焦於草案的程序正義、立法目的、政治檔案定義與範圍,以及促轉會權限等爭議。多位委員質疑法案具針對性,恐成政治追殺工具,並對國安局檔案解密進度表達不滿。行政院強調法案旨在還原歷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最終,會議僅進行報告與詢答,未進入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等相關法案,旨在建立政治檔案的徵集、整理、保存、開放應用及研究教育制度,以還原威權時期歷史真相,促進轉型正義。
- 核心爭議圍繞法案的程序合法性、適用時間範圍、政治檔案的定義、促轉會的權限,以及個人隱私與公眾知情權的平衡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程序合法性爭議:多位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未經充分詢答即進入審查,且認為本案主管機關為國發會,應由經濟、教育及文化、內政等委員會聯席審查,而非僅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單獨審查。
- 法案針對性與政治追殺:在野黨委員普遍認為此法案如同《促轉條例》,時間範圍限定在1945年至1992年,明顯針對國民黨,是政治追殺的工具,而非客觀還原歷史。執政黨委員則反駁稱法案無罰則,旨在客觀還原真相。
- 政治檔案定義與範圍:委員質疑法案定義的政治檔案範圍過窄,未包含日治時期、解嚴後或原住民族的重大歷史事件,且截止時間點設定在1992年,排除民進黨執政期間的檔案,有失公平。
- 促轉會的權限與公信力:在野黨委員對促轉會被外界稱為「東廠」、連主委都未任命卻擁有認定政治檔案及要求移轉的權力表示強烈質疑,認為此法案將賦予促轉會過大且具針對性的武器。
- 國家機密與檔案公開:國安局以「永久保密」為由拒絕提供部分政治檔案(如陳文成命案、林宅血案),引發委員對國家機密保護法適用範圍及總統府、國安會是否主動檢討解密的質疑。
- 個人隱私與公眾知情權:委員關切法案在加速檔案公開的同時,如何妥善保護檔案當事人(如自白書、槍決照片)的個人隱私和人格權,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 立法必要性與優先順序:部分委員認為現行《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已足夠處理,質疑此法案疊床架屋,且優先順序應讓位給毒品危害防制、虐童等更受國人關注的民生法案。
立法委員發言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主張會議應停開,因行政院版本首次提出且涉及多個部會,應由司法、經濟、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並重新詢答。
- 質疑法案時間範圍(1945年至1992年)僅針對國民黨,是執政黨對在野黨的政治追殺,要求納入民進黨執政期間的檔案。
- 認為文化部僅派副館長列席層級過低,無法有效詢答,要求加派部次長。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要求不應進入逐條討論,因行政院版本未經詢答,且主管機關為國發會,應由經濟委員會聯席審查。
- 批評此案是促轉會「東廠」追殺國民黨的最後一塊拼圖,要求最少應進行答詢。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未經詢答即逐條審查違反共識,且主管機關為國發會,應與經濟、教育文化、內政委員會聯席審查。
- 反對法案具強烈針對性,時間點設定(1945年至1992年)僅針對國民黨,且與促轉條例連結,賦予促轉會「東廠」追殺異己的權力。
- 認為法案定義的「政治檔案」未能超越促轉條例,促轉會結束後,此法恐無實益。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指出法案交付委員會錯誤,因行政院版本主管機關為國發會,應由經濟委員會主導,且行政院版本應重新詢答。
- 批評此法案是針對性立法,形同「立法院自殺」,讓促轉會這個「東廠」來認定政治檔案。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主張國發會為主管機關,應由經濟委員會主審,並應退回院會重新交付審查。
- 認為法案所訂時間(1945年至1992年)及相關事件定義,忽略原住民族在日治時期及戒嚴時期所遭受的威權統治與迫害事件。
- 質疑促轉會公信力低落,不應由其認定附隨組織及政治檔案。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反駁在野黨將政治檔案條例視為「政治追殺」的心態,強調法案旨在公開真相,以古鑑今,還原被迫害者的權利。
- 解釋法案時間點(1992年)納入金門等地區解嚴時間,並認為延長至民主化後反而可能導致政治鬥爭。
- 指出行政院版本對檔案當事人的定義更為細緻,照顧到所有事件參與者的權益,包括國民黨員,亦允許私人文書當事人表達不公開意願。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要求應針對行政院提案進行答詢,且主管機關為國發會,應回歸立法院程序,由司法、經濟、教育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
- 認為法案具強烈針對性,時間點及促轉會認定政治檔案的權限令人質疑其必要性。
童惠珍 立法委員
- 反對制定專法,認為法案具爭議性,手段應符合比例原則和正確性,要求退回程序委員會或休會,並重新評估。
- 主張應由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以確保全面性。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建議依立法院慣例,因主管機關為國發會,應將法案退回程序委員會改交經濟委員會主審。
陳玉珍 立法委員
- 主張法案應退回程序委員會,質疑國發會的「發展」宗旨,認為法案實為「國家帶頭仇殺」。
- 批評法案過度消費二二八事件,忽略金門等地區的戰地政務時期不公義,認為時間點設定不合理且具針對性。
- 質疑促轉會的權力過大,此法案將賦予其「尚方寶劍」可任意追查國民黨檔案,而民進黨檔案卻不受規範。
- 擔憂揭露情報人員身分恐危害國家安全和個人安危,強調政治應以善意取代仇恨,聚焦經濟發展。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主張應納入各界更多討論,不應急於通過,因法案涵蓋面向廣泛,涉及個資保護與資訊公開的衝突。
- 質疑台灣是否應採「政治檔案」的標籤式做法,並參考法國等國家並無此類區分,應更全面討論檔案認定、所有權及處理方式。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反駁法案是「政治追殺」,強調行政院版本無罰則,且歷史上此案即在本委員會審查,具急迫性以搶救流失的歷史資料。
- 建議擴大政治檔案定義,納入出版品及機密書等形式,並將學術研究機構納入範圍,同時考慮將時間軸往後延長,以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威權事件。
- 擔憂檔案調閱面臨人力不足、個資處理困難等問題,恐使法案徒法不足以自行,並建議審議委員會應排除加害者親屬。
- 澄清促轉會無司法警察權,政治檔案條例與促轉會的「翻箱倒櫃」權限無關。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局以「永久保密」為由拒絕提供陳文成命案、林宅血案等政治檔案,認為此舉可能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而非真正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
- 要求法務部、國安會及總統府釐清國家機密保護法的適用,並要求總統府檢討國安局的核定是否有違法濫權,並主動解密相關檔案。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認為政治檔案條例是「疊床架屋」的法律,現有《促轉條例》、《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足以解決相關問題,質疑其立法必要性。
- 批評行政院及民進黨黨團將此案列為優先法案,卻忽略毒品危害防制、醫療暴力、虐童等國人高度關注的民生議題,認為是政治操作,對民意充耳不聞。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要求總統府及監察院回覆前副秘書長熊光華是否已移送監察院,以及總統府與國安會建立高層非法請託關說電子系統的建置進度。
- 質疑國安會諮詢委員邱太三的離職狀態及其介入個案認罪協商的合法性與內部紀錄,要求國安會於當日下班前提供書面回覆。
- 追問國發會針對大寮機廠水上樂園弊案中,高捷董事長是否已提案解任,並要求提供董事會提案及表決結果。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強調政治檔案條例旨在保存歷史真實、提高民眾知的權利,還原歷史真相,並非「政治追殺」。
- 詢問法案對政治檔案定義的時程規劃,並肯定其範圍已是最寬廣,且還原歷史真相是最終目的,而非賠償補償。
- 關切法案中爭議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以及國家檔案局與文化部在檔案管理、研究、出版及推廣上的分工與委外可能性。
相關人員回應
陳美伶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政治檔案條例定位為《檔案法》的特別法,也是《促轉條例》的配套法案,旨在還原歷史真相,非政治追殺。
- 解釋法案時間範圍(1945年8月15日至1992年11月6日)是依據《促轉條例》定義,且已是立法委員提案中最寬廣的範圍。
- 澄清政府機關檔案由檔案局審定,政黨檔案才由促轉會審定,兩者有區隔,且法案無賦予促轉會「翻箱倒櫃」的權力。
- 強調《檔案法》實施後,所有政府機關檔案皆有目錄,本法主要針對戒嚴時期前未受規範的政治檔案進行徵集,且已將本法案列為會期優先法案。
- 回應高捷弊案,表示國發會已在董事會中提出委員意見,但需查證是否曾正式提案要求董事長解任。
葉專任委員虹靈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還原歷史真相組
- 說明《促轉條例》賦予促轉會調查權,但無司法警察權,目前尚未啟動強制調查。
- 指出促轉會已向國安局調閱21案,但僅獲得1案的公務機密,其餘以永久保密為由拒絕提供。
- 表示民進黨、青年黨、民主黨等政黨皆在通報審議範圍內,國民黨也已開始進行相關通報作業。
- 說明政府機關檔案由檔案局徵集,促轉會可向檔案局調用;未移轉至檔案局前的檔案,促轉會可直接與各機關協調。
羅榮乾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國家機密保護法》主要著眼於國家安全與利益的維護,與國家安全及利益維護無關者不屬其範圍。
周副主任天傑 國家安全局秘書室
- 表示國安局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情工法》執行檔案管理,永久保密是依個案經局長核定,無法透露內容。
- 澄清檔案管理單位無法查看機密檔案內容,審認由專業單位依作業流程簽核。
邱局長昌嶽 總統府第二局
- 說明國家機關檔案的解密權責在於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如國安會、總統),但仍需尊重業務單位的判斷。
- 表示總統府內所有政治檔案已移交國家檔案局,且持續檢討檔案是否有永久保密之必要。
林局長秋燕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局長
- 說明國家檔案總量22公里,其中政治檔案約1.1公里,預計年底將再徵集13萬案。
- 解釋《政治檔案條例草案》中解密程序簡化,滿30年檔案視為解除機密,且可加註補充意見附卷。
- 指出目前永久保密的檔案暫不移轉至檔案局,但目錄仍列冊保管,待檢討後可能再移轉。
- 說明檔案局已與促轉會及原移轉機關協調,加速已數位化政治檔案的調用,已提供超過400萬頁數位檔案。
相關後續
- 所有提案(行政院版與委員提案)均未進入逐條審查,將另擇期再行處理。
- 主席要求相關機關對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的資料或書面答覆,應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3701
- 卷/期/冊
- 108/37/1
- 發布日期
- 2019-05-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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