軌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審查:聚焦名稱、財產與財務爭議
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08
立法院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會議主要討論中心名稱由「軌道」改為「鐵道」、國有不動產使用方式、財務永續性、事故調查業務範圍以及董監事會組成等關鍵議題。委員們對法案多處條文提出質疑與修正動議,行政部門則進行回應。最終,因尚有意見待整合,全案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對行政院函請審議的「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進行逐條審查,討論重點包括中心名稱、國有不動產使用、業務範圍、財務來源與治理結構等,旨在提升軌道技術研發及檢測驗證能力。
- 會議聚焦於釐清中心職權與現有機構的業務重疊性,特別是事故調查方面,並確保中心財務的健全性與國有財產使用的合規性。
相關爭議
- 中心名稱:「軌道」與「鐵道」之爭議,委員認為「鐵道」定義更廣泛且符合國際慣例,主管機關最初未特別考量,後同意修正。
- 國有不動產使用爭議:草案允許國有建築物以贈與方式提供中心使用並排除預算法及國有財產法規定,引發委員質疑此舉恐破壞原則、造成特權及國家財產流失,要求僅限租用。
- 事故調查業務重疊性:委員對中心業務範圍包含「鐵道事故調查」提出質疑,認為與即將成立的運安會職責重疊,要求澄清中心僅提供「技術支援」而非實質調查。
- 財務永續性與經費來源:委員質疑中心財務試算不負責任,缺乏明確的營運機構固定撥款,擔憂中心將成為「錢坑」完全仰賴政府補助,要求明確交代經費來源與比例。
- 董事會組成與年齡限制:委員建議董事會應納入性別比例規範,並對董監事及董事長職務訂定年齡限制,避免成為退休公務人員的「養老天堂」。
- 董事會遴聘權限:委員質疑為何董事會成員由主管機關遴聘而非行政院遴選,認為國會三讀通過的財團法人應有更高層級的任命程序。
- 執行長職權與資格:委員主張執行長為中心重要職位,其任期、資格、撤換條件及利益迴避規範應在條例中具體明訂,而非僅留待捐助章程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軌道」改為「鐵道」,認為「鐵道」定義更廣,符合國際慣例,且簡稱「鐵研中心」較為適合。
- 強調應訂定「全國鐵路網建構發展上位計畫」,以平衡東西部發展落差及確保行車安全,作為中心未來發展的指導方針。
- 反對中心取得國有不動產排除現行法律規定,認為不應有特權,且交通部自有土地可供使用。
- 主張中心設置應考量區域均衡發展,避免重南輕北或重西輕東。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中心可接受政府贈與國有不動產並排除預算法與國有財產法規定,認為此例一開將後患無窮,國有財產不應捐贈給財團法人。
- 質疑中心業務範圍包含「鐵道事故調查」與運安會職責重疊,要求釐清權責,明確中心僅提供「技術支援」。
- 批評中心財務試算資料不負責任,缺乏營運機構固定撥款,恐使中心成為「錢坑」,要求明確經費來源。
- 建議董事會組成應訂定年齡標準,避免成為「養老院」。
- 質疑「交通機構」一詞的法規依據,建議刪除。
- 主張執行長的任期、資格、撤換條件及利益迴避應在條文中具體規定。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建議董事會應加入性別比例規定,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數的1/3。
- 建議將董事「連任」改為「續聘」。
- 建議思考董監事及董事長是否應設年齡限制,避免成為退休公務人員的「天堂」。
- 質疑中心接受國有不動產租賃與捐贈並存的規定,要求明確說明程序。
- 提案要求中心應在網站上公開捐助章程、薪資基準、工作成果、財產清冊及經費收支等資訊,以利公眾監督。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關切「鐵道」與「軌道」定義的廣泛性,認為「鐵道」較廣且不易被誤解。
- 強調法律訂定應明確,對於國有不動產的租用與歸還方式應有清楚規範,避免未來爭議。
- 擔憂中心經費來源不明確,認為基金孳息、受託研究收入等不確定性高,最終恐完全仰賴政府補助,形成財務隱憂。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名稱改為「鐵道」,認為其涵蓋範圍較廣,包含鐵路、大眾捷運及運輸系統,並建議在條文說明欄中明確標註定義及參考國際作法。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支持將中心名稱由「軌道」改為「鐵道」,認為「鐵道」更具系統性,簡稱「鐵研中心」也更適合。
- 強調整體鐵道規劃需有上位計畫,並指出鐵研中心主要職責為技術與驗證,而非政策規劃。
- 重申財團法人設置必須符合相關法令與程序,國有財產使用應明確規範,避免爭議。
- 要求鐵道局針對中心經費來源提出具體財務比例報告,以釋疑其財務永續性。
相關人員回應
林佳龍 部長
- 作為交通部部長列席報告。
胡湘麟 局長
- 同意將中心名稱由「軌道」修正為「鐵道」,解釋「鐵道」在國際上應用較廣,且涵蓋鐵路、捷運等運輸系統。
- 說明交通部有軌道長期發展計畫,並落實於前瞻軌道計畫,中心成立旨在提升國內驗證能力,促進產品外銷至東南亞市場。
- 解釋中心在事故調查中僅提供「技術支援」,非實質調查,並建議修正條文措辭以明確職責。
- 坦承中心初期財務可能面臨困難,營運機構目前無法承諾固定撥款,但預估服務性收入可達支出的80%,政府補助約佔20%。
- 同意將董事「連任」改為「續聘」,並原則上不反對董事會納入性別比例規範。
- 解釋「交通機構」一詞原為考量運輸研究所,後同意刪除。
- 同意將國有不動產贈與條款刪除,改為僅出租,並由主管機關另訂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
- 同意將「核定」修正為「核准」,以符合財團法人法規定。
- 同意在捐助章程中增訂變更需報主管機關許可的條款。
- 同意鄭寶清委員提出的公開資訊條款,但指出部分內容已在財團法人法中規範。
王國材 次長
- 說明交通部有軌道長期發展計畫,東部強調直捷快速,西部則以高鐵為主,臺鐵為中短途,並指出中心對內需及外銷的重要性。
- 澄清中心在事故調查中僅提供「技術支援」,類似飛安會由民航局提供技術支援的模式。
- 同意將陳歐珀委員提出的附帶決議中「並循程序報院核定公告」的文字照原提案處理。
- 同意林俊憲委員將其修正動議內容列為新增條文第二條。
- 解釋行政院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董監事遴聘有年齡規範(出任65歲、任期屆滿前70歲),但特殊業務需求可報行政院核准不受限制。
- 說明交通部捐助的財團法人,董監事不需報行政院,但董事長及執行長需要呈報。
胡曉嵐 副組長
- 解釋第五條第二項中可贈與的僅限於國有建築物,土地不在贈與範圍內。
- 說明除了公共電視法有規定可捐贈國有財產給財團法人外,目前沒有其他財團法人有此先例。
陳雅惠 專門委員
- 說明財團法人財產捐贈排除預算法問題僅限於國有建築物,並提及客委會下的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也有類似排除規定。
楊錦青 組長
- 法制局認為第五條第二項不適用預算法第25條於法有據,但第26條有關程序的處理不應排除適用,即贈與程序仍應依預算法規定進行。
劉麗貞 專門委員
- 說明第七條董事遴聘參照財團法人法第48條規定,是否報行政院尊重主管機關。
- 解釋行政院遴聘辦法對董事出任年齡有規定(65歲,任期屆滿前70歲),但特殊情況可報行政院核准不受此限。
馮淑真 專門委員
- 解釋「交通機構」指的是研究機構,但同意將其刪除,因為政府機關已可涵蓋運輸研究所。
相關後續
- 中心名稱「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修正為「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並將後續條文中所有「軌道」字樣修正為「鐵道」。
- 陳歐珀委員所提附帶決議「訂定全國鐵路網建構發展上位計畫,並循程序報院核定公告」案,照原提案內容通過。
- 林俊憲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關於明定財團法人為公設財團法人需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設置條例,列為新增條文第二條,後續條文條號隨同調整。
- 中心業務範圍中「提供鐵道事故調查、安全檢查相關技術支援」修正為「提供鐵道事故調查、安全檢查所需相關技術支援」,以明確中心僅提供技術協助。
- 關於國有不動產使用,刪除原條文中允許國有建築物贈與及排除預算法、國有財產法規定的但書,改為僅以出租方式為之,並增訂租金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中心董事會相關條文,將「連任」修正為「續聘」,並刪除「交通機構」一詞。
- 中心董監事薪資、獎金等支給基準,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為「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以符合財團法人法規範。
- 中心捐助章程之訂定及變更,增訂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報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
- 鄭寶清委員所提增訂條文,要求中心於網站公開捐助章程、薪資基準、工作成果、財產清冊及經費收支等資訊,照案通過。
- 因尚有部分條文意見待整合,全案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3701
- 卷/期/冊
- 108/37/1
- 發布日期
- 2019-05-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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