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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公聽會:職掌、員額與合議制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1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考試院組織法」公聽會,聚焦於考試院職掌是否包含培訓業務、是否應採合議制,以及考試委員的員額、任期、職權與資格等議題。多位學者專家就憲法意旨、功能最適性、財政效益及民主課責等面向提出多元見解,政府機關代表則回應並捍衛現行制度。會議最終決議將持續推動修法,並要求考試院提出建議版本。

討論事項一

「考試院組織法」公聽會 (含討論提綱)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考試院組織法」進行審查,核心議題涵蓋考試院的職掌範圍(特別是培訓業務的歸屬)、組織運作模式(合議制或獨立行使職權),以及考試委員的員額、任期、職權與資格等全面性檢討。
  • 會議旨在聆聽各方見解,以確立文官法制改革的大方向,並為後續相關修法提案提供更周延的基礎。

相關爭議

  • 培訓業務的職掌歸屬:部分學者認為培訓不應包含在考試院職掌,應回歸行政權,特別是任用後的在職訓練與發展訓練,基於憲法未明文規定及功能最適原則。考試院則主張培訓(包含基礎、在職、發展訓練)應由其負責,因其為最高考試機關且銓敘部主管人事制度。
  • 考試院組織模式:部分學者質疑憲法並未明定考試院必須採合議制,並認為其性質更接近行政權下的層級式機關。考試院則強調合議制是確保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避免濫權及充分表達意見的必要方式。
  • 考試委員員額:多數委員及學者主張現行19位考試委員人數過多,應大幅縮減至3至7人,以節省國家財政支出並提升效率。考試院則認為現行19人配置適當衡平,考量業務繁雜度、專業性及避免少數委員左右政策。
  • 考試委員任期:多數意見支持將任期從6年縮短為4年,以避免總統無法行使提名權,並使任期與政治輪替有所連結。考試院則主張6年任期有助於經驗傳承及與政治脫鉤,維持制度安定性。
  • 考試委員職權與民主課責:有意見認為考試委員缺乏民主課責機制,不應擁有政策形成權,其職權範圍應透過法律明確界定。考試院則強調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對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及人事典章制度至關重要,且其政策決策經由合議制把關。
  • 立法院修法權限:有學者質疑由立法院主動修正考試院組織法可能略顯越權,建議應由考試院主動提案以符合憲政慣例。主席則回應立法院提案修法並非特例,且考試院在25年未提版本的情況下,立法院有必要推動。
  • 考試委員資格:有意見認為考試委員資格不應過於限縮,應注重政策制定能力而非形式條件。董保城副校長則建議應納入人力資源、公共政策及資深文官等專業背景人士。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憲法增修條文對考試委員員額未明定,培訓業務歸屬有爭議,且現行考試院組織職掌有檢討必要。
  • 強調修法應考量政府組織精簡、提升用人效能及減省財政收支的改革聲浪。
  • 說明本次公聽會目的為聽取各方見解,以決定文官法制改革大方向,使修法更為周延。
  • 承諾若法案通過,將交付政黨協商,給予考試院至少1個月時間提出建議版本。
  • 質疑考試院副秘書長回應的邏輯,認為考試委員人數減少或職權改變不必然導致考試不公或舞弊。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五權憲法中考試院的設計,特別是憲法未明定其任期與人數,導致組織法修法可能實質改變憲法設計。
  • 提醒修法應謹慎,避免立法院透過組織法大幅改變其他院的運作,影響院際和諧。
  • 建議總統應就此議題發聲,或由行政院提出院版。
  • 認為公務員的基礎訓練及升等訓練應由考試院負責,以避免行政部門濫用私人。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以日本僅3位人事官管理339萬公務員為例,質疑我國19位考試委員的人數過多。
  • 支持將考試委員任期從6年縮短為4年,以避免總統在任期內無法行使提名權。
  • 強調人數與任期修改是憲法未規定下,透過組織法調整的重點,而非修憲門檻高所致。

相關人員回應

林光彥 主任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

  • 認為考試院職掌應採「修正的狹義說」,包含考選及任用前的訓練,但任用後的培訓是否屬其職掌則持保留立場。
  • 主張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已將考試權限縮,其中「考試」應指狹義的考選制度。
  • 提出憲政上「剩餘權歸屬」原則,當權力分立有爭議時,不明事項應推定歸屬行政權。
  • 指出憲法並未明文規定考試院必須採取合議制。
  • 建議考試委員的職權事項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以法律方式加以明定。

呂理翔 教授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

  • 認為培訓制度可透過目的與體系解釋納入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三款的「法制事項」,但僅限於法制研擬,不包含執行權限。
  • 主張考試權與行政權的區別是整個大行政權內部的分工,考試院作為憲法機關應保有對抗行政院的功能。
  • 質疑考試委員是否有獨立行使職權的必要,並認為其功能是統籌或監督所屬機關。
  • 認為考試委員人數不宜過少,以確保代表性與思慮周延性,建議7至9人,並透過公開透明程序選任。
  • 建議考試委員任期不宜與行政院、立法院一致,應考量其對抗政治更迭的功能,可採交錯任期。

廖國翔 資深律師 有澤法律事務所

  • 主張培訓屬於任免、陞遷制度的一環,自1992年修憲後,其具體執行事項已移轉至行政院,不屬考試院權限。
  • 認為考試院應是層級式行政機關,而非合議制機關,因憲法對其組織規定類似行政院,且其擔負主動行政任務。
  • 指出考試委員依憲法第八十八條應獨立行使職權,不應擁有政策形成權,因其無須備詢、不承擔政治責任。
  • 建議考試委員人數應縮減至3人或至多5人,並遴選具備專業知識及德高望重者。

羅承宗 教授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 認為培訓不應包含在考試院職掌,從文意解釋和功能最適理論來看,培訓應由行政體系負責。
  • 強烈主張考試委員人數應下修,並提及多個版本(3、5、7人),認為現行19人是「邱創煥時代」的過時配置。
  • 建議考試委員任期應回歸4年,以促進人事流動。
  • 呼籲考試院應針對立法院提案中的質疑(如日本案例、人事成本效益)提出具體回應,而非獨白。

劉兆隆 教授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及公民教育學系

  • 從人力資源管理角度看,培訓業務應回歸行政機關,因機關內部更了解行政需求。
  • 贊同考試院目前是合議制機關。
  • 建議考試委員人數應在7至9人之間,並明定政黨比例。
  • 主張應限縮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解釋或修訂,將考試院職權回歸公務人員考銓,以提升國家人才競爭力。

林仕訪 理事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認為考試院職掌不應包括公務人員的在職訓練與發展訓練,因其屬執行事項且應由需用機關負責。
  • 質疑考試委員「綜理重要政策」的職掌內容不明,認為在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已分攤實質工作下,考試委員人數不需過多。
  • 建議考試委員任期應維持4年,以確保總統的提名權。
  • 主張考試委員資格不應過於嚴謹,應著重於公領域大方向政策決定的能力。

董保城 副校長 東吳大學

  • 主張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對考試公平性有重大意義,必須保留合議制,並以法官、中選會等為例。
  • 認為考試院委員承擔國家人事典章制度重大責任,並掌管軍公教退撫基金,其費用不高且工作繁重。
  • 建議考試委員人數由19名調整為13名,並應納入人力資源、公共行政與公法學者及資深高階文官等專業。
  • 主張新進公務人員的培訓(基礎訓練)應由考試院負責,因其為考試程序之一環。
  • 認為考試委員任期6年是為傳承經驗,且一半可續任。

周佳宥 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 認為公務人員錄取後的基本訓練屬考試院職權,但升官等訓練和發展性訓練回歸行政機關更符合功能最適原則,但需確保考核中立性。
  • 強調考試委員的職權內容應先被明確界定,才能合理討論員額、任期與資格等問題。
  • 認為考試委員的獨立行使職權可能僅限於典試部分,其他事務性工作不必然需要獨立職權。

袁自玉 副秘書長 考試院

  • 主張公務人員基礎訓練是國家考試一環,屬考試院憲定職掌;在職與發展性訓練雖憲法未明定,但基於事務本質及考試院作為最高考試機關,仍應由考試院負責。
  • 強調考試院採合議制是基於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且有監察院、司法院等合議制機關為例。
  • 認為考試委員現有19人、任期6年是適當衡平的,與司法院大法官、監察委員人數及任期相比。
  • 指出考試院業務繁雜且廣泛,包括退撫基金(65萬人、5千多億元)及每年50萬至70萬人次的國家考試,支持維持現狀。
  • 強調考試院功能在於確保國家考試公平公正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避免任用私人。

宋狄揚 處長 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發展處

  • 強調考試權是考試院的憲定職掌,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職前訓練)是考試程序一環,每年約有1萬4千多人。
  • 指出晉升官等訓練是取得公務人員陞遷任用資格的訓練,每年約有4千多人,屬考試權範圍。
  • 說明公務人員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及在職訓練由各機關辦理,與考試權相關的訓練則由保訓會負責。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的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列席人員參考。
  • 立法院將持續推動「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的審議,預計明日開始審查。
  • 主席承諾,不論哪一個版本修正通過,之後會交付政黨協商,給予考試院至少1個月時間提出其建議版本。

原始資料

公報
1083701
卷/期/冊
108/37/1
發布日期
20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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