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條例修正草案審查、六輕氣爆檢討與焚化廠升級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15
LawTrace 法律歷程:勞工退休金條例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 15 案,主要討論勞退基金監理、永居外國人適用、資遣費上限、勞工自選投資方案及罰則等,多數條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部分保留協商。此外,會議亦聽取六輕石化園區氣爆總檢討報告,並通過多項強化工安、環保與求償機制的臨時提案,以及地方焚化廠升級整備執行情形專題報告。
討論事項一
地方焚化廠升級整備執行情形專題報告 (4月10日)
核心議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報告地方焚化廠升級整備的執行情況,並探討現行垃圾處理政策,特別是塑膠垃圾再利用率偏低及焚化廠依賴問題。
- 會議討論如何落實源頭減量、強化污染者付費原則,以及推動多元化垃圾處理技術以減少對焚化爐的依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張子敬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就地方焚化廠升級整備執行情形進行專題報告。
凌韻生 組長 經濟部工業局
- 列席並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王忠恕 副處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 列席並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 1 項:要求環保署研議落實源頭減量的塑膠減量政策,對製造業者課責並課予回收稅,於 2 個月內提出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 1 項:要求強化 106 年至 111 年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提升新垃圾處理技術,並於 8 月底前提出成果報告。
討論事項二
108年4月7日六輕石化園區氣爆總檢討專題報告 (4月11日)
核心議題
- 針對六輕石化園區氣爆事件進行總檢討,聚焦於事故原因(管線腐蝕穿孔、LPG洩漏、延遲通報)、園區工安管理、環境監測、災害應變機制及受害者求償等問題。
- 會議探討如何提升石化園區管線安全、強化檢查標準、建立停機大修規範、改善預警通報與疏散機制,並加嚴環保標準與充實搶救設備。
相關爭議
- 管線安全與監測:委員質疑僅靠人力巡檢不足,應導入AI及大數據監測,並要求勞動部訂定中高度風險高處管線檢查指引。
- 停機大修規範:委員指出台灣石化園區缺乏停機大修規範,要求比照德國制度訂出年限並經第三方獨立檢查。
- 事故調查與改善:委員認為六輕事故調查報告避重就輕,要求經濟部邀集多單位成立專案小組進場檢視缺失並立即改進。
- 災害通報與應變:委員指出災害簡訊延遲送達,要求檢討廠外預警通報系統及縣民疏散機制,並對六輕延宕通報提出具體處分。
- 環境監測與污染防治:委員要求加設空品測站、毒性化學物質監測系統,並研擬逐年加嚴石化業環保標準之計畫。
- 受害者權益保障:委員關注農漁民受損求償困難,要求農委會研擬求償機制及標準作業程序,並建議六輕編列預算成立律師團隊協助受害者。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要求六輕導入AI及大數據系統監測管線安全。
- 要求勞動部於 3 個月內訂出中高度風險高處管線檢查指引。
- 要求經濟部與勞動部研議訂定石化園區停機大修年限及第三方檢查制度。
- 建議經濟部工業局要求台塑六輕編列預算成立律師團隊協助受害者求償。
- 要求經濟部邀集相關單位成立專案小組, 1 週內進場檢視六輕缺失並改進。
- 要求檢討廠外六輕工安預警通報系統及縣民疏散機制。
- 要求環保署研擬加設麥寮、大城固定式空品測站及周界毒性化學物質監測系統。
- 建議增加六輕臨場輔導、無預警測試及演練頻率,並備妥應變器材。
- 要求環保署研擬逐年加嚴石化業環保標準之計畫。
- 要求環保署檢視並強化化災技術小組量能與設備。
- 建議經濟部、環保署、勞動部成立專屬六輕技術小組,協助救災及輔導訪查。
- 要求農委會 1 週內研擬農漁民求償機制,統一向六輕索賠。
- 要求環保署 1 個月內建立六輕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相關部會提供危險物質清單。
- 建議內政部、經濟部、環保署及勞動部 3 個月內擬定「國家級災害應變中心」計畫。
- 要求農委會 1 個月內擬定「六輕事故─農漁民受損影響標準作業程序」。
- 建議內政部消防署研擬「充實六輕消防搶救設備專案計畫」。
- 要求內政部、經濟部及環保署對六輕延宕 4 個多小時通報事故提出具體作為及處分。
相關人員回應
張子敬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就六輕氣爆總檢討進行專題報告。
許銘春 部長 勞動部
- 就六輕氣爆總檢討進行專題報告。
林全能 常務次長 經濟部
- 就六輕氣爆總檢討進行專題報告。
陳添壽 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就六輕氣爆總檢討進行專題報告。
陳宗彥 政務次長 內政部
- 就六輕氣爆總檢討進行專題報告。
游麗惠 副署長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列席並即席答復委員詢問。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 17 項,內容涵蓋強化管線安全、檢查指引、停機大修規範、求償機制、事故調查、預警通報、空品監測、輔導演練、環保標準、災害應變量能、專屬技術小組、農漁民受損標準作業程序、危險物質清單及消防搶救設備等,並要求相關部會提出具體作為或報告。
討論事項三
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五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多項修正草案,涵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適用對象擴大(永居外國人)、勞退新制資遣費上限、自願提繳退休金的自選投資方案、身心障礙者提前請領、遺屬請領機制、請求權時效、退休金專戶保護及罰則等。
- 核心爭議聚焦於勞退新制資遣費上限取消對勞雇關係的影響,以及勞工自選投資方案在自負盈虧原則下的可行性與勞工接受度。
相關爭議
-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吳玉琴委員質疑監理會與勞保監理單位不同,且監理會組成授權子法訂定,關切性別平等規定是否明確納入子法。
- 勞退新制資遣費上限:徐志榮委員提案刪除「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勞動部認為此舉將大幅改變制度,需考量勞雇衡平、新舊制勞工權益及與退休金的衡平性,並擔心可能導致企業優先資遣中高齡勞工。陳靜敏委員及邱泰源委員也擔憂對舊制勞工造成不平衡感。
- 勞工自選投資方案:賴士葆委員提案增訂勞工可向金融機構開立自選投資專戶。王育敏委員認為應給予勞工選擇權,自負盈虧。勞動部則指出勞工對自負盈虧接受度不高(調查顯示 6 成反對,僅 2 成有意願),且自選方案涉及複雜的平台建構與行政成本,認為目前共識不足且制度運作複雜。吳玉琴委員及陳靜敏委員亦認為應審慎評估,避免勞工因資訊不對等或虧損而權益受損。
- 勞工退休金不適用債務免責:陳怡潔委員與行政院版本一致,提案勞工退休金不適用公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的規定,以增加對勞工的保障。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詢問勞退金監理單位與勞保監理單位是否不同,並關切監理會組成辦法中是否已訂定單一性別不得少於 1/3 的性平規定。
- 支持採行政院版,認為勞工死亡後遺屬應領回個人帳戶餘額,不宜複雜化為月撫慰金或遺屬年金。
- 認為勞退自選投資涉及層面複雜,需建立平台機制,並考量行政程序、配套措施及勞工自負盈虧的接受度,不宜貿然納入法條。
- 關切勞退基金監理會的角色,若報表直接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監理會的功能恐被架空,學者專家角色難以發揮。
- 建議第五十條第三項可直接寫歸入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而非指明特定條項,以避免未來法規變動時需連動修正。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詢問第七條增訂永居外國人適用對象的要件、影響層面及未來人數成長評估,並要求提供近 10 年永久居留人數情況。
- 詢問第八條之一修正條文與原條文主要差異點,確認是否僅為配合第七條修正且不影響其他適用者。
- 認為賴士葆委員提出的勞工自選投資方案採「或」的方式,給予勞工自由選擇權,不應因部分勞工意願不高或行政準備問題而阻礙開放。
- 主張應將開放勞工自由選擇權與行政單位準備工作分開討論,並探討行政單位如何克服困難朝向開放。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勞退新制資遣費「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的規定,旨在照顧中高齡被資遣勞工的生活。
- 強調政府、勞工、資方應各持用心、忠心、良心,資方應對忠心服務多年的員工增加資遣費,並認為適度提高資遣費上限有助於企業流動性。
- 希望勞動部能與勞資雙方討論資遣費上限調整議題,並提供完整、科學性的通盤檢討數據供協商參考。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擔憂貿然改變勞退新制資遣費制度,可能使當初選擇新制的勞工認為權益被剝奪,引發不平衡感。
- 認為勞退自選投資若以保障勞工為出發點,需審慎評估,避免多數勞工因不熟悉投資而受損,建議先有公辦保障收益。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敬佩徐召委為勞資平衡的用心,但認為資遣費上限調整牽涉舊制勞工感受,建議有更多討論機會再處理。
- 建議第十二條保留協商,期間勞動部應蒐集更多勞資雙方意見。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得儲存於勞保局個人專戶,或向金融機構開立自選投資專戶選擇投資標的。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月退休金」之「月」字,使領取一次退休金的勞工也能開立禁止扣押專戶,保障其晚年生活。
- 肯定勞動部支持其提案,並期許未來勞動部也能支持勞保一次金設立禁止扣押專戶,補足相關漏洞。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新增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雇主違反勞退條例經處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並將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納入規範。
- 同意勞動部將其提案兩項合併為一項的文字修正,認為基本精神一致。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勞退自提屬個人財產,國家統一管理投資,與勞保概念不同,不宜混同立法為遺屬年金,以免造成困擾。
- 建議未有爭議的條文應先送出委員會至院會,以趕在 5 月 1 日勞動節前完成立法。
相關人員回應
孫碧霞 司長 勞動部
- 說明第四條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已採監、管分離,由勞動部掌理並成立勞動基金監理會,監理會組成事項將於辦法中訂定性平規定,建議採行政院版。
- 說明第七條增訂永居外國人納入勞退適用對象,目前約有 15,800 多人,成長速度預計不會太快,已評估影響。
- 說明第八條之一是配合新增永居外國人適用對象,增加其適用的施行日,並給予 6 個月時間選擇勞基法舊制或勞退新制,不影響其他適用者。
- 說明第十二條徐委員提案刪除勞退新制資遣費上限,勞動部考量勞雇衡平、新舊制衡平及與退休金衡平,認為改變制度大,需審慎研議;已徵詢八大工商團體意見,勞動學者認為影響需時間評估。
- 說明第十四條行政院版主要修正自提對象擴大及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規定;對賴士葆委員的勞工自選投資方案,勞動部表示勞工對自負盈虧接受度不高(約 6 成反對),且平台建構成本高、制度複雜,共識不足,建議不增訂。
- 說明第二十三條修正月退休金收益計算及年金生命表文字,使其更精準。
- 建議第二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因身心障礙者提前請領已規定在第二十四條之二,但接受陳宜民委員所提附帶決議,將檢討評估標準。
- 說明第二十六條行政院版新增身心障礙者請領年限文字,林德福委員提案的月撫慰金超出勞退條例保障設計且無法執行,建議採行政院版。
- 說明第二十七條修正遺屬請領順位及增加請求權因時效消滅歸入勞工退休基金的規定。
- 說明第二十八條將遺屬及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時效修正為 10 年,與行政程序法一致,建議採行政院及相關委員版本。
- 同意蔣萬安委員提案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月退休金」之「月」字,使領取一次金者也能開立禁止扣押專戶,但文字需小幅修正。
- 說明第三十三條修正勞工退休基金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並可委託金融機構。
- 說明第三十三條之一吳焜裕委員提案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勞退基金投資考量,勞動部贊同精神但建議不規定於母法,因現行已透過鼓勵方式及政策書辦理。
- 說明第三十四條配合組改,修正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在帳務處理、會計及決算報告程序,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勞動部備查,並強調監理會已是任務編組,代部審議。
- 說明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均為配合組改,將「監理會」改為「基金運用局」或將兩單位名稱寫入條文進行文字修正。
- 說明第四十五條之一新增雇主未支付資遣費的罰鍰規定(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金額較重故移至此條,並將第四十七條刪除。
- 說明第五十條修正違反舊制提撥退休金罰鍰不適用勞基法規定,並將罰鍰繳入勞基法退休基金的文字進行配合修正。
- 說明第五十三條修正雇主未繳或補足退休金時須繳滯納金,由勞保局辦理,並將「強制執行」修正為「移送行政執行」。
- 說明第五十三條之一新增規定,雇主違反條例經處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並併入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機構的罰鍰公布規定。
- 說明第五十四條將「強制執行」修正為「移送行政執行」。
- 說明第五十四條之一新增雇主財產不足清償時,由代表人負清償責任,並增加限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規定。
- 說明第五十六條之一新增勞保局對雇主未繳納退休金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 說明第五十六條之二新增勞工退休金不適用公司法等債務免責規定,增加對勞工保障。
- 說明第五十六條之三新增勞保局辦理業務時可請求各機關提供必要資料,受請求機關不得拒絕。
王尚志 司長 勞動部法務司
- 說明將罰鍰條文依罰責輕重排序,處罰重的條文在先,處罰輕的條文在後,是行政院整個立法體例的處理方式。
- 說明第五十條將罰鍰收入勞基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的勞動退休基金,明確寫明項次可避免各自解讀,對會計單位認定更明確。
許銘春 部長 勞動部
- 承諾於 1 個月內提出針對第十二條資遣費上限議題的勞資雙方座談會議紀錄及相關數據分析報告。
- 表示若無爭議條文能先通過,將是 5 月 1 日勞動節給勞工的好禮物。
蔡豐清 局長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 說明第三十三條之一關於勞退基金投資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已與吳焜裕委員溝通,採國際鼓勵性作法,吳委員已同意不堅持增訂。
相關後續
- 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 15 案,除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另擇期繼續審查外,其餘 14 案均審查完竣。
- 審查完竣的 14 案中,除徐志榮委員等提案單獨擬具審查報告送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外,其餘 13 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送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不須交黨團協商。
- 所有通過或送協商的條文在院會處理時,均由徐志榮委員補充說明。
- 第十二條(勞退新制資遣費上限)保留送黨團協商,勞動部承諾 1 個月內提供勞資雙方座談會議紀錄及相關數據報告供協商參考。
- 第三十三條之一(勞退基金投資納入企業社會責任)不予增訂。
- 通過陳宜民委員等所提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檢視並檢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之 2 身心障礙者提前請領退休金的評估標準,於 6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3801
- 卷/期/冊
- 108/38/1
- 發布日期
- 2019-05-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