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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4-23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議。朝野針對第31條是否增訂懲罰性賠償金、第101條是否將緩起訴處分及勞基法、職安法違規納入停權事由等關鍵條文展開激辯,部分條文達成共識通過,如第15條、第59條、第94條等,而第31條、第101條與第103條因意見分歧而保留送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中涉及不良廠商懲處機制、押標金沒收與追繳、專家學者資格限制及停權事由等條文。

相關爭議

  • 第31條是否增訂懲罰性賠償金: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對以不正利益得標等重大違法廠商處以5倍以下押標金之懲罰性賠償,以簡化行政機關求償程序;民進黨團與法務部、司法院則認為此屬私法概念,混淆公私法體系且執行困難,且現行採購法配套已足夠。
  • 第101條是否納入緩起訴處分:黃國昌主張將一審有罪判決與緩起訴處分並列為刊登公報停權事由;民進黨團則認為緩起訴屬微罪且附條件,納入並不符比例原則。
  • 第101條是否增訂違反勞基法與職安法為停權事由:時代力量黨團主張納入違反勞基法、職安法及性平法等情節重大者;民進黨團與業界代表認為營造工程常因突發狀況超時或發生職安問題,恐導致一罪多罰並造成優質廠商卻步。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於第31條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對重大違法廠商處以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避免政府須耗費納稅人成本打官司追償。
  • 認為第101條應將緩起訴處分納入停權事由,因其犯罪事實已被證立,攸關是否讓該廠商繼續參與投標。
  • 支持將違反勞基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等情節重大者納入第101條停權範圍。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認為第31條增訂懲罰性賠償金在執行層面上極為困難,且本次修法已透過沒入押標金、停止開標、解約及第一百零1條停權等配套完整防弊。
  • 主張將緩起訴納入第一百零1條停權事由違反比例原則。
  • 強調職安與勞動條件應由各該專業法律規範,若過度擴大採購法停權範圍,恐使優質廠商卻步,形成劣幣驅逐良幣。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懲罰性賠償金屬於民法特別規定,若寫入以公法規範為主體的採購法第31條,將造成法體系混淆與扞格。
  • 認為緩起訴是針對微罪且具悔意之制度,不應與一審有罪判決放在同一水平上作為停權依據。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支持第31條對情節重大廠商處以5倍以下懲罰性賠償,認為防範不肖廠商機制越完善越好。
  • 親民黨團支持於第101條納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生重大職災且情節重大者,以兼顧勞工權益。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原則上支持懲罰性賠償,但認為「情節重大」的定義與範圍應明確界定。
  • 詢問行政部門為何第101條刪除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相關條文的考量。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認為第31條未履約之懲罰相較於履約過程沒收10%履約保證金顯失均衡。
  • 指出營造工程常因突發狀況導致超時或職安問題,若將職安違規納入採購法停權將導致一罪多罰,使營造廠面臨極大困境。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為第31條規範之違法行為非常可惡,除了沒收押標金外應予處罰,但其性質應屬行政罰或行為罰而非懲罰性賠償金。
  • 建議第31條可將影響採購公正之第七款一併納入。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第31條本質在於押標金是否足夠彌補損失,若不足應提高押標金金額而非創設懲罰性賠償。
  • 指出第101條若納入違反職安法規,將使包山包海的採購法對營造工程產生致命打擊,導致優質營造廠不敢投標公共工程。

相關人員回應

吳澤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同意第31條第二項第六款增列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但第三項懲罰性賠償金建議照原條文不再增列。
  • 說明結案前與結案後追償機制不同,黃季敏案係因履約完成保固款已發還才須依規定追償。
  • 對於第101條納入勞安規範持保留態度,認為應從前端預防切入,若納入停權恐對大型企業產生執行困擾與產業界擔憂。

劉英秀 法務部參事

  • 指出懲罰性賠償金係民事特別規定,而採購法第31條規範之招標、審標及決標階段屬公法範疇,在制度架構上與現行公法行為不一致。
  • 追繳押標金屬於行政單方不利處分之公法行為,若硬性填入私法領域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上極不協調。

李國增 司法院廳長

  • 指出第31條增訂第三項後,可能同時存在公法上請求權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當機關損害大於押標金5倍時將產生競合問題。
  • 行政處罰較少使用「懲罰性賠償」名詞,若具行政處罰性質則不適合使用該名稱。

相關後續

  • 第31條第6款達成共識通過,但關於第3項是否增訂懲罰性賠償金意見分歧,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59條照審查會通過之條文通過。
  • 第94條採納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照工程會建議修正文字後通過。
  • 第101條因第1項第6款增訂緩起訴處分及第16款增訂勞基法、職安法、性平法等爭點無法達成共識,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103條因涉及緩起訴處分及三振條款等增訂事項,意見分歧而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15條文字修正涉及「職務」改為「採購」一事暫予保留,交由各黨團研議後於院會處理。
  • 全案定於4月26日星期五院會進行處理,保留條文於院會依程序進行發言與表決。

原始資料

公報
1083801
卷/期/冊
108/38/1
發布日期
2019-05-06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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