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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委員人數、任期與合議制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1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多項「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提案,核心議題圍繞考試委員人數的裁減、任期縮短至4年,以及考試院組織應維持合議制或轉為獨任制。立法委員質疑現行制度效率與酬庸問題,考試院則強調維護憲定職掌與文官中立。會議最終對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並保留,待黨團協商後續處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政治檔案條例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對多項關於政治檔案條例的草案進行了報告及詢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沈智慧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管碧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運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玉珍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何志偉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春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彥秀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國昌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鍾孔炤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天財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
  • 本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考試委員人數的裁減、任期縮短至4年,以及考試院組織應維持合議制或轉為獨任制。
  • 討論亦觸及考試委員職權的重新界定、培訓業務的歸屬,以及現行體制效率與權責劃分問題。

相關爭議

  • 考試委員人數與職權需求:多位立法委員質疑現行19位考試委員過多,與實際需求脫節且有政治酬庸之嫌;考試院則辯稱19人能保障獨立行使職權,避免少數人壟斷。
  • 任期長短與政治獨立性:立法委員主張將任期從6年縮短為4年,以符合民選政府週期並提升效率;考試院則認為6年任期有助於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
  • 合議制與獨任制爭議:多位立法委員質疑現行合議制效率不彰、權責不分,且院長並非考試委員卻主持會議;主席段宜康提出獨任制選項,但黃國昌委員堅持合議制的重要性。
  • 考試委員職權不明確:立法委員指出憲法及組織法對考試委員職權規範模糊,導致外界質疑其工作內容與必要性;考試院則強調其參與法案審議、業務行程及國家考試典試等。
  • 培訓業務歸屬爭議:立法委員質疑培訓業務在憲法中無明文規定,應從考試院職掌中移除;保訓會則堅持培訓是考試程序一環,且已與行政院協商分工。
  • 考試院對修法態度:多位立法委員批評考試院對修法態度保守,未能主動提出改革版本,僅主張維持現狀,被質疑為「虛晃一招」或「準備被做掉」。
  • 考試委員赴中國大陸兼職問題:李俊俋委員提案禁止考試委員赴中國大陸兼職,尤美女委員舉例曾有委員兼職情況;考試院則澄清無人實際兼職,並建議政務人員法統一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呼籲裁減考試委員名額,從19人降至7人,並將任期縮短至4年,同時嚴格化任用資格。
  • 認為19位考試委員的設置是資源浪費,無法被正當化,尤其相較於日本文官體制僅設3人。
  • 主張考試院應維持合議制,但3位委員亦足夠,以防範特定學術流派掌握權力。
  • 反對參差任期設計,認為其弊大於利,應單純化任期縮短。
  • 強調國會實質審查能發揮淘汰功能,不應因行政與立法可能同黨而抗拒改革。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主張在修憲困難前,應重新看待考試院的定位與組織法問題,認為現行考試院組織法規定始於1947年已脫節。
  • 質疑考試委員19人過多,人數甚至多於大法官15人及行政院政務委員7人,且其身分運作如同政務委員兼立法委員,造成權責不清。
  • 認為考試委員的任用事實上是政治酬庸,且真正懂得業務的人不多。
  • 主張應將考試委員虛級化,維持最低基本人數與功能,以提升機關效率。
  • 強調憲法僅規定考試委員「若干人」,保留了未來衡平設計的空間,不應固守19人制度。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19位考試委員的由來已不符時空背景,應重新檢討其人數與任期,並明確其職權。
  • 認為考試委員同質性過高,無法體察時代進步、社會及業界對人才的需求,導致人才斷鏈問題。
  • 指出考試院各部會政策須經考試委員院會通過,但部長在立法院卻要負責,造成權責不分。
  • 建議考試委員人數改為3人,與3位部長及院長、副院長形成較為平衡的院會決策機制。
  • 不堅持任期參差制,但認為4年任期可能導致「贏者全拿」現象,需再考量。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考試院應「瘦身」決策體,質疑19人合議制過於龐大且無必要。
  • 以日本人事院為例,指出其職權與考試院相似但決策體僅由3人組成,認為考試院應學習借鏡。
  • 強調國家公職人員典章制度設計應超越政黨輪替,維持超然獨立。
  • 質疑考試院未對身心障礙公務人員的考績不公平現象提出具體改善方案,要求比照女性懷孕考績保障,設立特別保障機制。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考試院職掌,應僅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職權,並釐清與憲法本文的差異。
  • 質疑考試院聲稱若無考試委員把關,考銓業務恐有舞弊或制度失靈之虞,認為這隱含對所屬部會的不信任。
  • 指出保訓會保障與訓練角色有邏輯衝突,且其保障個案決議不需送院會,顯示其獨立性。
  • 建議若修法取消考試院院會,院長將轉為獨任制,且考試委員職權可限縮為研究建議,不參與實際運作。
  • 認為培訓業務在憲法及增修條文皆無明文規定,若修法將其從考試院職權中移除,並無違憲疑慮。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強調現行五權分立體制下,考試委員應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但質疑憲法並未明確規範考試委員的職掌。
  • 詢問考試委員除了參與院會外,平常具體工作內容為何,質疑其職掌模糊與運作效率。
  • 認為考試委員擔任國家考試典試委員,有「做低」憲法機關位階之嫌。
  • 指出考試院院會如同三部會的上級機關,法案須經院會同意,導致效率問題,且合議制與獨立行使職權存在矛盾。
  • 主張應在不更動憲法架構下,以限縮解釋憲法考試權的方式修正考試院組織法,以跟上時代趨勢。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出考試院組織法修正的三個疑慮:職掌應限縮解釋、合議制機關的矛盾、員額與任期應減少或縮短。
  • 強調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已限縮考試院職權於「法制事項」,確立行政院分享人事行政權,應依此重新界定職權。
  • 質疑考試院合議制設計矛盾,因院長主持會議卻不具考試委員身分。
  • 認為考試委員員額與任期應做適當調整,以符合國家取才與人力資源合理運用趨勢。
  • 主張在不更動憲法架構下,以限縮解釋憲法考試權來修正組織法,以避免老舊法令阻礙國家進步。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委員19人的人數來源不明,憲法僅規定「若干人」,且認為合議制與人數多寡無必然關係。
  • 指出考試院組織法設計奇怪,院長、副院長非考試委員卻主持合議制機關,且考試委員對部會法案有最終決定權,導致非專業領導專業。
  • 舉例說明考試委員因非專業意見阻擋考選部警察特考修正案,以及年金改革時考試院版本與銓敘部版本不同,凸顯組織問題。
  • 提案禁止考試委員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認為考試委員身為憲政機關成員,不應有此情形。
  • 主張將考試、訓練及保障合併為一個獨立機關,並廢除考試院,將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總處合併為人力資源部。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秘書長無法明確回答考試委員「若干人」的具體人數,以及為何部分考試委員擔任典試委員次數為0或極低。
  • 認為考試院委員未能真正關心民眾第一線問題,如警察特考立定跳遠、身心障礙者考清潔隊被訕笑等。
  • 強調考試院最重要的工作是考試,但部分考試委員對此業務參與度低,導致每年花費巨額公帑供養卻無實質貢獻。
  • 對考試院秘書長無法回應基本問題表示不滿,拒絕繼續質詢。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批評考試院對修法態度不尊重立法院,提交的書面報告內容陳舊且具宣傳口號性質,非針對本次議程。
  • 質疑考試院自稱是「關閉人事後門的守門員」,但廢除甲等特考等改革實為立法院發動,而非考試院。
  • 認為考試院所稱的維護文官中立等職能,行政院或其他權力機關亦可做到,不應將考試院當作「神主牌」。
  • 指出考試委員任期與人數72年未變,制度陳舊,建議將6年任期改為4年以符合民選政府週期。
  • 認為考試院委員會機制常成為改革阻力,廢除考試委員大會才能讓部會實質做事。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憲法剩餘權」概念下培訓業務的合理性,認為應釐清與用人機關在職訓練的區隔。
  • 認同基礎訓練和升官等訓練屬考試院業務,但其他專業能力訓練應由用人機關負責,避免業務重疊。
  • 指出憲法增修條文未明定考試委員人數與任期,是憲法故意讓立法者處理,而非疏漏。
  • 強調修組織法不能實質修憲,若調整組織導致無法執行憲法賦予的任務,則應修憲。
  • 呼籲考試院應提出科學依據,說明合理委員人數,不應僅主張「不要動」,並應尊重院際和諧。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在民進黨政府放寬人事、國營事業酬庸等破壞文官中立事件中,未能捍衛文官權利與獨立性。
  • 批評考試院對修法態度唯唯諾諾,不敢主張修憲,亦不敢反對修法,令人覺得「任人宰割」。
  • 認為若修法導致考試院虛級化,甚至權力削弱到不如部會,則考試院存在意義何在。
  • 要求考試院應提出自己的修法版本,並明確釐清修法是否涉及修憲議題,否則應準備提釋憲。
  • 強調考試院應堅強起來,捍衛文官制度與憲法職權,不應讓文官失望。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在軍公教年金改革中提出的版本與最終通過版本差異大,且未能積極與行政院進行院際協商。
  • 批評考試院面對多位立法委員提案修法,卻未提出自己的對案,質疑其準備「被做掉」或「虛級化」。
  • 認為考試院應捍衛自身權利與制度,即使主張維持現狀,也應提出具體的修法版本或微調案。
  • 為全國公務人員感到悲哀,認為考試院作為最高主管機關,在制度改革當下卻無所作為。

相關人員回應

李繼玄 考試院秘書長

  • 主張考試委員19人制度是為維持「大中國」體制而來,強調其能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及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避免少數人壟斷決策。
  • 強調考試院作為五院之一,職掌明確且具政策決定權,院會合議制有助於集思廣益、周延決策,並統整部會政策、行使法律提案權及聲請釋憲權。
  • 指出考試院預算佔全國總預算比例極低,卻承擔完備文官制度的重責,是「CP值最高」且「最受信賴」的機關。
  • 回應培訓工作雖非憲法明文,但屬考試程序一環,且與行政院人事總處有固定協調機制。
  • 強調在憲法未修正前,不宜以修改法律方式弱化考試院職權,此舉涉及嚴肅合憲性問題。
  • 表示會將委員意見帶回研酌,並將提出考試院組織法修正版本交付黨團協商,但目前基本立場是維持現制。
  • 澄清考試委員歷來無人赴中國大陸兼職,並建議兼職規範應於政務人員法中統一處理,以維法律公平性與明確性。
  • 堅稱考試委員任期6年是為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若改為4年恐致「贏者全拿」,影響文官制度中立。

郭芳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將「公務人員保障委員會」設於考試院下,因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是考試程序一環,升官等訓練為取得任用升遷資格所需。
  • 指出每年約有1萬8,000多人接受考試錄取及升官等訓練,屬性不同於一般在職訓練,無法回歸各用人機關自行辦理。
  • 說明培訓工作已透過兩院協商並法制化,包括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等,建議考試院組織法仍保留培訓業務,但可檢討培訓內涵與範圍。

葉炳煌 考選部規劃司司長

  • 說明考選部辦理國家考試時,會成立獨立的典試委員會,由典試委員長聘請典試委員,考選部僅負責行政事務。
  • 對於部分考試委員典試次數為0或極低的問題,表示可能因未被典試委員會聘請擔任典試委員,且該資料需回去了解。

陳敦娟 總統府參議

  • 對「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3個月前提名」條文提出說明,認為新任總統就職後才能啟動提名作業,在短時間內完成提名恐有實務運作困難。

何達仁 陸委會研究委員

  • 表示現行法制下考試委員適用政務人員規定,兼職問題依人事總處函示精神辦理,政務人員法草案亦有相關規定。
  • 贊同李委員俊俋提案禁止考試委員赴中國大陸兼職,但建議將「中國大陸地區」修正為現行法制通用的「大陸地區」。
  • 關於考試委員以教授身分赴中國大陸兼課或學術交流,認為需依教育部政策函示規定辦理。

林世英 教育部教育副參事

  • 說明考試委員赴大陸兼課或交流,需視其身分,若適用學校教師身分則依教育人員規定,若為考試委員身分則教育部規定可能無法涉及。

相關後續

  • 第二條條文依照委員段宜康等18人提案通過,明訂考試院掌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所定事項。
  • 第三條第一項關於考試委員名額訂為3人,新增第二、三、四項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 第四條關於考試委員資格,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及委員李俊俋等21人提案通過。
  • 第五條條文刪除。
  • 第五條之一關於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依照委員李俊俋等20人提案通過(「中國大陸地區」文字維持)。
  • 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保留,待黨團協商處理。
  •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刪除。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主席要求考選部及考試院針對何志偉委員質詢的考試委員典試次數問題,儘速向其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83901
卷/期/冊
108/39/1
發布日期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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