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聯席審查:聚焦自主、安全與中科院角色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10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會議針對行政院與多位立法委員所提版本進行討論。核心議題涵蓋國防產業自主化、廠商分級與安全查核機制、國防工業發展基金運用、以及中科院在產業鏈中的角色定位。委員們對空白授權、回饋金機制、關鍵零組件來源及安全查核人力等提出諸多質疑,行政部門則就政策目標、法規配套及執行細節進行回應,並承諾逐條審查時提供更詳細說明。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旨在推動國防自主、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的「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 核心議題包括建立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強化國防安全管控、鼓勵國際合作與研發投資、提供產業支持與升級機制、以及規範列管軍品採購流程等。
相關爭議
- 空白授權爭議:多位委員質疑草案中「主管機關定之」條款過多,導致行政部門擁有過大空白授權,缺乏國會監督。
- 中科院角色爭議:委員擔憂中科院作為行政法人,在國防產業中同時扮演研發者、受獎勵者及基金運用分配者的角色,恐形成「球員兼裁判」,影響公平競爭,甚至重演弊案。
- 得標廠商回饋金機制:草案要求得標廠商提撥契約總額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至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被質疑為「回扣」或「勒索」,可能導致廠商墊高報價,且資金運用透明度受質疑。
- 安全查核能力不足:國防部表示現有16人的專責安全調查辦公室人力,難以應對未來近600家甚至更多廠商的安全查核需求,引發對查核實效性的疑慮。
- 關鍵零組件來源限制與例外:草案第22條規定關鍵零組件不得來自大陸地區、港澳,但設有「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的例外條款,被質疑可能成為國安漏洞。
- 洩密懲處輕重:對於廠商或人員洩漏國防機密,草案僅限制其1至3年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被委員認為懲處過輕,不足以嚇阻。
- 工業合作額度比例:劉世芳委員提案要求外購軍品工業合作額度不得低於50%,國防部與經濟部則認為此限制過於僵硬,應保持彈性。
立法委員發言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強調國防產業發展對台灣經濟轉型的重要性,並應確保公平性,讓有能力的廠商參與。
- 建議擴大研發機構範圍,將中研院、國家衛生研究等相關機構及各大學納入,以擴大國防產業研發能量。
- 質疑洩密廠商僅限制1至3年不能再認證的規定過輕,認為嚴重洩密者應被淘汰,以確保國防機密安全。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興利與防弊,提升本土國防產業能量,優先考量國內合格廠商,並獎勵其投入國防產業。
- 建議建立廠商分級,強化安全查核機制,並對洩密廠商一經起訴即停止執行案件並廢止資格。
- 主張降低採購弊端,列管軍品採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為原則,保障軍品品質。
- 原提案要求外購軍品工業合作額度不低於50%,但接受國防部及經濟部彈性處理的建議。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強調國防自主是維護國家主權獨立的基礎,應結合政府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
- 提案旨在明確訂定國防產業發展的立法目的、定義、組織、策略、採購法規、工業合作額度、專業區隔、認證程序、資安等規定。
- 呼籲國防部全力支援資通電軍,加強網路戰的主動攻擊能力,而非僅被動防守。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疑有無此條例對國防產業發展的實質差異,認為應擴大產業面向及技術升級。
- 關切法案通過後將訂定的8個配套辦法是否需送立法院審查,避免空白授權。
- 對廠商級別認證的專業性、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及潛在的「球員兼裁判」問題提出疑問。
- 擔憂廠商認證費用高昂,且獎勵機制僅針對合格廠商,對未合格但努力投入的廠商缺乏補助。
- 強調廠商財務狀況及資金來源的查核重要性,特別是防範中國大陸資金透過第三地滲透國防產業。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質疑草案第4條廠商資格認證條款中未直接納入「保密」要求,認為應明確列入。
- 認為對洩密廠商管制3年的時間可能不足,要求國防部提出相關案例比較與建議。
- 對草案第22條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來自大陸地區的「特殊需要」例外條款提出嚴重質疑,認為可能成為漏洞,建議直接廢除。
- 質疑國防部對於安全查核的人力與預算規劃,認為現有16人查核近600家廠商不切實際,且部長前後說法不一。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提供國防產業廠商(含5+2產業)的全面盤點資料,以及甲、乙、丙三級廠商的預估分布與分級方式。
- 關切軍品分級的實際落實方式,特別是作戰物資與武器彈藥的軟硬體定義與不同等級的技術需求。
- 強調安全查核的密度應與廠商及軍品等級掛鉤,並呼籲國防部預先規劃充足的預算與人力,以符合國際對台灣國防產業機敏性的期待。
- 質疑由甲級廠商審核乙級廠商安全的做法,認為品質認證與安全認證是兩回事。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國防預算中外購與自製的比例,以及國防設備精進的經費評估。
- 質疑草案24條中9條提到「主管機關定之」是否構成「空白授權」過多,要求說明這些規定是新訂還是既有法制化。
- 詢問國防部在災難管理中納入女性的規劃,並將後備軍人擴展至一般民眾參與的國民兵概念。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明確說明F-16V採購進度、數量(66架)及預算概估(期望壓在3,000億元以下),強調國會監督權。
- 強烈反對得標廠商提撥契約款項至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的回饋金機制,認為其本質類似「回扣」,會導致廠商墊高報價,且研發成果歸屬複雜。
- 批評國防部現有國防科技發展推行會等機制運作不彰,認為立法不應疊床架屋,應先落實既有制度。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賦予中科院過大權力,可能使其成為「球員兼裁判」,並擔憂重演「鐽震案」弊端。
- 詢問國防部如何保證不會再發生慶富案,以及對廠商的限制條件。
- 質疑美國售台F-16V戰機價格是否較其他國家昂貴,並關切兩岸情勢緊張下美國是否會出兵干預。
- 詢問國軍是否支持為「台獨」而戰,強調國軍應依憲法守護中華民國及台灣人民生命福祉。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國防部對台東志航基地周邊3個原住民部落長期噪音問題的不重視及處理不力。
- 指出軍方內部辦公室冷氣及隔音設備每5年更新,而受影響部落的噪音改善補助卻20多年未更新,要求調整政策與做法。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草案是「大怪獸」不受監督,完全授權法人,擔憂影響未來發展。
- 重申對中科院「一手拿錢一手給錢」的質疑,認為條文不周全,會陷中科院於不義。
- 質疑草案第10條鼓勵外國廠商與合格廠商進行產業合作及相互投資的實質效益,認為技術轉移困難,條文恐形同虛設。
- 關切草案第11條「主管機關、主辦機關、專責單位」的層級過多,要求明確界定職權以精簡組織。
- 建議國防部應一次編足基層部隊行政事務費,避免不足後另行編列。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譴責中共軍機跨越海峽中線是蓄意挑釁,並駁斥國內將此行為輕描淡寫為「自由航行」的謬論。
- 要求部長明確宣示只要中共軍機跨越海峽中線,國軍就會啟動積極作為,不限於領空。
- 擔憂草案第12條賦予中科院轉投資、獎補助及查核民間公司的權力,可能產生錢在政府與中科院之間循環而立法院無法監督的模糊地帶。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確認中共軍機越過中線是「蓄意挑釁」的異常行為,並要求國防部加強準備與因應,捍衛主權。
- 關切F-16V採購、M1A2戰車、潛艦國造及多項國艦國造計畫的進度,確認皆正常順利進行。
- 強調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對提升國防自主能力和帶動台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性,特別是造船產業。
- 呼籲部長全力支持法案、預算和政策,推動台灣成為海洋國家。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內媒體、名嘴及政治人物輕忽中共軍機挑釁行為對國防的危害,認為會造成空防安全威脅及民眾心理壓力。
- 關切中共對台進行資訊戰、心戰攻擊,要求國防部說明如何快速有效應對假訊息,並提出更積極主動的反制策略。
- 指出台灣是接收境外假訊息最嚴重的國家,呼籲國防單位特別是政戰單位,應加強網路戰及輿論作戰,不應僅限於被動澄清。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肯定空軍對中共軍機越線的應變能力,但譴責中國大陸的挑釁行為,並呼籲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 批評部分委員扭曲其言論,強調應務實發展台美關係,爭取國家安全與利益,而非被美國當作籌碼。
- 質疑國防部在現行軍備採購機制並無困難的情況下,為何仍需制定此法,要求明確說明新法能帶來哪些實質效益。
- 擔憂新法將中小企業納入國防產業鏈後,可能因機敏性而暴露其營業秘密,影響其國際業務。
- 批評國防部副部長在答詢時立場偏向中科院,而非國防部整體利益,並擔憂新法可能導致少數人控制千億武器採購預算。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建議以非軍事機隊(如海監機)取代老舊S2T,以「下駟對上駟」策略應對共機侵擾,減少戰術空軍資源耗費。
- 詢問舊機改裝與購買民用航空改裝海監機的成本效益,以及空軍退役飛行員轉任海監機飛行員的可能性與幫助。
- 建議將海洋委員會及海巡署納入國防產業的顧客,擴展非國防武力以外的需求,以支持國防產業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嚴德發 國防部部長
- 強調制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旨在因應敵情威脅,展現自我防衛決心,建立國防自主能量,降低對外購依賴,並結合政府民間力量。
- 表示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需考量財政;稽徵程序簡化已研議。
- 回應中共軍機逾越海峽中線行為已破壞台海和平,衝擊區域安全,國軍將依總統指示「國土主權寸土不讓,民主決心堅守不退」採取積極應處。
- 強調國防自主是建軍備戰主軸,今年軍事投資預算70%用於國防自主項目。
- 否認中科院在條例中是「球員兼裁判」,強調中科院與其他合格廠商地位平等,並擔任領頭羊角色,將資源釋放扶植國內產業。
- 澄清F-16V採購案沒有生變,一切進度正常,最終價格待美方回覆後精算,否認售價比其他國家貴。
- 認為中共軍機越線是「蓄意挑釁」的異常行為,會引起台灣人民反感,國防部將加強準備、因應。
- 表示國艦國造、潛艦國造等計畫均按期程順利進行,對提升國防自主能力和經濟發展具重要意義。
- 針對假訊息,表示國防部有專責單位快速反應、即時應處,並會依法提告,但承認提告件數與闢謠件數不成比例,承諾檢討。
張冠群 國防部副部長
- 說明條例旨在擴大產業面向及技術升級,將國防科技從中科院或漢翔等單位擴及民間。
- 表示廠商認證費用會有配套補償措施,並透過定期評鑑與下游廠商安全查核確保品質與安全。
- 回應關鍵零組件來自大陸地區的限制,表示草案已規定第三地或大陸資金限制,並將會同經濟部等部會盡力落實查核。
- 說明對洩密廠商的管制,將考量衝擊性,並參考國際案例,避免一概取消廠商資格,並將永久驅除涉及共諜案的人員。
- 回應回饋金機制(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解釋其為每年約1至2億元,專款專用於結合產學界進行R&D,由行政院跨部會管理,非中科院主導。
- 強調中科院有其設置條例,本法是為產業制定,中科院角色是協助企業,並增加競爭者。
- 表示中科院已體認到需面對市場挑戰,樂意接受外部認證,並將釋出技術與民間合作,提升整體產業競爭力。
- 解釋國際合作旨在互補開發新系統,而非單向技術轉移,台灣在半導體、精密機械等領域有優勢,可平等合作。
- 承認安全查核量增加是必須面對的問題,將逐步調整人力與預算。
白捷隆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
- 說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推動歷時2年多,經行政院7次跨部會審查,共6章24條。
- 表示條例旨在落實國防自主,強化國防產業能量,透過專法激勵廠商投資意願,營造「經濟建構國防、國防支援經濟」的良性循環。
- 說明草案將有8項配套法規命令,包含列管軍品審認、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安全查核等,將於條例公布後1年內完成並送立法院備查。
- 回應廠商分級將呈金字塔型,並以量化指標(專利權、員工數、年產值等)進行評鑑。
- 解釋軍品分類與分等有既有基礎,一等軍品為國內高科技、高機敏性潛能項目,二、三等為具能力或潛能的作戰物資。
- 澄清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規模達81億元,收支平衡,提撥款項將用於培育高科技人才及委託研究計畫,擴大國防產業成效。
- 說明現役軍人赴港澳地區參加純學術性會議曾有核定案例,不涉敏感事務。
林全能 經濟部次長
- 同意國防部關於工業合作比例應保持彈性的看法,認為採購金額會隨環境變化,實施辦法應有彈性。
- 表示軍規與商規雖有技術共通性,但軍規有其嚴格規範,經濟部將配合國防部在不同產品科技狀況下做適當處理。
- 指出經濟部與中科院在軍民通用科技研發機制上已有合作,並在研發過程中建構檢驗能量,未來將配合條例推動認證系統。
杲中興 中科院院長
- 表示中科院過去自行決定供應商分級,未來條例通過後,中科院也會接受認證與分級,以公平客觀方式接受外界甚至國際認證。
- 同意配合政策辦理,並認為這對中科院在R&D及技術移轉方面有益。
黃開森 國防部政戰局局長
- 說明國防部針對假訊息以「快速反應、即時應處」原則,擬定查證、蒐報、溯源分析等作業流程實施反制,並進行官兵心防工作。
- 表示國防部有專責單位(心戰文宣處、軍事新聞處)每日情蒐,並透過即時新聞澄清區、行政院澄清系統、懶人包、記者會等方式對外說明。
- 承認去年至今闢謠件數遠多於提告件數(3件),但強調只要構成違法一定提告。
劉任遠 空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S2T機隊已於2017年汰除,因機體老舊、維安因素及後勤補給不易,不適合再啟用。
- 表示培養飛行員不易,空軍希望飛行員長留久用,並提出增加飛加或津貼補助等挽留辦法。
- 認為退役空軍飛行員轉飛海監機在適應上沒問題,但目前空軍飛行員多已轉飛P3,難有多餘人力。
吳寶琨 國防部戰規司司長
- 表示F-16V採購案期望將總價壓在3,000億元以下,並強調所購裝備需符合需求且接受監督。
韓岡明 國防部全動室主任
- 說明台灣後備軍人與美國國民兵概念不同,但後備戰士制度有類似之處。
- 表示每年汛期會透過動員後備軍人進行災害防救措施,且符合平等原則的女性後備軍人也納入規劃。
詹國義 國防部政戰局保防安全處處長
- 說明國防部目前針對國防自主成立的專責安全調查辦公室編制16人,目前查核9家廠商,300多人次。
- 表示未來會依產業發展及實際需要滾動式調整人力,並會納編相關單位及從國防產業發展基金中調整預算以支應增加的查核工作。
陳國勝 國防部主計局局長
- 承諾將參照物價指數調整基層部隊行政事務費,並納入2020年預算編列,希望委員支持。
敖以智 海軍司令部參謀長
- 表示潛艦國造雖受中共打壓,但目前問題可克服,保證如期如質完成。
- 說明國艦國造多項計畫(兩棲船塢運輸艦、沱江級後續艦、快速佈雷艇)將於4、5月開工,新型救難艦仍在設計規劃,進度均正常。
黃希儒 國防部採購室主任
- 表示列管軍品採購將選擇適當招標方式(限制性、選擇性、最有利標),避免低價搶標問題。
- 說明原產地查核將依循財政部海關訂定的「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標準。
林純玫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表示國防部針對假訊息提起法律訴訟的案件遠多於已判決的3件,承諾會後提供滾動式資料。
- 說明行政院已召集相關部會討論假訊息,國防部可能配合針對軍情法進行修法。
相關後續
- 國防部需針對委員提出的疑義,特別是原產地審查與回饋金機制,準備詳細資料,以利逐條審查。
- 財政部需研議提高扣除額上限及加強離島稅賦優惠的建議,並於一週內提交書面報告。
- 簡化稽徵程序的相關提案,送院會協商。
- 委員書面質詢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相關單位需於2週內書面答復或儘速當面溝通。
- 本次會議為二天一次會,明日將繼續審查「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4001
- 卷/期/冊
- 108/40/1
- 發布日期
- 2019-05-0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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