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聯席審查:聚焦廠商認證、安全查核與研發補助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11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會議針對列管軍品分級、廠商資格認證、安全查核、研發補助與採購規範等關鍵條文進行逐條討論。委員們就引入公正第三方、管制洩密行為、稅賦優惠及排除政府採購法適用等議題提出多項修正動議與質疑,行政部門則回應條文設計理念與實務考量。最終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多項具爭議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各條文,旨在建立國防產業發展的法源基礎,涵蓋列管軍品定義、廠商資格認證、安全查核、研發獎勵與採購流程等面向。
- 討論核心聚焦於如何平衡國防自主與產業發展需求,同時確保公平性、防弊機制,並有效整合產學研資源。
相關爭議
- 列管軍品分級定義:吳焜裕委員質疑行政院版對「一、二、三等列管軍品」中「潛能」與「能力」的文字定義可能造成混淆,要求國防部澄清。
- 廠商資格認證與公正第三方:馬文君委員與羅致政委員主張應將「公正第三方」評鑑機制明確寫入母法,以確保評鑑的公正性與防弊,而非僅由主管機關主導,國防部最終同意納入。
- 洩密等罪對廠商及人員的限制:羅致政委員擔憂條文對受僱人犯錯即限制廠商申請認證過於嚴苛,可能導致產業萎縮;馬文君委員與吳焜裕委員則認為負責人與代理人犯此類罪行應永久排除,並應對個人進行管制。
- 協助廠商取得國外認證與推廣貿易補助:馬文君委員質疑此條文多此一舉,認為現有機制已足夠,且「補助」字眼可能引發誤解;何欣純委員則認為軍品特殊,需要國防部與經濟部建立強化輔導平台。
- 國防工業基金預算編列與回饋金:江啟臣委員與馬文君委員反對廠商依標案金額繳納回饋金,認為此為「羊毛出在羊身上」,應由國家直接撥款;蔡適應委員則強調廠商捐贈可抵稅,具象徵意義。
- 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馬文君委員堅決反對部分條文排除政府採購法適用,認為應維持對軍品採購的規範,以防弊端。
- 相關辦法計畫完成期限:馬文君委員建議將配套措施完成期限從行政院提案的1年延長至2年,以確保規劃審慎周延。
立法委員發言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三條對「一、二、三等列管軍品」中「潛能」與「能力」的定義不清,要求明確區分「研發中」與「有製造能力」。
- 主張第六條應視情節輕重限制廠商及個人,對於重者應延長不可認證年限,並管制犯錯人員不得在其他合格廠商任職。
- 建議第八條應明確涵蓋「電磁紀錄」等數據,以防技術機密外流。
- 贊成第九條協助軍品廠商取得特殊認證及拓展海外市場,建議在子法中明訂,並希望中科院成立類似輔導團隊。
- 主張第十一條委員會應考慮技術轉移、考核績效與產學合作,並贊成劉世芳委員盤點國防產業需求再研發的提議。
- 建議第十二條納入學術機構參與,並應定期檢討獎補助事項。
- 質疑中科院作為法人機構,在第十三條中與甲級廠商的地位,認為若中科院為甲級廠商則不必特別列出。
- 建議第十四條在合約中明確鼓勵廠商從事產學合作與新軍品研發。
- 建議第二十二條可自始限制國內廠商研發時盡量不使用中國來源的原料與零組件。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三條中一等列管軍品定義的「排他或涵蓋」概念,要求國防部說明。
- 呼應馬文君委員,支持第四條納入「公正第三方」機制,認為可彌補國防部專業不足,並應在母法中明確規定。
- 擔憂第六條對受僱人犯錯即限制廠商申請認證的規定過於嚴苛,可能導致國防產業萎縮,甚至被惡意利用。
- 強調第六條應明確廢止合格證書的條件,而非僅限制再申請。
- 認為中科院不應被視為公正第三方。
- 建議第十二條的政府獎勵應與廠商繳納回饋金機制連動,並透過國防工業基金處理,避免政府補助的圖利嫌疑。
- 建議第十一條保留,要求行政院在協商時說明清楚「專責機關或單位」的組織與權責。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主張第四條應明確要求主管機關「委託公正第三方」進行廠商級別評鑑,且該第三方應具備充足資源、認證能力且不得有利害關係。
- 主張第六條應針對負責人與代理人犯洩密等罪行,永久排除其申請級別認證,並質疑現行法令對此缺乏規範。
- 質疑第九條協助廠商取得國外認證與推廣貿易業務補助的條文多此一舉,認為現有機制已存在,且「補助」字眼可能造成誤解。
- 主張第十一條應整條刪除,認為現有科技部等機制已在進行相關工作,且條文可能疊床架屋,甚至成立「黑機關」主導經費。
- 主張第十二條應排除已受政府投資或補助的合格廠商再申請獎勵,以避免資源重複投入與圖利之嫌。
- 提案刪除第十三條,認為產學研合作已是第四條評鑑項目,且中科院與各級廠商合作不需另訂條文。
- 主張第十四條應由中科院每年提撥不低於20%的經費補助國內學術研究機構或企業進行基礎研發,而非由國家額外編列預算或要求廠商回饋。
- 反對第十八條與第十九條排除政府採購法適用,認為採購法是民主國家規範,不應輕易拿掉。
- 主張第二十條應刪除「不受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規定之限制」文字,並在最有利標評選項目中加入「合理成本分析」。
- 提案刪除第二十一條,認為政府採購法已有相關規定,此條多餘。
- 建議第二十二條中「特殊需要」經同意者,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其他主辦機關同意,以確保周全完整。
- 主張第二十三條將相關辦法與配套措施完成期限從1年延長至2年,以進行更審慎的評估。
- 主張第二十四條應明訂施行日期為「經立法院審議通過1年後」,以確保有充裕時間擬定配套。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接受召委對第四條「公正第三方」的折衷修正,但仍關切其機制構想、專業資格及認可標準。
- 認為國防大學不應被視為公正第三方。
- 認為第九條有其必要性,因軍品與一般產品通路、門檻不同,建議經濟部與國防部應建立平台強化對國防產業的輔導與協助。
- 質疑行政院第十一條提案中「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的實質權責與預算分配權,以及其是否受立法院監督。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贊成第九條及第十條保留,認為軍品產業特殊,有必要在法條中明訂協助及鼓勵機制。
- 贊成第二十一條保留,認為其明定國內廠商優先採購的「二次」開標機制,是對國內產業的實質保障。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建議中科院或國防部若支持業者,應直接轉投資並持有股份,而非僅補助,以確保對公司治理的監督權。
- 贊成羅致政委員關於回饋金的意見,認為應規定回饋金有一定比例回饋民間,以活絡民間企業。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十六條關於指定廠商研發後若未獲採購,僅補助最高25%研發經費的比率偏低,恐降低廠商研發意願。
- 質疑第十五條通過後,允許民間企業製造列管軍品是否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衝突或競合。
- 主張第十四條廠商捐贈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可全額抵稅,具有支持國防工業的象徵意義。
- 建議政府應一視同仁,每年固定補助能夠成為A級廠商的研發,以鼓勵國內軍用廠商提升能力。
- 主張第二十二條應將「軍品」納入零組件及原料來源限制的規範範圍。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第十條中「主管機關得媒合政府、民間基金或創業投資事業共同投資具研發、發展潛力之合格廠商」的規定。
- 主張第十四條應由國家直接編列預算撥助國防工業基金會,作為國防科技研發經費,避免廠商回饋金導致「羊毛出在羊身上」及專利權爭議。
- 主張第十四條撥助金額不得低於年度國防預算千分之一。
- 主張第二十三條應要求相關辦法計畫送立法院備查。
相關人員回應
白捷隆 司長 國防部
- 解釋第三條「一、二、三等列管軍品」的定義區隔清楚,與後續條文的管制規範有關。
- 回應第四條「公正第三方」機制,表示國防部有考量,未來會在辦法中納入,但希望由國防部主導,第三方提供意見。
- 回應第五條蔡適應委員的修正動議,表示安全查核已涵蓋其增訂內容,建議維持院版。
- 回應第九條,表示母法授權後,經濟部現有辦法將針對國防產業進行強化協助。
- 建議第十條應保留,因母法可協調政府五加二創投基金協助國防產業。
- 解釋第十一條行政院版是希望在行政院平台整合跨部會資源,引入學者專家監督預算,讓其聚焦於國防科技發展。
- 回應第十八條馬文君委員的修正動議,認為第一條已有相關規定,且本條精神在於鬆綁採購法限制。
- 回應第二十條馬文君委員的修正動議,認為「選擇性招標」本身就有配分機制,建議維持院版。
- 回應第二十一條馬文君委員的刪除提案,強調本條旨在透過「二次」國內開標保障國內廠商優先採購,政府採購法並無此規定。
- 回應第二十二條馬文君委員的「會同」提議,表示國防部有能力自行判斷國防安全考量,科技部與經濟部也同意由本部審查。
- 回應第二十三條江啟臣委員的提案,表示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辦法本來就需送立法院備查,無須特別註明。
- 回應第二十三條馬文君委員延長期限的提案,表示依規定半年內需訂出辦法,必要時可延長半年至1年,但尊重委員的提案。
康世宗 處長 國防部資源司科技處
- 回應第四條「公正第三方」機制,表示會建立第三方機制,但非完全委託,因為有些情況不適合委託,例如資通安全稽核報告。
- 建議第四條修正為「應建立公正第三方機制」。
- 回應第六條,表示第六條的設計是先廢止合格證明,才限制其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廢止辦法中會建立審查機制,避免「錯殺」。
- 回應第八條吳焜裕委員的提案,表示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已規定「文書」包含「電磁紀錄」,無須另外創造。
- 回應第九條,表示條文「協助其依規定申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是協助廠商依現有規定申請,並非額外創造補助,且行政院國防產業發展方案已核定相關拓銷國際市場商機項目。
- 回應第十一條,表示劉世芳委員的版本與國防部原報院版本相似,行政院提升層級是希望從行政院角度核定計畫,加強協調性,並監督預算執行成效。
- 回應第二十三條,表示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事項,法律通過後半年內訂出辦法是行政機關責任,必要時可延長半年,即最長1年。
張冠群 副部長 國防部
- 回應第六條羅致政委員的擔憂,表示第六條規定的是「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取消後會依第四條辦法訂定輕重等級,避免「錯殺」。
- 回應第九條,強調此法對實質業務有很大幫助,可作為依據要求經濟部調整下層規則與辦法,以利軍品出口。
- 回應第十四條江啟臣委員的提案,認為政府編預算並要求廠商回饋,旨在教導廠商投入並重視研發,而非僅是價格報價。
- 回應第十六條蔡適應委員的質疑,表示研發費用補助25%是為適度補償有意願且努力過的廠商,避免其投資血本無歸,但百分之百補助不合適。
- 回應第十六條馬文君委員的質疑,表示「擇優採購一定數量或金額」會依未來需求編列預算,試製階段通常為單件,而「非可歸責」包含立法院刪除預算等因素。
- 回應第二十二條劉世芳委員對「原料」的質疑,強調戰略性原料的重要性,例如美國曾向俄羅斯採購鈦合金製造偵察機,有時仍需考量。
廖曼利 秘書 立法院
- 宣讀第四條修正後的第二項序文及第三項條文。
- 宣讀第五條馬委員及吳委員修正動議後的第二項條文。
- 宣讀第六條吳焜裕委員修正動議後的第一項序文及增訂第二項條文。
- 宣讀第六條再修正後的第二項條文。
- 宣讀第二十三條修正後的條文。
- 宣讀第四條附帶決議。
鄧煜祥 檢察官 法務部
- 回應第十五條蔡適應委員的質疑,表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製造,但該條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與國防部權責不同,可能存在衝突。
- 回應第十二條馬文君委員的文字修正,認為「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為主詞,若直接改為「廠商不得申請」會導致語句主詞不連貫。
張淑逸 副組長 經濟部
- 回應第九條,表示所有欲出口外銷產品只要符合規定,皆可依《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申請補助,此條文僅為訓示性規定,強調軍品亦可適用,經濟部尊重。
陳尤佳 處長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回應第二十條劉世芳委員的提問,表示行政院版提案文字符合政府採購法,其主要用意是排除政府採購法現有構成要件的限制,以因應軍品特殊性質,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此條文沒有意見。
黃希儒 主任 國防部採購室
- 回應第十六條蔡適應委員的質疑,表示研發階段的採購有編列預算,研發項目為國防所需,若未獲後續採購是因「非可歸責事由」,例如立法院刪除預算。
- 回應第二十條馬文君委員的質疑,表示價格本來就是評選項目之一,且刪除「不受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規定之限制」文字沒有問題,因現行限制性或選擇性招標皆符合可執行情形。
- 回應第二十一條馬文君委員的質疑,表示政府採購法並無內購與外購相關規定,此條明定「二次」國內開標保障國內產業,是國防自主優先的體現。
曠士杰 科長 法務處
- 解釋第十一條行政院版設計理念,係吳政忠政委主張建立類似美國DARPA機制,將高機敏性科技拆解成非機敏性小單元,交由下游廠商或學術研究機構進行。
范振煥 科長 內政部後勤組
- 表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由保安組主管,對其與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的衝突問題不清楚。
吳君泰 專門委員 財政部
- 回應第十二條劉世芳委員的提議,表示稅金抵減涉及租稅優惠範圍,應依租稅法律主義,不宜以子法規規範,且《產創條例》已有相關規定,不需另訂。
- 回應第十四條蔡適應委員的提問,澄清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屬財團法人,對其捐贈可依現行稅法規定扣除,但有限額,不能100%扣除。
相關後續
- 本次審查通過的條文為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 第十三條被刪除。
-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各該條修正動議等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條例名稱、章名及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針對第四條,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公正第三方之認定及組成方式,應於「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管理辦法」中明訂。
- 委員會審查完竣,報請院會審議,院會審議前需黨團協商。
- 如有章次、條次及法制用字、用語調整,授權議事人員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4001
- 卷/期/冊
- 108/40/1
- 發布日期
- 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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