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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審查:聚焦被害人權益與司法公正性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1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條文獲通過,部分保留送院會。隨後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提升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地位、資訊權益及修復式司法機制。會議中,委員們就被害人獨立調查證據、詰問證人及獨立上訴權等爭議點與行政部門進行深度討論,並對陳水扁保外就醫案及潛逃案等司法公正性問題提出質疑。本案最終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個委員及黨團提案,旨在修正考試院組織法,主要涉及考試委員名額、任期及同一黨籍委員比例等條文的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二條、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均照案通過。
  • 第三條修正為考試院考試委員名額定為3人,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為4年,總統應於任滿3個月前提名,繼任人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且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1/2。
  • 第四條、第五條(刪除)均照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李俊俋等21人提案通過。
  • 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十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及委員提案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強化犯罪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的主體地位、提升其程序參與、資訊獲取權益及隱私保護,並探討修復式司法機制的運作與成效。
  • 會議同時針對高階官員保外就醫的審酌透明度、貪污犯潛逃防堵機制,以及前法務部長關說疑雲等司法公正性議題進行質詢。

相關爭議

  • 被害人訴訟參與程度:司法院認為應在現行訴訟三角架構下微調,不宜讓被害人直接詰問被告、聲請調查證據或獨立上訴,以免破壞檢察官舉證責任及訴訟結構;法務部則主張應賦予被害人較獨立、完整權限,包括聲請調查證據、詰問證人及獨立上訴,以實質保障被害人權益。
  • 被害人資訊獲取與偵查不公開原則:委員質疑現行偵查不公開原則常阻礙被害人獲取案件進度資訊,導致對司法無感與不信任;法務部回應已研擬告知被告強制處分、偵查結果、判決結果、入監出監等資訊,並強調偵查不公開不應阻斷被害人獲知資訊權益。
  • 修復式司法成效與執行:委員質疑修復式司法試辦9年成效不彰,且促進者培訓不夠嚴謹,恐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法務部承認態度是關鍵,承諾加強促進者培訓考核機制,並強調時機點對重大案件修復成效的重要性。
  • 保外就醫的審酌透明度與公正性:吳志揚、沈智慧委員質疑陳水扁保外就醫審酌不實且規範不明,要求法務部公開17次醫療評估團隊名單、報告及核准公文,以昭公信;法務部蔡次長表示將依法提供資料,並強調專業醫療團隊鑑定的重要性。
  • 檢察官貪污案職務法庭審理延宕:黃國昌委員質疑職務法庭對貪污檢察官陳玉珍的懲戒案審理延宕6年,使其持續領乾薪,批評司法院包庇並文過飾非;司法院秘書長坦承回文有疏忽,並解釋法官法設計不周延及被告精神障礙抗辯等問題。
  • 前法務部長關說疑雲調查品質:黃國昌委員質疑高檢署對前法務部長邱太三關說案的調查草率,未詳盡查明陳情人身份及陳情書下落,導致調查報告與邱太三說法兜不攏;高檢署檢察長則表示彭坤業稱口頭陳情,且部分資料是在結案後才提出。
  • 防堵罪犯潛逃機制:沈智慧委員質疑現行防逃機制鬆散,導致多起高官及重大案件被告潛逃,要求修法比照英美體制,對判刑定讞者當庭羈押,並強制判刑2年以上被告到庭聆聽宣判;司法院及法務部回應已會銜提出修正案,將2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納入法官職權審查羈押必要性,且宣示判決時應到庭。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陳水扁保外就醫審酌不實,其公開活動言行已踩紅線,要求法務部公開2月5日個案審酌結果及原因,並公諸於世。
  • 要求法務部提供陳水扁17次保外就醫醫療評估團隊名單及報告,以釐清社會疑慮,重建司法信賴。
  • 批評法務部將判斷權交給醫療團隊,但若團隊判斷與社會觀感不符,應更換團隊,並公開所有評估資料。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普遍認為法律保護壞人,被害人無人權,質疑司法改革無感,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說明如何說服民眾。
  • 質疑修復式司法試辦9年成效不彰,並以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被彈劾案為例,批評法務部推動的修復式司法中,檢察官不認錯不道歉,導致被害人二度傷害。
  • 呼籲法務部檢討修復式司法執行狀況,避免形式化,真正達到撫慰被害人目的。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公開陳水扁17次保外就醫審查的醫生名單、醫院、審查報告及法務部核准公文,認為這些資料並非秘密,應供立委監督。
  • 質疑法務部對趙嘉寶、陳偉志等貪污犯潛逃案件未立刻執法,批評司法對民進黨高官轉彎,破壞司法公信力。
  • 呼籲修法防堵罪犯潛逃,比照英美法制,對判刑2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在聆聽判決時強制到庭並當場收押。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修法根源於被害人對訴訟地位不滿,但法務部版本賦予被害人過廣且深的參與權限,恐將訴訟從「三角關係」變為「梯形關係」,犧牲無罪推定原則。
  • 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在被害人參與訴訟範圍上存在歧異,例如被害人獨立上訴、詰問證人及調查證據等,認為兩院不願負責任,使立委審查困難。
  • 建議司法院提供公訴及自訴案件定罪率資料,以評估自訴制度的實用性;提醒法務部所提獨立上訴等3項權利是修法關鍵。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強調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的主體地位及應有的權益保障,特別是資訊同步獲知權,認為這是提升民眾對司法信任度的關鍵。
  • 質疑修復式司法促進者培訓不嚴謹,恐因表達能力或壓迫性勸導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建議法務部建立嚴謹淘汰及評鑑機制。
  • 建議修復式司法應作類型化處理,並審慎評估重大案件進入修復式的時機點,避免社會誤認為道歉即可減免刑責。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修法賦予被害人「既深且廣」的參與權限,使其與檢察官角色分享,是司法體制大幅度改變,質疑司法院與法務部是否已準備好並達成共識。
  • 指出司法院對法務部版本中被害人獨立上訴、調查證據、詰問被告等權限持保留態度,擔憂破壞檢察官舉證責任及訴訟結構。
  • 批評兩院會銜版在被害人隱私權保障上,仍使用「得」而非「應」字眼,顯示在重要保障細節上傾向保守,與大幅開放角色形成反差。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修法為兩院會銜版,但關鍵條文仍有歧見,認為應再協調。
  • 支持將「信賴之人」納入陪同偵訊及審判,認為能擴大保障對象,符合家庭關係變化。
  • 傾向被害人訴訟參與聲請直接送法院審理,而非經檢察官轉送,認為更簡潔易懂,符合民眾對司法流程的認知。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職務法庭對貪污檢察官陳玉珍懲戒案審理延宕6年,使其爽領乾薪,批評司法院回函文過飾非,要求職務法庭面對社會說明。
  • 質疑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以國安諮委身份約詢檢察長關於陪審、參審意見,法務部卻拒絕轉發公文詢問各檢察長,批評部長說謊、破壞信任。
  • 質疑高檢署對邱太三關說案的調查草率,未詳盡查明陳情人身份及陳情書下落,批評調查品質低劣,要求立即重啟調查並公開說明。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為高檢署在處理前法務部長關說疑雲時,在未完全調查清楚前即發新聞稿,導致爭議擴大,影響檢察官職權獨立性與公正性,對司法信賴造成傷害。
  • 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存在資訊不全、保護不周、參與不足3項憂慮,認為可透過法制化彌補,但法務部所提獨立調查證據、詰問證人等權限,可能導致法庭程序混亂。
  • 強調犯罪被害人保護不應僅限於法庭訴訟參與,更應從前端的警察、檢察官到後端的社福機構,建構綿密安全網,確保資訊告知與實質撫慰。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犯罪被害人保障不周主要出在檢察官偵查階段的資訊不足與參與不足,認為許多問題不需修法,透過檢察官及檢警單位行政措施即可解決。
  • 質疑法務部2017年提出的「精進被害人權益保護之新作為」及2018年頒布的「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若確實落實,則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並無必要。
  • 擔憂讓被害人獨立參與訴訟恐取代檢察官地位,與自訴制度產生混淆,並評估訴訟參與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影響,特別是中途參與者閱卷與程序銜接問題。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肯定修復式司法提供對話平台的方向,但質疑其成效,並指出許多被害人因偵查不公開原則,無法獲知案件進度,導致無助感。
  • 確認檢察官移付調解案件,只要任一方不願意,即不會被強制調解。
  • 質疑修復式司法中,如何辨明加害人是否虛偽反省、道歉,以及如何量化修復促進者的能力與培訓課程,認為現有描述過於模糊。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秘書長 司法院

  • 說明刑事訴訟法以被告責任追究為主,傳統檢察官主導客觀有效率,但被害人參與度不足,本次修法旨在提升被害人對案情表達及損害回復的機會。
  • 強調司法院立場是在現行三角訴訟架構下微調,不宜讓被害人直接詰問被告、聲請調查證據或獨立上訴,以免變成「四角」訴訟,導致訴訟混亂及被告防禦困難。
  • 指出檢察官對被告有利不利均需注意,可能不同意被害人陳述,若被害人獨立參與且與檢察官意見相左,將造成審判上的混亂。
  • 表示兩院會銜版在偵查、審判中被害人資訊獲取方面有共識,相關條文均有規定。
  • 解釋修復式司法引進「和解、諒解、解決問題」觀念是重要進展,但仍處初步推動階段,涉及問題多,成效有待提升。
  • 承認司法院對貪污檢察官陳玉珍職務法庭案件回文有疏忽,但表示法官法設計不周延,且被告曾以精神障礙抗辯,審判獨立難以干預。
  • 說明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採卷證不併送,被害人參與閱卷需向檢察官請求;被害人參與訴訟無時間限制,但程序不會因其中途參與而重來,僅針對尚未調查的證據進行詢問。

蔡碧仲 次長 法務部

  • 強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仍顯不足,本部主張應正視被害人主體地位,期能儘速修法賦予被害人完整訴訟權保障。
  • 主張被害人訴訟參與應逕向法院聲請,由法院准駁,無須透過檢察官,以避免程序延滯。
  • 認為應賦予被害人較獨立、完整權限,包括聲請調查證據、詰問證人及獨立上訴等3項權利,以實質保障被害人權益。
  • 表示已對陳水扁保外就醫進行第17次展延,從2月5日到5月4日,每月訪視1次,每3個月展延1次,並強調依專業醫療團隊鑑定結果依法辦理。
  • 承認修復式司法成效取決於態度與同理心,承諾將加強促進者培訓考核機制,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並強調修復時機點的重要性。
  • 澄清法務部所提獨立聲請調查證據、詰問證人及獨立上訴等權利,非兩院會銜版本,而是本部意見,旨在務實提升被害人有感保障。
  • 表示法務部已研擬被害人訴訟資訊獲知系統,針對重大犯罪案件告知被告強制處分、偵查結果、判決結果、入監出監等資訊,並強調偵查不公開不應阻斷被害人獲知資訊權益。
  • 強調修復式司法重點是提供對話平台,非以達成協議為必要,參與程序開啟與結束當事人皆有決定權,無強制調解。

王添盛 檢察長 高檢署

  • 表示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在部長任內曾於部內會議研究參審陪審意見,卸任後未曾約詢其個人。
  • 說明高檢署對邱太三關說案的調查小組曾詢問陳情人身份,但對方表示不方便透露。
  • 解釋彭坤業回答是口頭陳情,部分資料是在結案後才提出,否認高檢署調查草率或包庇。

朱念慈 科長 法務部保護司

  • 說明全台灣目前約有1,500多名修復促進者,主要由地檢署推薦,包括心理師、社工師、律師及其他具特質的學校教師等。
  • 指出促進者的人格特質要求不強制干預、不搶話、中立,專業上需具備對當事人雙方的同理心與中立執行促進業務的能力。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就「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84101
卷/期/冊
108/41/1
發布日期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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