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修正案審查:收費、補償金與回饋金機制討論
交通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15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立法院交通及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3、14及47條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機場公司收取使用費、服務費及噪音補償金的規範,以及回饋金與噪音補償金的提撥、發放對象與方式,特別是將「噪音防制費」正名為「噪音補償金」後,地方政府在發放上的彈性與權責劃分。最終,修正草案經討論後,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一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繼續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3、14及47條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核心議題為機場公司收取使用費、服務費及噪音補償金的規範,以及回饋金與噪音補償金的提撥、發放對象與方式,特別是將「噪音防制費」更名為「噪音補償金」後,地方政府在發放上的彈性與權責劃分。
相關爭議
- 噪音補償金與賠償金之爭議:陳歐珀委員質疑噪音補償金的適用範圍,認為違法噪音應給予賠償金而非補償金,環保署與民航局則澄清這是配合民航法修正,且無違反標準問題。
- 欠費追繳機制不明:林俊憲委員指出法條未明定欠繳、遲繳或拒繳噪音補償金的追繳辦法,擔心行政單位無法依法處理,民航局則回應可依行政程序法處理,不需另訂。
- 地方政府裁量權與紛爭:劉世芳委員擔憂將「60分貝噪音線」改為「附近地區」並下放地方政府裁量權,可能引起跨縣市或不同黨派執政時的標準不一,以及現金發放可能引發的爭議。
- 噪音影響地區補償不公:陳賴素美委員及桃園環保局代表反映,現行以「60分貝等噪音線」劃分補償區,造成相隔一條街卻有無補償的狀況,以及航道下實際受影響但未達60分貝標準者無法獲得補償的不公平。
- 離島地區噪音補償缺乏:主席陳雪生委員質疑馬祖等離島機場為何未劃設噪音防制線,導致居民無法獲得噪音補償,認為民航局未主動輔導地方政府爭取權益。
- 補償金運用彈性與行政困擾:陳賴素美委員主張補償金發放方式應有彈性,尊重居民選擇,例如用於健檢或營養午餐,但主席認為此舉恐增加行政單位困擾,建議直接發現金。
- 桃園機場總體檢成效:李昆澤委員質疑桃園機場近期頻繁發生跳電、漏水等事件,要求桃機公司說明總體檢進度與改善重點,並強調預防性維護的重要性。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第13條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以及第14條刪除「60分貝噪音線內」改為「附近地區」,是配合104年民用航空法修正,法條內容無太大爭議。
- 提醒交通部桃園機場去年發生多起事件,要求桃機公司說明總體檢進度、處理重點及改善措施。
- 質疑桃園機場總體檢成效不彰,因今年3月仍發生跳電及跑道破損狀況。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噪音補償金」的適用範圍,認為若噪音是違法行為所致,應給予「賠償金」而非補償金。
- 詢問目前是否有區域發放「噪音補償金」,並擔憂此規定可能導致未來更多地區要求補償。
- 要求釐清噪音補償金的訂定標準與權限,避免未來爭議。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以配合104年修正通過的民用航空法,維持法律名詞一致性。
- 指出條文未明定噪音補償金欠繳、遲繳或拒繳的追繳辦法,要求行政單位說明若發生此情況如何依法處理。
- 說明第14條修正意旨是拿掉繁雜的使用限制,賦予地方政府彈性處理回饋金與噪音補償金,並授權地方政府定義「附近地區」。
- 詢問桃園機場的回饋金與噪音防制費是否皆由桃園市政府處理,以及未來跨縣市或不同層級政府間的權責劃分問題。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支持本次修法明確訂定機場公司計算、發放及執行噪音補償費用方式,以符合法制化,保障桃園機場周圍受噪音影響居民權益。
- 贊成將「噪音防制費」正名為「噪音補償金」,認為此舉能使法源依據更明確。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第13條的「噪音防制費」改為「噪音補償金」。
- 指出「60分貝等噪音線」限制造成居民不公平感,建議條例應具彈性,下放地方政府決定補償方式,以更符合實際受干擾情況。
- 主張補償金發放方式應尊重人民的自主權,可由地方政府以公民參與方式決定,不應由法律匡死為現金發放,例如用於健檢或營養午餐補助。
- 強調補償對象應為實際遭受噪音高分貝干擾的居民,避免補償金發放到非受害地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擔憂將「60分貝噪音線」修掉,並賦予地方政府較大裁量權,可能導致未來不同縣市間補償標準不一,引發更多紛爭。
- 建議應明定發放現金的爭議處理方式,並要求交通部提供更清楚的基準,避免人治困擾。
- 強調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噪音防制與補償政策上應保持一致性,特別是對於跨縣市機場或軍民兩用機場的居民,不應有差別待遇。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配合104年修正的民航法,修正條例中「噪音防制費」為「噪音補償金」及「60分貝噪音線內」為「機場附近地區」。
- 主張機場公司向航空公司收取費用時,除收費標準外,應完整規範作業程序、繳納程序及欠費追繳作業,以提升桃園機場的國際形象與管理水準。
- 建議第14條應更規範補償金來源、民航局、機場公司、桃機附近地區及地方政府的使用方式,保障補償金的運用。
- 指出地方政府運用補償金時,應考量直接受噪音影響居民的公平性,避免補償金由整個縣市共享,而受害地區居民感受不公。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軍民兩用水上機場(如嘉義水上機場)的噪音補償機制,因主要噪音源來自軍用飛機,現行僅補助冷氣機等方式無法有效補償居民每日遭受的噪音干擾。
- 要求民航局說明全國各地機場噪音補償所引用的法規,認為現行辦法應作檢討,應明確訂定何謂「補償」而非僅是「回饋」。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質疑若縣市政府未依原精神運用噪音補償金,將其發放到非主要受影響地區,交通部是否有監督機制。
- 擔憂將「60分貝」改為「附近地區」後,範圍可能擴大,導致補償金發放失焦。
相關人員回應
林國顯 局長 民航局
- 解釋將「噪音防制費」改為「噪音補償金」是配合104年民航法修正,使兩法規名詞一致。
- 說明目前高雄與馬公機場已開始以現金方式發放噪音補償金,是因民航法修正後賦予此彈性。
- 指出民航法修正後已將「60分貝噪音線」放寬為「航空站附近地區」,賦予地方政府高度彈性,由地方政府決定是否適度補償及補償金的制定。
- 澄清馬祖機場噪音量低,且地方未劃設噪音防制線,因此未有噪音補償金發放,但強調民航局會輔導地方政府劃設防制線。
- 說明噪音防制費更名為補償金後,運用彈性更大,第一輪補償完畢後即可發放現金,不再限制用於冷氣或門窗等設施。
- 指出回饋金部分由地方政府與航空站協調後,由地方政府訂定辦法實施,通常用於補助里或區的活動及學校營養午餐等。
祁文中 次長 交通部
- 回應林俊憲委員關於欠繳追繳問題,表示若催繳後仍不繳,將依行政程序法處理,已有相關規定不需另訂。
- 說明本次條例修正係沿用104年民航法修正條文,賦予地方政府得以現金方式發放,並由園區所在地直轄市、縣政府訂定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
- 解釋「附近地區」原則仍指遭受影響的範圍,但非死板規定60分貝,地方政府可依實際情況認定,並需經議會監督,確保發放合理性。
- 指出第14條行政院版本僅拿掉「噪音影響」4個字,增加彈性,並未違背委員提案精神。
胡明輝 簡任視察 環保署
- 說明依噪音防治法,環保署劃定防制區,噪音改善工作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
- 澄清民用航空法已將「噪音防制費」修正為「噪音補償金」,並無違反噪音管制法之情況。
黃伯弘 科長 桃園環保局
- 說明桃園機場防制區已執行多年,目前以現金發放,但面臨跨縣市問題及等噪音線附近民眾補助不公問題。
- 指出噪音防制費發放辦法有共識,援用機場公司比例,劃分一、二、三級防制區,分配比例為1:2:4,20%作行政作業費,80%回饋住戶。
- 反映居民希望航道下航空噪音敏感地區能比照三級補償,以及60分貝線外受影響但未達標準者也能獲得補償。
- 表示桃園市府已擬訂監測調查計畫,將依結果擬具補償方案,並另案處理觀音等60分貝線外但航道飛行範圍內的地區。
- 澄清噪音補償金發放對象以公告防制區內的建物所有權人為主,不可能發放到非受害地區。
- 說明桃園市府將機場提撥的防制費或回饋金納入航噪基金,年度支出及發放計畫皆有規範。
王明德 董事長 桃園機場公司
- 說明桃園機場過去發生一系列事件,主要原因在於基礎設施老舊及補強不足,今年3月跳電事件主因是161高壓饋線材質老化。
- 表示桃園機場已進行總體檢,並有台電副總及外部專家參與,預計5月1日提出報告並對外公開。
- 指出未來改善重點包括建立設備資料庫、實施預防性維護(時間到即更換而非壞了才修),以及導入N+1系統(備援系統),以確保機場運作不受單點故障影響。
葉協隆 代理司長 交通部
- 說明第47條修正建議是配合歐盟對稅制調查,因條例第35條原被認為對國內外營利事業有差別待遇,已於108年1月16日修正通過。
- 指出此次修正將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條文自108年1月18日施行納入,其餘與行政院版本一致。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完竣。
- 第13條條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14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47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及交通部建議修正條文修正通過。
- 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雪生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4101
- 卷/期/冊
- 108/41/1
- 發布日期
- 2019-05-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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