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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與爭議條文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15

LawTrace 法律歷程:教師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師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建立更有效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會議中委員針對不適任教師的樣態區分、教評會與專審會的組成與運作、解聘停聘資遣的門檻、模糊定義條文以及限期升等議題提出多項質疑與建議。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回應了各項疑慮,並承諾將廣納意見。會議最終決議於下次會議前召開座談會,由教育部整理爭議點並邀請各界代表參與討論。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報告事項一)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審查何惠玉君建議立法強制親職教育請願文書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民眾請願,建議政府立法強制親職教育作為杜絕兒虐政策,並提出短中長期目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教育部已在家庭教育法中強化親子教育措施,並已於4月3日經教文委員會審查通過,主要增加家庭教育中心專業人員比例、提升研習時數,並要求縣市首長擔任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
  • 後續教育部將增加家庭教育預算比例,以強化其功能。

相關後續

因家庭教育法已有修正及後續預算編定,人民請願案審查完竣,不成為議案。

討論事項三

審查「教師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教師法》的全面修正進行審查,核心議題在於建立更完善、高效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並提升教師教學品質。
  • 討論內容涵蓋不適任教師的樣態區分(如性侵害、身心虐待、教學不力、違反倫理)、教評會與專審會的組成與運作、解聘停聘資遣的門檻與程序,以及教師權益保障等面向。

相關爭議

  • 修法範圍與溝通不足:多位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與原教育部版本落差大,且未充分與教師團體及家長團體溝通,導致兩方對立。
  • 不適任教師定義模糊與過度擴張:委員質疑院版對不適任教師的定義過於模糊,特別是「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等條款,恐導致老師過度焦慮,甚至被誤用為鬥爭工具。
  • 教評會組成與門檻爭議:家長團體質疑教評會教師代表比例過高導致「師師相護」,提案降低門檻;教師團體則擔憂降低比例及引進校外人士可能導致行政權擴張,影響教師權益。
  • 限期升等與資遣爭議:委員質疑《教師法》第27條將「限期升等未過」納入資遣條件,可能成為私校解聘教師的工具,影響教師工作權及多元升等推動。
  • 體罰/霸凌處理機制:委員吳思瑤指出,現行對體罰、言語霸凌的處理常被歸類為「教學不力」而非「身心虐待」,導致多數案件僅進行觀課輔導,難以有效解聘不適任教師。
  • 「終身解聘」用語爭議:委員鍾佳濱認為「終身解聘」用語不合文法,且限制的是聘用機關而非剝奪教師證書,建議直接廢止教師證書。
  • 司法判決與性平會/教評會處置權限:委員質疑未經法院審判即可終身解聘,可能造成學校組織權力高過法官,且性平會與司法判決結果可能不一致。

立法委員發言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建議教師法修法應先召開公聽會彙集各方意見,避免教師團體與家長團體對立,不應急於逐條審查。
  • 質疑教育部在夏林清案中過度干涉大學人事自治,導致錯誤判斷,呼籲尊重制度。
  • 擔憂修法後不適任教師定義模糊、外聘委員機制可能成為鬥爭工具,並強調應重視教師工作權與名譽補償機制。
  • 指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新增條款,將微罪納入解聘範疇過於嚴苛,應明確設定本刑標準。
  • 強調應避免將教育失敗歸咎於少數不適任教師或教評會制度,並應保障老師名譽與提供冤屈救濟機制。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與教育部原版本落差大,且未充分溝通,導致教師團體與家長團體對立。
  • 建議修改「狼師」等簡稱,改為「涉性平案件老師」,並認為性平會調查專業且行之有年,應尊重其決議。
  • 強調不適任教師定義模糊,特別是「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可能造成老師焦慮,呼籲明確化。
  • 支持將身心虐待與教學不力脫鉤,並建議身心虐待案件應有專審會把關,且專審會應建立專業人才庫。
  • 呼籲在逐條審查前,先讓教師、校長、家長團體面對面針對修正條文發表意見,以凝聚共識。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送行政院的教師法版本與原版有巨大落差,且中間未召開公聽會或與團體溝通,造成教師與家長對立。
  • 指出許多不適任教師案件根本未送進教評會,修法應先解決前端提報問題,而非僅強化教評會機制。
  • 擔憂修正後的第27條可能導致教師因減班而遭資遣,呼籲維持原條文,保障教師介聘權益。
  • 要求釐清學術倫理的範圍,避免將教學方便的行為納入懲處。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主張教師法修法應擇重點分階段處理,聚焦不適任教師機制,並應延長大體討論時間,讓教育部列出爭點及各界立場。
  • 認為限期未升等納入資遣條件的原意是保障教師權益,但實務上可能被誤用為行政工具,建議審慎處理。
  • 支持將性平案件門檻降為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通過,並建議將身心虐待與教學不力脫鉤,納入專審會機制。
  • 強調《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違反倫理)是限縮而非擴大認定不適任範圍,但為免誤解可回歸原條文。
  • 建議座談會應由教育部報告討論架構,引導各界代表聚焦爭點提出建設性意見,避免重複過去主張。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出不適任教師應依樣態區分嚴重程度,如「不法侵害」(狼師)、「教學無能」(專業能力不足)和「工作不力」(勞資爭議),並應由不同機關處理。
  • 主張「不法侵害」應廢止教師證書,由類似公懲會的單一準司法機關迅速處理;「教學無能」應由專業審查委員會輔導或停聘進修;「工作不力」則屬勞資協議,處分應僅止於資遣或不續聘。
  • 認為院版「終身解聘」用語不合文法,且限制聘用機關權利而非直接剝奪教師資格,建議直接廢止教師證書。
  • 強調「工作不力」與「不能勝任教學」層次不同,不應混為一談,前者應交由勞資爭議處理,後者才由專業委員會介入。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指出家長團體認為教評會教師比例過高且決議門檻過高,導致不適任教師難以淘汰,但教育部認為是缺乏專業與資源。
  • 建議強化專審會功能並入法,使其能有效處理身心虐待和體罰案件,並降低教評會決議門檻至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通過。
  • 擔憂若將身心虐待和體罰案件納入專審會,需釐清專審會與學校的分工,並確保專審會具備足夠人力和專業處理量。
  • 認為若能強化專審會的專業度,並降低教評會門檻,可有效平衡家長與教師團體訴求,加速不適任教師淘汰。
  • 建議在修法前進行大體討論,釐清爭點,思考如何有效解決問題,而非僅調整比例和門檻。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認同修法目標是淘汰不適任教師,但應先釐清問題並找出方向,支持下午廣泛討論。
  • 肯定專審會入法有助於處理教學不力教師,但質疑其目前成案率與功能,建議明確規範送件要項與審議時程。
  • 建議將霸凌與體罰納入專審會機制,提供更多專業意見與協助,並質疑身心虐待案件仍採三分之二門檻是否過高。
  • 提醒教育部應檢討公私立幼兒園教師性平案件處理機制的混亂與差異,確保處理方式一致。
  • 支持將性平案件門檻降為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通過,但質疑非重大性騷擾的定義及一到四年管制期是否足夠。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強調教育部責任是避免教師與家長對立,應構置清楚所有問題及解方,確保修法能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
  • 質疑專審會入法後,其組成比例、啟動機制及主管機關如何主動得知學校不作為等問題,缺乏明確配套。
  • 指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8款與第15條第1項第3、4款對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罰則卻有終身解聘與解聘1至4年之差異,條文設計有疑義。
  • 擔憂第15條中違反集會遊行法、車禍等微罪可能導致解聘,造成教師人心惶惶。
  • 提醒教育部應詳盡思考修法配套措施,避免引發更大風暴,並要求確保108課綱教科書審查品質與如期上路。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教師法修法方式過於粗糙,應細膩溝通,避免教師被污名化或造成教師與家長對立。
  • 指出教育部在101年修法後,未依規定與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溝通,造成本次修法紛擾,呼籲教育部應速與其溝通。
  • 擔憂限期升等規定可能被私校濫用為解聘教師工具,影響教師工作權益。
  • 反對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10款增訂教師擔任行政職務義務,認為會加重教師負擔且影響本業。
  • 強調修法應以孩子為中心,創造更好的教學環境,並建議召開公聽會讓各方充分表達意見。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反對教師法第27條限期升等入法,認為其思維反向,可能導致教學或產學優良的教師被不續聘,應多加努力推動多元升等。
  • 指出不適任教師與威權校長皆為少數,家長、教師、校長團體的目標應可一致,呼籲教育部應智慧溝通,避免造成兩大團體對抗。
  • 擔憂教評會組成若由校長決定外部委員,可能影響教師發言權,導致正派老師被列為不適任教師。
  • 建議教育部多花時間與各團體溝通協調,研擬最佳方案,尋求共識,避免零和遊戲。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刪除「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作為解聘事由,認為有精神疾病不一定影響教學,避免污名化。
  • 質疑現行規定在實務上如何認定教師精神病,以及教師不接受鑑定時的強制性問題。
  • 提醒教育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亦有類似歧視性規定,應加速會銜考試院並送立法院修正,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詢問教育部是否贊同台大校長管中閔將陸生視為外生以提升大學國際排名的說法,並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評估。
  • 質疑台大包庇貪污公款教授,要求教育部強力監督,並要求台大針對教評會處理結果給予交代。
  • 強調處理不適任教師不應只著重教學不認真或未升等,更應關注貪污等實質問題。
  • 提醒教育部應確保教師法修法配套穩定,避免衍生更多爭議,並確保108課綱教科書審查品質,避免速成。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援引大法官釋字第584號解釋,強調《教師法》第14條大幅修正為「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後,對各款文字需更謹慎,確保法律明確性。
  • 質疑院版第14條第1項第13款「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定義過於廣泛模糊,恐造成不確定性,要求教育部應更具體規範。
  • 呼籲在條文審議過程中,應努力讓條文更加精進、具體,避免過度仰賴教評會或專審會的綜整判定。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關切教師法第14條及第15條對不適任教師嚴重程度區分不明確,導致裁罰標準模糊,呼籲明確化措辭。
  • 擔憂救濟程序不足,教師名譽受損後難以恢復,強調應謹慎處理,並確保冤屈教師有完善救濟管道。
  • 質疑第16條「教學不力」是否涵蓋大專院校教師,並擔憂私立大學可能濫用此條款,以學生評鑑不佳為由資遣教師。
  • 強調第27條限期升等條款恐被學校誤用,成為資遣老師的工具,教育部應維持現狀,除非能提出更好的保障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承認教師法送行政院後,版本有部分調整,行政院有邀跨部會及地方政府會商,並有聽取相關團體意見。
  • 表示不適任教師處理緩慢非單一因素,本次修法旨在建立專審會機制、強化教評會功能,加速淘汰不適任教師。
  • 強調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是教育核心價值,社會高度期待加速淘汰不適任老師,但處理機制需審慎嚴謹,避免影響多數優質老師。
  • 同意將「限期未升等」條款審慎處理,若無法比現狀更好保障教師權益,教育部不會堅持。
  • 說明性平案件嚴重者,性平會調查屬實即可直接解聘;非重大案件則由性平會建議,教評會處理。
  • 同意將身心虐待案件納入專審會處理,並支持將體罰、言語霸凌與教學不力脫鉤,確保案件能進入教評或專審程序。
  • 承諾會依委員會決議,針對教師法修正召開座談會,整理爭議點並邀請各界代表參與,以凝聚共識。
  • 針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的模糊定義,表示願意在後續審查中精進條文措辭。
  • 說明專審會入法後,其組成與運作辦法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將借鑒試行經驗,建立更客觀公正的專業人才庫。
  • 承諾會加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涉及身心障礙者歧視性規定的修正進度。

鄭乃文 教育部學特司司長

  • 說明性侵犯經性平會調查屬實後,可直接依性平會決議予以解聘。
  • 指出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預計加速公告,將精確定義霸凌並納入網路霸凌,並承諾盤整相關預算。
  • 解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院版修正旨在限縮「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的範疇,聚焦於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等專業相關行為。

李嵩茂 教育部法制處處長

  • 說明狼師涉及性犯罪有刑事偵審與行政調查兩軌,性平會認定性侵屬實可逕行解聘,其行政處分效力不受刑事判決影響。
  • 指出《教師法》現行條文第14條第1項第13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涵蓋面廣泛,可能將行政罰納入處理,新版修正旨在聚焦於專業倫理相關行為。

陳焜元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 報告曾文家商貪腐校長案,教評會已做出停聘處置。
  • 報告台大教授貪污案,台大教評會已於上週五開會,將於本週內回覆教育部處理情形。

邱乾國 教育部參事

  • 說明專審會之下設有調查小組和輔導小組,有大量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力,可負荷大量案件,不會僅由十幾位委員處理。
  • 解釋專審會的運作經驗將有助於子法訂定,解決過去案件被退回或效率低下的問題。
  • 指出專審會組成比例在試行階段並未完全得到共識,子法將規定其組成與運作辦法。

相關後續

  • 教師法相關修正草案將於本週三繼續審查。
  • 本週三將召開座談會(取代公聽會),由教育部先行報告今日大體討論的建議方案與爭議點,邀請各界代表聚焦討論。
  • 委員如有推薦參與座談會名單,請於明日10時前送交教育部邀請。
  • 教育部需於明日下班前將今日討論的具體、聚焦的會議紀錄和相關條次提供給所有委員、參加的專家學者、家長和教師。
  • 臨時提案「召開公聽會」修正為「召開座談會」後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84101
卷/期/冊
108/41/1
發布日期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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