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條例與職安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派遣工權益與職安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動基準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如工資補充責任及不定期契約;以及職場安全確認機制、風災防護等。委員們就長榮罷工、農業外勞、育嬰津貼及職場暴力等議題質詢。最終,勞基法與部分職安法修正案通過,勞退條例多案併案審查,職安法勞工安全確認機制條文則保留待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及第五案至第十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多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案進行併案審查,涵蓋行政院提案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的修正草案,旨在更新條文內容、規範勞工退休基金運用及雇主違法罰則公布等議題。
- 討論內容包括適用退休金制度人員的資格與選擇權、勞工退休基金的管理與運用限制、以及對雇主違反條例處以罰鍰或滯納金時的資訊公開要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檢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2身心障礙者提早請領退休金的評估標準,並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檢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2身心障礙者提早請領退休金的評估標準,並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檢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之2身心障礙者提早請領退休金的評估標準,並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及第五案至第十五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時,由徐召集委員志榮補充說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部分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部分條文修正通過,部分維持現行條文,部分不予增訂。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勞動部檢視其他提早請領退休金規定,檢討第24條之2之評估標準,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徐志榮等22人擬具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時,由徐召集委員志榮補充說明,全案保留,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4條之1及第34條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四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一))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陳學聖等16人擬具的勞動基準法第2條修正草案,旨在明確勞動契約的定義,使其與司法實務見解一致,特別是加入「具有一定從屬性程度之契約」的描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部長 勞動部
- 該修正方向與現行司法實務對於勞動契約認定之見解一致,使勞動契約定義更明確,但建議酌修文字以避免不確定法律文字。
王厚偉 司長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 委員提案修正第2條對派遣勞工及要派單位等定義有助於爾後實施提供立法依據,表示沒有問題。
相關後續
勞動基準法第2條照修正動議通過。
討論事項五
審查「勞動基準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二))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5人擬具的勞動基準法第9條修正草案,主要增訂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勞動契約的規定,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就業穩定性。
相關爭議
法條明確性與適用範圍:邱泰源委員質疑,現行法規已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直接增訂派遣事業單位應訂不定期契約,是否會造成「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使其他事業單位無所適從。
立法委員發言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質疑直接明定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契約,恐造成「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使其他事業無所適從,因現行法規已有「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之規定。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條修正非常關鍵,能讓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之間形成不定期契約,穩定勞雇關係。
- 主張此舉有助於派遣公司更健全與專業化,避免將自身定位為臨時人力調度中心,並促進其專攻特定領域。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部長 勞動部
- 提案增訂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勞動契約的規定,本部敬表支持,因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均肯認派遣工作屬派遣事業單位之經常性業務,應為不定期契約。
王厚偉 司長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 第九條修正動議對派遣勞工未來非常有幫助,表示同意修正條文。
- 說明這樣訂定有助於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之間契約的穩定,不會影響其他適用勞基法事業單位對勞動契約的解釋與法院看法。
相關後續
勞動基準法第9條照陳靜敏委員及趙天麟委員所提再修正動議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六
審查「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三))
核心議題
- 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的勞動基準法增訂第22條之1條文草案,旨在確立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時,要派單位應負補充給付責任,並允許要派單位從契約款項中扣抵,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工資安全。
- 討論派遣勞工的權益保障,特別是工資給付責任的歸屬,以避免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嚴重影響勞工生計。
相關爭議
- 要派單位風險擔憂:有委員關切此修法是否會導致要派公司因派遣公司擺爛而不付薪水,進而承擔過高風險。
- 派遣專法進度與單點修法:多位立法委員質疑勞動部未推動派遣勞工專法,而是以單點修法方式處理,認為無法全面保障派遣勞工權益,質疑蔡英文總統競選承諾跳票。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1,要求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時,要派單位應負補充給付責任,並可扣抵要派契約款項,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
- 強調台灣對派遣人力的保障應優於中國,並質疑勞動部在零派遣政策下,派遣人力轉為自僱的比例及數據是否透明。
- 指出非典型人力持續增加,要求勞動部具體承諾在任內或本會期結束前,提出降低非典型人力比例的目標與時程。
- 認為修法不會造成要派公司過高風險,只要相關配套做好,風險幾乎可消除。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未能在蔡英文總統任期內完成派遣勞工專法立法,認為總統競選承諾跳票。
- 指出勞動部應提出派遣專法草案,而非僅以單點修法方式處理派遣勞工權益。
- 強調同工同酬是派遣勞工保障的關鍵,但本次修法未見相關內容,要求勞動部說明何時提出同工同酬的修法草案。
- 關切政府宣誓2021年零派遣後,勞務承攬人數反而增加,質疑政策目標是否變成零派遣但勞務承攬浮濫,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提供精確數據及管理監督措施。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派遣勞工保障的決心,指出派遣指導原則及定型化契約規範缺乏法律效力。
- 強調派遣人力逐年增加,許多企業將其變成長期僱用,但勞工與派遣公司簽約,而非實際雇主,導致勞工保障不足。
- 要求勞動部應將派遣勞工權益保障納入勞基法,並提出具體修法時程。
- 認為勞動部部長沒有用心保障派遣勞工權益,應深刻檢討。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宣稱零派遣,實則以「假承攬真派遣」方式規避,要求勞動部提供勞務承攬及自然人承攬的具體人數。
- 指出聘僱派遣員工有抑制企業內部薪資成長的效果,質疑勞動部未對派遣與薪資關係進行研究,怠忽職守。
- 主張行政部門應更積極介入勞動派遣管理,從負面表列改為正面表列,要求使用勞動派遣的行業向勞動部申請審核,避免浮濫使用。
- 強調工資補充原則修法通過後,勞動機關應確認派遣公司未給付工資時,要派公司在30天內支付工資,否則應開罰,以確保修法有效性。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肯定劉召委所提強化要派單位責任的提案,認為能為派遣勞工提供多一層保障。
- 建議勞動部應重新檢視現有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之間的合約範本,考慮分期付款等設計,以保障要派單位權益。
- 指出派遣勞工職災補償存在漏洞,因投保單位為派遣單位,但實際工作於要派單位,導致職災發生時資訊不對稱,影響補償,建議勞動部應努力解決此問題。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工會會籍清查及選舉方式(電子投票)的監督不力,導致「掛羊頭賣狗肉」現象,影響工會運作及勞工權益。
- 要求勞動部立即清查台中市小貨車裝運職業工會理事長謝宗佑的勞保投保資格,並明確回覆工會選舉是否可以使用電子投票,避免混淆視聽。
- 批評勞動部怠忽職守,縱容基層工會胡搞瞎搞,未能有效解釋法律,甚至有竄改會議記錄等情況。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指出派遣勞工的職災風險相對於一般正職勞工更高,主因是新進派遣人員現場告知不清,且職業安全衛生訓練應由要派單位負責,但要派單位是否確實執行有待查證。
- 強調職安法對「工作者」的定義應更明確,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應共同負起安全衛生及職災補償責任,並建議法律上應更明確規範連帶責任。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劉建國委員的提案,認為其通過將是派遣勞工保障的劃時代里程碑,特別是確立派遣公司與勞工間的不定期契約關係。
- 指出此修法有助於派遣公司健全化與專業化,避免其僅作為臨時人力調度中心。
- 提醒勞動部應關注政府部門勞務承攬人數增加的現象,避免零派遣政策導致承攬浮濫,要求勞動部做出成績並公告結果。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部長 勞動部
- 贊同增訂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時,要派單位應負補充給付責任的修正方向,認為可保障派遣勞工的工資安全。
- 表示勞動部最終目標是訂立完善的派遣勞工專法,但因勞雇團體對使用上限3%及負面表列存在重大歧見,短期內難以完成。
- 承諾會持續努力推動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將有共識的部分逐步納入勞基法或其他法規,如不定期契約、補充責任等,以實現法制化保障。
- 回應勞動部已率先實施零派遣,將約9成派遣人力轉為自僱,並嚴格要求勞務承攬必須無指揮監督關係。
- 認為修法不會造成要派公司過高風險,因其在選擇派遣單位及付款時會更謹慎,未來也會有配套機制保障要派公司權益。
- 針對工會會籍清查及選舉爭議,表示勞保局正在清查中,並強調選舉應秘密圈選、公開開票,勞動部並未同意電子投票。
王厚偉 司長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時,要派公司負補充責任及事後求償規範,對派遣勞工工資安定有幫助,表示支持。
- 指出勞動部已掌握派遣人力的人數及比例,並將有共識的派遣勞工權益保障逐步納入勞基法。
- 說明華映案中,公司曾表示有訂單但因付不出原物料供應商款項而導致問題,並非供應商有問題。
鄒子廉 署長 勞動部職安署
- 承認派遣勞工因新進告知不清,職災風險相對較高,特別是營造業點工。
- 說明職安法規定雇主(即要派單位)應負責職業安全衛生訓練,若未做到將依職安法處理。
- 針對台大保全事件,認為其屬承攬關係,職災補償應由保全公司負責,但強調職安法對工作者安全衛生一視同仁,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應共同負起責任。
鄧明斌 司長 勞動部勞保司
- 說明職災發生時,依照勞工保險規範,原則上由投保單位(派遣單位)填報資料,但實務上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需明確合作,並有協助機制,不強制現場醫療需先拿到單據。
- 指出職災是工作上受傷,可能發生在要派單位工作場所,但因投保單位是派遣單位,故需雙方確認狀況。
王佳玉 專門委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 回應農委會派遣人力約2,579人,並承諾會後提供近年各部會派遣與承攬人數消長變化及承攬人員增加原因報告。
- 說明行政院零派遣計畫目標為將派遣歸零,約7成派遣員工作性質將轉為政府自僱,少部分無需直接指揮監督者才用勞務承攬取代。
- 解釋勞務承攬人數增加是因各機關積極以勞務外包取代事務性人力,並非直接將派遣轉為承攬,強調人事行政總處每季均有統計並嚴格管控。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22條之1照修正動議通過。
- 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計3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七
審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一)至(三))
核心議題
審查多位立法委員擬具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條修正草案,主要內容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中央主管機關名稱從「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鄒子廉 署長 勞動部職安署
- 第三條修正係將中央主管機關名稱改為「勞動部」,符合法制機關名稱,表示同意修正。
相關後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條照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審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三))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修正草案,主要增訂雇主對於「風災」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以保障颱風天外勤工作者的安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部長 勞動部
- 同意增訂雇主對「風災」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施,認為此舉符合現行機關名稱及明確雇主對風災危害之作為,強化保障工作者勞動安全。
鄒子廉 署長 勞動部職安署
- 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增加「風災」兩字,符合既有設置規則和條文規定,表示同意提案。
相關後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照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九
審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四))
核心議題
- 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之1及第45條修正草案,旨在增訂工作場所發生天災、事變等事故時,事業單位應於30分鐘內主動確認勞工安全並禁止措施挪作他用,並增訂相關罰則,以確保勞工及救災人員安全。
- 討論如何明確規範雇主在重大工安事故發生後,確認勞工安否的責任與時效,並避免救災人員因資訊不足而誤判情勢導致傷亡。
相關爭議
- 條文明確性與執行困難:勞動部認為現行職安法第37條已規定雇主應「立即」採取急救、搶救措施,增訂第18條之1要求「30分鐘內確認勞工安全」,可能在「立即」與「30分鐘」間造成執法上的不明確與困難,且考量災害規模不同,要求30分鐘內確認數千名勞工狀況恐有期待上的困難。
- 修法層級與法源依據:勞動部建議將相關措施納入施行細則或安全指引,而非直接修改母法,以保持法制設計的彈性,並避免疊床架屋。但吳玉琴委員認為應在母法中明確宣示,且施行細則的研擬時程不明確,難以接受。
- 職安法與災防法權責劃分:職安署認為災害搶救訊息提供應由災防法處理,而職安法主要規範事業主對勞工安全的責任,兩者適用性需進一步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職安法第18條之1,要求事業單位在天災、事變事故發生後30分鐘內主動確認勞工安全,以確保勞工及消防人員安全。
- 強調此修法旨在預防類似敬鵬大火的悲劇再次發生,彌補現行法規中「立即」定義模糊的不足。
- 指出此機制應非常設,僅在災害發生時使用,並禁止挪作監控員工隱私,且罰則較現行第37條輕,並非為重罰雇主。
- 要求勞動部應具體承諾在3個月內提出施行細則第47條的修正文字,並進行預告,以納入其提案意旨。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職安署對重大職安事故調查的獨立性與效力,認為若調查委員會設於勞動部底下恐流於行政調查,疊床架屋。
- 建議成立超然、客觀的職業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並要求勞動部深入檢討重大事故,釐清責任、找到真相,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水準。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職安署對六輕等化災事故調查不清不楚,讓民眾不信任,且對員工及環境影響、暴露評估皆不足。
- 認為職安法中可設立職災調查委員會,但應爭取更高層次的獨立性與客觀性,以涵蓋工業局、環保署等相關單位權責。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部長 勞動部
- 感謝委員提案,但認為現行職安法已規範災害發生前的防災作為及發生後的急救、搶救措施,是否再增訂30分鐘內確認勞工安全需審慎評估。
- 承諾將與社會各界凝聚共識,審慎研議吳委員所提的勞工安全確認機制,並在3個月內提出施行細則的修正預告。
鄒子廉 署長 勞動部職安署
- 肯定委員提案精神,但認為職安法第18條已規定雇主應「立即」讓勞工停止作業、退避,第37條也要求「立即」採取急救、搶救措施,增訂30分鐘內確認恐造成執法困難。
- 建議將相關措施納入施行細則或安全指引,以提供雇主更細緻的遵循依據,並考量不同災害規模的執行彈性。
- 說明已與消防署、環保署就化災搶救資訊提供進行溝通,希望雇主提供明確資料協助救災。
- 承諾在3個月內積極研議施行細則或安全指引的修正草案,並進行預告,以納入委員關切的勞工安全確認機制。
王尚志 司長 勞動部法務司
- 建議可折衷處理,若法律訂定30分鐘,可能因災害範圍、規模不同而有困難,可在條文設計上要求雇主「掌握勞工狀況後」,「立即」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 指出此類意旨可透過施行細則修正納入,因母法第37條已有相關規定,且施行細則可更詳細規範,避免掛一漏萬,並可縮短預告期加快法制作業。
相關後續
- 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第18條之1及第45條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主席口頭承諾要求勞動部在3個月內擬出施行細則的修正文字,並進行預告,下會期完成公告施行。
-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計4案,除了第(四)案另擇期繼續審查外,其餘均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十
委員質詢事項 (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動政策相關議題)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委員們就多項勞動議題向勞動部進行質詢,包括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事件的處理與預告制度、農業外勞聘僱標準與管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給付條件與就保基金財務影響,以及醫護人員職場暴力問題與工會組織困境。
- 討論內容亦涵蓋政府部門零派遣政策的落實情況、勞務承攬與非典型勞動的隱憂,以及企業裁員事件的勞工權益保障等廣泛議題。
相關爭議
- 長榮航空罷工事件與預告期:交通部與勞動部對於航空業罷工預告期制度態度不一,勞動部不贊成設預告期,引發委員對政府危機處理能力及旅客權益保障的擔憂。
- 派遣專法進度與單點修法:多位委員質疑勞動部未推動派遣勞工專法,而是以單點修法方式處理,認為無法全面保障派遣勞工權益,質疑蔡英文總統競選承諾跳票。
- 零派遣政策與勞務承攬:委員質疑政府部門雖宣稱零派遣,但實質上將派遣人力轉為勞務承攬,可能對勞工權益造成更大傷害,要求勞動部與人事行政總處加強管理與監督。
- 育嬰津貼與就保基金: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給付條件(6個月或1年)與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平衡問題引發討論,委員認為育嬰津貼條件寬鬆,可能影響失業勞工權益,且有詐領疑慮。
- 醫護人員職場暴力與工會組織:醫護人員遭受職場暴力頻繁,但基層工會組織率低,勞動部與衛福部在預防、通報及民眾教育上權責不明,引起委員對醫護人員勞動條件與安全保障的關切。
- 農業外勞聘僱標準:農業外勞聘僱以農會員工數作為1比1比例標準,委員質疑此標準是否客觀合理,未能反映在地農業季節性需求,建議勞動部與農委會應重新檢討並建立更客觀的調配機制。
- 華映等企業裁員事件:勞動部對華映等企業裁員事件的資訊掌握與對外說明被委員質疑不確實,導致勞工措手不及,要求勞動部應專注保障勞工法定權益,避免為企業狀況背書。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在華航機師罷工事件中未及時介入協調,條件司司長缺席,導致協商不順,最終造成全民損失。
- 要求勞動部針對長榮空服員罷工事件提早因應介入,並提供相關資料,避免重蹈覆轍。
- 指出政府部門派遣人力不減反增,質疑勞動部零派遣承諾,要求勞動部勞檢農委會等政府部門的派遣人力使用狀況。
- 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清查廠商派駐中央部會勞工資料,並於1週內提交報告。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肯定職安署研發智慧型安全查核系統,並借鏡日本安否確認app,主張在重大工安事件發生時,事業單位應有系統通報機制,確保勞工安全,避免救難人員傷亡。
- 指出消防人員殉職人數未因裝備技術提升而下降,原因可能在於事故現場缺乏正確人員安否訊息,要求事業單位應負員工安全確認及回報責任。
- 質疑勞動部對其提案「審慎研議」的回應,認為提案簡單且非為重罰,應積極推動。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追問六輕引爆原因,要求勞動部確認引爆機制,以利未來防範。
- 質疑農業外勞聘請標準,認為農會員工數與在地需求不符,建議應考量農產品季節性,由農會調配外勞支援,並要求勞動部向農委會反映。
- 主張勞動部應支持長榮航空勞方「禁止搭便車條款」的主張,以保障工會權益及勢力,避免削減工會力量。
- 關切長榮航空罷工可能影響端午及暑假航班,要求勞動部積極座談協調,避免影響國人權益。
楊曜 立法委員
- 關切長榮航空罷工對離島國內航空的影響,強調離島交通為居民回家的路與救命路,要求勞動部對航空業罷工預告制度提出特殊考量。
- 支持劉建國委員增訂勞基法第22條之1,保障派遣工基本權益,並質疑勞動部派遣勞工專法遲未設立,要求勞動部儘速提出草案。
- 提醒勞動部,若勞基法第22條之1通過,應立即考慮配套措施,如正名、執行與法律扶助等,以避免「補破網」式的立法。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在華航機師罷工事件中角色不明,要求勞動部在長榮航空罷工危機中及早且有效介入協調,避免重蹈覆轍。
- 關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條件(6個月或1年)的法律競合問題,要求勞動部儘速達成共識,並指出現任部長與前部長意見不一致。
- 認為勞動部在部會溝通中立場不夠堅定,例如在製造業移工外展計畫中,應堅持保障外籍勞工權益的立場,而非替經濟部設想。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關切醫護人員職場暴力問題,指出醫護人員是遭受職場暴力最頻繁的行業,並質疑醫療法修正後通報系統的執行成效,要求勞動部調查醫院預警機制與關懷名單。
- 批評護理人員基層工會組織率低,要求勞動部與衛福部共同輔導醫療機構成立工會,並加強民眾教育,尊重專業。
- 要求勞動部在1個月內提出關於醫護職場暴力通報系統落實警示訊息的調查報告。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心住院醫師入勞基法的議題,要求勞動部主動了解各級醫院困境,並以輔導協助方式度過過渡期,確保民眾醫療權利不受影響。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未能在蔡英文總統任期內完成派遣勞工專法立法,認為總統競選承諾跳票,要求勞動部提出專法草案。
- 強調同工同酬是派遣勞工保障的關鍵,但本次修法未見相關內容,要求勞動部說明何時提出同工同酬的修法草案。
- 關切政府宣誓2021年零派遣後,勞務承攬人數反而增加,質疑政策目標是否變成零派遣但勞務承攬浮濫,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提供精確數據及管理監督措施。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與交通部對航空業罷工預告期態度不一,要求兩部會儘快達成共識,並對長榮航空罷工危機提出具體因應方案,保障旅客權益。
- 關切勞動部對外籍移工派遣化的態度,認為本勞權益都難保障,外勞派遣化更將加劇其弱勢處境,要求勞動部堅守立場,為外勞把關,避免讓步過快。
- 提醒勞動部應從華航罷工事件汲取教訓,建立良好的溝通平台與機制,避免再次發生罷工影響社會。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宣稱零派遣,實則以「假承攬真派遣」方式規避,要求勞動部提供勞務承攬及自然人承攬的具體人數。
- 指出聘僱派遣員工有抑制企業內部薪資成長的效果,質疑勞動部未對派遣與薪資關係進行研究,怠忽職守。
- 主張行政部門應更積極介入勞動派遣管理,從負面表列改為正面表列,要求使用勞動派遣的行業向勞動部申請審核,避免浮濫使用。
- 強調工資補充原則修法通過後,勞動機關應確認派遣公司未給付工資時,要派公司在30天內支付工資,否則應開罰,以確保修法有效性。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工會會籍清查及選舉方式(電子投票)的監督不力,導致「掛羊頭賣狗肉」現象,影響工會運作及勞工權益。
- 要求勞動部立即清查台中市小貨車裝運職業工會理事長謝宗佑的勞保投保資格,並明確回覆工會選舉是否可以使用電子投票,避免混淆視聽。
- 批評勞動部怠忽職守,縱容基層工會胡搞瞎搞,未能有效解釋法律,甚至有竄改會議記錄等情況。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超高齡社會下,勞工因照顧長輩離職問題,要求勞動部研議延長家庭照顧假天數,並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水準,以實現「照顧不離職」目標。
- 詢問勞動部對企業推動友善家庭措施的了解程度,以及對因照顧離職勞工重回職場的協助方案。
- 關切長榮航空罷工事件,要求勞動部積極介入協調溝通,若罷工發生,應提前告知民眾並有因應方案,將影響降至最低。
陳瑩 立法委員
- 要求召委處理會議麥克風音量過大問題,避免對與會人員造成職業傷害。
- 呼籲勞動部支持原住民勞保保費比照農漁民給予補助的計畫,承諾將協助溝通,讓計畫順利進行。
- 質疑勞動部職安署對重大職安事故調查的獨立性與效力,認為若調查委員會設於勞動部底下恐流於行政調查,疊床架屋。
- 建議成立超然、客觀的職業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並要求勞動部深入檢討重大事故,釐清責任、找到真相,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水準。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給付條件過於寬鬆,導致就業保險基金失衡,且有詐領疑慮,影響失業勞工權益。
- 主張在放寬育嬰津貼條件的同時,應同步放寬失業勞工給付條件,以維持保險公平性與立法目的,避免失衡加劇。
- 要求勞動部通盤審慎研議就業保險的立法目的及整體給付的衡平性,並解決育嬰津貼制度所造成的問題。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華映等企業裁員事件的資訊掌握不確實,對外說明誤導勞工,要求勞動部道歉並專注保障勞工法定權益,避免為企業狀況背書。
- 關切桃園地區嘉聯益、茂迪、潤泰等企業裁員問題,要求勞動部查明原因,並注意是否有「養套殺」等不法指控,保障被資遣勞工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部長 勞動部
- 針對長榮航空罷工事件,表示勞動部已積極介入協調,與勞資雙方保持密切聯繫,提供具體建議,並希望雙方能繼續坐下來談,避免罷工發生。
- 說明勞動部不贊成航空業設罷工預告期,認為現行調解已具實質預告效果,重點在促成勞資協商。
- 回應農業外勞聘僱標準,表示目前1名外勞配4名本勞,並以農漁會為申請單位,但比例問題可再檢討,將向農委會反映。
- 表示會支持原住民勞保保費比照農漁民給予補助的計畫,方向不變,將持續努力並與原民會溝通。
- 承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若從1年放寬為6個月,將增加就保基金每年2億元支出,並表示會通盤審慎研議就業保險的立法目的及給付衡平性。
- 就華映裁員事件,對新聞稿用詞不當向委員致歉,並表示勞動部持續關心,將專注保障勞工權益,避免為企業業務狀況發言。
- 回應勞動部已率先實現零派遣,將約9成派遣人力轉為自僱,並嚴格要求勞務承攬必須無指揮監督關係。
- 承諾會努力降低非典型勞工比例與總數,並在本會期結束前提出具體目標與時程。
- 表示會努力化解派遣專法勞雇雙方歧見,並將有共識的派遣勞工權益保障逐步納入勞基法或其他法規。
謝倩蒨 司長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
- 說明勞動部在華航機師罷工協調中,因業務分工,勞動條件司司長未直接參與,主要由勞動關係司負責。
- 表示在勞動部服務30多年,擔任司長4年,可適時提供國內外勞動法規資訊。
鄒子廉 署長 勞動部職安署
- 說明六輕引爆原因推測為LPG洩漏後,在爆炸範圍內碰到附近設備高溫引起爆炸。
- 指出醫護人員是遭受職場暴力最頻繁的行業,勞動部與衛福部將進一步展開相關工作,並加強管理層次對第一線護理人員的協助與通報。
- 表示對衛福部職場暴力通報體系有印象,但職安署主要依職安法檢查事業單位預防措施、紀錄及處理,將針對委員提供資料做二篩與關懷名單調查。
- 說明美國CSB是獨立於中央機關的化學安全及危害調查委員會,英國HSE與國內機制類似,承諾將進一步了解英國是否有上位跨部會調查機制。
- 承認事業單位調查與職安調查結果可能存在落差,以官方職災調查報告為準,若事業單位調查錯誤可依職安法處分。
王厚偉 司長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 說明勞動部與桃園市勞動局持續參與長榮航空勞資協商調解,並隨時與勞資雙方保持聯繫。
- 表示勞動部尊重勞資雙方對「禁止搭便車條款」的主張,但認為國際上工會為保護會員權益,通常會提出此主張。
- 回應醫院成立工會有4個,護理相關產業及職業工會共20幾個,勞動部正努力透過現有工會及總工會輔導成立更多工會。
- 表示護理人員不能罷工,但可交付仲裁,並強調協商與安全準備的重要性。
- 說明華映案中,公司曾表示有訂單但因付不出原物料供應商款項而導致問題,已掌握相關情況,並將投資問題移送金管會處理。
鄧明斌 司長 勞動部勞保司
- 說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來自就業保險基金,考量保險權利義務衡平性,相關給付條件需審慎考量。
- 指出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1年放寬為6個月,就保基金每年將增加2億元支出,可能加重財務負擔。
王佳玉 專門委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 說明農委會派遣人力約2,579人,並承諾會後提供近年各部會派遣與承攬人數消長變化及承攬人員增加原因報告。
- 解釋行政院零派遣計畫目標為將派遣歸零,約7成派遣員工作性質將轉為政府自僱,少部分無需直接指揮監督者才用勞務承攬取代。
- 強調人事行政總處每季均有統計並嚴格管控,勞務承攬人數增加是因各機關以勞務外包取代事務性人力,並非直接將派遣轉為承攬。
相關後續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說明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4201
- 卷/期/冊
- 108/42/1
- 發布日期
- 2019-05-1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