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審查:虞犯定義、行政先行與司法程序改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1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核心議題聚焦於「虞犯」概念的存廢與處理模式,包括行政先行輔導機制、少年輔導中心設置、司法程序中少年調查官實質到庭,以及少年觀護所功能強化等。會議針對多項條文進行逐條討論,委員與行政部門就實務運作、資源配置及法理原則交換意見,部分條文經修正通過,部分則因爭議較大而保留,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中「虞犯」概念的存廢及其適用範圍,以及少年偏差行為應採司法介入或行政先行輔導的機制設計。
- 討論內容亦涵蓋少年司法程序中對少年權益的保障,包括詢問訊問方式、少年調查官的角色、少年觀護所功能及親職教育輔導等相關條文修正。
相關爭議
- 虞犯存廢與行政先行:李麗芬委員主張刪除虞犯概念,將偏差行為少年轉由行政單位輔導,以回應國際公約精神並避免司法標籤化;司法院與行政院則傾向縮小虞犯範圍,但保留部分虞犯類型由司法處理,考量行政部門承接資源與能力問題。
- 少年輔導中心設置與權責:李麗芬委員提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少年輔導中心以承接虞犯輔導業務,但段宜康委員質疑其權力、資源及強制介入能力,擔心淪為空泛。
- 夜間詢問/訊問限制:許淑華委員提案禁止夜間詢問或訊問少年,但司法院認為實務上可能造成移送困難,且若少年及其家長急於處理,限制時間可能不符少年最佳利益。
- 少年調查官實質到庭:李麗芬委員與尤美女委員主張少年調查官應實質到庭,就調查報告提出說明,以確保協商式審理的實質意義;司法院原則贊同,但提及部分法院因案件量大及人力不足,實務上難以完全落實,建議保留「正當理由」例外。
- 少年觀護所鑑別功能:段宜康委員與李麗芬委員指出少年觀護所自與成人監所合署辦公後喪失鑑別功能,要求恢復並提升其人員專業性;法務部承認人力不足,但同意法制化此要求,並承諾檢討改進。
- 親職教育輔導:針對少年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導致少年觸法,應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並提高罰鍰,且可公告姓名。
立法委員發言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虞犯」概念,改以「曝險少年」方式處理,強調行政輔導先行,避免少年被貼上司法標籤。
- 建議地方政府設立少年輔導中心,並將現有少年輔導委員會法制化轉型,以深化少年輔導業務。
- 主張少年司法程序應落實以少年為中心原則,如少年調查官實質到庭、法官使用少年理解語句告知、文書送達保密等。
- 提案刪除7歲以上未滿12歲觸法兒童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讓兒童留在家庭與社區成長。
- 針對第19條,要求少年調查官在指定期限內提出報告,並應實質到庭說明報告內容,以避免調查官與保護官角色混淆並提升人力配置。
- 提案第26條增訂少年觀護所應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出鑑別報告,且少年及相關人可聲請責付停止收容。
- 提案第42條將「醫療機構」納入少年可交付安置的處所選項,並修正相關機關徵詢意見的文字。
- 提案第49條,針對文書送達,明確規範對少年、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不得公示送達,並禁止揭露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第3條條文體例,認為將已觸犯刑罰法律的少年與虞犯一併規定由少年法院處理,與行政先行概念有所衝突。
- 支持將觸犯刑罰法律的少年與虞犯在通報程序上做明確區隔,以回歸行政體系處理虞犯。
- 支持少年調查官實質到庭陳述意見的修正動議,認為有助於少年在程序上的保障。
- 支持段宜康委員關於強化少年觀護所人員專業訓練與資格的修正動議,認為可避免成人監管思維侵害少年權益。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原則上支持李麗芬委員關於虞犯與行政先行的提案精神與概念。
- 質疑司法院版本第3條將「經常深夜在外遊蕩」納入虞犯態樣的理由,要求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證明其與犯罪有較高關聯性。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少年事件處理法應以保護少年為核心,虞犯送少年法院是為預防犯罪並提供多元資源轉介。
- 建議將行政先行的部分調整為當行政機關無法處理時,才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 支持第19條少年調查官應實質到庭的規定,認為監察院報告已指出其重要性,避免形式化。
- 提案要求司法院針對桃園地院裁定感化教育人數偏高原因進行實地了解並提交書面報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原則上支持李麗芬委員的提案,但對行政單位承接虞犯業務的執行能力與資源表示擔憂。
- 建議立法時應明確訂定少年輔導中心的權力、介入方式及組織,避免交由行政部門協調後可能出現的不滿意結果。
- 提案修正第26條之2,要求少年觀護所人員應接受少年保護專業訓練,所長、副所長等主管人員應遴選具備少年保護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以恢復鑑別與教導功能。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全國少年觀護所主管人員專業資格、未具備原因及法制修正方向提交專案報告。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詢問第3條之4修正動議中「有急迫之情形」的具體定義,以了解其適用範圍。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針對第1條,建議維持兩院版,認為少年法應從積極觀點保障少年健全成長,不需特別列入「預防少年違法犯罪」。
- 基本上贊同曝險少年不以虞犯態度處理,但強調重點在於哪個機關能做得更好,若行政機關能提供充分資源,司法院樂觀其成。
- 解釋第3條第1款觸犯刑罰法律的少年(14至18歲)因已構成犯罪,仍應由少年法庭處理;虞犯則未構成犯罪,行政先行在法理上較無問題。
- 同意第3條之2李委員的修正動議,增加「應使用少年易於理解之方式為之」。
- 同意第19條關於少年調查官報告期限採「指定期限內」提出,並原則贊成「實質到庭」理念,但應有「正當理由」例外。
- 承諾人力不足不會是少年調查官無法實質到庭的「正當理由」,並將在立法理由中例示正當理由。
- 同意第26條李委員增訂少年觀護所應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出報告的修正動議。
- 同意第26條之2段宜康委員關於少年觀護所人員資格與訓練的修正動議。
- 同意第49條李委員提案將公示送達的限制在法律中明定,以保障少年身分資訊。
- 同意第58條李委員提案,若無繼續執行必要,少年法院得免除處分。
謝靜慧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目前少年事件處理法對虞犯少年採全件移送,少年法庭會先進行虞犯性評估,由少年調查官調查並提出報告與建議,可採不付審理轉介輔導或保護處分。
- 解釋第3條體例,少年法院管轄事務範圍包括觸法少年與曝險少年,曝險少年可由地方政府行政先行輔導。
- 說明第18條李委員修正動議的「雙軌制」,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學校、家長甚至少年本人,都可以通報地方少年輔導中心或移送少年法院,法院評估後也可轉回行政部門。
- 說明第19條少年調查官報告期限,實務上法官通常指定2週內,若有困難會延長,指定期限較具彈性,且強調調查官到庭是為落實協商式審理。
- 說明目前仍有6所法院因案件量大無法做到少年調查官實質到庭,但會透過行政資源協助落實,並建議在入法時保留「除有正當理由外」的彈性。
- 解釋第3條之4「有急迫之情形」指少年身體狀況需緊急處理、家長有緊急需求等,且少年請求立即詢問時,仍會通知法代或社工陪同。
- 說明第42條將「醫療機構」納入安置處所,衛福部亦接受此修正意見,並會對機構進行評鑑。
蘇麗瓊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版已採折衷方案,將虞犯範圍縮小,考量到實務上社會安全網社工人員負荷大,且國外少年虞犯保護多在警察轄下社工體系運作。
- 認為現行體制若能加強組織人力、編制與運作功能,可漸進符合CRC要求,建議現階段支持會銜版。
- 對於第42條將「醫療機構」納入交付安置處所,表示實務上交付少,但增加選項可斟酌處理,接受此修正意見,並說明機構評鑑將回歸一般業務評鑑機制。
駱立凡 警政署警政監
- 說明全國各縣(市)警察局均設有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全國共有149位社工,皆為約聘僱且具社工背景。
吳澤生 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
- 說明目前少年觀護所的調查業務由保護官及調查官執行,鑑別組已改為輔導科,因鑑別工作需專業心理師或社工員,現有少觀所純以收容、輔導為主。
- 表示如果「鑑別報告」需要心理師參與,執行難度較高;若僅為生活觀察或輔導紀錄,目前輔導員可執行。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對於第18條雙軌通知,尊重司法院意見,但表示可能造成家長困擾,程序運作上會不知所措。
- 同意第26條之2段宜康委員的修正動議,將少年觀護所主管人員的專業資格與訓練明列,並承諾解決人力問題,但需要準備時間。
相關後續
-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第1條不修正,第3條及其相關條文(第18條、第29條、第43條、第54條)因涉及虞犯概念及行政先行等重大爭點,將保留擇期繼續審查。
- 第3條之1修正通過,將「心智缺陷」改為「心智障礙」,並明確「少年不通曉詢問或訊問之人所使用之語言者」應由通譯傳譯。
- 第3條之2李麗芬委員修正動議通過,增加「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使用少年易於理解之方式為之」。
- 第3條之3照會銜版通過。
- 第3條之4鍾孔炤委員等修正動議通過,規定連續詢問或訊問少年得有和緩休息時間,原則不得夜間進行,但有急迫、查驗人別錯誤或少年、法定代理人、保護人請求時不在此限。
- 第17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 第19條李麗芬委員等修正動議通過,規定少年調查官應於指定期限內提出報告,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由進行調查者實質到庭陳述意見,立法說明欄將例示正當理由且強調人力不足不為正當理由。
- 第26條李麗芬委員修正動議通過,增訂責付對象可為「機構」,少年觀護所收容期間應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且少年及相關人可聲請責付停止收容。
- 第26條之2李麗芬委員修正動議第一項通過,明確少年或相關人可聲請撤銷收容裁定;段宜康委員等修正動議第五項、第六項通過,要求少年觀護所人員應接受專業訓練,主管人員應具備少年保護學識經驗及熱忱。
- 第26條之2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全國少年觀護所主管人員專業資格、未具備原因、專業提升及法制修正方向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第31條不修正。
- 第35條不修正。
- 第38條李麗芬委員提案修正通過,增訂少年法院應依少年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 第42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會銜版本,並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增加「醫療機構」為交付安置處所,第五項修正為「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
- 第49條李麗芬委員提案修正通過,明確規定對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及依法不得揭露身分資訊之被害人不得公示送達,並禁止信封、送達通知書等揭露少年身分資訊。
- 第52條李麗芬委員提案修正通過,增訂交付安置輔導處所可為「醫療機構」。
- 第55條之3李麗芬委員提案修正通過,增訂相關處分對象可為「醫療機構」。
- 第58條李麗芬委員提案修正通過,增訂少年法院得免除無繼續執行必要之處分。
- 第61條李麗芬委員修正動議通過,擴大可提起抗告的裁定範圍,將駁回聲請責付及駁回聲請撤銷收容等裁定納入。
- 尤美女委員等臨時提案,要求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於3個月內至桃園地院實地了解裁定感化教育人數偏高原因並提交書面報告,因人數不足,將於下次會議再宣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4201
- 卷/期/冊
- 108/42/1
- 發布日期
- 2019-05-1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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