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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都市計畫救濟與公益訴訟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1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會議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圍繞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中,人民及公益團體提起先行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違法訴訟的救濟途徑與範圍、訴訟時效、地方政府參與訴訟角色,以及判決效力與費用補償等。會議針對多項條文進行逐條討論,部分條文保留待進一步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訴訟法中關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修正條文,核心在於擴大人民與公益團體對都市計畫(特別是先行區段徵收)提起訴訟的救濟途徑與範圍。
  • 討論重點包括訴訟標的(審定版都市計畫)、訴訟主體(公益團體)、訴訟時效、地方政府參與訴訟的身份,以及判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後的法律效果與費用補償機制。

相關爭議

  • 先行區段徵收的訴訟標的:洪慈庸委員與尤美女委員主張,都市計畫在未正式公告實施前的「審定版」階段,若已進行先行區段徵收並對人民權利造成實質損害,應允許人民對其提起訴訟,以避免徵收完成後救濟無門;司法院與內政部則認為,審議通過但未核定的都市計畫尚不具法律效力,不適合作為訴訟對象,且先行區段徵收有其防止炒作的正當背景。
  • 公益團體訴訟資格:洪慈庸委員與尤美女委員建議,參考環境訴訟法,允許公益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提起都市計畫訴訟;司法院與內政部反對,認為都市計畫直接影響個人權利與財產,不宜由公益團體代替個人權利義務決定,且公益團體目的多元,難以界定。
  • 「法律上利益」的定義與範圍:尤美女委員建議刪除「法律上」三字,擴大訴訟利益範圍至事實上利益(如日照權、眺望權等),以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司法院則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已足夠,事實上利益若無法律依據則不屬司法救濟範疇。
  • 地方政府參與訴訟的角色:尤美女委員與鍾孔炤委員主張,都市計畫的擬定與發布機關(地方政府)應以「訴訟參加人」身份參與訴訟,而非僅陳述意見,以強化其責任歸屬;司法院認為地方機關作為意見提供者更客觀,且判決效力對所有人皆具拘束力,已超越輔助參加效力,讓地方政府成為參加人恐限縮其發言立場。
  • 宣告違法後的法律效果:尤美女委員與鍾孔炤委員對司法院版本中「都市計畫違法,而依法僅得為違法之宣告者,應宣告其違法」的空泛條文提出質疑,要求明確界定其構成要件,並主張應強制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為必要處置,否則計畫應失效,以避免行政機關不作為;司法院與內政部認為應保留行政機關裁量空間,尊重其後續處理,過於嚴苛可能導致計畫全面失效而引發更大問題。
  • 再審救濟管道:尤美女委員主張,若不允許在都市計畫核定前對先行區段徵收提起訴訟,則必須提供再審救濟管道,以保障人民權益;司法院反對,認為開放再審可能推翻已生效的法秩序,影響法安定性。
  • 德國法原則導入爭議:尤美女委員建議將德國行政法院法中關於計畫審查的重要原則(如利益衡量原則、計畫明確性原則等)納入條文,以指導法院判斷都市計畫是否違法;司法院與內政部反對,認為這些原則可能限制宣告無效事由,且屬行政政策問題,不宜貿然納入法條,並可能與台灣法系內涵不符。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主張針對先行區段徵收部分,都市計畫審定後尚未公告實施前,若已進行區段徵收,應允許人民提起救濟,避免土地被徵收拆遷後才發布實施導致救濟過晚。
  • 建議納入公益團體訴訟,參考環境訴訟法,使公益團體能非基於私益保障公共利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大法官釋字第742號解釋意旨,人民應有救濟機會,尤其針對先行區段徵收後才公告都市計畫導致人民無從救濟的特殊現象。
  • 建議刪除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第一項中的「法律上」三字,擴大訴訟利益範圍至事實上利益,以保障日照權、交通權等受損者。
  • 主張都市計畫的擬定與發布機關(地方政府)應以訴訟參加人身份參與訴訟,而非僅陳述意見,以強化其責任歸屬。
  • 要求明確定義何謂「僅得宣告違法」的都市計畫,並主張法院應命相關機關在一定期限內為必要處置,逾期未處置則計畫失效,以避免行政機關不作為。
  • 主張若不給予事前救濟管道,則應提供再審救濟,以保障因惡搞都市計畫受害的人民權益。
  • 建議將德國法系中都市計畫審查的重要原則納入條文或立法理由,以提供法官判斷違法、失效或無效的依據。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尤美女委員關於先行區段徵收與公益訴訟的觀點,質疑司法院及內政部的反對理由。
  • 強調區段徵收可能在都市計畫未核定前執行,造成建築物拆除後即使都市計畫被判無效也無法回復原狀,導致人民救濟無門。
  • 質疑司法院與內政部反對地方政府作為訴訟參加人,認為地方政府是問題核心,應承擔行政責任,共同參與訴訟可簡化國賠等責任分攤問題。
  • 對司法院版「僅得宣告違法」條文提出質疑,認為其過於空洞,且若勝訴僅獲違法宣告而行政機關無作為,人民權益仍無法保障,建議應有期限改善要求。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同先行區段徵收可能因都市計畫最終被判不合法、無效時,已執行之徵收造成人民權益受損而無從救濟的問題。
  • 質疑行政部門對其謹慎的信賴,認為法律救濟不應建立在對行政部門的信任上,應確保人民權利有法律保障。
  • 詢問司法院對再審救濟的立場,並指出司法院對此亦持不贊成態度。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秘書長 司法院

  • 反對將審議通過但未核定的都市計畫(審定版)作為訴訟對象,認為其不具法律效力且內容可能變動,不適合作為訴訟標的。
  • 反對公益團體作為都市計畫審查的原告,認為都市計畫主要影響個人權利,不宜由公益團體代替個人權利義務決定。
  • 主張「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已足夠,事實上利益若無法律依據則不屬司法救濟範疇,並解釋日照權等已透過法規保障而成為法律上利益。
  • 反對地方政府成為訴訟參加人,認為其作為意見提供者更客觀,且判決效力對所有人皆具拘束力,已超越輔助參加效力,讓地方政府成為參加人恐限縮其發言立場。
  • 認為尤美女委員提案納入德國法原則可能掛萬漏一,反而限制宣告無效事由,且會影響行政權的政策問題,建議保留彈性。
  • 解釋司法院版「僅得宣告違法」條文,旨在為相對輕微瑕疵提供行政機關調整空間,避免權利義務真空,並尊重行政機關後續處理裁量權。
  • 強調行政訴訟中爭點效的概念,若重要爭點經當事人充分攻防,對後訴具極強影響力,最高行政法院已有此發展。
  • 對於再審救濟持反對意見,考量法安定性,避免推翻已生效的複雜法秩序。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解釋先行區段徵收的正當背景是為防止土地炒作,確保參與者公平性,而非政府惡意操作,且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公告間的時間落差不大,有救濟空間。
  • 強調內政部在區段徵收審議中已建立嚴格機制,例如社子島案對安置要求極高,時空背景已不同於大埔事件。
  • 反對將未核定的都市計畫作為訴訟主體,認為其仍有修改空間,且將其綁入訴訟會製造新問題,影響計畫安定性。
  • 反對公益團體訴訟,認為都市計畫核心仍為個人權利及財產利害關係,公益訴訟較難形成訴訟主體。
  • 支持地方機關成為訴訟參加人,但建議用「得」而非「應」,以視個案狀況調整,並表示內政部過去常因地方政府行政怠惰而承受不白之冤。
  • 反對將德國法系原則納入條文,認為台灣都市計畫體系沒有這些原則,貿然引入恐無限上綱,造成辯論困擾,應回歸自身法系內涵。
  • 對「充分納入受益」等文字表示擔憂,認為其標準難以拿捏,可能導致行政機關任人宰割,且過於嚴苛的失效規定會引發全民恐慌。
  • 解釋過去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可打撤銷訴訟,但通盤檢討則需依釋字第742號解釋納入專章處理,並指出都市計畫實質上鮮少敗訴,多為程序瑕疵經補正後仍有效。
  • 表示若都市計畫被宣告違法,內政部會主動配合調整,但中央無法逕為變更地方政府計畫,需協商,因此仍需給予行政權裁量空間。

簡慧娟 廳長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解釋大法官釋字第156號解釋後,個案變更的都市計畫可作為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而釋字第742號解釋則將法規命令性質的通盤檢討納入專章處理。
  • 說明都市計畫規範審查專章設計的獨立參加規定,是因其維護客觀法秩序的特殊性,設有輔助參加與應到場陳述意見的層次設計。
  • 解釋輔助參加與獨立參加的區別,輔助參加人非當事人,但可幫本人提起上訴且不能與本人立場牴觸,而獨立參加則等同行政訴訟當事人。
  • 說明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停止執行是針對個別行政處分,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目前並無依職權停止執行的體例,皆依聲請為之,需考量權力分立與處分權概念。

相關後續

  •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5章章名、第237條之21、第237條之22、第237條之23、第237條之26、第237條之27、第237條之31、第263條等條文照司法院提案版本通過。
  •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第237條之20、第237條之24、第237條之25、第237條之28、第237條之29、第237條之30等條文保留,待後續再行討論或協商。
  • 主席要求司法院與內政部就第237條之18條文,研議將區段徵收攻擊防禦方法及爭點效法理納入立法理由說明,並擬定書面資料供委員參考。
  • 主席要求司法院與內政部就第237條之28條文,在立法理由中說明違法、失效、無效這三種宣告的內涵及適用原則,並釐清實務上「僅得宣告違法而不能夠宣告無效或失效」的具體情境。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14條之5條文草案」及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14條之5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議程主要討論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14條之5,旨在規範新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其訴訟程序之適用原則及法定救濟期間之起算方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條文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本案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 (尤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尤委員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司法院實地了解桃園地院相關情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秘書長 司法院

  • 同意在3個月內到桃園地院實地進行了解。

相關後續

本案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84201
卷/期/冊
108/42/1
發布日期
2019-05-1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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