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修正案審查:政治協議監督機制與高門檻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22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草案」,聚焦於建立兩岸政治協議的高門檻監督機制,以回應中國大陸「習五條」及「一國兩制臺灣方案」對台灣主權的威脅。會議就政治協議定義、國會雙審議、公民複決門檻、以及修法急迫性等議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所有相關提案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等6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個關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草案,旨在建立兩岸間簽署協議的民主監督機制,確保談判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及國會監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通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進行報告。
陳宗彥 內政部政務次長
- 進行報告。
蔡孟君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秘書長
- 進行報告。
相關後續
- 第一案至第六案等6案及相關修正動議,均保留。
- 6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林為洲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條文草案」,旨在建立兩岸政治議題協議的高門檻監督機制,以因應中國大陸「習五條」及「一國兩制臺灣方案」對台灣主權的威脅。
- 核心內容包括協商前國會高門檻審議、談判中終止機制、協議後國會高門檻審議及全國性公民投票複決,並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政治談判的「禁區」。
相關爭議
- 高門檻爭議:修法所訂定的國會雙3/4同意及公投過半總額門檻,被質疑比修憲門檻更高,使政治協議幾乎不可能達成,被認為是「打假球」或「政治操作」。
- 政治議題定義:行政院版本未明確定義「政治議題」,引發質疑是否會導致行政院過度主觀認定,剝奪國會監督權限,或產生執行困難和爭議。
- 立法體例衝突:有委員認為政治協議監督機制應整合至「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專法中,避免與現有法規疊床架屋或產生雙胞問題。
- 修法急迫性與動機:部分委員質疑修法急迫性係因應總統大選的政治操作,而非真正基於國家長治久安考量,並指控執政黨有「抹紅」候選人的行為。
- 兩岸關係定位:陸委會主委在媒體專訪中提及「歐盟模式」、「獨立國協模式」或「兄弟之邦」等可能性,引發委員質疑是否意圖推動「兩國論」或觸及憲法層級的改變。
- 公投門檻:公民投票需要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半數,在台灣投票率普遍不高情況下,被質疑難以達成,恐導致協議無法生效。
- 對台商及國人影響:針對領取大陸居住證者回台擔任軍公教職務的限制,引發對台商、台青權益及國安必要性的討論,擔心可能造成人才流失和不友善氛圍。
立法委員發言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版本主張雙國會審議及雙公投,高門檻審議後交由公民投票通過才可協商,協議文本後再經高門檻國會審議及全國性公投複決。
- 強調修法應將政治協議強制性公投納入,不論放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或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支持,以達立法效果。
- 建議行政院版本應更明確定義「政治性議題」,並應針對民間團體未經授權進行政治協議的行為訂定罰則。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主委在媒體專訪中提及的「歐盟模式」、「建交」等可能性,是否為政府的出招或意圖推動台灣獨立。
- 關切武統學者李毅雖被驅逐出境,仍透過視訊宣揚武統言論,陸委會應有因應作為。
- 擔憂一國兩制將導致香港媒體環境惡化,台灣可能步上後塵。
- 贊成院版的高門檻,認為其有助於維護國家主權,但建議政治協議的範圍需更清楚界定。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增訂第5條之3的政治判斷,是否因「習五條」衝擊兩岸和平現狀,或懼怕未來出現中國勢力代理人。
- 提醒陸委會主委在媒體言論中提及的「歐盟模式」、「獨立國協」等,可能觸及憲法層級,應闡述清楚,避免法律觸及憲法。
- 強調修法應確保台灣主權獨立,程序從嚴、門檻從高,以直接民權方式確定民主自由法治社會。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對兩岸和平協議民調數據的掌握度,並認為6成民眾希望有機制處理兩岸和平協議。
- 要求陸委會明確定義「政治協議」及「一中框架」的具體內容,避免行政院主觀認定。
- 批評蔡英文總統將特定候選人與中共連結的言論,認為無助於兩岸關係,並質疑修法時間點的巧合性。
余天 立法委員
- 詢問行政院版與時代力量版在公投時間點上的差異,並認同行政院版較務實。
- 認為吳敦義主席提出的和平協議屬於政治議題,且北京的和平協議實質上就是統一協議。
- 強調陸委會應向全國民眾清楚說明「一國兩制」和「和平協議」對台灣的嚴重性及後果,不能只在立法院內討論。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質疑媒體報導陸委會主委提及「建交」、「歐盟模式」、「兄弟之邦」等說法是否為其本意,並強調只要維護主權皆可談。
- 建議陸委會應將「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等「禁區」用語簡化,讓人民更容易理解。
- 認同高門檻監督機制能確保國家主權,並讓談判代表有人民做靠山,抬頭挺胸。
- 提醒陸委會應加強對基層里長等地方意見領袖的宣導,避免民眾誤解政府政策。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詢問陸委會主委是否贊成兩岸交流,以及在現行架構下何種人能與對岸談判。
- 質疑修法設置高門檻是否旨在阻止特定總統候選人與中國大陸接觸,並批評此機制僅設障礙而無機制。
- 要求陸委會主委明確說明在當前政治現實下,兩岸是否有機會、是否值得談判,而非打迷糊仗。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認定政治議題的主觀性,認為由行政院先認定會使高門檻機制形同虛設,應回歸立法院認定。
- 主張高門檻監督機制應整合至「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專法中,而非另訂第5條之3,認為此舉是疊床架屋或有針對性。
- 批評陸委會主委在答詢時選擇性發言,且認為其「只有民進黨捍衛國家主權」的說法不適任。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認同修訂第5條之3能明確規範,保障國人權益,並支持對李毅事件的處理方式。
- 詢問陸委會對於兩岸和平協議的推動可能性,並強調陸委會應向國人說清楚簽訂和平協議的利害關係。
- 建議陸委會針對「一國兩制」及「和平協議」的嚴重性,向全台灣民眾加強宣導,消除疑慮。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版第5條之3的門檻比修憲更高,質疑其立法用意是否為「禁止談判」或「打稻草人」。
- 認為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應統一規範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專法中,並可針對不同協議訂定不同標準,避免雙胞問題。
- 強調中華民國憲法已是主權最高守護神,涉及主權問題本就不能談,質疑此修法是否會釋放敵意,阻礙其他非政治性交流。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強調因應中國「習五條」對台灣主權的威脅,增訂第5條之3具有急迫性,旨在確保國家安全,維護主權與民主。
- 支持院版的高門檻監督機制,認為能有效捍衛台灣主權尊嚴及民主憲政秩序,並讓談判代表有人民充分授權。
- 關切國人在中國擔任社區幹部事件,要求陸委會建立防範機制,確保認定和裁罰的有效性。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主委提及的「建交」、「邦聯」、「歐盟模式」等選項目前不可行,並提醒發言應注意。
- 強調「一國兩制」下台灣將選特首而非總統,應向民眾清楚說明。
- 要求陸委會、法務部追蹤並檢視新黨舉辦「北京要統,臺灣怎辦」論壇中宣揚武統言論的合法性,並做出應有處置。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肯定陸委會提出修法,認為現行兩岸政治協議程序過於草率,缺乏防衛機制,應澈底改革。
- 認為政治議題定義不易,但實際影響範圍廣泛,建議在審查時應進一步討論定義方式,並考慮列舉式定義。
- 指出ECFA的機構安排已涉及行政權共治,屬於政治協議,顯示兩岸關係在中國操控下已失控。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要求陸委會主委明確表態是否贊成「兄弟之邦」或「歐盟模式」,並追問提出者姓名。
- 強烈主張政治議題應明確定義,避免行政院空白授權,否則將導致執行困難和爭議。
- 建議將政治協議的發動權納入立法院,或採行政、立法雙發動權,以強化國會監督。
- 質疑此修法是為因應年底選舉的「假議題」,旨在操作選舉,而非真正為國家長治久安。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主委在媒體專訪中的言論是否代表其本人或蔡總統意圖推動「兩國論」,並批評其前後說法不一。
- 認為陸委會主委的言行已激化兩岸關係,而非穩定發展,質疑其是否盡到陸委會主委的責任。
- 要求陸委會明確區分政治與非政治協議的範圍,並質疑現有協議是否已有「一中框架」。
- 關切陸委會對持有大陸居住證者擔任軍公教職務的限制,認為此為針對性政策,漠視台青感受,且可能影響情報工作。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詢問陸委會主委是否支持兩岸和平協議和建立軍事互信機制,並質疑其對和平協議的定義。
- 認為行政院版的高門檻修法等於不想與大陸簽署和平協議或結束敵對狀態,批評其完全屈服於「台獨派」。
- 質疑陸委會主委對中國大陸言論的解讀過於緊張和恐懼,並認為大陸有釋出善意,不應將「探索一國兩制可行性」等同於「一國兩制」。
- 主張陸委會主委應站在兩岸和平發展的高度,而非僅捍衛國家主權,應努力求得兩岸和平發展。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呼應民間團體呼籲,認為修法應儘快完成立法,堅守「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容談判。
- 建議條文應納入政治協議的明確定義,避免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爭議。
- 主張應增訂行政機關若違反規定推動政治談判時,其行為應「當然無效」的防衛措施,並允許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大法官解釋。
- 強調修憲亦有其界限,所有憲政機關均不能違背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政治協議更不應觸及主權國家的地位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通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強調修訂第5條之3是因應「習五條」及「一國兩制臺灣方案」對台灣主權的威脅,建立民主防衛機制,是捍衛國家主權尊嚴的必要措施。
- 指出行政院版草案設定高門檻國會雙審議及公民複決,並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政治談判的「禁區」,符合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
- 解釋行政院版本與時代力量版本差異在於公投時機點,認為行政院版較務實。
- 澄清媒體報導的「歐盟模式」、「兄弟之邦」等非其本意,也非政府政策。
- 表示「政治議題」在兩岸條例中從未明確定義,因兩岸關係動態且複雜,應保留彈性,由行政與立法部門協商共識。
- 認為與中共簽和平協議的歷史經驗皆慘,北京的和平協議實質上就是統一協議,台灣不應接受。
- 強調兩岸和平發展的關鍵在北京放棄武力對台,鼓吹戰爭違反兩公約。
- 說明未經授權與對岸談判者依現行法律有刑責,最高可判5年。
- 承諾將加強對民眾宣導「一國兩制」及「和平協議」的嚴重性,並對地方意見領袖進行溝通。
- 表示對於領取大陸居住證者擔任軍公教職務的限制,國安局希望國安人員終身禁任,其他職務仍在討論中,但強調是基於國安考量,非針對特定群體。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 說明憲法增修條文第17條允許以法律特別規定涉及大陸事務,但法律內容不能牴觸憲法第171條。
- 表示若條文涉及領土或政府組織變更,可能會有違憲問題,最終由大法官會議解釋。
- 強調言論自由並非沒有範圍,宣揚武力統一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圍。
蔡孟君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秘書長
- 報告海基會過去簽署的23項兩岸協議均依法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且未涉及「一中框架」字眼。
- 強調因應「習五條」情勢變化,強化政治議題協商監督機制的急迫性與優先性。
蔡志儒 陸委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未來修法後,對於持有大陸居住證的現有公職人員會有過渡條款。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委員林麗蟬等修正動議,全案保留送協商。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須經黨團協商,於院會討論時,由張宏陸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委員趙正宇、李彥秀、江啟臣、童惠珍及林奕華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4301
- 卷/期/冊
- 108/43/1
- 發布日期
- 2019-05-1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