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研商「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等案相關事宜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4-30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進行討論。朝野立委肯定婦幼保護與立法必要性,但行政部門及執政黨團指出該法案與現行家暴法、性騷擾防治法等法體系存有競合、警察執行負擔過重、偵查權限及人力不足等問題。會中對於是否直接逐條審查或交由行政部門重新整合意見產生爭議,最終主席裁示請內政部整合相關意見後再議,引發國民黨團抗議。
討論事項一
繼續研商「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研商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之立法必要性、與現行法體系競合問題及第一線警察執行可行性。
相關爭議
- 法案競合與體系混雜:與家暴法、性騷擾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規範重疊,適用順位與法律定義不明。
- 警察執行負擔過重:警政署評估每年案件量龐大,且賦予警察過多判斷、調查與裁決責任,超出基層負荷。
- 偵查與救濟機制不足:缺乏調通聯紀錄的法源依據,且警告命令與緊急保護令在時效與人權保障上存有疑慮。
- 司法及行政人力短缺:司法院評估若通過將衍生龐大人事與民事庭審理人力需求。
- 審查程序與處理方式:國民黨團主張應逐條審查,質疑行政部門推翻先前版本;民進黨團與主席則認為應先解決法理競合與執行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強調跟蹤騷擾防制法歷經多次公聽會、委員會審查及朝野協商,國民黨團一向支持且急欲推動通過。
- 質疑內政部與警政署在過去參與研商並送出版本後,現在卻以暫不宜推動為由自打臉。
- 主張應依立法院慣例逐條審查,反對直接將法案擱置或跳過。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肯定委員對婦幼保護的努力,但指出該法與現行多部防制法規在法體系上嚴重交錯衝突。
- 認為跟騷定義包羅萬象、不特定對象的騷擾案件眾多,且現行規定無法調閱通聯紀錄,警力難以負荷。
- 主張面對法案在人權、法理與執行上的盲點,應以負責態度審慎考量,而非盲目通過。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認為跟騷防制法是保護婦幼人身安全的最後一塊拼圖,批評行政部門態度反覆、不負責任。
- 建議若內政部有意見應針對條文提出具體調整方案,而非全盤推翻。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草案將過多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調查、裁決等責任交由警察承擔,超出了警察的訓練與負荷能力。
- 認為在警察與人民權利之間可能引發極大衝突,設計機制必須更加慎重。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說明當初立法是希望警察能以警告命令立即制止行為,但認同法案必須考量第一線警察的執行可行性。
- 建議各單位針對法案範圍及與其他法律的切割重新思考與研議。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與警政署思考是否能縮小適用範圍至可執行程度。
- 提出應研擬機制排除精神病患或被迫害妄想症等大量騷擾警力的非典型報案對象。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強調內政部和警政署保護國人安全的立場責無旁貸,但立法後是否可行、警察人力與基層執行面才是關鍵。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提出暫不宜推動的理由:法案與家暴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競合,員警難以適從。
- 法案未將協力義務入法,導致調閱電信通聯或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資料缺乏強制力。
- 僅憑警告命令難以應對急迫危險,且一年高達8000至25000件的案量將嚴重排擠其他治安維護工作。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 尊重主管機關意見,並提出法律定位思考:應界定為全新獨立保護法規,或是填補既有法律不足的補充性立法。
- 提醒跟蹤騷擾的定義(如約會、寄送物品等)在執行時容易與正常社交行為產生混淆。
邱璿如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
- 支持保護被害人立場,但關注與家暴法、社維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競合時的優先適用順位問題。
- 指出防制令若定位為民事事件將由民事庭審理,與家暴法由家事庭審理不同,恐造成法體系與管轄混淆。
- 評估為因應此法產生的民事與異議程序,法院將面臨人力極度困窘並需增加169名人力。
相關後續
- 主席裁示請內政部帶回重新檢討,整合法務部與司法院意見,處理法案競合、人力負荷及補足其他法案不足之處。
- 國民黨團對未進行逐條審查直接跳過下一案表達強烈抗議與不滿。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4301
- 卷/期/冊
- 108/43/1
- 發布日期
- 2019-05-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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