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與少年事件處理法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2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包括「少年事件處理法」及「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並針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裁罰機關、資料保存年限、候選人財產網路公告等議題進行併案討論。會議中亦觸及公職人員兼職規範、監察院調查權限及認罪協商制度等問題,部分條文獲通過,部分保留或交付相關機關研議。
討論事項一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司法院與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旨在強化少年權益保障、調整審理程序及處遇方式。
- 討論內容涵蓋增訂少年陳述輔助、夜間詢問限制、少年調查官職責、少年收容期間與處分方式等條文。
相關爭議
- 少年觀護所人員專業資格:附帶決議指出,現行少年觀護所人員多由成人監所人員兼任,欠缺少年保護專業,導致教導功能喪失,損害收容少年權益。
- 桃園地院感化教育人數偏高:有委員提案質疑司法院對桃園地院裁定感化教育人數居全國之冠的解釋,認為其與詐欺案件的關聯性及人數驟降原因尚待釐清。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少年觀護所人員專業資格問題提出專案報告及法制修正方向。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少年觀護所人員專業資格問題提出專案報告及法制修正方向。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就少年觀護所人員專業資格問題提出專案報告及法制修正方向。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實地了解桃園地院裁定感化教育人數偏高的原因,並送交書面報告。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實地了解桃園地院裁定感化教育人數偏高的原因,並送交書面報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實地了解桃園地院裁定感化教育人數偏高的原因,並送交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三條、第三條之二、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暫保留。
- 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三、第十七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部分文字修正。
- 增訂第三條之四,修正後通過,規範少年詢問休息時間及夜間詢問限制。
- 增訂第十八條之一不予增訂。
- 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修正後通過,涉及少年調查官報告、少年處置及收容期間規定。
- 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五十五條之三及第五十八條照委員李麗芬等24人提案通過。
- 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九條修正後通過,涉及安置處所及文書送達規定。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少年觀護所人員專業資格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的「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提升行政訴訟效率與保障人民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九十八條之五、增訂第五章章名、增訂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九、增訂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一至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三、增訂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六、增訂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七、增訂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十一、第二百六十三條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增訂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八、增訂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增訂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四、增訂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五、增訂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十八至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十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五條文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司法院與委員提案的「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條文草案,以完善行政訴訟法之施行細節。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增訂第十四條之五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四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明確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的裁罰管轄機關、延長申報資料保存年限,以及推動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的網路公開。
- 討論延伸至公職人員兼職規範、財產信託義務、監察院調查權限,以及認罪協商制度在司法實務中的應用與挑戰。
相關爭議
- 候選人財產申報裁罰機關:法務部坦承現行法規缺乏候選人違反申報義務的裁罰機關,導致無法可罰,提案旨在彌補此漏洞。
- 申報資料保存年限:部分委員及法務部認為將保存年限從5年延長至10年,在實益上不大,因相關裁罰權時效仍為5年,且電子資料保存負擔不大,但若無其他條文配合修正則意義有限。
- 候選人財產網路公開:中選會表示受限於人力與資訊設備,難以在10日內完成網路公告。有委員擔憂全面公開會成為人民參政的心理門檻,建議可分層級考慮,優先公開高層級公職候選人資料。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實效性:有委員質疑現行法規存在漏洞,如財產不置於申報人名下、稽核能力不足等,導致難以有效遏止貪腐,呼籲全面檢討修法以達立法目的。
- 立法委員協調會與圖利罪:有委員關切立法委員為公眾事務召開協調會,卻可能因事後有金錢回饋而被判圖利或貪污罪,呼籲釐清委員服務與犯罪間的界線。
- 總統是否為公務員及兼職限制:有委員質疑總統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中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的禁止規定,以及違反強制信託義務的罰則是否過輕,法務部回應總統為刑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的公職人員,不得兼任董事長。
- 海外財產信託與查核:監察院指出公職人員海外財產雖須申報,但因信託業者無法處理境外部分,導致查核困難,陽光法案無法完全涵蓋。
- 政治獻金時效性:有委員批評監察院對政治獻金違法行為的3年時效計算方式,認為從申報日起算過短,可能縱放違法行為,建議修法從知悉時起算。
- 認罪協商制度推行:有委員指出我國法院系統的認罪協商案件量極少,與美國制度不同,呼籲法務部明確認罪協商的推動態度與執行方式,以節省司法資源並避免寒蟬效應。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法警制服未同步更新,要求法務部研擬比照警察換裝,並編列預算。
- 要求法務部提供陳前總統保外就醫醫療小組成員名單,質疑其違反「四不」規定。
- 質疑檢察官一、二審輪調制度未能有效解決一審人力短缺問題,要求法務部與基層檢察官充分討論方案。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質疑陳前總統保外就醫期間頻繁違反「四不」規定,要求法務部說明其處置,並提供醫療小組名單,認為醫療判斷形同判決應公開。
- 關切立法委員為民服務召開協調會,可能被判圖利或貪污罪,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釐清界線,保障委員職權。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候選人裁罰機關條文被刪除的理由,並支持恢復。
- 關切裁罰機關(中選會)是否有足夠能量執行查核與裁罰,並呼籲中選會預先思考執行方式。
- 質疑財產申報法中「故意隱匿財產」與「故意申報不實」罰則差異,並詢問補正不實的處罰機制。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支持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開,並要求中選會解決人力與資訊設備不足的問題,確保能在投票日前公告。
- 認為將申報資料保存期限延長至10年無實益,因其他法律效力仍為5年。
- 強調應將各級選委會納入裁罰機關,以確保候選人財產申報的公信力及處理選舉攻防的機制。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縣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未上網公開,認為地方民意代表應受高度監督,支持網路公告。
- 關切監察院以施行細則而非法律作為啟動司法判決調查權的依據,建議修法明定,以維護權力分立原則。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法案修正意見過於軟弱,要求內閣成員應有明確立場。
- 對候選人財產全面網路公開持保留態度,擔憂影響人民參政意願,但支持總統、副總統、行政首長及國會議員層級的公開。
- 批評中選會對假訊息影響選舉問題處理效率不彰,要求整合部會權責並提出具體計畫。
- 批評政治檔案公開效率低落,申請資料耗時過長,要求國發會檔案局規劃增補人力與資源,推動數位化。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詢總統是否為公務員法上的公務員,以及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禁止規定時的法律效果。
- 質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故意申報不實與違反強制信託義務的罰鍰額度過低,且缺乏刑罰,對高資產者不痛不癢。
- 質疑公職人員強制信託股票後,是否仍能擔任公司董事,並要求法務部解釋其函釋立場。
- 質疑監察院對陳慶男非法政治獻金案調查進度緩慢,並批評3年時效規定過短,導致無法裁罰,呼籲監察院推動修法並公布違法事實。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與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適用範圍,確認總統、副總統均受規範。
- 質疑候選人財產申報缺乏裁罰機關導致無法可罰是法律漏洞,不認同無明文規定就不能裁罰的見解,支持明確化裁罰機關。
- 支持縣市級以上候選人財產資料上網公開,但關切申報資料保存5年後下架的問題,認為網路公開後難以真正銷毀。
- 關切我國認罪協商制度實行狀況與美國不同,案件量極少,呼籲法務部明確檢察系統對認罪協商的態度、執行方式與相關辦法,以有效運用司法資源。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候選人財產申報不公開且查閱限制嚴格(不能抄錄、影印,1年僅1次),導致選民難以檢驗,媒體報導易出錯,要求廉政署檢討放寬查閱規定。
- 指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申報資料查閱人次極少,顯示現行制度不便民。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實施26年來,是否達到預防貪污的目的,指出存在財產轉移至基金會等漏洞,以及稽核人力不足問題。
- 呼籲法務部全面檢討該法,使其更具實效性,並加強稽核配套措施及人力配置。
- 關切法務部法制人員多為調辦事檢察官,專業偏重刑案,且任期過短,影響法案研擬品質與效率,建議充實專職法制人力。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確認公職人員(含總統、副總統)應將不動產、股票交付信託,但質疑信託後是否仍可擔任公司負責人,特別是海外企業,要求法務部函釋釐清。
- 確認總統在刑法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均屬公職人員,但法規未明確規定不得兼任公司負責人,要求法務部解釋。
- 關切公職人員海外財產雖須申報但查核困難,可能導致陽光法案無法完全透明化。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仲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同意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缺乏裁罰機關是法律漏洞,尊重立法院將各級選委會納入裁罰機關的意見。
- 對於申報資料保存年限延長至10年,認為若無其他條文配合修正則無實益,尊重委員決定。
- 表示總統為刑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的公職人員,不得兼任公司董事長,將整理資料供委員參考。
- 承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存在漏洞,如財團法人法未完善、稽核人力不足等,法務部已在研議整部法律修正。
- 認同檢察官一、二審輪調制度應解決一審人力問題,表示現行方案仍在初步研擬,將與基層檢察官討論。
- 認同認罪協商是重要政策,可減少案件量,法務部將檢討推廣政策,並解決目前面臨的困境,如政府採購法中緩起訴可能導致撤牌的問題。
- 針對委員要求提供陳前總統保外就醫醫療小組名單,表示涉及個資,建議委員以書面來函說明需求。
- 承諾將檢討放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的查閱規定,如一年申請次數限制及禁止抄錄、影印等限制。
鄭銘謙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 針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故意隱匿財產」與「故意申報不實」的罰則差異,解釋兩者行為樣態不同,隱匿惡性較大故罰較重。
- 說明補正不實會按次處罰,但第一項(隱匿)無補正規定,將與監察院處長一同檢討。
- 解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查閱規定嚴格是為避免浮濫,但同意檢討放寬。
陳泰 中選會政風室主任
- 對於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表示中選會受限於人力及資訊設備,難以在10日內完成,需努力克服。
- 表示中選會對於候選人財產申報是否裁罰,尊重委員會決定。
- 確認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及縣市級候選人財產公告應由各級選舉委員會負責。
陳美延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 說明目前需辦理財產信託的公職人員層級與人數,並指出國外財產申報雖強制但信託與查核困難。
- 解釋實務上故意申報不實會要求補正,不補正則有刑責,並非按次處罰。
- 說明申報資料保存5年期滿銷毀的現行做法,以及因申報機關不同需勾稽避免疏漏,對於延長至10年,尊重立法院決定。
- 說明政治獻金違法裁罰時效為3年,從申報日開始計算,承認可能導致無法裁罰,將推動修法。
相關後續
- 第六條條文修正為「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並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修正後通過。
- 第十四條增訂第三款「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照案通過。
- 第十六條(申報資料保存年限)不予修正,維持保存5年。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4401
- 卷/期/冊
- 108/44/1
- 發布日期
-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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