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漁會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糧食管理法修正草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25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會議,首先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並將「漁會法」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並交付黨團協商。隨後,委員會針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與「糧食管理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討論及協商,主要聚焦於防範不實訊息影響市場價格的條文及其罰則。儘管有委員對條文定義及立法必要性提出疑慮,最終兩項法案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此外,會議也通過一項要求農委會提出流浪貓犬問題專案報告的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次修正草案旨在調整漁會會員資格的認定標準,包括納入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但符合特定條件的配偶,並明確規範不同類別會員(甲類、乙類及贊助會員)的權利與義務,特別是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的限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二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旨在增訂條文以禁止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的謠言或不實訊息,並修正相關罰則,以維護農產品市場的交易秩序與價格穩定。
相關爭議
- 立法必要性與刑法競合: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質疑增訂此條文的必要性,認為現行刑法已有相關規定,並建議另立新條文而非併入第六條。
- 「不實訊息」定義不明:周陳秀霞委員要求農委會明確解釋何謂「不實訊息」,以及評論或行政疏失是否會被認定為不實訊息。
- 言論自由與市場保護的平衡:莊瑞雄委員指出立法牽涉言論自由,但強調對於刻意捏造、虛構事實並散播以影響農產品價格者應嚴懲。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在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中增訂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的規範是否與現行刑法規定重疊。
- 建議若要增訂相關規範,應另立第六條之一,而非與現有壟斷、操縱價格條文併列,以避免立法技術上的不當。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在委員會中儘速通過法案,避免保留送朝野協商導致拖延,強調此法案對臺灣農產品具有保護作用。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要求農委會明確定義「不實訊息」,以釐清其範圍,並質疑評論或行政單位疏失是否會被認定為不實訊息。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解釋行政院提案中「故意」與「不實」的定義已足夠嚴格,參考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民眾不需過於擔憂。
- 強調刻意捏造或虛構事實並散播以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的行為應予嚴懲。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指出近期事件已清楚顯示影響交易市場與農產品價格的樣態,認為此法案有助於遏止不法行為,應儘速通過。
- 建議在法案通過後,農委會應對外宣示假消息影響產銷平衡的具體樣態,以利民眾理解。
相關人員回應
莊老達 副署長 農委會
- 解釋增訂條文是為因應資訊發達、謠言或不實訊息快速傳播會影響國人社交生活及社會安寧。
- 說明不實訊息可透過各地市場的查報與公告價格進行比對認定,若與正常價格不符,即可認定為不實。
陳駿季 副主任委員 農委會
- 澄清第六條第一項針對實體市場操作,第二項則針對訊息傳播,旨在及時處理不實訊息,避免對經濟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相關後續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審查通過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 本案所有提案均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瑞隆委員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旨在增訂條文,禁止任何人故意散播影響市場糧食交易價格或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畫的謠言或不實訊息,並增訂違反該規定時的罰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審查通過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 本案所有提案均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瑞隆委員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流浪貓犬問題專案報告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針對流浪貓犬衍生之社會問題,檢討現行 TNVR (捕捉、絕育、打疫苗、回置) 方式的限制,並探討如何透過提高國內外送養率及增加地方政府收容空間,以更有效兼顧動物福利、動物保護及維護居民生活環境品質。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廖國棟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超明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駿季 副署長 農委會
- 表示農委會將遵照辦理。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照案通過。
- 要求農委會於 3 個月內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說明如何提高國內外送養及輔導地方政府增加收容空間,以更有效解決流浪貓犬問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4501
- 卷/期/冊
- 108/45/1
- 發布日期
- 2019-05-1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