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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聯席審查:聚焦租稅優惠、效益評估與產業轉型

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4-25

LawTrace 法律歷程:產業創新條例

立法院經濟與財政委員會聯席審查「產業創新條例」多項修正草案,主要針對租稅優惠展延10年、智慧機械與5G產業納入獎勵、研發效益評估、以及國營事業適用範圍等議題進行討論。會議中,委員們對過往稅損效益、政策評估透明度及特定產業獎勵的公平性提出質疑,行政機關則就政策穩定性、經濟效益與現行措施進行說明。最終,多數爭議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部分附帶決議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產業創新條例」相關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七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產業創新條例」的全面修正與展延進行審查,核心議題涵蓋租稅優惠政策的效益評估、研發投資抵減的適用範圍與額度、智慧機械及5G等新興產業的扶植方式、以及國營事業在創新條例中的適用性。
  • 會議深入探討了產業創新條例在促進產業升級、創造就業與GDP方面的成效,並就其稅損與經濟效益的衡量方式進行了辯論,以期確保政策能有效引導產業轉型與投資。

相關爭議

  • 租稅優惠的總體效益與稅損:立法委員質疑政府從「獎勵投資條例」到「產業創新條例」歷經3階段,減免超過1.5兆元新台幣稅收,但缺乏具體數據證明其對產業升級、GDP及就業的實際貢獻。
  • 政策評估的具體性與透明度:立法委員批評經濟部及財政部提出的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過於抽象,缺乏可測量的具體效益指標,難以驗證政策成效。
  • 展延期限的合理性:立法委員質疑為何需一次展延10年,而非5年或更短期限以便滾動式檢討,擔憂政策延續性多於實質效益。
  • 特定產業獎勵的公平性:有委員認為將智慧機械及5G等特定產業納入租稅優惠,可能違反原條例「不分產業別」的普惠精神,並質疑其是否會讓優惠集中於少數大型企業。
  • 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的上限:立法委員指出現行條例對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的租稅優惠沒有上限,可能導致過度優惠,建議應比照員工獎酬入股設定上限。
  • 國際品牌行銷租稅抵減:陳超明委員提案將國際品牌行銷費用納入租稅抵減,但財政部與經濟部傾向以補助方式處理,認為其缺乏外溢效果且已有補助機制,避免重複獎勵。
  • 國營事業適用範圍的排除:行政院提案排除部分非產業性質國營事業(如中央造幣廠、中央存保公司)適用創新條例,但有委員認為政府採購法已有相關規定,不應另行排除限制性招標。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歷經3階段(獎投、促產、產創)的稅收減免總額(逾1.5兆元新台幣)與實際效益(投資、GDP、就業)的關聯性,要求經濟部提供完整的成本效益報告。
  • 贊成延長租稅優惠期限10年的大方向,但強調應有明確的效益評估。
  • 建議對員工研發獎勵給予適當租稅優惠,但應設定上限。
  • 提案要求經濟部研擬「協助中小企業適用產創條例租稅優惠獎勵作法」。
  • 提案要求政府推動公股銀行協助服務業放寬無形資產鑑價標準,提供貸款補助。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後向委員會提出更有支撐性的稅式支出措施說明。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在稅式支出評估上缺乏具體、可測量的效益指標,過去10年的稅損與效益無法明確統計。
  • 強調若要再延長10年,應提出每年可達成的具體效益目標,並透過稅式支出報告進行驗證。
  • 質疑將智慧機械及5G等特定產業納入租稅優惠,是否推翻原產創條例「不分產業、同享租稅利益」的精神,並可能加劇優惠集中於大型企業的問題。
  • 建議對智慧財產作價入股的租稅優惠設定上限,以避免過度鼓勵,並提及曾有單一案例金額高達250億元新台幣。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建議經濟部應以具體、最大宗的個案(如半導體產業、台積電)分析研發抵減的效益,並與國際競爭對手(如三星)進行比較,以證明政策的有效性。
  • 認為研發經費佔比提升可能源於國際競爭而非租稅抵減,要求經濟部提供更強的解釋來支持政策。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要再展延10年,而非5年,認為政策評估報告不夠充分,僅為政策延續。
  • 建議經濟部應比較台灣與其他國家(如中國的現金補貼)的政策效益,進行國際比較研究。
  • 關切產創條例對就業及GDP的影響,認為經濟部應有長期委託研究報告來回答這些問題。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擔憂產創條例修正與延長未能有效增加產能及經濟效益,要求經濟部提供更具體的資料。
  • 提案修正第九條,明確將智慧機械與行動通訊系統相關設備技術納入,認為應強化修法重點,以促進產業轉型。
  • 強調政府應協助企業加強智慧機械開支與投入成本,以鼓勵產業轉型。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產創條例,特別是前年新修訂的天使投資、穿透式課稅等條文,展延10年,以配合景氣循環及創投基金週期,使其效益能充分展現。
  • 強調台灣在5G、智慧機械及數據經濟發展上較慢,政府應更努力鼓勵支持。
  • 提出修正動議,希望納入資安把關機制,特別針對5G設備可能存在的國安疑慮。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強調中部地區作為智慧機械重鎮的重要性,認為機械業是台灣進軍國際、創造產值的重要產業。
  • 主張應評估投資抵減所創造的產值、訂單及未來稅收,認為其正面經濟效益應遠大於稅損。
  • 呼籲支持修法以刺激產業轉型,特別是引導中小企業升級,以因應少子化帶來的缺工問題。

郭國文 立法委員

  • 認為租稅優惠應鼓勵企業在「必要研發之上」增加研發支出,而非僅抵減必要的研發成本。
  • 強調行政單位在審核過程中的把關是關鍵,提案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專案核准,確保達成政策目標。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十條,主張應將國際品牌行銷費用納入租稅抵減,以協助台灣企業擺脫代工困境,建立自有品牌。
  • 強調國際行銷有時比研發花費更多,成功研發的產品若無力行銷,將造成巨大傷害。
  • 建議財政部可設定條件(如獲得國際大獎)給予特定企業行銷抵稅,以扶植潛力獨角獸企業。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回顧台灣經濟政策從獎投、促產到產創的演變,認為政府應擴大思考租稅政策帶來的整體經濟效益(如就業、稅收增加),而非僅看稅損。
  • 提案增訂第十條之一,建議將產創獎勵的起始金額從100萬元新台幣開始,並取消10億元新台幣的投資上限,以鼓勵更多企業投入。
  • 批評政府部門未能充分評估租稅優惠帶動的經濟滾動效益、就業人口及稅收增加。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針對第九條之一,反對行政院版新增排除國營事業適用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的規定,認為現行政府採購法已有明確規定,應回歸其辦理。

相關人員回應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針對第九條修正案,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認為現行「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範圍已廣,明列特定技術恐造成窮舉限制。
  • 說明吳焜裕委員提案鼓勵企業新聘研究人員部分,已在現有補助計畫的人事表上處理,不需另增列。
  • 針對產創條例的效益,指出最近10年研發支出每年約增加916億元新台幣,達成目標;平均每年新增就業人數約16.3萬人,超出目標。
  • 承認10年前稅式支出評估不夠完備,承諾未來新的產創條例將每2年定期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公布於網站。
  • 說明選擇展延10年是為提供穩定的法律制度,鼓勵廠商安心投資,強調3年或5年恐難維持穩定度。
  • 澄清智慧機械是工業之母,廣泛應用於各產業;5G雖是通訊類,但其即時性可應用於智慧機械檢測傳輸,這些是短期措施,10年版仍維持功能型研發投資抵減。
  • 針對陳超明委員的國際行銷抵減提案,表示從實務上樂意協助,但傾向由貿易局透過推廣貿易基金以補助方式處理,而非租稅抵減,避免重複獎勵。

林全能 經濟部次長

  • 補充說明產創條例實施後,營利事業所得稅從99年2,857億元新台幣增至106年5,033億元新台幣,雖不能完全歸因於產創條例,但創新投資應有帶動效果。
  • 指出台灣在世界經濟論壇2018年全球競爭力報告中,創新能力排名全球第4,顯示產創條例對提升競爭力有直接助益。
  • 強調10年展延是為培養原創性、破壞式創新,因其研發投入廣度與深度需長期培養,3至5年難見成效。
  • 認為租稅抵減比補助更能提供長期穩定效益,但補助(如國際行銷品牌)仍不可偏廢,兩者互補。

李慶華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從92年至106年,獎投、促產到產創期間,總計稅損約1兆5,198億元新台幣,平均每年約1,000億元新台幣。
  • 指出產創條例實施後,租稅優惠金額大幅下降,從102年884億元新台幣降至106年407億元新台幣,主要是因為取消產業別及區域別優惠,僅保留研發投抵。
  • 針對第二十三條之三(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說明此為企業已繳營所稅後的盈餘,鼓勵其投資以促進經濟發展,參考韓國及美國立法例,若實質投資則可減除,避免規避股東個人稅賦。
  • 說明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的審查將由國稅局負責,並在認定有疑慮時會請工業局表示意見,因其案件量大,工業局無法事前審核所有投資計畫。
  • 針對第七十二條施行日期,認為提前至1月1日無實質效益,因未分配盈餘是落後2年申報,法律公布施行後發生的投資即可在隔年申報時減除,已有追溯效果。

相關後續

  • 何欣純委員及陳亭妃委員所提第九條修正案,維持現行法條文。
  • 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余宛如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 行政院所提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九條之一及鄭天財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保留送院會處理,並請經濟部與委員溝通研議。
  • 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二十三條之三(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保留送院會處理,請經濟部與財政部提供詳細作法說明。
  • 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七十二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陳超明委員等人提案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郭國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 附帶決議第1案(協助中小企業適用產創條例租稅優惠獎勵作法)修正通過,第2案(公股銀行協助服務業無形資產融資)及第3案(經濟部提出稅式支出支撐性說明)照案通過。
  • 所有審查完竣的法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4501
卷/期/冊
108/45/1
發布日期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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