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與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黨團協商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03-06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逐條討論。重點聚焦於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及證券商的監理處分權限、罰鍰額度調整以及相關條文的文字修正。經朝野立委與行政機關協商後,達成多項共識,包含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罰鍰上限提高至1,000萬元、證券商處分維持「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完成各項條文修正結論。
討論事項一
銀行法修正草案及相關提案
核心議題
審查銀行法修正草案,針對監理處分權限、罰鍰上限及違規處罰等條文進行協商。
相關爭議
- 第一百三十二條罰鍰額度:曾銘宗主張將罰鍰下限與上限從50萬元至250萬元提高為100萬元至1,000萬元;顧立雄建議維持現行下限50萬元,但上限提高至1,000萬元。
- 第一百三十六條加重處罰:曾銘宗提議增訂情節重大者處原定罰鍰額度2至5倍之罰鍰;金管會與法規會認為現行規定已可按次處罰並解除職務或廢止許可,無須增列倍數處罰。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一百三十二條各項違規態樣的罰鍰應隨其他條文一併提高,否則不符合比例原則。
- 主張第一百三十六條應明定銀行情節重大者處原定罰鍰額度2至5倍之罰鍰,以產生重大嚇阻作用。
- 質疑證交法中加入「有關業務或營業之必要處置」限制過嚴,主張維持「其他必要之處置」以利主管機關執行。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贊同主管機關之監理處分保留「其他必要之處置」的概括彈性。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針對第一百三十二條建議維持現行下限50萬元,上限提高至1,000萬元。
- 認為第一百三十六條現行規定已可按次處罰並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許可,足以達到監理目的。
- 表示法務部對證交法處分原意見認為「其他必要之處置」過寬,故建議加上「有關業務或營業」,但若多數委員同意維持原文字則尊重。
王詠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說明證交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相關條文的裁罰與內部控制執行標準。
- 指出時代力量黨團所提證交法第六十條之一既不增訂,相對應的罰則即應回歸行政院版本。
劉成焜 行政院法規會參事
- 說明法制體例及行政團隊尊重法務部意見之立場,並指出條文重點在於「必要」。
相關後續
- 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及修正第九款通過。
- 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修正為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 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銀行法其餘保留條文依協商結論辦理修正或維持現行條文。
討論事項二
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及相關提案
核心議題
審查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及時代力量黨團、曾銘宗等人所提修正草案,聚焦證券商違規處分及罰則。
相關爭議
證券商處分範圍:曾銘宗堅持採用「其他必要之處置」;金管會提及行政院版本因法務部意見加註「其他有關業務或營業之必要處置」;經朝野討論後同意維持曾銘宗版本之「其他必要之處置」。
立法委員發言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所提證交法修正草案及陸資規範等相關條文提出詢問與確認。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主張證交法第六十六條應比照銀行法納入「其他必要之處置」,賦予主管機關更多樣且具彈性的監理裁量空間。
相關人員回應
王詠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 說明證券商違反內控制度可依證交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進行裁罰。
- 說明證交法第六十六條第五款必要處置包含限縮業務額度、限制投資、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處分等。
相關後續
-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之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之一不予增訂。
- 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五款修正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其餘審查會審查結果之條文均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4601
- 卷/期/冊
- 108/46/1
- 發布日期
- 2019-05-1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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